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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晉升培訓心得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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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晉升培訓心得精品多篇

警銜晉升自我鑑定 篇一

我是劉××,中共黨員,**年3月調任××派出所副所長,分管國安、交通、民爆物品、內保、治保會、暫住人口、消防安全工作,同時負責茅田片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現在向大家彙報一年來的工作。

一、先談一下我當警察的感受。記得上半年州政法委的領導問過我這樣一個問題,你當警察,工資很低,現在的工作條件也蠻艱苦,家庭得不到你的照顧,你怎樣認為?當時我的心情非常激動,我家在縣城,我原來也在縣城工作,小孩從出生到近三歲都沒有充分的享受到父愛,經濟相對困難,為什麼要放棄優越的縣城來到茅田呢?我是這樣回答也是這樣想的,我出生農民家庭,家境貧困,我通過讀書走出肩挑背磨的命運,當然我是幸運的!今年我在訪貧問苦活動中,走訪了三户相當貧困的農家,特別是有一家房子是樹枝搭成的,室內用油布風,雖然是晚春,坐在室內仍感到一陣陣寒意,有一個女兒已因經濟困難掇學。當時我反覆回到自己從前的家一樣,給了我極大的震憾。有多少人還生活在貧困中,衣食住行都還很困難,有多少人下崗,他們比我生活得差,我還有什麼資格説自己的種種不如意!所以我不後悔當警察!還要當一名好警察。

二、下面具體向大家彙報一下我的主要工作情況

1、執法辦案工作:

一個地方是否穩定,取決於公安機關的防範和打擊力度。茅田近幾年來的社會治安情況大家有目共睹,上級黨委政府和人民羣眾都滿意,這都與我們的對違法活動打擊決不手軟分不開。特別是對影響較大的案件,我們決不放手。8月31日,朱家包村劉某在茅田集鎮被一夥來歷不明的乘車人打傷。由於案發突然且迅速,目擊者均不認識行兇的人。眼看案件將陷入困境。此案發生在茅田中心鬧市區,如果不能儘快破獲,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這個時候,我們想盡一切辦法,調動一切力量,連續奮戰三天三夜,最後成功告破,行兇者陳某、王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此案的告破,使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保證。同樣,也使敢於在集鎮打架鬥毆的人得到震懾。茅田集鎮的治安狀況為之一新。

在執法辦案中,我始終帶着感情執法。我是農民的兒子,也能深刻體會到遇到困難和委屈走投無路時那種絕望的感覺,而我們派出所通過多年努力已讓羣眾感到這是一個信得過的單位,民警們是最信得過的人。所以有什麼困難都尋求派出所的幫助。如果此時我們以不是自己管轄為由輕率推開,那種失望的心情難以言喻。所以我們接到的報警雖然有70%不是在我們的職責範圍內,但我們沒有推諉一起報警求助。今年我們所人少,下半年只有三名同志。工作的繁忙程度可想而知,有時我們連續工作一個多月沒有回到自己急需我們幫助的家中。沒有回到天天半夜給我們打電話要我們陪陪的孩子身邊。這一切我們沒有説,也沒敢想。總想到我們既然身披警服,是人們最信賴的人,就不能知難而退。因此任何時候都及時接處警,對羣眾的任何報警,不是首先區分此案是否屬自已辦理範圍,而是以儘快的速度趕到現場,充分了解案情後做出決定,對屬於自己辦理範圍的,儘快全面合法的取證,將案件的第一手資料取得,為案件的及時準確辦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對屬自己權限以外的案件,做好解釋工作,積極為其出謀劃策,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使之儘快得到解決。12月22日晚九點,我們接到三道巖村李某報警,稱從早上起就有一輛農用車停在門口,車上空無一人,到晚上也沒有人來,我們因其他案件已連續工作四十餘小時,仍迅速冒着能見度不到二十米的濃霧趕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檢查。車前有撞哏。我們怕是被盜搶車輛或出重大交通事故後遺棄的車輛。連夜多方聯繫,終於於次日凌晨四點查清情況並找到重慶司機,原來是一輛過路車因故障而停放在此處。我們也放下了懸着的心。正因為我們的這種工作熱誠,人民羣眾也給了我們最好的回報,那就是各級領導來明查暗訪,黨委政府和羣眾對我們的滿意度都是百分之百!

我們在辦理案件中,肯定會遇到種種困難,使案件陷入困境。在這種時候,堅持就是破案的最根本的保障。去年十二月,三道巖村十一組袁某兩兄弟兩年家庭發生打架,哥哥受輕傷。此案參與人數多,是混戰一場。情況連參與打架的人自己也不清楚,又沒有見證人,案件迷霧重重。十一組地處偏僻,不通公路,我與同事七到現場,憑着我們堅韌的毅力,最後案情水落石出。

再就是我在執法辦案中,特別是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案件中,充分調動一切手段,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矛盾得到最大和解。也就是寧可多花精力進行調解,也不簡單處理。有的案子,直接按程序處理是最簡單的,同樣也容易出成果。可一些涉及親人鄰居之間的案件,案子解決後矛盾是否得到了最終化解?有沒有後遺症?我總在自已問自己這個問題,想怎樣能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得到最終解決,取得最大的社會效果。3月19日,封竹淌村王某與鑼底村譚某因糾紛發生打架,又方均受輕傷。此案案情簡單,案件的證據已在極短時間內獲得,本可以輕鬆結案。但考慮到此案雙方均受到傷害。並且是因為小的糾紛引起的,如果簡單追究刑事責任處理,顯然不是最好結果。所以,我們辦案人多次步行翻山越嶺到雙方當事人家裏,對他們進行説服教育,最後雙方握手言和。雖然案件撤了,但我們辦案人也由衷的感到高興。

我們工作在相對貧困的農村,農民的法律素質相對較差,有很多違法都是在不懂法或不重視法律的情況下違反的。而有時這種淡薄又極具危險。由於我鄉的基礎條件很差,學生和家長對道路交通安全認識不足,學生乘坐非客運車輛的情況相當嚴重,這對他們的安全造成極大隱患。今年我鄉發生學生乘坐非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案件三起,有的學生從車上掉下造成骨折,有的學生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中受傷。並且事故發生後,由於非客運車輛駕駛員條件一般不好,又沒有保險,因此造成傷害後極難得到很好的救治。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聯繫縣交警大隊,對我鄉學生乘坐非客運車輛進行專項整治。在整治時我們沒有簡單執法,而是聯繫學校、政府、學生家長一起對學生進行教育,還召開大會,對違反規定從事非客運車輛的車主進行公開處理。對違章乘坐非客運車輛學生進行公開批評,同時進行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使非客運車輛載客情況得到一定好轉。

2、行政管理工作

大家可以看到,我負責管理的項目中,民爆物品和消防都是涉及到民生安全的,稍有不慎,就將造成嚴重的後果。今年《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後,需經我們審核的很少了,但管理卻更需嚴格。在民爆物品審批和消防檢查時,可能大家對我有意見,特別是今天在現場的一些爆破員。為什麼呢?不是因為我為人差,也不是因為我態度不好,更不是因為我與他們不熟,而是我太嚴了。特別是民爆物品,我知道有的來要走幾十裏山路,有的把日子看好了,師傅請好了,洞子打好了就等炸藥來放炮了,可到我這裏卡了殼了,這時,他們總是對我講特殊情況,要求我一次破例。其實我什麼都知道,我知道走幾十里路的艱辛,我知道等米下鍋又無米下鍋的尷尬,我多少次都想違規給他們批一點。但我不能,三材物資不能出任何差錯,如果我因一時感動而亂了規矩,造成民爆物品的管理混亂流失,繼而因此發生重大事故,羣眾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到時追究我的責任倒在其次,良心的譴責就將伴隨我的終生。在這種時候,我都只能堅持原則。今天也借這個場合,向大家説一聲請諒解。

3、服務羣眾方面。

羣眾是我們一切工作的根基,因此,做好羣眾服務工作,也就是搞好公安工作的保障。上級領導經常強調帶着感情執法。我在工作中也是這樣做的。在生活中也是這樣做的。無論是在辦理案件還是處理日常事務,我始終把羣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們是外勤民警,常常面對羣眾,我首先做到態度和藹,語言行為文明,哪怕是對違法嫌疑人也是如此,違法人也有尊嚴。尊重他們更能使違法者明白自己錯在什麼地方,為什麼該受到法律追究。我們服務羣眾最主要表現在接處警方面以及救助服務上。在接處警方面,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處。我們所今年共有接處警158起,我參與接處警一百三十餘起,沒有一起不接警,不處警,無一起處警不及時。接處警的最主要部分是救助服務,我今年共參與救助服務七十餘件,沒有一起因救助不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10月9日,茅田鄉蘭鴻村樊某兩弟兄打架,造成其中一人手臂骨折,當時對方拒絕承擔醫療費,而樊某本人因也是孤身一人生活,沒有經濟來源,如果我們不援助,樊某傷勢可能惡化,輕則失去手臂,重則危及生命。此時我們伸出援助的手,將樊某送到醫院,為其墊付醫療費,對樊某進行初步的檢查和治療。有效的防止了樊某傷勢惡化和案件的升級。最終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三、存在問題及以後的努力方向。

回顧自己一年來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得到了黨委和羣眾的好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總結有以下幾點:

1、對羣眾的態度方面有時仍存在情結因素。有時當心裏有事在思考時,接待羣眾有些敷衍,特別是心情不好時甚至對羣眾的來訪有態度不好的表現。我永遠記得20xx年的9月5日,是星期天,我們已連續加班了三個星期了,剛好我兩歲的我女兒給我打電話哭喊着叫我回去看看她,而我又不能回家。此時來了一個羣眾,在窗外問可不可以辦身份證。當時我不知道怎麼腦袋一熱,説星期日是國家規定休息的,你不知道呀?那人説了一句那你説一下嘛,轉身走了,過一會我猛的一驚,我怎麼這樣説話,追出來想對他解釋一下,可他的背景早已消失在雨霧中。這件事發生後,我時時自責。也許他住得很遠,走了幾十裏山路來的,也許他根本就不知道今天是星期天,可我連他的臉都沒看,還給了他一鼻子灰。我不可能知道那位羣眾是誰了,但我依然想對他説對不起。希望你能聽見。

2、由於執法水平和認識不足,導致部分案件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偷竊等對象不明,影響又不大的案件,就沒有象一般案件那樣用心來辦,而是把精力放在了其他案件上,因此導致偷竊案件的破案率下降。我所今年四起未能破獲的刑事案件中盜竊占了100%。未能查處的行政案件中,偷竊案件佔了70%。這都表現出責任心仍不強,執法水平和認識不足的問題。

3、今年的執法辦案中,加強了對案件辦理程序的認識,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的程序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案件裁決後七日內沒有送達案件當事人,送達後十五日內沒有執行到位。雖然這也存在人少事多,經費不足的客觀原因,但認識仍是最主要的方面。

講了這麼多,總結起來,其實就只有一個最根本的東西,就是對待人民羣眾的感情問題。成也瀟禾,敗也瀟禾,我們在茅田得到了羣眾的廣泛支持説到底也就是一句話,那就是心裏裝着羣眾,如果什麼時間心裏沒有羣眾了,那我們也將失去羣眾,我們的工作也將是無源之水。因此,在這裏我向大家表個態,不管是現在,將來,我永遠都是農民的兒子。

舊的一年眼看過去,新的一年又來了,在元旦即將到來之際,我祝大家元旦快樂。並且在節日裏,我們將守候着茅田這一方土地的平安。你們有任何困難,都可以撥打×××××××××(電話),這邊始終有一笑臉相迎。也希望由於大家的支持,××的社會治安形勢一年好於一年。

警銜的評定標準 篇二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關於離退休警察的警銜津貼和警銜 篇三

關於離退休警察的警銜津貼和警銜

最近,關於離退休警察保留警銜津貼的呼聲引起熱議,有寫文章闡述理由的,有發評論提出建議的,有警界全國人大代表在'兩會'上發聲的,還有直接提請人民法院起訴相關國家機關的等等。 保留離退休警察警銜津貼到底有沒有依據?問題癥結在哪裏?如何妥善處理?不僅關係到離退休警察合法權益,也涉及在職警察切身利益。出於興趣和敏感,筆者擬對與警銜和警銜津貼有關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定進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與警界同仁探討,也供感興趣朋友參考。

一、人民警察離退休後,警銜和警銜津貼保留合法有據 1992年7月1日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根據憲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也是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的根本依據。 警銜,不僅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警察身份的一種稱號和標誌,其本質更具有榮譽、待遇和責任的性質。它源於軍銜,但又不同於軍銜。特別在退役軍官軍銜和離退休警察警銜分別都是'依法保留'問題上,有着質的區別。 軍銜,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士兵軍銜。軍官軍銜又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現役軍官退役的,軍銜依法予以保留,但性質卻發生了變化。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現役軍銜和退役軍銜比較,性質不同。 人民警察的警銜,一旦被授予且沒有被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及取消,無論什麼時間離退休,其警銜將依法終身保留。離退休警察保留的警銜,只是不得配戴標誌,但仍稱為'警銜',既不是'離退休警銜',也不叫'退崗警銜',警銜的屬性沒有改變。 保留警銜,不只是保留'警銜'的一個榮譽,其內含的待遇和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沒權力將其從'警銜'的屬性中分解出去。 警察可以離退休,但其保留的警銜及警銜屬性,不但沒有離退休,而且還繼續制約着離退休警察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離退休警察犯罪的,仍然會被依法取消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章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標誌。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上述規定,一是確定了離退休警察保留警銜的法律依據,二是明確了保留警銜與不保留警銜的法律界定。

二、人民警察與國家公務員工資、津貼制度的根本區別是警銜津貼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均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第五章第四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該法對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的規定,是目前國內四種銜級制度(軍銜、警銜、關銜、外交銜)中,除軍銜外唯一以法律條款明確規定的工資津貼制度,也是人民警察與國家公務員在工資津貼制度上的根本區別。

三、與警銜津貼相關的政策規定梳理解讀 人事部、財政部1995年9月16日《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5】112號文件,是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後,第一份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的政策規定,也是此後執行警銜津貼制度的政策依據。該文件明確表示了以下原則內容:

(一)警銜津貼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於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警銜津貼以警銜對應的警銜津貼標準按月發放。最低警銜二級警員至最高警銜總警監的警銜津貼月標準為64元至123元。

(二)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調整而相應調整。

(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繼續保留。授銜警察離退休後,其警銜津貼予以保留。

(四)離退休警察保留的警銜津貼,離休人員全額計入離休費基數,退休人員按比例計入退休費基數。

(五)授銜警察離退休後,可按其警銜對應的新的警銜津貼標準,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警察,按其警銜津貼標準全額增加離休費;退休警察,按其警銜津貼標準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經筆者將每次公務員工資標準調整時間、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時間與警銜津貼標準調整時間相互對照,發現以下問題: 1、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警察,按照人薪發(1995)112號文件規定,離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準全額、退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準打折扣後的數額,只增加過一次離退休費。此後,所有警銜津貼標準調整文件中,均未涉及到這批離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銜津貼調整問題。 2、1995年1月1日後授予警銜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警察,只在離退休時一次性將警銜津貼分別全額或按比例計入了離退休費。此後,無論公務員工資標準何時調整,隨之相應調整離退休費和警銜津貼標準時,他們被依法保留的警銜津貼,從未在警銜津貼標準調整文件中涉及到調整。

3、從1995年1月1日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起,到2015年1月1日最後一次調整警銜津貼標準止,20年時間內,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共調整過七次,但人民警察的警銜津貼標準只調整過六次,不僅少調一次,還存在兩次未按規定時間調整問題,共欠賬30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次公務員調資:人事部、財政部1997年9月30日《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等問題的通知》(人發【1997】89號)文件規定,從1997年7月1日起,將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人事部、財政部1997年9月29日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從1997年7月1日起,對1997年6月30日前的離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離休、退休費。從1997年10月1日起,對1997年9月30日前的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於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 但是,從1997年7月1日公務員調資至1999年7月1日公務員再次調資之間,在職警察和離退休警察的警銜津貼標準均未按照'警銜津貼標準隨公務員工資標準調整而相應調整'的規定執行,欠賬24個月。 第二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78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公務員基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級別工資標準由10級至1級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退休費,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 人事部、財政部人發(2000)61號文件規定,根據(人薪發【1995】112號)的有關規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警銜津貼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最低警銜二級警員至最高警銜總警監的警銜津貼月標準,從64元至123元提高到84元至161元。 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時間,沒有按照公務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間執行,欠賬3個月。 離退休警察保留的警銜津貼均未按規定調整。 第三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14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公務員基礎工資標準,從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級別工資標準15級至1級,從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增資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退休費。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70元,科員及辦事員80元。 人事部、財政部人發【2002】25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二級警員至總警監警銜津貼月標準,從84元至161元提高到98元至189元。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已按規定時間執行。 離退休警察按規定保留的警銜津貼均未調整。 第四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70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從原來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月增資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退休費。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 人事部、財政部人發【2002】25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二級警員至總警監警銜津貼月標準,從98元至189元提高到108元至211元。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時間,已按規定時間執行。 離退休警察按規定保留的警銜津貼均未調整。 第五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3)93號文件,決定從2003年7月1日起,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從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退休費。省部級及以上職務165元,科員及辦事員35元。 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03】64號文件,從2003年7月1日起,二級警員至總警監警銜津貼月標準,從108元至211元提高到113元至228元。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已按規定時間執行。 離退休警察按規定保留的警銜津貼均未調整。 第六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實行工資制度改革,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離休人員離休費分別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崗位工資和薪級之和全額計發。退休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06】79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二級警員至總警監警銜津貼月標準,從113元至228元提高到155元至313元。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已按規定時間執行。 離退休警察按規定保留的警銜津貼均未調整。 第七次公務員調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範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後,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漲幅最高達103.1%--179.3%)。 離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離休費。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退休人員按文件規定標準增加退休費,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6年1月27日《關於調整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號)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在職二級警員至總警監警銜津貼月標準,從155元至313元調整到560元至2250元。此次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又未按規定時間執行,再次欠賬3個月。 離退休警察按規定保留的警銜津貼仍均未調整。 該文件同時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離退休人民警察從離退休的下月起停發警銜津貼。

四、人社部發【2016】11號文件存在以下問題

(一)該文件'離退休人民警察從離退休的下月起停發警銜津貼'的政策規定,涉嫌和有關法律規定相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應當繼續保留。

(二)歷史已進入到2016年,在涉及人民警察合法權益如此重要的'兩部'文件中,竟出現'離退休人民警察從離退休的下月起停發警銜津貼'這種表述,不能不説是一個嚴重失誤。

1、如果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的'離退休警察',他們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就已退休,最早已20年沒有調整過警銜津貼,怎麼還去停發他們的警銜津貼?

2、如果是指2015年1月1日後的'離退休警察',那麼最年輕的'離休警察',即使1949年1月1日出生即參加革命,把吃奶時間也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到2015年1月1日,也已年滿66週歲,按規定年齡60週歲離退休,早就離休五年啦,怎麼還可能從離休的下月起停發他的警銜津貼?簡直開國際玩笑!

五、關於人民警察的養老保險問題 筆者注意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社部發【2016】11號)文件下發後,公安部人事訓練局曾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部門發函,就人民警察退休後停發警銜津貼有關問題,商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解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福利司2016年3月24日,給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回覆了答覆意見,內容如下: 公安部人事訓練局: 轉來的《關於商請對人民警察退休後停發警銜津貼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公人【2016】220號)》收悉。經商財政部綜合司和部內相關司,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人員退休時按照《人社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領取養老金,原退休費計發辦法不再適用。 《關於調整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號)規定離退休人民警察從離退休下月起停發警銜津貼,符合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精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對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民警察,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含已計入退休費的警銜津貼)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參加今後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體現了政策的連續性。對改革前參加工作,10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民警察,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其中,老辦法待遇計發基數包括截止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和當時的警銜津貼標準等。對過渡期後退休的人員,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人民警察在職時的警銜津貼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最終也體現在本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中。 筆者認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是養老保險制度造福於民的重大舉措。 但是,警察職業和軍人職業一樣,本身就意味着奉獻和犧牲,都具有高應激、高風險性。特別是和平年代,警察長期戰鬥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打擊犯罪、搶險救災最前沿,時刻面臨着流血犧牲的嚴峻考驗。'國家安危,公安繫於一半'。總書記2017年5月19日在接見全國公安英模大會上講話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隊伍是一支犧牲最多、奉獻最大的隊伍,大家沒有節假日、休息日,幾乎是時時在流血,天天有犧牲',更道出了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艱鉅性。從某種意義上講,警察更多地是以健康和生命為代價繳納着養老保險。 人民警察繳納的養老保險,不能簡單以工資收入和警銜津貼比例來計算,金錢買不到流血犧牲和無私奉獻。 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政策的時候,充分考慮到警察職業特點,多聽聽警察叔叔意見,決不能讓他們流血流汗再流淚。 人民警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實需要修改完善,也需調研試點和實踐。但是,既有法律和警銜津貼政策的落實,更需有關部門一絲不苟地抓緊去辦。畢竟,欠賬總是要還的吧?

六、處理意見

(一)對按政策規定應調整未調整、未按時調整所欠的在職警察的警銜津貼,一律按當時在職授銜警察(含已犧牲病故)人數、警銜等級對應提高的警銜津貼額數、所欠時間,全部予以補發。已犧牲病故警察,補發至犧牲病故下月止。

(二)對依法保留警銜和警銜津貼的離退休警察,一律按公務員歷年調整工資標準的時間,按當時離退休警察人數(含已犧牲病故)、銜級、所欠時間,離休警察,按照在職警察同銜級警銜津貼標準,全額、全部予以調整補發;退休警察,按照當時在職警察同銜級警銜津貼標準,按規定打折扣後,全部予以調整補發。已犧牲病故的離退休警察,補發至犧牲病故下月止。

(三)對人社部發【2016】11號文件《關於調整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予以撤銷。綜合各方意見後,慎重研究,重新制定下發執行。

作者注:本文所引資料,均源自互聯網公開資料(百度搜可見),如與原件內容不一致,以原件為準。

警銜晉升自我鑑定 篇四

我叫xxx,20XX年06月入伍,中共黨員,現任xxxx大隊指導員,中共黨員,武警中尉警銜。

今年以來,在支隊首長和大隊領導的關心、指導以及戰友們的幫助下,我服從組織、聽從安排,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出色的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通過在工作中學習,自身思想覺悟、業務素質、工作方法、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鍛鍊和提高,收穫很大。現將半年來的履職情況彙報如下:

一、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思想覺悟,樹立扎根基層的思想。

為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加強對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瞭解,我結合““主題教育以及”樹立優良作風,強化能力素質”集中教育活動,深入系統的學習政治理論知識,並在學習中認真好筆記,寫出心得體會,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深刻的剖析和反省,以此來激勵自己提高認識認清形勢,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政治素質,作為中隊的主官,政治指導員,我創新形式,豐富內容,開展主題教育,使官兵思想覺悟大大提高,奉獻意識大大加強,工作熱情不斷高漲。同時加強團結與戰士之間的溝通,經常和戰士談心解決戰士心裏問題,使今年無大的違紀違法事故和其它問題發生,確保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和戰士不斷交流學習中,使我自己也得到了提高,在中隊工作雖然是婆婆媽媽的事情,但從中我找到了樂趣,紮根基層的思想在不知不覺中形成。

二、提高業務素質,愛崗敬業,爭當中隊工作的行家裏手。

俗話説:“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中隊是否有戰鬥力,作風是否過硬,關鍵在於帶頭人。作為中隊黨支部書記,對整個中隊負責,雖然人不是很多,但執勤戰備任務繁重,部隊管理工作繁瑣,如何幹好本職工作,圓滿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對我們是一個考驗。因此,要不斷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虛心的向其他人員請教,另外,還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受委屈,奉獻青春,揮灑熱血,在磨練中不斷成長。通過努力,我的軍事體能、消防業務技能水平有了更大的提高,同時也在與戰士們的摸爬滾打中增進了與同志們的友誼,對基層部隊有了真切的感受和感情,為以後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三、強化條令條例意識,以身作則,做戰士學習的榜樣。

作為管理一級的幹部,我知道,對自身的素質要求往往比對戰士們的素質要求更為重要。因此,在日常工作、生活、訓練、學習中,我時刻提醒自己要走在戰士們的前面,做好榜樣,以身作則。這樣才能更好的去影響戰士、感召戰士、帶動戰士。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我自己能幹的工作,我絕不讓戰士們去幹。對戰士的日常生活、温飽冷暖我都時刻去了解,對戰士們反映上來的問題,能解決的絕不推脱和拖延,不能解決的,也及時給以解釋。在戰士普遍關心的考學、入黨和評先評優等敏感問題上,我都做到“一碗水端平”,從未侵佔戰士們一絲一毫的利益。

四、堅持科學帶兵,嚴管厚愛,提高部隊戰鬥力。

管理出戰鬥力。作為一名基層中隊的幹部,愛崗敬業和搞好部隊管理,在自已的工作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自己工作的重心。為了能夠切實提高部隊管理,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在日常生活中,我始終把條令條例作為一項長期和重要工作來抓,嚴格控制用條令條例來規範自己及士兵的言行,堅持落實一日生活制度,不斷提高官兵的條令意識,強化班長骨幹的責任意識,對工作得過且過的,自身要求不嚴的,標準不高和主觀能動性不強、工作落實差的同志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並經常找他們談心、拉家常,幫助樹立工作目標,;對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同志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表彰。通過一系列強化官兵的服從意識、團結意識、自覺意識、愛崗敬業等活動的開展,使部隊逐步走向正規化,也使自己得到了鍛鍊,學到了自我的管理能力,同時中隊按上級要求認真開展警政警民活動,捐資助學、照顧孤寡老人等活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好評。

五、存在的問題。

回顧半年來,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有時遇事不夠冷靜,工作中有急噪情緒,想及早的出成績。對極個別戰士存在的思想問題,經過多次教育仍然沒有起效的,表現得耐性不夠。

2、工作統籌能力欠缺,不會“彈鋼琴”,導致有時工作顧此失彼。

就存在的問題,我決心從自身做起,真抓實幹,改進工作作風,我有信心在今後的工作中改正不足,真正做到讓組織放心,讓領導滿意,併力求在工作上有所創新,有所突破。

以上是我半年以來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敬請領導對我的述職報告進行批評指正。

警銜等級的設置 篇五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2017-2018年最新警銜工資標準 篇六

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警銜津貼的執行時間

警銜津貼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警銜津貼的執行範圍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於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

三、警銜津貼標準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按銜級執行相應的津貼標準。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準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100元,二級警監105元,一級警監110元;副總警監116元,總警監123元。

實行上述警銜津貼標準後,人民警察原工資標準高出其他行政人員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

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並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

五、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三)正常晉升警銜、受晉銜獎勵或受降銜處分人員,其警銜津貼分別按晉升或降低後的警銜執行,並從晉升或降低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六、經費來源

實行警銜津貼的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可以視財政超收情況,分步分期補發。

七、組織領導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人民警察的關懷。為解決人民警察的工資待遇問題,國家在目前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盡了最大努力。為了保證警銜津貼的順利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行政策。凡違反政策規定,要嚴肅處理並追

究領導者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199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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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類和武警警銜 篇七

我國的警察按照分類包括:

1、公安:治安、刑警、交警、户籍、網監、緝毒、經偵、國保、片警、巡警、外事民警、特警、督察(公安督察) 其他屬於公安部管轄和技術指導的警察:森警(森林公安) 航運警察(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警察(民航公安)乘警(鐵警)鐵路公安、海關緝私警、維和警察、非行政類(公安院校教師等)

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武警內衞部隊、武警消防部隊、武警邊防部隊、武警警衞部隊、武警交通部隊、武警水電部隊、武警黃金部隊、武警森林部隊

3、司法警察: 法警(檢察院、法院民警) 司法行政系統 獄警(監獄、勞教系統警察)

4、特殊警種:國安(國家安全局)

中國武警分類

武警總部是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

(一)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的武警:武警內務部隊(包括機動部隊和特戰部隊)。

(二)接受武警總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武警:

1、接受武警總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武警:武警交通部隊。 2.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武警:武警森林部隊。 3.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黃金工業總公司-國家黃金工業管理局(原冶金工業部)雙重領導的武警:武警黃金部隊。

4、接受武警總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的武警:武警水電部隊。 武警警官警銜分為三等十級:

武警將官:武警上將、武警中將、武警少將

武警校官:武警大校、武警上校、武警中校、武警少校 武警尉官:武警上尉、武警中尉、武警少尉。

武警士兵警銜分為士官、兵兩類。 武警士官警銜:

武警高級士官:武警一級警士長、武警二級警士長、武警三級警士長

武警中級士官:武警四級警士長、武警上士

武警初級士官:武警中士、武警下士 武警兵:武警上等兵、武警列兵。

武警警官軟肩章在着制式長、短袖襯衣或作訓服時佩帶,其軍銜標識與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採用軟材料,星徽用金黃色、橫槓用紅色人造絲機織而成。武警警官軟肩章具有佩帶方便、輕便美觀、標識清晰、利於隱蔽、無礙活動等特點。此外,由於軟肩章上沒有金屬件,因此便於背扛攜帶物資,非常適合軍官在訓練和作戰時佩帶。

武警警銜——文職幹部、學員、士官、禮儀 武警文職幹部肩章

武警文職幹部技術三級肩章

武警部隊中從事教學、科研、工程技術、醫療衞生、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及體育事業的幹部一般為文職。文職幹部最高服役年齡可達60歲,職務由辦事員(排級)到正局級(正師職),但在肩章上不作區分。文職幹部肩章分硬、軟兩種,軟肩章為着制式襯衣或作訓服時所佩戴。

武警警銜——學員

武警學員肩章為在警校學習的學員所佩帶。肩章分硬、軟兩種,軟肩章為着制式襯衣或作訓服時所佩帶。

凡武警院校畢業初到部隊的學員均需有一年實習期,實習期間不授予警銜,仍佩帶警校學員肩章

武警警銜——武警士兵禮儀肩章

禮儀肩章是擔負天安門國旗護衞、外賓車隊護衞等重大禮儀任務的武警士兵佩帶的一種特殊肩章。武警士兵禮儀肩章分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級。

武警警銜——將官

武警上將為正大軍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上將是武警最高警銜,一般授予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

武警中將是副大軍區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中將還是武警正大軍區職警官和正軍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武警少將為正軍職警官和副軍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少將還是武警副大軍區職警官和正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武警警銜——校官

武警大校為正師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武警大校還是武警副軍職警官和副師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武警上校為武警副師職警官和正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

武警中校為武警副團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正團職警官和正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武警少校為武警正營職警官的主要警銜。此外,它還是武警副團職警官和副營職警官的輔助警銜。

武警警銜——尉官

武警上尉肩章

武警中尉肩章

武警少尉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