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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述職報告

欄目: 述職報告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15K

第一篇:檢察院在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述職報告

檢察院在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述職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人大常委會彙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請予審議。

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今年來,我們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偵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包括對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監督。一是以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和深挖餘罪漏犯為重點,對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了案件質量。今年以來,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訴漏犯4人,追訴漏罪4條,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次;二是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重點,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共受理立案監督線索10餘條,經審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偵查4件5人。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職責。我們認真組織幹警深入學習上級檢察機關有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指示精神,結合文 祕 家 園 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從公正司法的要求上,從履行職能的責任上,明確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使幹警牢固樹立起了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增強了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寓監督於配合,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偵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繫溝通,制定了《公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實施辦法》,通過提前介入、邀請聽庭、提出取證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取證,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共提前介入偵查活動27件次,提出取證建議50餘條;制定了《輕傷害案件分流處理實施辦法》,對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又明確請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探索試行非刑罰化處理,根據案情,分別作出不起訴、建議偵查機關撤案處理。目前,已分流處理1起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保證了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嚴格依法把關,確保監督質量。工作中,始終把保證監督案件質量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把關決策作用,做到“四個必須研究”,即:對擬不捕、不訴、追捕、追訴的必須研究;批捕、起訴改變偵查機關定性的必須研究;審查認定的事實、數額變化大的必須研究;需立案監督和糾正違法的必須研究。保證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讓被監督部門信服,經得起歷史考驗。今年來,追捕、追訴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均作有罪判決;監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訴1件1人,已作有罪判決。

二、制約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偵查監督的範圍、內容等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立法意義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規範,偵查監督工作有法可依,無程序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一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沒有程序規定,什麼樣的案件應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麼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三是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是口頭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作保證,監督效果不理想。

從監督的實際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監督滯後,監督意見的效力難以保障。由於監督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受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的違法情況一般發生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立案監督工作,由於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並無法定了解渠道,檢察機關只能根據當事人以及單位和羣眾的反映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但因事過境遷,事實的查證和認定更加困難,自然也就説不上依法及時監督糾正。二是個別部門和人員存在對監督意見不願接受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和撤銷案件擁有監督權,但偵查機關接到關於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追究犯罪的通知後應如何處理,法律並未規定配套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監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偵查監督機制的想法和建議

監督偵查活動是否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糾正違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漏發生,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採取與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監督形式是保證監督目的實現的關鍵。

1、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工作力度,

第二篇:檢察院在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人大常委會彙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請予審議。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今年來,我們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偵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包括對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監督。一是以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和深挖餘罪漏犯為重點,對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了案件質量。今年以來,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訴漏犯4人,追訴漏罪4條,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次;二是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重點,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共受理立案監督線索10餘條,經審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偵查4件5人。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職責。我們認真組織幹警深入學習上級檢察機關有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指示精神,結合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從公正司法的要求上,從履行職能的責任上,明確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使幹警牢固樹立起了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增強了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寓監督於配合,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偵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繫溝通,制定了《公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實施辦法》,通過提前介入、邀請聽庭、提出取證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取證,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共提前介入偵查活動27件次,提出取證建議50餘條;制定了《輕傷害案件分流處理實施辦法》,對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又明確請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探索試行非刑罰化處理,根據案情,分別作出不起訴、建議偵查機關撤案處理。目前,已分流處理1起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保證了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嚴格依法把關,確保監督質量。工作中,始終把保證監督案件質量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把關決策作用,做到“四個必須研究”,即:對擬不捕、不訴、追捕、追訴的必須研究;批捕、起訴改變偵查機關定性的必須研究;審查認定的事實、數額變化大的必須研究;需立案監督和糾正違法的必須研究。保證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讓被監督部門信服,經得起歷史考驗。今年來,追捕、追訴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均作有罪判決;監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訴1件1人,已作有罪判決。

二、制約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偵查監督的範圍、內容等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立法意義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規範,偵查監督工作有法可依,無程序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一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沒有程序規定,什麼樣的案件應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麼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三是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是口頭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作保證,監督效果不理想。

從監督的實際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監督滯後,監督意見的效力難以保障。由於監督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受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的違法情況一般發生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立案監督工作,由於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並無法定了解渠道,檢察機關只能根據當事人以及單位和羣眾的反映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但因事過境遷,事實的查證和認定更加困難,自然也就説不上依法及時監督糾正。二是個別部門和人員存在對監督意見不願接受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和撤銷案件擁有監督權,但偵查機關接到關於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追究犯罪的通知後應如何處理,法律並未規定配套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監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

第三篇: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述職報告

各位領導,很榮幸在此向各位領導彙報我們的工作。

偵查監督工作包括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2014年,我科在院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新刑事訴訟法,立足偵查監督職能,着力提升審查逮捕質量,切實增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實效,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保障公正執法,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平安**盡職盡責,受到各方面的好評,2014年在全市偵監業務考核中,位列前三名。下面,我根據縣政法委的安排,就我院偵監工作述職如下:

一、強化人權保障,確保案件質量

我們始終把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做為首要任務,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認真審查每一起案件,2014年我科受理審查逮捕案件 84件129人,批准逮捕73件111人。一是堅決貫徹少捕慎捕方針。我們在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嚴格貫徹少捕慎捕方針,對沒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一般輕微刑事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以及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犯罪,能不捕的儘量不捕,全年共依法不批准逮捕 18人。二是積極推行刑事和解、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對不捕案件,我們積極與公安、司法、所在鄉鎮及當事人溝通,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挽救和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促進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我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馬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經審查發現馬某與被害人嚴某因鄰里糾紛發生扭打,造成嚴某鼻樑粉碎性骨折。經鑑定,嚴某所受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兩個家族也出現了嚴重對立。公安機關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對馬某提請批准逮捕。我們受理案件後,得知雙方系鄰居,鄰里關係一直很好,且馬某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針對這一現狀,我們及時聯繫被害人,釋法説理,促使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後,依法對馬某不批准逮捕,兩人握手言和,兩個家族一觸即發的矛盾也得到順利化解。此案作為我院適用新刑訴法辦理的首例不捕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為推動貫徹新刑訴法,正義網特進行了宣傳報道。由於我們工作到位,2014年不捕的18人中,沒有出現重新犯罪,再次關押,也沒有一起因不批准逮捕引發涉檢上訪現象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的情況。三是積極創新人權保障機制。社會危險性審查是新刑訴法賦予偵查監督部門的重大職能,為減少不必要的羈押,我們積極探索,創新出台了《捕前社會危險性審查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體化工作機制》,被省、市檢察院推廣。2014年我院啟動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和審查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15人。由於我們嚴把批捕關口、羈押必要性審查,使我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中 25%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或捕後免予繼續羈押,有效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偵查活動監督面廣量大,如何抓住偵查監督的牛鼻子,取得偵查監督的實效,我們一是堅持提前介入力度。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通過介入具體偵查活動、瞭解偵查方案、出席現場勘查、聽取案件彙報、參與案件討論的方式,及時掌握偵查進展,並從逮捕和公訴角度有針對性地對偵查取證的方向提出意見和建議,引導偵查活動正確、高效進行。同時,通過介入偵查,也便於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和不規範行為,從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實行同步監督,協助和引導偵查機關依法、正確、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確保公正執法。我們全年提前介入偵查50餘次,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認真審查案件,深挖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如我們在審查李某涉嫌失火案時,發現這起違法煉山引起的森林火災案件,不僅過火林地面積近700公頃,造成的損失巨大,而且案中似有隱情,我們通過耐心審訊,使推諉罪責的李某認罪服法,根據通李某的供述,我們深入調查,隱藏在失火案背後的戴某、王某涉嫌的瀆職犯罪也浮出水面,遂移送反瀆部門立案偵查,該案已提起公訴。三是強化立案監督。隨着公安機關立案管理工作的規範,一般意義上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情況已不多見,但因對公安機關不立案不理解而到檢察機關要求立案監督的越來越多,對此,我們不是推諉塞責,而是認真分析,對證據不足卻有犯罪事實的,我們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不構成犯罪的,我們釋案説法,做好息訴工作。四是積極推進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新形勢下如何增強立案監督活動的實效,我們將貫徹落實“兩法銜接”工作為重點,因“兩法銜接”尚無具體規定,對基層院來説是一大難點。我們不等不靠,主動出擊。2014年7月,我們瞭解到山區某鄉有一頭死牛被人買走,去向不明的情況後,主動與公安、農委等部門相關人員一起深入山區摸排,查出了雷某等三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近,雷某等三人已被依法判處刑罰。我們以此案為契機,邀請縣公安局、農委、工商局、質監局、藥監局等部門,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貫徹執行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為主題,召開了“兩法銜接”工作座談會,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被市院採納並在全市推廣,也為我縣“兩法銜接”工作的持續開展制訂了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

三、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偵查監督工作的重要職能,我們一是注重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案結事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訴訟和諧,提升檢察機關的親和力與執法公信力,取得涉檢案件處理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直是我們追求的目標。無論是嫌疑人還是受害人,無論是要求立案監督的還是進行法律諮詢的,我們都認真做好法律法規、刑事政策的解釋和情緒疏導工作,使他們看到法律的公正,相信檢察機關的公允,帶着希望等待法律的裁決。二是積極參加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突發性、羣體性事件,我們隨叫隨到,積極參與調解,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主動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有效促進了各類事件的及時有效處置。三是針對嚴重危害我縣穩定的治安問題主動獻計獻策,特別是對工作中發現的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的熱點問題,我們都認真對待,主動履職。如我們在審查有關涉林案件中,發現**林星板業有限公司收購的生產原料已不僅僅是其註冊的次小薪材,亦不僅僅是合法採伐的木材,而有涉嫌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結合社情輿情,我們依法向縣林業局、縣森林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林業主管部門加大對涉林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涉嫌盜伐、濫伐和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要依法查處,組織力量對林星板業有限公司非法收購林木的情況進行清理並依法處理,並以此為契機,對林星板業有限公司的木材收購進行依法監管,確保其收購木材的合法性。此後,我們又多次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但由於我縣對招商引資企業的保護政策,林業主管部門對此也束手無策。在此,我也向各位領導呼籲,支持我們偵查監督工作,支持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以保護我們的綠色家園,還我們這片天的蔚藍,還這杯空氣的清新。

雖然我們在偵查監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縣委和人民羣眾的要求還有許多不足,我們將以這次述職為契機,進一步創新辦案機制、完善辦案措施,加大辦案力度,自覺服從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領導,服從人大監督,加強與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切實加大偵查監督工作力度,為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做出應有的努力,謝謝大家!

第四篇:檢察院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人大常委會彙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請予審議。

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今年來,我們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偵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包括對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監督。一是以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和深挖餘罪漏犯為重點,對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了案件質量。今年以來,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訴漏犯4人,追訴漏罪4條,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次;二是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重點,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共受理立案監督線索10餘條,經審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偵查4件5人。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職責。我們認真組織幹警深入學習上級檢察機關有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指示精神,結合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從公正司法的要求上,從履行職能的責任上,明確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使幹警牢固樹立起了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增強了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寓監督於配合,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偵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繫溝通,制定了《公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實施辦法》,通過提前介入、邀請聽庭、提出取證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取證,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共提前介入偵查活動27件次,提出取證建議50餘條;制定了《輕傷害案件分流處理實施辦法》,對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又明確請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探索試行非刑罰化處理,根據案情,分別作出不起訴、建議偵查機關撤案處理。目前,已分流處理1起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保證了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嚴格依法把關,確保監督質量。工作中,始終把保證監督案件質量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把關決策作用,做到“四個必須研究”,即:對擬不捕、不訴、追捕、追訴的必須研究;批捕、起訴改變偵查機關定性的必須研究;審查認定的事實、數額變化大的必須研究;需立案監督和糾正違法的必須研究。保證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讓被監督部門信服,經得起歷史考驗。今年來,追捕、追訴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均作有罪判決;監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訴1件1人,已作有罪判決。

二、制約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偵查監督的範圍、內容等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立法意義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規範,偵查監督工作有法可依,無程序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一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沒有程序規定,什麼樣的案件應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麼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三是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是口頭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作保證,監督效果不理想。

從監督的實際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監督滯後,監督意見的效力難以保障。由於監督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受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的違法情況一般發生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立案監督工作,由於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並無法定了解渠道,檢察機關只能根據當事人以及單位和羣眾的反映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但因事過境遷,事實的查證和認定更加困難,自然也就説不上依法及時監督糾正。二是個別部門和人員存在對監督意見不願接受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和撤銷案件擁有監督權,但偵查機關接到關於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追究犯罪的通知後應如何處理,法律並未規定配套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監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偵查監督機制的想法和建議

監督偵查活動是否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糾正違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漏發生,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採取與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監督形式是保證監督目的實現的關鍵。

1、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工作力度,紮實做好偵查監督工作。以“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為主題,認真抓好乾警隊伍的思想教育,切實把偵查監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起訴的,堅決依法追捕、追訴,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訴,防止冤及無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監督糾正,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2、將互相配合原則貫穿到偵查監督工作中,由事後監督向事中監督轉移。認真貫徹落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原則,講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糾正只強調監督而忽視配合的錯誤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則、監督不傷感情,在嚴格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虛心接受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監督能力,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司法公正。特別是在偵查監督程序規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強探索研究,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偵查監督程序的嘗試,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建立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特點的統一的刑事證據規則,解決對證據要求不一致的問題,提高訴訟效率;制定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發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動告知制度,保障檢察機關適時派員介入偵查活動,做好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3、自覺接受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法律監督,不斷規範執法行為。牢固樹立法律監督機關首先要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的觀念,通過及時向市人大彙報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工作等形式,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積極爭取人大的支持,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偵查監督工作依法進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下一步,我們決心在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振奮精神,加大措施,紮實工作,繼續深入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為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做出積極努力。

第五篇:檢察院關於偵查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人大常委會彙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請予審議。

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今年來,我們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偵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包括對刑事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監督。一是以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和深挖餘罪漏犯為重點,對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了案件質量。今年以來,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訴漏犯4人,追訴漏罪4條,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次;二是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重點,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共受理立案監督線索10餘條,經審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偵查4件5人。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職責。我們認真組織幹警深入學習上級檢察機關有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指示精神,結合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從公正司法的要求上,從履行職能的責任上,明確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使幹警牢固樹立起了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增強了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二是寓監督於配合,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偵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繫溝通,制定了《公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實施辦法》,通過提前介入、邀請聽庭、提出取證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取證,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共提前介入偵查活動27件次,提出取證建議50餘條;制定了《輕傷害案件分流處理實施辦法》,對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又明確請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探索試行非刑罰化處理,根據案情,分別作出不起訴、建議偵查機關撤案處理。目前,已分流處理1起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保證了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嚴格依法把關,確保監督質量。工作中,始終把保證監督案件質量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把關決策作用,做到“四個必須研究”,即:對擬不捕、不訴、追捕、追訴的必須研究;批捕、起訴改變偵查機關定性的必須研究;審查認定的事實、數額變化大的必須研究;需立案監督和糾正違法的必須研究。保證了案件追得上、立得注訴得出、判得了,讓被監督部門信服,經得起歷史考驗。今年來,追捕、追訴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均作有罪判決;監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訴1件1人,已作有罪判決。

二、制約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偵查監督的範圍、內容等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立法意義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規範,偵查監督工作有法可依,無程序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一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二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沒有程序規定,什麼樣的案件應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麼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三是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是口頭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作保證,監督效果不理想。

從監督的實際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監督滯後,監督意見的效力難以保障。由於監督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受案、立案、破案及處理情況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的違法情況一般發生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立案監督工作,由於對偵查機關立案、撤案情況並無法定了解渠道,檢察機關只能根據當事人以及單位和羣眾的反映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但因事過境遷,事實的查證和認定更加困難,自然也就説不上依法及時監督糾正。二是個別部門和人員存在對監督意見不願接受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和撤銷案件擁有監督權,但偵查機關接到關於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追究犯罪的通知後應如何處理,法律並未規定配套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監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偵查監督機制的想法和建議

監督偵查活動是否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糾正違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漏發生,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偵查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採取與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監督形式是保證監督目的實現的關鍵。

1、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工作力度,紮實做好偵查監督工作。以“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為主題,認真抓好乾警隊伍的思想教育,切實把偵查監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並重,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起訴的,堅決依法追捕、追訴,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訴,防止冤及無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監督糾正,維~律的統一

正確實施。

2、將互相配合原則貫穿到偵查監督工作中,由事後監督向事中監督轉移。認真貫徹落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原則,講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糾正只強調監督而忽視配合的錯誤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則、監督不傷感情,在嚴格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虛心接受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監督能力,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司法公正。特別是在偵查監督程序規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強探索研究,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偵查監督程序的嘗試,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建立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特點的統一的刑事證據規則,解決對證據要求不一致的問題,提高訴訟效率;制定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發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動告知制度,保障檢察機關適時派員介入偵查活動,做好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3、自覺接受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法律監督,不斷規範執法行為。牢固樹立法律監督機關首先要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的觀念,通過及時向市人大彙報偵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工作等形式,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積極爭取人大的支持,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偵查監督工作依法進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下一步,我們決心在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振奮精神,加大措施,紮實工作,繼續深入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為維~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做出積極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