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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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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多篇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一

論文摘要: 儘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難於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間。民法的法典化為婚姻法修訂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極好的機會。完善婚姻家庭法就應當按照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前瞻性、實用性,全面、系統地對婚姻家庭關係的各項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非該制度的綱要性規範。 關鍵字: 民法草案 婚姻法 第二步 人本主義 親權制度 無效婚姻 離婚救濟 中國民法草案在千呼萬喚之後終於浮出水面,但迴歸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決不應當是簡單地將現有的婚姻法、收養法羅列其中,而應乘此民法典編篡之東風,全面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法規範,並將收養法邏輯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編。 眾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21次會議頒佈了《婚姻法》(修正案),這一修正案是根據我國立法部門關於對婚姻法的修改分兩步走的精神所邁出的第一步,即對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率先回應,先行予以修改和補充,以及時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而將婚姻法體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認,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為一種過渡性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與修訂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關制度,填補立法空白,實現婚姻法的體系化、完整化和科學化的指導思想仍有相當的距離。修訂後的婚姻法仍留有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規範體系尚未全面確立,甚至法律的名稱與其調整對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實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為婚姻法修訂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極好的機會。筆者認為,作為民法典的一編,既要與整個民法典的體例、體系具有有機的聯繫,又要凸顯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徵,要把婚姻家庭編修訂成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統性、科學性的法律。決不可以滿足於婚姻法已經作出的修訂,因為它畢竟只是一個過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將在評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後,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問題發表一孔之見。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與失既然要邁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對第一步走了多遠、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訂的成功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是凸顯了婚姻法的倫理性特徵,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精神。婚姻家庭關係是一個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倫理實體,具有深刻的倫理性。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現代社會,法律作為道德評價的重要載體之一,負有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使命。《婚姻法》(修正案)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導向性、宣言性的規定,倡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是進一步體現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義,張揚人文關懷的精神,強化對人特別是處於弱勢之人的保護。如第一次在中國法律的層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使反對家庭暴力從此有法可依;再如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救濟手段。儘管這些規定並無特別的性別指向,但立法顯然是針對我國大多數婦女以及兒童、老人在社會與家庭中仍處於弱勢,易受損害的現實狀況制定的,是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在家庭中處於弱勢的婦女、兒童與老人為目的的。 三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法律責任,體現了婚姻法的時代性與適用性。在婚姻法的修訂過程會考慮到婚姻家庭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在跨入新世紀之後我國將要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增加與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規定。如增加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作為保障各種結婚法定條件付諸實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結婚制度。再如根據我國目前夫妻財產的狀況,對原有的夫妻財產製度進行了重大修改,在對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的同時,還首次在婚姻法中確認夫妻個人財產,並對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形式、內容及效力作出規定。又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便於法院操作適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還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以強化婚姻法 的強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項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儘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難於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間,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體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規範體系尚未全面確立。缺失之一是作為調整婚姻家庭等親屬關係的法律規範,缺乏有關親屬制度的一般規定,而設立有關親屬的一般性規定,是統一我國親屬法制的客觀需要。缺失之二是未設立親權制度,使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過於簡單,不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缺失之三是未設立監護制度,使監護與親權不分。由於歷史的原因,監護制度由民法通則規定,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親權)則由婚姻法規定,這種立法體例不僅造成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還造成兩種制度規範的混同、重複。 二是有些規定未能達到與時俱進,缺少新意。結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法,對結婚條件未作任何修訂。實際上,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生育觀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面對社會的變化,法律要有所應對,及時作出迴應。如目前不婚同居者增加,事實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認而有所減少,換言之,未經法律認可的婚姻家庭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對此類問題如何處理,修訂後的婚姻法十分遺憾地採取了迴避的態度。我們應當看到,婚姻本身是具有事實先行性的,無論法律承認與否,各種業已形成的婚姻家庭關係對雙方、子女、家庭及社會都會產生一系列的重要影響,婚姻法不能完全漠視婚姻實體的現實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種身份關係、財產關係,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屬性決定了它應以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為已任。有鑑於此,現代一些國家和地區或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或制定同居關係法以保護在這些業已存在的婚姻關係中的善意一方或弱勢一方*21。對此,我們也應當改變觀念,在法律上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 三是已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內容失之過簡、法條疏而不密、規定過於抽象、難以操作的問題並未得到實質性的改變。中國有13億人口,三億多家庭,而長期以來,調整如此龐大的人口與家庭的法律只有區區37條,2001年的修訂,幾經努力也僅僅增加了14條,達到51條,這不僅與其他國家動輒數百條的規範無法相比,與我國對財產法規範的數量也不成比例。顯然,增加14個條款,不可能解決法條過於簡略,無法操作,法官靠司法解釋執法的尷尬局面。自198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就達六次之多,共計82條。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頒佈後僅僅8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們以為,上述問題以及在婚姻家庭立法中輕家庭、重婚姻的狀況均是長期以來我國立法易粗不易細指導思想的產物,因此,必須改變觀念,立法為民,既便於遵循,又便於操作,將粗放型的立法逐漸向細密型的立法過渡。完善婚姻家庭法就應當按照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前瞻性、實用性,全面、系統地對婚姻家庭關係的各項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非該制度的綱要性規範。 對婚姻家庭編中若干問題的探討 完成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化,增設必要的制度 設立有關親屬的一般性規範,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條件。婚姻家庭領域中各類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其發生根據的,同時,親屬關係在民法、繼承法、刑法、訴訟法、國籍法等許多法律領域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親屬制度的一般規定,載入其他法律部門顯然是不合適的,應當由婚姻家庭法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因此,為了進一步從總體上規範親屬制度,尤其是使散見在各法律部門的親屬立法協調一致,有關親屬的範圍、親屬的種類、親系、親等及其計算方法等,均應當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明確的、統一的規定。 設立親權制度,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現代意義上的親權是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的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為防止親權濫用,設立了對親權的中止和剝奪制度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救濟。我國婚姻法沒有建立完整的親權制度,也未使用親權的概念,修訂後的婚姻法僅 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但對父母不當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的法律未規定任何救濟方式,其結果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設立我國的親權制度要強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不僅包括現有的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教育權利義務,還應當包括對父母使用、收益、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權利的限制,以及明確規定對不當行使親權或濫用親權者中止或剝奪其行使親權,但不免除其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設立親權制度,可以使父母更明確自己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更好地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監護制度應作為婚姻家庭法的一編。自1984年民法通則頒佈以來,監護制度由民法通則規定,而實際上,無論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還是對精神病人的監護,都是以親屬監護為主,第三人監護只是親屬監護的補充和延伸。因此,大陸法系的國家大多將監護制度作為婚姻家庭法的一編,在立法體例上置於父母子女一章之後,作為對親權的補充和延伸。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設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成年人監護兩部分。其結果,既可以與親權制度相區別,又便於與親權制度相銜接,兩種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無效婚姻問題 無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結婚一章增設的制度。婚姻法用三條確定了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對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範圍作了基本的劃分。規定了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明確了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效果。增設這一制度,對於完善結婚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立法理念及價值取向的問題,增設的這一制度中存在很多缺憾。 就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而言,經歷了從救濟到制裁再到救濟與制裁並重的演進過程。無效婚姻在歷史上是教會法設立的對禁止離婚的救濟方式之一,當有了離婚自由之後 ,法國民法典所設立的無效婚姻制度就成為對違反結婚要件的違法行為的制裁手段。而現代社會的無效婚姻制度在價值取向上已由傳統的制裁作用發展為制裁與救濟並重。法律從維護形式正義逐步轉向維護實質正義。一方面,各國法律都承認違反結婚法定要件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另一方面,又通過規定抗辯理由、推定製度、除斥期間等方式,儘量為當事人,特別是善意的當事人及其子女提供保護,不輕率地宣告無效。即使宣告無效,也要對善意一方在經濟給予一定的補償*3。 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還停留在制裁的層面上。這就使得我們的立法忽視了對善意一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忽視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實先行的特性。在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上,一律簡單地宣告"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符合邏輯,卻不可避免地忽視了法律對無效婚姻中生活困難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可以考慮在宣告婚姻無效時,賦予生活困難的善意一方有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的權利;無過錯一方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也存在着相當大的漏洞與不足。此次修法採用了二元論結構,選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並用的立法模式,但將可撤銷婚姻列為附屬地位,僅適用於脅迫一種情形,實際上,就缺乏結婚的合意這一私益要件所成立的婚姻而言,還應包括欺騙婚、誤解婚及虛假婚。而且,未達法定婚齡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而締結的婚姻也應劃歸可撤銷婚姻範圍,因為這些婚姻只關乎私益,應給當事人留下選擇餘地,由當事人本人決定是否要求已經締結的有暇疵的婚姻被撤銷。 目前的規定儘管對構成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要件等有所區別,但其效力卻均為自始無效。這大大降低了將二者區別的意義。傳統上,違反公益要件的是無效婚姻,其效果嚴厲,除當事人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請求無效,且為自始無效,違反私益要件的為可撤銷婚姻,其後果顯然要寬容的多,由當事人自行請求,且從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而且,按照現有的規定,對被脅迫結婚的一方相當不公平。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婚姻時,其婚姻從結合之日起無效,結合期間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受脅迫結婚的一方當事人本來是受害者,儘管撤銷婚姻使其免受脅迫婚姻之苦,但自其結婚至撤銷這一年內不僅損害不能得到賠償,利益也得不到保護,受脅迫方不僅得不到財產,可能還會帶一個非婚生子女離開共同住所。從婚姻家庭法的人文關懷出發,可撤 銷婚姻的效力應當是自宣告之日起無效,且應適當擴大可撤銷婚姻範圍。 此外,對於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請求權人的範圍、認定程序、方式等問題,在法律上也應作出明確規定。為了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性,應採宣告無效制度,並針對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區別不同情況明確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人範圍。而對於申請宣告時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不應再認定婚姻無效。否則,就不是對婚姻的實質性保護,而是以形式正義取代了實質正義。 離婚救濟制度 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或經濟遇到困難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及困難幫助的方式。《婚姻法》(修正案)確立的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家務勞動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離婚救濟制度彰顯了夫妻雙方人格獨立與平等的理念,致力於損害與救濟之間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則體現在為離婚自由與社會正義之間架起了法律的橋樑。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新的制度與理念,仍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與探討。 其一,實踐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直接適用非常鮮見。探究其原因,乃是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換言之,夫妻雙方不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就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而目前在我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據調查,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別財產制的願望,絕大多數夫妻認為,採取共同財產制有利於穩定家庭關係,鞏固夫妻感情*4 。所以現實的講,將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僅限於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當事人,所產生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極大地限制了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因此,筆者考慮可以用離因補償制度取而代之。離因補償的含義是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財產,以彌補對方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支付標準以維持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準為參照,但僅限於必要的生活水準,不包括奢侈性消費。設立離因補償制度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可以保障離婚當事人的生活水平,減少離婚給當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二是請求權人無須負擔對他們來説幾乎是難以取得的他方有過錯的證據責任,只要負責舉證離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種損害即可,是否應當給予補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情節裁判確定。 其二,有關經濟幫助的規定,過於抽象,難以執行。經濟幫助是我國婚姻法傳統的離婚救濟方式,《婚姻法》(修正案)沿襲了1980年的規定,且未解決婚姻法這一規定過於簡略的問題。由於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關於一方所有的不動產等貴重物品經雙方共同生活一定時期後轉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在目前主要由男方準備婚姻住房、女方準備供婚後使用的電器、細軟的現實情況下,不利於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對何謂生活困難及經濟幫助的方式均進行了解釋。所謂生活困難,應以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限,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本人亦無其他收入來源的,另一方應以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幫助,並強調離婚後一方無房居住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説,以個人所有的住房對另一方進行幫助時,"立法未明確是以何種形式予以幫助,是臨時居住權、還是長期居住權、還是徹底將房屋的所有權都轉移給生活困難者。根據立法的本意,並經徵求各方的意見,《解釋》中採取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弱者的做法,規定了必要時可以將幫助者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生活有困難的被幫助之人"。*51 筆者認為,對大多數人而言,住房是其個人重要的具有較大價值的財產,如果以房屋所有權進行幫助,一是超越了一般意義上"幫助"的含義,(所謂"幫助"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給予物質上、精神上的支援。*62)這種支援性物質支出在提供幫助一方的財產中不應當佔過大的比例。二是對憲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利規定的漠視,對生活困難沒有住房的一方,應以居住權予以幫助,居住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是臨時居住權,可以是長期居住權。 其三,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在中國的現 階段具有必要性,但仍須推敲。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使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得到物質上的補償,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受害一方的關注和保護,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制裁過錯方的三重功能。一是通過損害賠償,可以補償受害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有利於使其心裏上得到平衡,減少或撫平心理上的痛苦,從而切實保護其合法利益;二是通過強制過錯方補償受害方的損害,達到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目的,從而對過錯方具有警示和威懾作用;三是補償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無過錯方的後顧之憂,保障離婚自由的真正實現。但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在立法技術和立法價值上仍有值得推敲之處。一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歧義。在婚姻關係中,沒有絕對的無過錯一方。據筆者看來,這裏的無過錯應指沒有該條所規定的四項情形中的任何一項,實際上是指受害一方,可以考慮用"受害方"取代"無過錯方"。二是該條所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足以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説長期通姦行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遺棄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大。因此,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列舉性規定與概況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在列舉性規定之後增加一個概況性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三是應明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項實體權利,不僅適用於訴訟離婚,也應適用於登記離婚。在登記離婚中,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男女雙方應該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與財產分割、子女扶養一併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無過錯方又堅持自己權利的,應當通過訴訟離婚程序解決。四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婚姻法》(修正案)未作明確規定,這裏所要彌補的損害應當是既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至於立法價值上的困惑,則是由該項制度對證據法的衝擊帶來的。在訴訟中,如何證明對方有四十六條規定中所列出的情形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法律要麼犧牲另一方的隱私權,要麼讓舉證方承擔幾乎難以避免的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風險。因而,從發展的眼光看,在立法上採取離因補償制度實際上是一個既可以達到同樣的立法目的,又可擺脱法律的這種尷尬境地的理智選擇。 1 *1王勝明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頁。 1 *2如美國舊金山、紐約、西雅圖等市制定了《同居伴侶關係法令》,日本在判例上承認未經結婚登記而事實上處於與婚姻同樣關係的人有準婚姻的效力。澳門民法規定,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者,其相互關係即為事實婚關係,受法律保護。 1 *3哈里。D格勞斯:《家庭法》(英文版)1995,第64頁。 *4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77頁。 1*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婚姻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第1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現代漢語辭典》第34頁,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2 *6《現代漢語辭典》第34頁,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二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 實踐教學 設計方案

婚姻家庭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特點,學習好婚姻法,不僅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婚姻家庭法學的相關知識,還需要學生通過深入瞭解家庭生活,認真觀察社會倫理關係,從而用心體會,積極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斷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增強知識的靈活運用能力。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是以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為主,不足以滿足現今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需要。所以,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實踐教學的嘗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依據近兩年的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經驗和教學法的研究,通過本文將筆者長期以來從事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總結,力求與相關學者進行一次交流,從而能夠更好的致力於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嘗試和研究。

一、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性質決定了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倫理性特點,它與每個公民、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涉及到的法律關係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婚姻家庭法學習的就是我們身邊最熟悉的倫理關係,需要我們掌握的正是中華民族最引以為榮的道德標準,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會的實踐教學是婚姻家庭法教學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學生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扮演的角色單一,決定了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

學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撫養,長輩關心愛護的享受權利的角色,而此點又決定了學生體驗婚姻家庭多重複雜關係的感受有限,從而阻礙了學生理解和判斷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種法律關係、還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實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學過程中實踐環節尤為重要。

(三)實踐教學的優點和傳統教學方法的侷限性,決定了其在教學活動中的重要性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還原案件本身,體會當事人案發時的心理狀態及動機,同時發現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差距。實踐教學還可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例如如何與當事人接觸和交流,建立良好的關係;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證人的案情表述,從而正確掌握事實中心;如何正確與當事人、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傳遞法律信息;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學習經驗等。

傳統婚姻家庭法教學內容不能與時俱進,婚姻家庭法與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密切相關,隨着社會的發展,政策的相繼出台,保持着穩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內容已不能跟上社會的需要;教學方式的單一,以課堂講授為主,一味灌輸,學生缺乏自主思考和靈活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缺乏對現實的思考、對老師的質疑、對理論的批判;缺乏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由於受到傳統教學方式、課程安排模式、考核制度等的影響,婚姻家庭法中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缺乏多樣性,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實踐課程設計方案

(一)實踐教學方式介紹

一般來説,實踐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課時安排、教學條件等,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實踐方式展開教學。

1.模擬案例教學。模擬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法,具體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學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家庭關係、離婚制度、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等章節中,對知識點通過案例教學的方式進行,手段主要通過角色扮演、案例模擬、當事人諮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視頻短片等形式將案情展示在學生面前,然後分組討論,頭腦風暴、辯論、我是律師等形式積極探索、主動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適當指導並最終做出總結。這種教學法側重於對學生髮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助於提高分析、歸納、推理思維能力;模擬的親身經歷有助於培養實務技能的提高;主動實踐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向老師及時反饋學生掌握知識的情況,教師可以因材施教,及時調整,重點突出的進行鍼對性培養。

2.診所式教學。利用週末時間安排學生到社區進行諮詢活動;通過學校校園網的論壇,專門開設一個面向全校同學進行法律幫助的版塊,進行實踐演練;與實習基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對於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學生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如與當事人會面、調取證據、開庭審判等。通過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並彙總成集,其中詳細記錄案件的辦理過程、歸納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最終結果,總結辦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經驗總結。

3.旁聽法庭審判。聽審前向實習基地法院詢問案情及收集相關資料,全面呈現給學生,由學生分角色從法官、律師、當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方案,為聽審做好準備。庭審結束後,及時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重點在於自己的思路與審判現實的差別,認真思考並加以總結。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組討論彙報會、觀點交流會、書面觀後感等,最後由教師評價聽審的效果。

4.模擬法庭。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活動,同學們不僅能瞭解司法審判的全部過程,還可以學習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其次,同學們將日常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務結合在一起,有助於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應變能力、組織協調和團結合作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5.社會調查。為了讓學生貼近家庭、貼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學過程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維吾爾族婚姻家庭習俗”等問題組織調研學習。具體方法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題,教師篩選,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可行性強、調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題目確定為調研主題,確定題目以後,學生根據興趣自由組成調研小組。邀請社會學老師給學生培訓社會調查的相關知識和實踐要點,之後,由學生詳細擬定調研方案、設計調研問卷,教師進行指導確定方案。每小組分派一名教師隨行指導。教研工作結束,各小組統計、歸納、分析調研數據,結合婚姻法知識並書寫調研報告,教師對調研報告進行評分,對於優秀報告,召開彙報會交流分享。學生的社會調查研究成果,還可以申報每年學校組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申報2013年“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活動。目前,已有七位同學成功申報“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結項兩項。有兩位同學正在為全國大學生“挑戰杯”的申報積極準備。

(二)實施方案

1.婚姻家庭實踐教學團隊組成:婚姻法授課的教師、教師和律師雙重身份的教師、實習基地法院的法官、實習基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

2.教學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學本科學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學要求,制定教學大綱,擬定實踐教學方案。根據教學大綱的章節羅列重點和難點,按照知識點的重要程度、難易大小及教學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編排教學方案。方案的涉及應當突出重點難點,案例的選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識的覆蓋性,方案中應當有序安排課前預習和準備的內容,課堂實踐的具體環節,還有課後的複習題和作業題,並明確每種實踐教學中的角色安排及評價標準。

3.考核方案:(1)考核主體:考核主體包括教師打分、學生自評、小組互評以及相關單位的評價等。教師打分時應當嚴格依據考核的量化指標,並注意測評的時機,評判的態度及方式等細節,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增強學習能動性;實踐教學是一種由全部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學模式,教師的單方面評分不足以反應學生的真實水平,由於實踐教學的方式多樣,一些情況下教師無法對每個學生給予適當公平的評價,所以,學生自評、小組互評就成為一項有效的考核評價方式,同時,學生參與評價也有助於促進建立“追趕超”的學習氛圍,小組互評增進小組內部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學生的互相監督和鼓勵作用,從而促進實踐教學的有序、有效開展;實踐基地、周邊社區等相關單位要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開展情況、開展效果及整個活動的秩序情況給予整體打分。(2)考核形式:主要分為閉卷考試、實踐考核,分別佔期終考核比重為1:1。其中,實踐考核的50分,主要通過以下形式:每位同學有五次發言或獨自表現的機會,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組討論彙報或辯論時以小組分數為各成員分數,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會調查、法律服務、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一次3分,共9分;書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檔共6分,包括診所式教學案例彙總建檔2分、社會調查資料建檔2分、旁聽法院案件資料建檔2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在授課過程中,處理好實踐教學與講授的關係

我國學生和教師長期受到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影響,將知識概念化和形式化,學生以記憶性學習為主,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然而,實踐性教學把單一的課堂講授轉變為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學習中來。因此,在實踐性教學時,要正確處理好傳統教學法與實踐性教學法的關係,力求做到理論聯繫實際,把傳統的理論觀點應用到實踐教學的每個環節。

(二)處理好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角地位

教師在各環節中始終起到主導作用,起到組織、激勵、調節、評價、控制實踐的方向和節奏。教師要時刻關注每位學生的上課反應及表現。學生才是實踐教學中的主角,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靈活掌握知識學以致用。

(三)實踐教學安排要周密細緻,重視考核的作用,及時進行總結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三

【關鍵詞】 新中國時期;婚姻家庭法學;概述;發展;思考

引言:婚姻家庭法學屬於民法學的重要分支和組成部分,並在民法學中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從歷史發展來看,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學科的建立始於建國初期,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設。因此,婚姻家庭法制法規的建設得到長足的發展,並在學科的研究的深度上均有所加強,出現繁榮的現象。所以,對於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我們要進行深度思考,更進一步的進行分析和研究,致力於新中國婚姻家庭法規完善工作,適應國家的發展要求。

一、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發展狀況

首先,根據新中國時期的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要求,目前社會上組織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學術團體正逐漸增多,研究隊伍不斷壯大,學術活動不斷擴增,以反應研究成果,進一步開展此方面的學術交流工作。現階段,全國性的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社會上,有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建設協會。其次,全國在各省、市、自治區也存在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學的學術團體,促進其當地發展的整體完善。同時,以婚姻家庭為內容的學術刊物也在不斷的增多和更新,滿足研究工作記錄和借鑑需要[1]。另外,由於我國在國際中的地位不斷增強,婚姻家庭法學國際性的和區域性的學術交流亦很頻繁,通過國際交流,開闊了研究視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學的動態,有效地促進了我國自身學術水平的提高。

另外,自婚姻家庭法學的興起,我國將其從“民事政策和法律”課程中分離了出來,成為國家各法律院校和科系的獨立學科,國內不少高等院校也逐漸重視此方面的教育規劃工作,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專題研究,為非本門專業的學生開設選修課程,促進其更好的發展。近幾年來,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和教材方面也出現了一定的改革和創新,很多教材將監護法和撫養法作為全書重要組成部分,標誌着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正在超越現行婚姻法的範圍。同時,一批質量較高的專著和譯著相繼問世,打破了教科書一枝獨秀、註釋研究獨撐天下的局面,為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與此同時,根據研究我們可知,婚姻家庭法學在內容上具有很強烈的倫理性,並對親屬的法律行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可以説具有較強的強行性。從婚姻家庭法學的廣泛內容,以及發展婚姻家庭法學的實際需要來看,似以作為法學中獨立的分支學科為宜。

二、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面臨的問題

婚姻家庭法學行發展之初到現在,處於不斷進步的發展趨勢,逐漸的出現繁榮的景象。但是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社會現象會湧現出來,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也跟隨社會的不斷變化而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問題,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才能更好的促進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和進步。以下我們針對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今後的研究工作中提供一定的方向,更加完善其研究工作。

1、專業研究者勢單力薄,高水平的理論著述為數不多

隨着這一學科的快速發展,出現一批具有一定名望和地位的研究學者,在他們的帶領下陸續的產生了一批又一批的年輕研究者。由於婚姻家庭法學的複雜特點,這些年輕學者的在質量上的體現並不是十分良好,因此,我們可以説婚姻家庭法學的專業研究隊伍都還比較薄弱。另外在學術的著作和專著上數量並不十分可觀,許多教材雷同,模式陳舊,學術著作不僅量少,真正稱得上擔綱之作的著作極為少見,從總體上講,婚姻家庭法學的註釋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徵並未徹底改變。有些論文因襲教材,或者僅就有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及一些社會問題做一般性的論述,在學術上的開拓和創新上存在明顯的不足,這就對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減弱其發展的勢頭[2]。

2、基礎理論研究薄弱,學科體系不夠健全

目前,社會現象的不斷膨脹,特別的在人們的婚姻家庭管理中,具有較多的體現,我國在此方面也積極的出台了一些有價值的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和內容。對於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方法等基礎理論等問題上認真瞭解和研究的人十分少,因此,這種重應用、輕理論的傾向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婚姻家庭法學的體系,無論從深度還是從廣度講,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和作為一門課程的教材的體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內涵。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在這種形式下的基礎理論研究較為薄弱,學科體系也不是十分健全。所以,在今後的研究工作中,我們應該構建一個更科學的婚姻家庭法學體系,強化基礎理論,為完善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做出貢獻。

結束語:婚姻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和最普遍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的發展變革息息相關。我們要進一步開闊研究視野,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進行綜合性研究,力爭在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學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開拓性的進展。

參考文獻

[1] 陳葦;婚姻法修改極其完善[J];現代法學;2003年

[2] 方文暉;論婚姻在法學上的概念[J];南京大學學報;2000年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四

[論文內容提要]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由於受封建思想的長期影響,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國範圍內仍然普遍存在,嚴重地影響着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為此,中國共產黨通過頒佈《婚姻法》等有效措施,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從而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進程。

1949年全國解放時,由於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長期影響,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繼續遭受着種種不平等的待遇。針對中國農村的廣大勞動婦女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最為嚴重的事實,中國共產黨在建國初期通過頒佈《婚姻法》等措施,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力地推進了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進程,使長期以來一直處於社會與家庭最底層的農村婦女的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前所未有的鉅變,同時也為新時期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堅實基礎。

我國是封建主義對婦女束縛最深、最長的國家之一。在漫長的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使廣大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極其卑微低下,沒有婚姻的自主權,也沒有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國廣大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種種封建的婚姻陋俗嚴重地影響着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種封建婚姻陋俗中,買賣、包辦等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現象最為嚴重。如山西省西南部河津縣一帶,女子出嫁必須在父母包辦下由男方出錢去買,買價往往是很高的,通常在十八歲以下的閨女,大約每一歲值一大石麥子。”[1]在大連市郊區的香三村,全村的1328名結婚的人中,父母包辦的就佔1188名。[2] 至於父母作主的早婚現象也非常嚴重。如在河北行唐縣四區的5個村子,1949年下半年即有64對男女不到結婚年齡而結了婚。[3]

嚴重的買賣、包辦婚姻習俗使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於男方認為女方是花了錢買來的,所以就把她當成牛馬一樣。所謂“娶妻如買馬,騎時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都是對當時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悲慘處境的描述。據山西省50多個縣的不完全統計,1949年1至10月,由於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發生婦女人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佔25%,因要求離婚不成而自殺的佔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殺的佔20%,因其他家庭糾紛而自殺的佔12%。河津、萬泉兩縣半年中就有29個婦女被逼上吊、跳井。[4]

各地的婚姻案件均佔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1948年,根據華北幾個地區不完全統計,婚姻案件一般佔“民事案件的50%~60%以上,有的竟增至90%以上,最少的也在20%以上”[5]而這些婚姻案件多是由於農村婦女們經常受虐待、打罵而引起的。由此可見,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牢牢束縛着廣大農村婦女。

新中國成立後,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悲慘處境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為了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使廣大農村婦女能夠從婚姻家庭的束縛中徹底解放出來,中國共產黨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

第一,頒佈《婚姻法》,從法律上確保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新中國建立之初,為了從法律上保障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於1950年5月1日頒佈了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該法全文共8章27條,其基本精神就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並明確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對於重婚、納妾、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惡習,由於它們都是實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礙,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體內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這就為新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掃清了道路。從內容上看,該法鋒芒直指婚姻家庭領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習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為中心的“夫權”支配,保護婦女和子女的正當利益,使廣大婦女擺脱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長期束縛。它的頒佈與實施對於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促進婦女解放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正如鄧穎超所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國幾千年來沒有過的一個婚姻大法。”“它是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婦女在婚姻問題方面的要求的集中體現。”[6]

第二,發動深入人心的貫徹婚姻法運動,以確保這一法令的真正貫徹執行。

《婚姻法》的頒佈實施為新中國農村婦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然而,法律上的平等並不等於實際生活中的平等。《婚姻法》頒佈後,由於許多地方對婚姻法的宣傳不到位,致使許多羣眾對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瞭解。甚至一些區村幹部也都對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見和誤解,認為婚姻法就是“婦女法”,是“離婚法”,會引起“天下大亂”。甚至一些幹部粗暴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如湖北襄陽縣隆南鄉某寡婦願意改嫁,村幹部在大會上把她吊起來毒打,還不讓哭,連她的小孩也不讓哭,打過第二天該婦女就自殺了。[7] 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婚姻法在羣眾中的貫徹執行。

為使婚姻法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使廣大婦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變為實際生活中的平等,中共中央和政務院分別於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發出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指示,並規定以 1953年 3月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號召人民羣眾大張旗鼓地在全國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土地革命尚未完成的地區除外)開展一個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運動。指示發出之後,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全國和各地都成立了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貫徹婚姻法運動。在這次運動中,各地充分利用牆報、廣播筒、文化站、劇團、民間藝人、幻燈放映隊、電影院、報紙等一切宣傳力量在羣眾中廣泛宣傳婚姻法。據統計,華北區在運動中共印發了1,098,500份宣傳品;出動了100多萬宣傳員,採取分村(街)、分片包乾的方式對羣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8] 綏遠地區在運動中共印製了6種通俗易懂的宣傳品85,000餘冊,歸綏和包頭兩市及和林縣、薩縣等地共創作文藝宣傳材料18,520冊;省電化教育總隊攜帶了140多架幻燈機分赴各地農村巡迴放映宣傳婚姻法。[9]

這次大規模的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使絕大多數羣眾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以江西玉山縣灣村鄉為例,在運動前,該鄉擁護婚姻法的羣眾只佔該鄉羣眾總數的20%,運動後擁護者達到了80%。[10]

第三,對各種違反婚姻法、殘害婦女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保障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在過去的農民家庭中,丈夫打罵妻子、公婆虐待媳婦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自家的家務事,外人無權干涉,致使許多殘害婦女甚至逼死婦女的行為經常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新中國成立後,政府明確要求“必須對於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傷害、虐殺婦女或逼至婦女自殺的嚴重罪行,採取嚴肅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1] 當時各地基層司法機關在婚姻法的貫徹執行中,嚴格執法,對於各種違反婚姻法、殘害婦女的行為予以嚴厲懲處,使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得到了切實保障。例如福建省永春縣第二區重岐鄉徐來成買了一個叫黃選的童養媳作妻子,並時常打罵和虐待黃選。1951年9月23日,徐來成因為一點小事,就把黃選活活打死了,引起了羣眾的憤慨。永春縣巡回法庭組織的特別法庭舉行公審大會,根據徐來成的犯罪事實和羣眾的意見,判處了徐來成死刑。[12]1951年9月8日河南省禹縣九區菊王溝村發生一起21人集體打死孕婦周彪案,該縣人民法院於同月30日舉行公審,將兩名主犯袁繡榮、彭坤分別判處死刑,其他兇犯也分別判處徒刑。[13]

第四,通過各級婦聯組織積極維護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婚姻法頒佈後,各地基層婦聯組織和婦女幹部不僅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法院等有關部門,在農村地區利用物資交流會、民校、黑板報、快板書、傳單等形式,向農民羣眾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還積極協助、督促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了大量婚姻案件,使許多幹涉婦女婚姻自由、殘害農村婦女的行為得到了嚴厲懲處,農村婦女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河南靈寶縣在1950年4月曾發生一件勒殺妻子的事件,立即引起該縣全體婦女的公憤,由縣婦聯會向人民法庭提起公訴,結果兇犯趙鎖治被判處死刑。[14] 許多婦女幹部還熱心幫助農村婦女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和困難,積極支持她們爭取自身解放的鬥爭,因而成為廣大農村婦女爭取自身解放的堅強後盾和“孃家人”。如河南省魯山縣三街鄉婦女會主席王大娘先後協助了十幾對自由戀愛的青年男女獲得幸福,為她們打通父母思想,幫助舉行結婚典禮,幫助制定婚後生產學習計劃。此外她又時常手納鞋底,以串門形式訪苦問疾,查出胡郝氏被婆母丈夫虐待並企圖謀殺事件,啟發了胡郝氏覺悟,協助離了婚,使可能遭到的命案得以避免。[15]

第五,發動廣大農村婦女走出家門,學習文化知識,參加生產勞動與社會事務的管理。

婦女自身的獨立與發展是其在婚姻家庭中得到徹底解放的關鍵。新中國初期,農村婦女的發展首先受到了文化水平的限制。當時,全國90%以上的婦女都是文盲,在農村,婦女佔文盲總數的95%以上,有的地方達到100%。[16]針對這種狀況,黨和國家大力動員廣大農村婦女學習文化知識,通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的三次掃盲高潮,大批農村婦女摘掉了文盲的帽子。文化知識水平的提高喚醒了農村婦女們塵封已久的獨立意識,她們不再甘心於過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奴役、虐待、任人擺佈、任人宰割的命運與生活,而開始勇敢地追求自己應有的權利與幸福。為了讓農村婦女在經濟上能自立起來,中國共產黨在動員婦女學習文化知識的同時還廣泛發動農村婦女參加生產勞動。到1952年,全國參加農業生產的婦女約佔農村婦女勞動力的60%左右,工作好的地區則達到80~90%。[17]當時還有大批優秀的農村婦女被任命到各級基層領導崗位上,參與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1950年代初在全國各地出現了大批農村婦女擔任縣長、鄉長、村長和村支部書記等職務的現象,在農業生產合作組織裏擔任領導職務的婦女則更多。農村婦女們在社會各種事務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不僅為新中國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還使自己有了獨立經濟收入,這使她們逐漸得到了家庭的認可與重視。過去“婦女能頂啥用”的觀念逐漸得到了改變,對婦女的打罵、虐待也逐漸減少甚至消失。

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對舊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果,使封建的傳統習俗與觀念受到了有力衝擊,從而在廣大農村婦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產生了深遠影響。

廣大農村婦女婚姻家庭生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她們獲得了婚姻的自由、自主權利。《婚姻法》頒佈以後,全國各地農村出現了一片婚姻新氣象,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基本上被廢除或減少,在有些地區甚至已經絕跡。據統計,山西省武鄉縣從1950年5月到1951年11月結婚的1695對夫婦中,真正自主自願的就佔82%。50、60歲的老年人自由結婚的也很多。白家莊一村即有10對老人自由結婚。[18] 就連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婦也自由改嫁,根據河南鄭州專區34個鄉統計,1950年下半年就有469個寡婦自由結婚。[19]尤其是通過貫徹婚姻法運動之後,自由婚姻更是比比皆是。北京市郊姚家園村在運動前,兩年內只有 4對自主結婚,運動後僅一個月內,就有 20多對青年找到了滿意的對象。[20] 農村婦女不僅獲得了結婚自由,而且也有了離婚的自由。許多飽受封建婚姻家庭迫害的農村婦女紛紛通過司法機關要求解除痛苦的婚姻。當時各地的婚姻訴訟案件顯著上升,如河北、平原等省所屬10個縣城,1950年1至4月收案986件,5至8月收案1982件,後4個月比前4個月增加101%。[21] 這些婚姻案件中大多都是婦女由於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滿意買賣、包辦婚姻而提出離婚。據陝西省安塞、洛川、黃陵、甘泉、富縣、宜川等6縣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統計,法院受理一審離婚案件共291件,佔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離婚者達90%以上。[22]

其次,農村婦女婚姻家庭生活的變化還表現在她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男女平等關係在家庭中得到了初步確立。隨着婚姻自由的實現,過去的許多不平等的封建家庭關係被夫妻平等、婆媳和睦的新型的家庭關係所取代,民主和睦家庭大量出現。許多農村婦女在家庭中不僅改變了過去被虐待、打罵的地位,而且還擁有了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利和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以江蘇省武進縣勝東鄉為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户人家,19户打老婆,只有一户不打,因為丈夫是個呆子。媳婦在家庭裏沒有地位,吃的是剩飯冷菜,10年8年難得添一件衣服。但是解放後,一切都不同了。媳婦和公婆、丈夫吃一樣的飯菜,做衣服由家庭統一籌劃,日常零用錢也是家庭供給。在處理家務和生產問題上,婦女有參加意見的權利。她們也可以自由地參加社會活動。[23]許多婦女們還擁有了家庭經濟的處理權。不少媳婦身上有了人民幣,上街趕集有了婦女,合作社入股,全部婦女各有一份。過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討債,女人在門裏答覆“沒有人”。現在則可隨意處理,丈夫出走了,妻子可以獨立生活。[24]這些都表明男女平等的關係已經在家庭中得到初步確立。

當然,由於經過長期積澱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觀念已深入人心,它給予人們的影響,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徹底消除。因此,建國初期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解放還面臨着重重的阻力和困難,她們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變化還存在着很大侷限性。儘管如此,當時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解放的進程中所取得的成績仍然是極其巨大的,與舊中國相比,她們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變化確實是一個質的飛躍。這種變化也為新時期農村婦女的進一步解放和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參考文獻]

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五

一、運用系統論的科學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宏觀視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

早在數年之前,系統論方法已被引入法學研究中,並取得良好的理論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實踐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學未能適時把握,表現出遲到的缺憾。所以當今日該方法在其他法學部門已不足為新之時,婚姻家庭法學不得不進行補課;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學的本身特點來看,這一方法更具獨到的價值和意義。

每個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及親屬關係都是一個複雜、動態的系統,這種分散化的系統在社會中全面輻射、鋪開、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網絡結構。同時,它又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分系統,以社會整體系統為背景和存在條件,並和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分系統交互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獨立於社會的封閉體,從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婚姻家庭。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屬性是其社會性,決定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服從於社會的經濟基礎,受控於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風俗習慣、文化觀念等上層建築。婚姻家庭的性質、形式、內容、功能、發展、變遷,在根本上歸決於社會各系統的力量和作用。人類社會每一次變革,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給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更換新的觀念。同時,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分系統,也是能動的、積極的,時刻對社會各系統給予強大的反作用。

據此,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將婚姻家庭作為孤立的現象,而應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將視野投入複雜、變動而宏大的社會系統中,透過錯綜複雜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把握婚姻家庭與社會各能動要素之間的辯證關係和作用規律,為婚姻家庭在社會系統中定質、定位、定量,從而為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觀的、高層次的理論指導。

將婚姻家庭置於社會大系統研究,剖析這一社會因子與各個社會分系統之間交互聯繫和作用的整體效應及功能耦合與衝突,揭示婚姻家庭發展、變異、演化所依託的社會機制及其相對獨立的運行規律,並非是僅僅停留在歷史哲學的層面上,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是將婚姻家庭置於現實社會系統中,對各種作用於婚姻家庭的現實社會力量進行全面透視,確定婚姻家庭在社會走向21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的方位,把握處於變革,流動中的各種社會機制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引起的正負效應及婚姻家庭的能動反應。這是一個博大精深、遊離不定的研究視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學突破狹隘思路,跨上新台階,走向現代科學之林的基本而關鍵的理論命題。這一研究的價值目標有兩個:一是不能簡單徘徊於確認和記錄具體社會現象的水平上,而應從現象中揭示婚姻家庭與各社會系統間深層聯繫和作用規律,透過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內在的必然性,達到從記載社會現象進而極科學地分析社會現象。二是不僅要科學解釋、分析社會現實,而且要運用掌握的規律,探索實施社會控制的最佳對策,以期通過對策施控,保證婚姻家庭與各社會因素相互聯繫、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運行,從而促進和達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協調。這是婚姻家庭法學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其價值意義的實質所在。

從社會系統角度對婚姻家庭進行研究,其中心議題是婚姻家庭與社會現代化。但現代化是對社會的一種綜合抽象的界定,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國民素質等社會實體來表現。因此,婚姻家庭法學應將宏觀的理論視角投向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家庭與自然環境;(2)婚姻家庭與生產力水平;(3)婚姻家庭與商品經濟;(4)婚姻家庭與社會文化;(5)婚姻家庭與社會結構;(6)婚姻家庭與社會民主化;(7)婚姻家庭與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與人的素質;(9)婚姻家庭與科學技術;(10)婚姻家庭與社會規範;(11)婚姻家庭與社會倫理;(12)婚姻家庭與“一國兩制”;(13)婚姻家庭與對外開放。研究這些問題,應注意到它們是構成現代化社會有機整體的能動要素,共存於現實社會中,互相制約,互相滲透,沒有絕對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織在它們共同作用的網絡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運行規律。婚姻家庭法學只有首先對這些宏觀論題予以研究和解決,才能將本學科根植於中國社會改革開放、提高生產力水平、發展市場經濟、實現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現代化座標系上,為婚姻家庭法學在新的時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導和控制婚姻家庭變革作出定向選擇。

二、深入微觀領域,運用新的理論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內在機制,構建婚姻家庭法學的微觀理論模式,為法律控制確立本位選擇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係和血緣關係,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可以説,婚姻家庭是人類的原始動物性與社會性、個體需要與社會要求的一種不可調和而又必須調和的產物。調和的結果,是社會為兩性關係和血緣關係確立一種範式,引導或強制人們在這個範式中滿足其自然需要和社會需要,超越範式,則應遭受懲罰。這個範式最集中、最明確、最嚴格的表現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價值重心選擇有三種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個體利益為確認和保護重心的個體本位;二是以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三是將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合為一體,協調兼顧。

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決定了婚姻家庭法價值選擇的雙重性:一方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極大地滿足社會成員個體需要的追求與滿足,保障個體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個體服從社會,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這兩方面決定了婚姻家庭法確認和保護的本位主體有兩個,一是社會,二是個人。從而,婚姻家庭法學在微觀層次上的研究應把握兩大支點,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會的人,弄清個體需要或利益的構成要素及運行要素及運行變化規律,為法律誘導、保護和限制個體利益提供優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會利益機制,為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會利益提供優化模式。

新的支點,不能憑空捏造,而應有新的理論內容和方法來充實構建。為此,我們應在馬克思主義基本方法論的指導下,容納新思潮,開放方法論,運用行為科學和價值論的原理、方法,將婚姻家庭法學引入行為法學和價值法學的新視野。

婚姻家庭法學的行為法學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行為機制,揭示行為的運行規律,為婚姻家庭法調控婚姻家庭關係,建立一般的、規範化的行為模式提供實證經驗和構想。

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對社會關係的調整,實際上主要是對各種社會行為的規範和調控。通過法律手段,設定人們追求一定利益,滿足一定需要的行為模式,建立和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反過來,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規範的社會化,又必須通過人的行為來實現。因此,對行為的研究,應作為婚姻家庭法學的重要課題。

人的行為是一個複雜、動態的系統,涵蓋豐富的內容。人無論是在社會關係中,還是在法律關係中,既是被主體化的客體,又是被客體化的主體。其一切行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會的、環境的、歷史的、文化的等多種客體化的內容,表現一種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選擇;另一方面,在其客體化過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價值觀的等多重主體化內容。這兩方面導致了社會中人的行為的共同傾向性和個體差異性,從而決定了法律控制和調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進行研究,首先要把握兩個基本點:第一,透過婚姻家庭關係的各種表現形式,把握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客觀機制,揭示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社會生活條件等客觀力量作用於人的行為的規律,理解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每個人並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被客體化了的主體,認識人們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各種行為選擇的受動性;從而明確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權利、義務要真正落實到人們的行為,必須首先從影響人的行為的客觀力量着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透過婚姻家庭關係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主觀能動機制,揭示其主體性特質。這種主體性特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主體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質、品德修養、價值觀、社會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們既決定着人們對客觀外在條件的認識,又決定着人們的行為選擇、行為過程及對行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體行為賴以發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動機等動力機制,這是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必備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為的內驅力,是每個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不同環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決定了行為的差異性和變動性。需要的產生與滿足,是行為主體與外界的互動過程,這一過程可表現為刺激——需要——動機——行為——目標——滿足狀況。可見,人的行為總是因需要而開始,因需要的滿足而告終;舊的需要實現了,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開始新的行為。所以説,需要在人的行為動力機制中,是一箇中心環節,貫穿行為始終。我們研究婚姻家庭關係,分析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決不可忽視人的需要這一內在規定性。

婚姻家庭法學要正確把握這兩個基本要點,必須運用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以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內在需要及其與社會相協調的行為選擇為重點,系統研究和解決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1)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受到哪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對行為施以作用;(2)決定和制約人婚姻家庭行為的生理機制和內隱心理狀態;(3)人的價值觀、文化素質、品德修養、社會職業角色等個性化因素對行為的影響;(4)人們依存或反映於婚姻家庭的客觀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異性、層次性、變動性及需要產生與滿足的運行規律,弄清影響需要產生和實現的外在力量與內在因素,揭示與需要伴生的行為動機和目的;(5)人們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種需要的對象資源狀況、獲取資源的機會、追求和滿足需要的行為耗費;(6)婚姻家庭中各種行為表現方式的運行模式和規律;(7)研究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實際行為與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差異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縫合差異的有效對策或模式。

婚姻家庭法學通過對上述諸方面的科學研究,方可為婚姻家庭法預測、激勵和積極控制個體行為,調整婚姻家庭關係提供多方面的導向:一是為婚姻家庭法施控於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環境因素提供導向;二是為法律設定統一的規範化行為模式提供導向;三是為法律誘導、確認和保護人們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導向;四是為法律強化統一的價值觀,培養正確、積極的法制心理提供導向;五是為法律激勵、誘導人們的積極的行為動機、目的提供導向;六是為法律分配滿足需要的對象資源,明確行為耗費提供導向。由此,即可保證婚姻家庭法有明確的着力點和控制方向,從而有效地激勵人們的積極行為,約束人們的消極行為,創立積極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所體現的社會利益和社會目標。

婚姻家庭法學的價值法學取向要求運用價值論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學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意義和價值取捨,揭示其功能作用,為其在社會中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顯現的、潛隱的正向價值,消除負向功能提供理論指導。

首先,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確認和調整的對象——婚姻、家庭、親屬的價值功能給予科學的揭示。

在人類發展史上,當多種歷史道路擺在人們的面前時,人們往往擇其與人類當時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協調的方向前進。人類的兩性關係、血緣關係從原始的動物界分離出來,經過羣婚制、對偶婚制,最終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個體家庭形式。這一歷史發展的必然過程也是人類從自發到自覺的價值認識和選擇過程。

現代意義的婚姻家庭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後,伴隨着社會的更替、演進,其形式、結構、內容不斷髮生變異,價值和功能亦不斷淘汰、更新、充實。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統治者,總是運用各種社會力量,賦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強化婚姻家庭對其社會統治有利的價值功能,使婚姻家庭與之賴以存在的社會和時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適應性。

婚姻家庭法對婚姻家庭的價值研究,主要把握兩個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從產生開始,至今一直沿襲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價值。這是婚姻家庭基於其內在性能和自然規律而普遍共存於人類社會的功能,反映了人類社會得以存在、發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歷史上,婚姻家庭的這種基本價值並未得到科學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統治階級的偽道德歪曲,在人們愚昧無知的條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發地發生作用。今天,儘管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打破了宗教神話和剝削階級的偽善,但許多人對婚姻家庭基本價值的認識還處於愚昧、偏執的狀態。婚姻家庭法學應承認這種歷史和現實,高舉科學和理性的旗幟,引導立法、引導社會走向正確的認識,從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價值在人們的自覺意識和理性把握下發揮出來。

其二,婚姻家庭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在我國現實社會中,婚姻作為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家庭作為一定範圍親屬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一方面繼續保留其自然價值和職能,以滿足人類個體和社會共同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迎納了新時代、新社會所要求的職能內容,以適應或促進社會的發展、變化,顯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進步性、獨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為現實社會的客觀實體,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價值地位,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確認、保護、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確立調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應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現實社會對婚姻家庭的應然性價值要求與婚姻家庭實際展現的社會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一是因為社會的婚姻家庭質量不高,不能發揮正常的、應有的價值,有的反而對社會起到了消極作用;二是由於婚姻家庭自身的歷史延續性,往往將陳舊過時的功能潛隱到新的社會時空,附生於新的結構和形式,影響新的價值體系的建立;三是由於婚姻家庭的相對穩定性,使其價值、結構、功能不能及時轉換、更新,適應不了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四是由於社會的原因,未能創造必要的環境,提供有效的途徑以保證婚姻家庭價值的實現和功能的發揮。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價值規定性,揭示現實社會中其應然價值與實際功能發揮的差距及其根源,為婚姻家庭法有效誘導和確認婚姻家庭的正向價值,調整婚姻家庭的結構、形式,創造社會環境,保證婚姻家庭適應並促進社會發展、進步,提供科學指導。

其次,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價值剖析,揭示婚姻家庭法應該持有的價值選擇方位和多重功能,從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技術、體系、條文內容及法律運行、操作機制、效果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深刻的價值評判和檢討、驗證其:(1)是否切實反映了現代婚姻家庭的內在要求和規律,符合婚姻家庭價值和功能的實際運行和發揮;(2)是否充分體現了社會大多數成員反映在婚姻家庭裏的需要和利益;(3)是否符合社會走向法制化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及技術性要求;(4)是否準確預測、適應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據此,即可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健全婚姻家庭法的運行、操作機制,真正加強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提出科學化、合理化的建議。

三、運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在社會化過程中的運行、流動、轉換規律,把握婚姻家庭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雙向互動關係,開闢婚姻家庭法社會學的新天地

婚姻家庭法不是獨立於社會的一個法規體系,它深嵌於社會母體,是社會和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內容、形式、功能、效果等諸方面並非完全呈現於法典條文,而是深隱在社會母體;在其社會化過程中,因不同社會背景、社會力量的作用,不斷髮生變異、演化。此即社會因法律的影響而變化,法律也同樣會因為社會的影響而變形。同時,婚姻家庭法亦不是靜止的規則體系,在形式上它表現為具有明確性、穩定性的規範條文,實質上則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活生生的人所進行的多方面活動。法律走向社會,實現社會化,必須依靠一定主體的操作和全體社會成員的遵行,這是法律的運行、流動、變異、轉化。其結果,便使運行中的法律制度的現實結構和其原始規範結構發生巨大差異。

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不能侷限於歷史哲學、價值哲學和邏輯推理的靜態方面,更不能囿於單純的規範註釋性分析,而應突破傳統的法學研究定勢,將目光投向社會中的法和“行動中的法”,在法律社會化和社會法律化的雙向互動中確定研究方位,抓住研究課題,變換研究視角,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會機制和運行機制。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順應中國法學逐漸向法社會學邁進的走勢,利用婚姻家庭問題為法學和社會學所共同重視的得天獨厚條件,汲取社會學的營養,運用社會學的理論、觀點、方法,充實其研究範圍,填補其理論空白,消除其理論盲區,創建婚姻家庭法社會學。

婚姻家庭法社會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應反映出三個基本要求:

其一,要有廣闊的研究視野,從廣度和深度上調整和擴大視角,把握三個研究方向。一是以廣闊的社會為背景,將視角投入作為法律基礎的社會土壤上,研究婚姻家庭法的社會環境,把握社會諸因素對婚姻家庭法的影響,揭示婚姻家庭法與社會變革、發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係,實現法社會學通過法研究社會,通過社會研究法的基本邏輯。二是以“行動中的法”為重點,解析説明婚姻家庭法在現實社會的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理想的與現實的、合理的與不合理的操作、運行、流動、變異狀態,研究其運行規律,尋找法律運行中潛存的因果鏈條和複雜的相關變數,弄清其規範結構與運行的現實結構的差距,把握法制建設的薄弱環節及改進方向。三是從抽象的概括法的作用轉向從現實生活中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實際功能,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會實效。

其二,要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進行綜合性研究:從哲學那裏獲得理性原則和邏輯推理的方法,從社會學那裏獲得廣闊的視角和社會實證調查研究的方法,從統計學那裏獲得統計與定量研究的方法,從文化人類學那裏獲得對社會觀念和文化價值的研究方法,從倫理學中獲得行為價值取向和非強制性規範的內涵,從心理學那裏獲得人們的行為心理規律,等等。所有這些再加法學所內涵的特有原則和規律,即可為婚姻家庭法學構建新的理論模型,充實豐富的概念和命題,提供靈活多樣的研究方法和技術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