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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協議離婚的管轄與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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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協議離婚管轄

婚姻法對協議離婚的管轄與程序規定

協議離婚管轄

一、離婚管轄法院、離婚法院管轄、離婚管轄地、離婚管轄權

1、《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所以説:離婚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審離婚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來確定案件的一審管轄,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

4、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5、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離婚案件管轄地、離婚案件管轄權、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1、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權和法院審理案件帶來諸多不便的情況,因此民訴意見規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形。

2、《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有4種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只有提起的訴訟是有關身份關係(身份關係是指包括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的訴訟,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地法院管轄。

4、《民訴意見》第8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管轄地、離婚訴訟管轄權、離婚起訴管轄法院

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8、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10、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1、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四、離婚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地: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你院已於 年 月 日受理。我們認為,你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現向你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

(寫明本案的事實經過及本案所涉及的有關管轄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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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離婚子女探視權

一、探視權時間、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子女探視權、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三、探視(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權案例

1.雷某與閆某探視權糾紛執行案

2.紀某與李某探視權糾紛上訴案

四、探視權糾紛

探視權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單方壟斷探視權。

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這種情形的探視權糾紛案件在審理中較為普遍。

2.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範圍廣。

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3.探視權案件難執行。

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1周1次還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

一方探視,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場?等等問題,若在判決書中規定詳細,那執行起來就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複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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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什麼是協議離婚,婚姻法關於自願離婚手續的流程

什麼是協議離婚,婚姻法關於自願離婚手續的流程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什麼是協議離婚,婚姻法關於自願離婚手續的流程】,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一、什麼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二、自願離婚手續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相關證件

户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台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

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裏面,必須明確説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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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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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程序: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

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篇: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