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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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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前協議不是婚姻的保證書

涉外婚姻的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不是婚姻的保證書

隨着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現在年輕人們也關注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一些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去做婚前財產公證,還有一些簽訂了約束雙方的協議。

當年情比金堅,海誓山盟,男友甚至主動寫下協議,協議寫明:結婚後,如果他提出離婚,財產都歸女方。兩人都簽了字。2年前女方為這張協議而感動,而現在丈夫居然提出了離婚。這時,協議雖在,但他已經不願履行。他們之間財產主要是包括兩處房產,一處是兩人現在住的房子,該房是男方在婚前購買並裝修的。另外一處是婚後兩人共同購買的。 女方説,現在丈夫不僅僅不想按照協議辦事,甚至提出,他的收入比較高,是女方的5倍,所以對家庭的貢獻也比較大,那麼共同財產也不可能對半分,而是要按照比例分。那麼這份協議是否有效,能否依照協議來履行,法院能否支持呢?

其實從法律上來講,雙方簽訂的這份協議根本就是一份無效協議。因為離婚問題事關重大,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結婚和離婚都是一種人身關係,人身關係不能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約定,故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對於男方提出的他的收入是女方的5倍,貢獻較大,這一説法有些不妥,其實對家庭的貢獻不僅僅是收入的多寡,還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承擔家務等等方面,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貢獻多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財產。所以説,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雙方如果真的離婚,女方可以分到一起買的那套房子的一半產權。

一份無效協議,讓女方相信了2年。在實際生活中,經常遇到類似的情況,特別是戀人之間、剛結婚的夫婦之間,經常簽署一些協議,但最終都被認定為無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簽訂協議內容。

那麼,戀人之間簽下協議,表示在結婚後,原本屬一人所有的財產會分對方一半,怎樣才能有效呢?對此,陳法官解釋説,以房產為例,如果雙方去房產局辦理了相關更名手續,才是真實有效的。若只是書面協議,則沒有法律效力。此外,還有夫妻甚至約定“結婚後幾年不生孩子”,“不與對方父母同住”等等,這些從道德上來説,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從法律關係上説,也不受《合同法》與《婚姻法》的保護,是典型的無效約定。

第二篇: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協

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協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協】,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一、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二、涉外婚姻如何協議離婚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五)當事人各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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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七)外國人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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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涉外婚姻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

《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計生委[1998]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妥善解決內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關問題和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有關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四、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五、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附2: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四篇:婚姻財富管理之離婚前所籤“離婚協議”你怎麼看?

婚姻財富管理之離婚前所籤“離婚協議”,你怎麼看?

魏紹玲律師

京師企業家事部主任

本團隊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打算離婚前反覆的磋商,好不容易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可就在去民政局辦理的路上一方反悔了,不離了。或者離可以,財產不能這麼分。經常就有當事人拿着雙方簽好的離婚協議過來諮詢我:“魏律師我們都達成離婚協議了,他又反悔了,我該怎麼辦?這離婚協議還有效嗎??”弄得當事人很是被動。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見如上述情形,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為什麼無效呢,當事人簽訂的是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離婚的條件未成就,當然財產分割協議也就無從談起了。

那麼,特別是對於無過錯方的當事人來説,應該如何在離婚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何遏制對方的出爾反爾呢?

以我們團隊代理的一起非訴訟離婚案件為例,介紹一下操作方法:在雙方初步有離婚意向時,特別是過錯方剛被發現過錯時,財產分割問題還是比較好談判的,在這期間過錯方還是願意向無過錯方補償的,但是這時雙方不應該簽訂離婚協議而是應該簽訂婚內財產約定,因為

男女雙方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並不能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去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經常是有些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後並不辦理離婚手續,更有甚者將離婚協議鎖在抽屜裏好幾年再出來打官司。

所以我們建議簽訂婚內財產約定,並且我們建議要去公證處做公證。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當事人最好籤訂婚內財產約定,並將婚內財產約定公證,這樣即使日後不離婚,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再説婚內財產約定經雙方同意是可以變更的,這樣我們手裏就掌握了主動權。如雙方沒有辦法再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鬧到法庭訴訟離婚,那婚內的財產約定還是有效的,當事人的切實利益還是可以保證的。

第五篇: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程序

1、申請涉外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涉外協議離婚條件

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5、一方為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涉外離婚登記應提交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

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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