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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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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的養成

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的養成

摘要:本文從監獄民警學習行為養成存在的問題及現狀入手,結合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系統地分析了監獄民警學習行為養成的漸進式過程,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思考。

關鍵詞:“需要層次理論”  學習時間、內容、主體、能力、理念   學習行為養成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1968年提出了“需要層次理論”,他認為可以把人的需要分為五個層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愛和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可能有人會認為“需要層次理論”與民警學習行為的養成毫不相干,但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有着一定的內在聯繫。現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從“需要層次理論”談談民警學習行為養成的一些粗淺觀點,不妥之處,請以斧正。

一、 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養成存在的問題

1、“生理的需要”與學習時間之間的矛盾

生理需要即人對食物、空氣、水、休息等的需要①。對監獄民警而言,生理需要主要體現在休息方面。近幾年來,隨着學習型民警隊伍建設活動的深入開展,上級部門對監獄民警的學習考核日益增多,如:“全國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大培訓崗位大練兵”等強制性考核型學習項目。對於此類學習,監獄民警中呈現兩種心態:一種是主動學習型民警,他們積極投身其中,通過認真學習,熟練掌握了各類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開拓了視野,拓寬了知識面,可謂是受益良多。另一種則是被動學習型民警,這類民警大多奮戰在基層一線,他們平日裏要忙於承擔監管和生產的雙重任務,有的時候連睡個好覺的時間都不充裕,又哪來時間進行良好的學習?

2、“安全的需要”與學習內容之間的困惑

安全的需要是人對生命財產的安全、秩序、穩定、免除恐懼和焦慮的需要②。監獄民警的安全需要,主要是針對獄內工作而言。曾經有一位民警在帶班過程中受到過罪犯的無理挑釁,該名罪犯甚至囂張地掐到了他的脖子。有過這段經歷的該民警,也意識到了“向學習要安全”是明智之舉,但具體要學習些什麼、怎麼去學才能確名自己工作時的安全,仍是令他頭疼的事情。雖然歷次的強制性學習都規定了具體的學習內容,但這些內容主要是為了應付考試考核所用,對於平日裏具體而又瑣碎的監管和生產工作需要,指導性其實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説,在滿足了最起碼的休息等生理需要後的監獄民警其實並不排斥學習,出於自身安全需要的考慮,民警也想學習,但究竟應該“學什麼,怎麼學”是一個具體而又現實的問題。

3、“愛和歸屬的需要”與學習主體之間的偏離

愛和歸屬的需要是人要求與他人建立情感聯繫,如結交朋友、追求愛情的需要,隸屬於某一羣體並在羣體中享有地位的需求③。人所住地域與工作環境決定了他的人際交往。由於民警長期工作在偏僻的監獄,與外界社會接觸少,人際交往圈狹窄,導致監獄民警在結交朋友、追求愛情等方面的需要往往具有一定的侷限性。許多監獄民警的人際交往方式要麼是喝酒打牌;要麼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網絡溝通。當然,在這一羣體中能出類拔萃的個體也能享有一定的地位,滿足個人暫時的心理需求,但這種“杯酒論英雄,金錢論輸贏”贏來的尊重不能給人帶來穩定而長久的愉悦心理,在本質上也偏離了馬斯洛“愛和歸屬的需要”的宗旨。

4、“尊重的需要”與學習能力之間的關係

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受到別人尊重的需要,人體驗到自己的力量和價值,以增強信心。這種需要若得不到滿足會使人失去信心併產生自卑心理④。

在實際工作中,尊重與能力之間有一定的關聯。如:學習能力強、實際運用能力高的民警普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體驗到自我實現的價值;而相反,學習能力弱、實際運用能力低的民警則難以實現尊重的需要。如:有一位年輕民警,因缺乏工作經驗導致能力欠缺,常被監區領導批評,於是經常鬱郁鬱寡歡,覺得在監區,自己很不受尊重,在單位缺乏歸屬感。有一次,他遵照領導的工作安排要帶兩名罪犯出監房看病。值班室民警以他報告程序不合規範為由,要他請監區領導簽字後才能放行。分管改造的監區領導接到彙報後,急忙抽空趕來簽完字,並當着所有人的面向這位年輕民警吼道:“虧你還是本科畢業生,連這點小事都做不好!”年輕民警在憤懣難平的同時感受到了極強的挫敗感,“尊重的需要”當然無法實現。

5、“自我實現的需要”與學習理念之間的矛盾

“自我實現的需要”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發揮自己的潛能,不斷完善自己,實現自己理想的需要⑤。

在工作中,絕大部分民警都希望能最大限度發揮自己的潛能,不斷完善自已,實現自己的理想,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但事實上,很多民警的“理想”往往會演變成“空想”。究其原因,筆者認為,這於民警個人平時的學習理念具有一定的關聯。長期以來,為提高監獄民警素質與能力,監獄系統曾先後組織了各類學習培訓活動。但在這些活動中,有相當一部分民警的學習理念出現了偏差。他們錯誤地認為,現在的監獄工作簡單,學與不學一個樣,只要“管得住人、跑不了人”就是好民警;直到發生問題進行責任追究時,他們才會感歎 “怎麼還有這個規定,什麼時侯定的,我怎麼一點都不知道”。

二、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養成存在的問題分析

1、監獄績效考核的影響

監獄工作是民警的主戰場,監獄工作的特殊性使監獄民警、特別是基層一線民警時常感到重擔壓身,他們承擔了雙重任務以及上級對下級“兩手都硬”的雙向性考核。每天疲於應付獄內各類繁雜、瑣碎事務的一線民警,時常感到晚上睡不了踏實覺,他們唯恐自己責任範圍內的罪犯在自己休息的時間內出事——“24小時的責任”在監獄民警嘴邊絕對不會是一句空話。在正常的休息時間內都要想着監管安全的民警,公休假無疑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享受。試想,在類似休息等生理需求都得不到滿足的前提下,民警的學習行為又如何能夠養成。

2、監獄執法環境的影響

好的執法環境,可以給監獄民警,特別是基層一線民警帶來安全感,能夠滿足監獄民警執法安全的需要。但在現實工作中,監獄民警,特別是一線民警卻越來越沒有安全感,導致監獄民警“安全的需要”缺失,從而也導致監獄民警對“學什麼”感到困惑。通過調查發現,現在監獄民警“安全需要”的缺失主要來自兩大方面:一是來自於罪犯襲警的不安全感。隨着罪犯犯罪構成的複雜化,罪犯襲警現象已日益增多。二是當前的執法體系導致的不安全感。如:影響全國的呼和浩特二監罪犯脱逃案發生後,上至監獄長下至普通民警被判實刑;重慶某監獄因罪犯脱逃,基層帶班民警被逮捕;廣東某監獄兩罪犯鬥毆致一罪犯死亡後,現場帶班民警被判刑。這些不可預見的安全威脅正日益導致基層民警“安全需要”的缺失。

筆者認為,這種現象正是由目前苛刻的執法體系導致的。從近幾年監獄發生案件的處置方式來看,監獄部門被問責的現象越來越多。就這一現象,筆者認為,倘若因民警個人受賄、體罰虐待罪犯等行為受到問責甚至刑事追究,那屬咎由自取;但如若將不可預見的安全隱患導致的罪犯脱逃、死亡等事故完全歸罪於民警的瀆職行為,則嚴重危及了其安全感,使得監獄民警在遇到獄內突發性問題時無所適從,不管不行,對於怎麼去管,又感到很困惑,導致自身安全感越來越低。

3、監獄佈局現狀的影響

監獄單位一般地處偏僻,監獄工作要求民警要有耐得住寂寞、甘於奉獻的精神,這些客觀存在的要求必然影響到監獄民警的正常的人際交往,而較為封閉的工作環境和狹窄的人際交往圈容易讓人產生焦慮煩躁、壓抑苦悶等負性情緒,在這一情緒的引導下,監獄民警很難實現“愛和歸屬的需要”。有不少監獄民警抱怨,來監獄工作後就與以往的許多同學失去了聯繫,現在彷彿生活在真空中,偶爾再與同學交往時,明顯地感到與昔日同學的思維方式、生活行為方式脱節;於是,自己落伍了快要被淘汰了的自卑之感油然而生。

4、民警專業知識結構的影響

當前,監獄民警的專業知識結構可謂是五花八門,且大多處於原所學專業與監獄實際工作不挨邊,監獄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自己原本就沒學過,只能在實際工作中邊實踐邊學習邊總結,工作起來感到非常吃力。據統計,某監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民警不足2%,具有獄政管理專業知識的民警不足10%,試想,一個不知法、不懂法的民警,如不加強業務學習怎麼去對別人執法?怎麼能實現安全的需要?一個不知管理程序、不懂管理原理的民警,怎麼去管理別人?又怎麼能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

三、從“需要層次理論”談民警學習行為養成的對策思考

1、結合實際,從“生理的需要”入手,解決民警“為什麼學”的問題

談起學習,人人都懂得“學海無涯;學無止境”;“活到老,學到老”的道理。但每次開展學習活動時,還是會有許多民警會自問:我為什麼要學習?我學了又怎麼樣?學了還不是照舊幹我的老本行。既然學與不學一個樣,又何必去學。於是,學習自然就成了流於形式地走過場,學習效果當然無從談起。“思而不學則怠”,長久以往,民警的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也就難以提高。特別是在當前,隨着監獄的發展,現代化辦公程序與設備逐漸在工作中得到使用,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有的民警卻不願學習現代化辦公系統的操作與運用,仍喜歡沿襲原始的手工操作方法導致工作效率低,休息時間得不到保障。再如,現在監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越來越多,有的民警平時不通過學習去掌握瞭解,一旦遇到問題需要依法依規處置時,則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找相關知識,影響辦事效率。

2、深入調研,從“安全的需要”入手,解決民警“學什麼”的問題

隨着監獄在押犯文化結構的變化,以及監獄普法教育工作的開展,罪犯強調權益、迴避義務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加上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對罪犯權益保障的高談闊論,致使當前只要提到監獄的有關權益問題,談得多的都是如何保護罪犯服刑期間的權益;而涉及到監獄民警的執法權益卻往往避而不談。在實際監管工作中罪犯氣焰囂張的現象層出不窮,如:頂撞民警、故意激化矛盾,甚至毆打民警等等;再則,上級領導對一線管理民警的“嚴格依法、科學、文明管理”;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要求,導致了一線管理民警怕管事、不管事,甚至會出現少數民警在不違反大原則的前提下向罪犯妥協的局面。因此,在現實的監管工作環境下,應當正確指導民警學習什麼,才能建立起監獄民警合法權益保障機制,才能實現民警安全的需要。

3、轉變理念,從“愛和歸屬的需要”入手,解決民警“怎麼學”的問題

一是轉變學習理念,解決好民警主動學習與被動學習的問題。學習理念決定民警的學習態度,學習態度決定學習效率的高低。對於學習,民警往往存在兩種錯誤認識:一種是學習無用論理念;另一種是為了應付考試的學習理念。這兩種錯誤認識,導致大多數民警學習均處於被動狀態,學習效果當然不理想。要扭轉這一現狀,就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引導,切實轉變民警的學習理念,增強民警學習的主動性,要使民警深刻認識到,學習是為自己學,是為了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學;不學習就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求,不學習就跟不上監獄工作發展的需求。

二是轉變學習模式,解決好民警個體自學與羣體培訓的問題。在民警個體自學方面,要有的放失,結合自身專業知識的不足,堅持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逐步提高自學的效果,實現學習目的。在羣體培訓方面,要改變以往民警普遍輪訓制,實行選拔培訓制,要把培訓學習當作對民警的一種福利待遇、一種激勵機制來謀劃,以提高民警參與學習的榮譽感。

三是轉變學習考核,解決好民警學與不學一個樣的問題。嚴格的考核機制是保障學習效果、解決學與不學的重要舉措。如:某監獄為確保學習效果,實現培訓目的,規定對參訓民警進行實踐與理論雙重現場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民警,給予民警津貼及獎金係數下降20%的規定,並繼續進行培訓;對繼續培訓考試中再次不及格的民警,津貼及獎金係數下降40%,並予以全監通報。此舉,對全監民警振動很大,民警原有的“學與不學一個樣”的思維模式得到了有效改觀。

4、優化條件,從“‘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入手,解決民警“學習環境”的問題

一是優化民警專業知識結構,把好民警“入口”關。筆者認為,合理化的民警專業知識結構,有助於提高監獄民警隊伍的整體建設,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例如,當監獄實際工作中遇到一個新生事件所涉及到的專業知識時,具有該專業知識的民警可以召開研討會,相互學習,相互提高,為監獄解決實際問題出謀劃策。而相反,則無力形成羣體學習的氣氛。因此,筆者認為,隨着監獄職能的逐步純化,應結合監獄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把民警的“入口”關,實現監獄急需的法律專業、獄政管理專業、教育學專業、心理學等專業的民警比例與其他專業民警的比例的合理化配置。

二是優化執法條件,構建完善的監獄執法體系。首先要完善監獄法律法規,構建監獄刑罰執行制度體系其次要規範執法條件,完善執法程序,構建刑罰執行監督體系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與制度相配套的執行程序。一套完善的監獄執法體系,可以確保基層民警做到有章可循,以切實提高民警執法的安全感。

三是優化監獄佈局,創建民警良好的社會關係與社交能力。通過實行監獄佈局調整,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民警的工作環境與社會交往能力。因此,加快監獄向城市、城鎮、交通幹線調整轉移,逐步實現監獄佈局的合理化,確保民警也有條件較好地享用社會資源,以利於民警良好社會關係的構建,實現“愛和歸屬的需要”;同時,通過獲得羣體成員良好的社會評價滿足“尊重的需要”,以促使監獄民警向最高境界——“自我實現的需要”層面邁進。

四是純化監獄職能,完善監獄工作績效考核機制。純化監獄職能,必然要建立監獄執法經費動態全額保障體制,即: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改革經費預算標準,建立穩定的監獄經費長效保障體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理清監管與生產之間的關係,也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監獄工作績效考核機制,才能確保民警的學習時間,真正把學習情況納入監獄工作整體實行一體化考核。

馬斯洛認為,只有當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或部分滿足之後,較高層次的需要才會出現。根據這一觀點,監獄民警在“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以及“愛和歸屬的需要”得到全部或部分滿足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才會出現。要實現後兩種需要,本質上還是需要依靠學習來達到的。如:嫻熟的業務工作能力;良好的個人綜合素質;調處罪犯之間矛盾衝突的能力;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等等;這些無疑都需要通過民警個人的自主學習獲取。特別是“自我實現的需要”,它屬於人類最高層次的需要,在歷經了前面四個層次的漸進式過程到達這一最高層面時,民警的學習行為將會是主動而又積極的,他們通過不斷地學習,養成良好的學習行為習慣,形成學習—工作—生活—學習的良性循環,在這一良性循環過程當中不斷地充實自己、完善自己,實現“自我實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