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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精品多篇)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33W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崗位設置 篇二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章 人事爭議處理 篇四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佈的重大意義 篇五

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於5月15日正式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從國家法規層面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條例》的頒佈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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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沿革 篇六

1949~1989年,幹部人事制度的發展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1、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的幹部制度。此後,在學習蘇聯幹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的幹部制度。

2、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期間,幹部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和損失。建國後17年的幹部工作被否定,各項幹部制度被廢止,給幹部管理造成了嚴重混亂。

3、1976年10月以後,幹部制度進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階段。首先恢復建立了各級、各部門的幹部管理機構,接着在幹部管理、選拔、任用、考核、獎懲、離休、退休、培訓、工資、迴避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實行幹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幹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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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七

一、用人申請

1.用人部門根據本部門用人需求情況,填寫《用人申請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據崗位配置,核實是否需求,確認有無內部橫向調職的可能性後,寫出複核意見,並上報總經理審批。

3.總經理審批後,行政人事部按用人需求實施招聘。

4.新增用人崗位,用人部門填寫《增崗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新增崗位編制、新增崗位職責描述和增設新崗的理由,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5.崗位需增設新編,用人部門填寫《增編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增編理由、增編數量等,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二、招聘

1.招聘準備。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需求,擬定《招聘簡章》,內容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要求、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公司待遇,以及其它要求。

2.確定招聘渠道。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崗位人員要求特點,確定招聘渠道,選擇科學有效的招聘辦法。

3.招聘接待。招聘接待由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根據應聘人員的自身素質、求職意向等進行初次篩選,確定招聘意向崗位合適人選,並上報行政人事部經理。求職人員需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

4.確定初試人選。行政人事部經理根據應聘人員條件,確定初試的人員以及初試時間、地點,人資專員通知應聘人進行初試。

5.初試。初試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從應聘者的形象儀表、語言表達、求職動機、工作經歷、前職表現、受訓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衡量,確定複試人選,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

6.複試。應聘各部室普通工作人員的複試,由各部室經理負責,主要從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經驗等幾方面進行考評,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應聘部門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進行復試。

三、七天試崗

1.試崗審批。求職人員經初試、複試合格,還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上崗試用。

2.試崗通知。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試崗通知,要求試崗人員攜帶相關資料辦理試崗手續。試崗人員需交納本人身份證、户口本、學歷證明覆印件各一張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同時攜帶本人户口本、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生產工人入職前要求提供縣級以上(含)衞生防疫部門檢驗的健康證明。

3.到職確定。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為試崗人員辦理試崗手續,填寫《到職通知單》和《備品領用通知單》,並經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和財務經理簽字確認。

4.七天考評(即周測評):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技能水平等要進行綜合測評,填寫周測評表。

5.周測評合格,行政人事部下發《薪金通知單》,報送財務部。

6.試崗時間是七天。7天試崗本人感覺不勝任或考評不合格被辭退的,無薪資。

四、背景調查

試崗期內,行政人事部對擬聘人員身份、履歷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部門經理、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員等重要崗位的擬聘人員,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直屬領導要深入到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進行調查和家訪,瞭解其家庭生活環境,以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狀態等,並填寫《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確認,上報總經理簽字審批。

五、擔保

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等與公司物資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重要崗位以及户口在外地的求職人員,必須經過擔保,方可入職。擔保人須持有本地户口和正式工作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並和被擔保人一同簽署《特殊崗位擔保書》。

六、上崗培訓

試崗人員在試崗期間,行政人事部和職能部門將對其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業務技能等知識的培訓。具體安排如下:

(1)行政人事部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崗位描述、行為標準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初步的考試測評。

(2)部門經理安排相應負責人對新進員工進行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簡單測評。

七、正式試用

1.新進員工通過7天試崗,經考評合格正式試用。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時間從七天試崗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2.試用期工資執行公司《試用期工資管理規定》。

3.對於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高於擬聘崗位要求,並且有相同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特殊優秀人才,經七天試崗考核成績特別優異的,可免於試用,但需經總經理審批。

八、轉正考核

1.員工在試用期間,所在部門要對其日常工作表現進行跟蹤考評,並填寫《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試用員工試用期滿前,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還須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知識的深入測評;行政人事部負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行為標準等知識的深入測評。

4.根據周測評、月測評的考核結果,員工成績優秀,表現良好,能夠掌握勝任本職工作,可免一個月試用期。

5.員工在第一個月試用期內考試測評未能通過,但通過日常表現跟蹤測評考核,有發展潛力,可以繼續試用一個月。如果第二個月仍不合格,可辭退。

6.經考核合格的試用期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九、錄入存檔

1.對於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行政人事部要為其建立健全的員工檔案,分別建立員工電子檔案和書面檔案。

2.員工書面檔案包括《應聘人員登記表》、《新進員工到職單》、《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特殊崗位擔保書》、《試用員工跟蹤考核周測評表》、《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員工轉正申請表》、《晉級申請表》、培訓考核試卷、轉正考核試卷、《勞動合同》、獎罰檔案等有關資料。

3.員工檔案的錄入由人資專員負責。

十、調配

1.公司根據員工的自身素質、工作表現及能力,為其選擇適合發展的平台,給予合適的崗位變動或職位調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及部門。

2.員工崗位或職位發生變動時,需填寫《崗位調動單》。員工原部門經理簽署意見,擬調入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進行審核,並報總經理審批。

2.職務晉升。員工職務晉升填寫《員工晉級申請表》,由總經理簽字審批。晉升後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期滿後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考核,報行政人事部和總經理審批。

3.平調。員工在同一級別的崗位間進行調動,需填寫《崗位調動單》。新崗試用期為一個月,在公司工作滿三年或者有從事新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可免於試用。員工崗位變動需總經理審批。

4.降職。降職員工填寫《崗位調動單》。降職員工可免於新崗試用,直接發放新崗位轉正工資。

5.崗位交接。經調整後,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填寫《工作交接清單》,並上報工作交接書面説明,由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監督交接,辦妥移交手續方可就任新職。

6.工資變動。單純工資變動,需填寫《工資變動審批表》,經所在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工資從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執行。

十一、外培

1.由公司出資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培訓前需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

2.員工接受培訓後,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不得提前辭職。

3.接受培訓員工因特殊情況辭職,必須符合協議中的相關規定,經公司同意後方可離職。

4.未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擅自離職,公司將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離職

1.員工離職分三種:自行請辭、解聘離職、被公司辭退。

2.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無薪資待遇,同時公司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

3.離職申請。員工自行請辭,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離職申請,説明原因,並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到行政人事部。

4.離職面談。對於自行請辭的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經理要與其進行離職面談,記錄原因,寫出意見。部門經理級人員和公司高管人員離職,須經總經理做離職面談。面談應深入瞭解員工離職原因,對績效良好、德才兼備的員工應努力挽留;對去意已決的員工,要重點了解其工作進展情況和日常工作流程等,並審查其瞭解公司機密的程度,以便於公司採取相應的離職應對辦法。

5.離職審批。員工離職需填寫《離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簽字審批。

6.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離職員工本人、接任人、部門經理等共同辦理,離職員工要出具書面《工作交接説明》,詳細描述工作職責、日常工作流程、正在進行的工作事項、未完成工作事項、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方法、工作備品用品的存放使用等等,接任人、部門經理要簽字確認。《工作交接説明》一式三份,接任人一份,員工所在部門備存一份,上報行政人事部一份。

7.辦理離職。離職員工須按《離職交接清單》,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進行簽字確認;財務部負責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培訓費用狀況等進行審核;行政人事部負責計算員工當月出勤天數、收回《員工手冊》、審核離職員工接受培訓狀況等;後勤部負責為員工辦理退宿。

8.離職通知。行政人事部要進行離職員工登記,並於每月15日之前將《員工離職通知單》報送公司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依據。員工擅自離職,各部門經理要在第一時間知會行政人事部,未辦理離職手續人員工資不予發放。

9.薪資核算。離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上月薪資。若對公司物資財產和社會聲譽造成損害,應給予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經濟補償從該離職員工工資中扣除。被公司開除人員、擅自離職人員無薪資。

10.離職歸檔。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須將其個人檔案及離職相關資料一同存入離職員工檔案中。離職員工檔案一般在公司繼續存放三年後銷燬。

11.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各項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開具《行李放行通知書》,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通知書》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當班保安在《行李放行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後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八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並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鈎。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並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髒、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係。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並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於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於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範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製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衞生部聯合發佈關於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衞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核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佈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後的第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台。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