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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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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版版)

關於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讀如下:

不動產登記依申請進行

實施細則在總則中明確,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併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對於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該如何核發產權證,實施細則説,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此外,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實施細則表示,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應提供身份證明

城市中,共同擁有不動產的並非少數,同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擁有不動產,實施細則對共有不動產的處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如何申請不動產登記均做出了明確規定。

就不動產如何處分,實施細則説,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實施細則説,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户口簿、有關監護關係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實施細則表示,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係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實施細則明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根據實施細則的要求,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業主可對小區內道路綠地等進行登記

眼下,城市居民購買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個個小區內,讓廣大業主困惑的.是,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對此,實施細則第36條明確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併轉讓。”

不動產登記機構要進行實地查看

當事人提交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怎樣辦理登記?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除了進行資料審查,包括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託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等外,不動產登記機構還將對不動產所在地進行實地查看。

實施細則稱,如果是首次登記,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如果是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則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築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要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等。

實施細則提出,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等5種情形在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情況下,還要進行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告。

實施細則説,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徵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但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對於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不動產,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核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

對於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等,實施細則明確表示,這些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

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實施細則特別提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交易機構。

實施細則明確,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

對於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查詢申請,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同時,查詢人可以查閲、抄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此外,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並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但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實施細則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實施細則説,按照保守國家祕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將受罰

實施細則用一整章的篇幅,對違反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範。

實施細則説,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實施細則規定,除依法給予處分外,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實施細則的情形包括,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擅自複製、篡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複製登記資料;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

如果當事人採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採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的;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實施細則説,出現上述一種行為,則可認定當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説,實施細則施行前即今年1月1日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同時,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5年6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