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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工作指引(試行)

欄目: 經貿招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19W

區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工作指引(試行)

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工作指引(試行)

(徵求意見稿)

貫徹落實國有、省、市關於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部署,推動“放管服”改革向縱深發展,根據《佛山市工業建設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通過逐步建立“標準地”制度,創新工業用地供地方式,加速工業建設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落地投產,結合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和我區工作實際,制訂本指引。

第一條 總體要求

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以“標準地”制度作為深化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優化企業投資環境,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 定義

“標準地”是指在完成區域評估基礎上,帶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環保要求、畝均税收、產業方向、安全生產要求等基本指標進行出讓的工業用途國有建設用地。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標準地”供應適用於具有連片開發條件的重點區域的工業用地供應,重點區域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發展理念主題產業園、村級工業園等產業聚集區,以國有建設用地為主,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實施。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配置。通過明晰土地出讓標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

堅持標準化管理。對條件成熟的區域實施綜合評估,降低企業開發成本;建立合理的用地控制指標,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條 區域評估

區土地儲備發展中心會各鎮(街道)土地發展中心對具備開發條件的“標準地”開展區域評估。屬於鎮街存量儲備的土地由屬地鎮街負責具體區域評估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對區域綜合評估成果進行審查把關,確保評估成果切實可用,避免企業取得土地後進行二次評估。區域評估成果應免費提供給土地競買人,建設單位取得土地後可憑區域評估成果簡化開發、建設、投產的各項評價評估環節。

第六條 用地控制標準

用地控制指標是指“標準地”項目出讓時設定的開發建設和經濟產出標準,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能耗標準、税收標準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工業用地指導性指標,結合我區產業定位、城鄉規劃和區域評估要求,建立符合我區實際的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標準。

第七條 規範招商審查機制

根據我區相關招商決策機制,在審議工業項目招商評審時,應將“標準地”所涉及的開發建設和經濟產出標準一併提交審議。經審議通過的“標準”應作為公開招拍掛文件,在土地出讓時一併對外公示。經招商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標準地”方可實施供應。

第八條 土地供應要求

嚴格落實“淨地”出讓,擬出讓“標準地”應權屬清晰、無法律經濟糾紛,落實“三通一平”的宗地交付標準,具備施工開發條件。土地儲備單位或工業園區按現行規定提出土地出讓申請,市自然資源局**分局按規定開展地價評估、組織編制“標準地”出讓方案,報區土地交易協調監督組審核並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由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公開交易出讓。

第九條 信用管理

“標準地”實施公開交易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競買申請人的誠信情況進行審查,申請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申請人及其控股股東不得參與競買活動:

(一)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二)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三)因用地者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閒置、尚未處理完畢的土地使用權人;

(四)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入《啟動執行聯動機制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內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列入**區違法建設失信聯合懲戒管理的對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解釋權和有效期

本指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促進局、市自然資源局**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印發實施文件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