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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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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文件

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議事規則

洞農發[2021] 號

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議事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管理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議事規則》已經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2021年5月11日

中共洞口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議事規則

為切實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進一步規範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議事程序和辦法,促進議事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一章 議事機構

第一條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在縣委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統籌推進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二條領導小組設組長、副組長,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組成成員由縣委及其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三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貫徹執行領導小組決策部署,在領導小組授權下履行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

第二章 議事原則

第四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 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堅決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相關決策部署。

第五條堅持科學、民主、依法議事決策。研究重大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審議重要事項、出台重要文件,應充分調查研究,充分徵求和吸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確保議事決策事項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符合本地區實際。

第六條堅持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進程。

第三章 議事範圍

第七條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和市委農村工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第八條研究全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特別是實施鄉 村振興戰略重大布局、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主要內容:

1.縣委、縣政府關於農業農村發展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性文件和中長期計劃、規劃;

2.全縣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和投資事項計劃安排及執行情況;

3.全縣上年度縣本級農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預算計劃安排;

4.全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三農”工作的考核評價、獎懲事項;

5.縣委、縣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呈報的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報告;

6.有關“三農”工作的重要表彰事項;

7.全縣“三農”工作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條按年度聽取全縣農業農村發展和實施鄉村振興 戰略情況彙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彙報。

第十條部署全縣“三農”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確定考核等次,研究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研究縣委交辦的其他農業農村重要事項。

第四章 議事準備

第十二條議題收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成員單位收集議題。

第十三條議題確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彙總議題後, 擬訂會議方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報領導小組副組長、組長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審定的會議方案,通知議題承辦單位準備材料。

第十四條會務準備。議題承辦單位對報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事項做好充分準備,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必須廣泛徵求意見,會前協商一致,形成較為成熟的意見。會務等其他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政策文件,會前書面徵求成員單位意見,並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會上印製審議稿,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五章 議事程序

第十六條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定期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專題會議,由涉及工作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

第十七條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由組長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組長委託副組長召集並主持;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原則上由組長或委託副組長召集並主持。經組長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可召集並主持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會議,協調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會。

第十九條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研究事項,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由議題提出單位作簡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彙報材料的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建議;

2.出席人員就議題發表意見;

3.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出席會議人員和列席人員對會議討論的具體情況和決定事項未經批准公開前,不得對外泄露。

第六章 議定事項落實

第二十一條領導小組制發的文件、會議紀要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組長或其委託的副組長簽發。

第二十二條會議紀要印發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單位,根據會議內容,報送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會議議定事項,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實。辦理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彙總辦理結果,並向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報告、向成員單位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 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