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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安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工作會商機制

欄目: 公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88K

為深入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精神,進一步推進交通、公安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切實抓好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會商機制:

交通、公安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工作會商機制

一、會商原則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聯合治超的各項工作規定和工作部署。

2、堅持突出工作重點,規範執法流程,構建嚴密治超網絡。

3、增強聯合治超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前瞻性。

二、會商內容

1、研究聯合治超工作的方案、措施,整合執法資源,凝聚執法合力,實現優勢互補,提高執法效能。

2、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明確各自職責和任務,通報重要事項和重點工作。

3、加強車輛信息、執法信息交換、共享和融合,以科技強化執法能力,破解執法難題,提高治超執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3、研究解決聯合治超安全防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會商形式

每月的月初會商一次,如遇專項行動或臨時性工作可隨時召開會議進行會商。

五、落實公安交警駐超限站聯合執法

按照要求,超限站派駐交警警力3-7人,開展治超聯合執法。

六、聯合執法程序

對於經超限站檢測或流動聯合執法查扣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1、現場確定駕駛人的,由交警執法人員2小時內錄入交警違法信息系統,上限處罰。

2、駕駛人逃離現場致使無法確定駕駛人的,由交通執法人員2小時內將車輛超限信息錄入全省治超四級聯網系統,按規定處罰。

3、發現非法改裝的,按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

4、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抄告相關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對堵塞交通、強行衝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所有違法違規行為全部處罰完畢,由交通執法部門負責卸載後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