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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重點摘要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65W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次修改力度大、涉及條文多,修改條文共42條,修正後共有7章119條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

安全生產法的重點摘要

一、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新安法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加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利於強化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核心作用,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系統治理,明確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向好的決定因素。進一步突出強調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二、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法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責任到人”。既要盯住負責人,也應“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一把手”職責中首次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構建雙重預防機制

新安法要求企業應構建雙重預防機制,雙重預防機制被正式寫入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其中,第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第二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第四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這表明,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長期開展下去,而且必須要認真、規範、科學地開展下去,這將是企業管控風險、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機制。

四、落實“三管三必須”

權責分明!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明確了“三管三必須”的新格局。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明確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我們講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這在企業裏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職責,負一定的責任。我給大家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企業總部,董事長和總經理是主要負責人,那麼他就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但是還有很多副職,比如很多副總經理,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要負責任。下屬企業裏面,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的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如果下屬企業裏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就是我們説的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説到生產,我們很多企業裏面都有管生產的副總經理,這個副總經理不能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以後,管生產的是要負責任的,這就是“三管三必須”的核心要義。

五、違法將更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例如危險作業罪,對妨害安全裝置類、拒不改正類、擅自從事類的三類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將依法追究危險作業罪的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相應增加兩款,即第三、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按要求投保“安責險”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全面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

全面重罰不履職的負責人、從業人員和事故單位,按日連續處罰,甚至關閉不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大處罰力度是新安全生產法的一大特點。

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根據事故性質,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八、加大對從業人員關懷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九、違法信息各部門聯通公開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採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十、對平台經濟人員的安全保障

加大對平台經濟從業人員的安全保障。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目前,我國各類功能區的規模和質量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成為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各類功能區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難題,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各類功能區監管體制不夠健全、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條塊交叉、職責不清、監管薄弱等突出問題。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