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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問題總結與展望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9.72K

回望近十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業務水平一直都處於平穩發展期,而在反洗錢工作方面卻面臨着日益嚴峻的挑戰。本文旨在於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成因進行分析,從構建一套基於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控五要素的反洗錢內控體系從入手,提出解決對策。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特點與未來發展進行展望。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問題總結與展望

1.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基層高管同時分管反洗錢和業務條線

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架構的頂層設計中明確了董事會的反洗錢工作職責,董事會也在總公司高管層中明確了一名反洗錢合規責任人,通常由總公司分管風險(法律)合規部的行領導擔任。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較為明確,在總公司層面基本達到了反洗錢和業務條線“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的內控要求。“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的實質是內部牽制,旨在預防與及時發現在履行職責時發生的錯誤或舞弊行為。“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應貫穿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始終,成為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應當分離的不相容職務包括以下六種: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業務執行與決策審批;業務執行與審核監督;會計記錄與業務執行;業務執行與財產保管;財產保管與會計記錄。反洗錢與業務條線屬於以上六種情況中的“業務執行與審核監督”,這兩項工作不應由一人負責,應該分配給兩人或兩名以上人員承擔,以便相互監督、相互制約。貫徹“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的內控要求可以降低錯誤和不當行為引發的風險。但具體到基層,因受考核辦法、管理理念、人員數量等多重因素影響,一些三、四級機構存在領導班子成員分工不夠明確的問題,反洗錢分管領導(通常由風險合規分管副職擔任)往往需同時分管其他業務條線。在四級機構,因機構規模小,通常僅有一名負責人,不配備副職,上級下達的業績考核指標、風險合規指標只能由該負責人負責,導致反洗錢的“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得不到落實。

1.2反洗錢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金融機構雖然對直屬機構風險(法律)合規部門的職責範圍進行了界定,但未明確風險合規工作如何分解至部門中的員工。允許“一崗全才”(即反洗錢合規崗身兼數職),還是必須“專崗專才”(即反洗錢合規崗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決定權掌握在各直屬機構手中。金融機構存在“一崗全才”的狀況,一人通常需同時負責多項工作。同時,一些基層反洗錢合規崗位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反洗錢合規崗位人員缺乏充足時間學習反洗錢知識,更無暇顧及轄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檢查,導致其專業素養不高、責任心缺乏。上述人員配備問題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效果。

1.3客户身份識別數據的總體質量不高

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數據的總體質量仍然欠佳,存在補錄的數據不合規的問題。部分機構在存量客户信息的補錄過程中存在畏難情緒,未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補錄的信息存在不規範、不準確的問題。在個人客户身份持續識別方面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如身份證到期日與核心系統留存的影像資料不符,職業信息與崗位信息不一致,甚至出現職業信息為“學生”、崗位信息為“生產操作人員”之類前後矛盾的不合規錄入。

1.4未真正落實反洗錢全員性義務要求

金融機構從總公司到分支機構的反洗錢領導小組雖然包含了牽頭部門風險(法律)合規部、運營管理部以及業務管理部等條線業務部門,但在實際反洗錢職責的履行過程中,主要由風險(法律)合規部和運營管理部兩部門承擔反洗錢日常管理工作,存在業務條線部門反洗錢意識薄弱的問題。分支機構大量的反洗錢日常工作由業務管理部管轄的前台承擔。作為反洗錢工作的主力軍,分支機構前台崗位屬於操作類崗位序列。在這個崗位序列上,部分機構存在未就反洗錢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機制而導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前台開展反洗錢工作積極性的問題。一些分支機構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仍存在偏頗。例如,有機構過分強調反洗錢工作對業務工作的負面影響,把反洗錢工作當作額外負擔;有機構認為洗錢風險比較有限,個別機構認為洗錢風險主要集中在銀行大額理財交易和壽險公司大額壽險交易等,財險公司洗錢風險較低,花大氣力防範有限的風險得不償失。

1.5業務系統未能有效支撐反洗錢工作

根據風險控制和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識別、客户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客户洗錢風險評級。上述四項工作是一個動態的循環流程,起於客户身份識別,經客户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客户洗錢風險評級後再次回到客户身份識別。這其中,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客户洗錢風險評級這兩項工作最能反映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內容。一些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尚停留在靜態階段,未將其理解為一個循環流程,尚未認識到反洗錢內控不僅是制度、措施、程序與方法等靜態形式,而且是利用這些靜態形式對相關風險進行防控、管理與糾正的動態過程。

1.6反洗錢內部審計與檢查存在盲區

隨着金融機構線上業務產品佔比的日益提高,客户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工作內容已不侷限於客户到前台辦理業務時獲取的信息,更多信息依賴於業務部門在提供非櫃面產品服務時獲取,各業務條線部門在反洗錢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金融機構存在對業務部門反洗錢內部審計檢查頻次較低的問題,這導致不能及時發現產品與流程的缺陷,洗錢風險仍然較高。風險(法律)合規部與審計部按慣例會將內部審計與檢查的對象侷限於運營管理條線,業務條線部門反而成為反洗錢內部審計與檢查的一個盲區。

2.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問題的成因

2.1管理機制不完善

在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工作通常由分支機構風險分管領導負責,而在風險、業務條線是否可由同一人兼管的問題上,在總公司層面尚未取得統一,甚至在不同部門的發文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條款,這也是造成基層班子存在交叉分工的原因之一。部分金融機構對分管風險條線的副職設置了“洗錢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操作風險與案防管理”考核指標,對分管運營條線的副職設置了“反洗錢執行情況”的考核指標,而對分管其他業務條線的副職未設置任何反洗錢考核指標。

2.2信息傳達不暢通

信息與溝通是內控的五要素之一。金融機構內控信息的傳遞尚未實現有效協調和統一,反洗錢系統未能有效實現信息對接,各業務系統客户信息因管理、技術等原因無法共享,影響了反洗錢內控工作效果。

2.3內控管理文化尚未建立

控制環境是內控的首項要素,對內控管理的水平與效果有重大影響。當前,金融機構高管層已為本行的企業文化、價值理念完成了頂層設計與建構,但普通員工的愛崗心與責任心、對本行聲譽的維護意識還沒有得到充分調動,如果不能把內控管理文化從上到下貫徹到每位員工的思想中,內控的作用很難得到真正發揮。為適應戰略轉型需要,各金融機構近年來有針對性地加大人才招聘力度,優化人員隊伍質量和結構。隨着總公司以外地區機構數量的上升和招聘人員來源的多樣化,總公司對全機構內控管理的難度逐年加大。通過內控合規文化宣傳、合規文化教育培訓、內控合規文化會議、內控合規巡講、內控合規知識競賽、內控合規標兵評選等活動全方位擴大內控管理文化的影響力,在內控管理文化的建設上加強創新,這些規劃可為金融機構未來的經營與發展積累強有力的內控管理文化資源。

3.解決對策

金融機構可以從組織架構與管理體系、人員配備與專業素質、全員性義務要求、制度流程管理與系統建設、內部審計與檢查、考核與分支機構管理、反洗錢保密管理、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合作等方面加以強化,構建一套以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控五要素為核心的反洗錢內控體系。

構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可以增強反洗錢監管的能力。通過強化業務操作規範,減少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降低信用安全風險。同時也有助於完善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數據庫,通過客户身份的識別機制、大額與可疑交易的報告機制等加強風險防範,在業務發展中有效防範洗錢風險、降低洗錢帶來的破壞性危害,使自身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根據監管的導向與金融機構工作實際需求,金融機構可以借鑑同業管理經驗,儘快實現反洗錢內控的集中化處理,充實反洗錢專業人員隊伍,採取“總集中”的管理模式,即總機構反洗錢管理中心負責集中處理全機構案例,各營業網點不再負責案例的分析、報送和排除。反洗錢內控集中化處理有利於統一標準,保證案例處理的質量;有利於縮短反洗錢管理半徑,保證案例處理的時效性;有利於反洗錢專業人才培養,提升反洗錢管理水平。

反洗錢內控集中化處理的具體舉措包括:

第一,總公司反洗錢管理中心集中處理全機構大額與可疑交易數據。各分支機構網點負責客户身份識別、客户洗錢風險評級,配合總公司反洗錢管理中心開展反洗錢盡職調查,手工新增系統未能抓取的可疑交易報告,上報前台發現的可疑交易線索等。

第二,反洗錢管理中心配備反洗錢監測、反欺詐監測系統,客户信息、憑證影像、國際結算、信用卡交易等查詢系統,用系統化的技術平台滿足監測分析與查詢管理需要,監控全公司所有交易對手與資金交易流向。

4.總結與展望

為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4月15日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現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佈實施以來,對預防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隨着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提高,我國反洗錢工作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為進一步督促金融機構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完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辦法》的出台有其必要性。

“反洗錢法是反洗錢制度建設的法治基礎,事關反洗錢制度建設的根本,是反洗錢工作的‘牛鼻子’。”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巢克儉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我國的反洗錢監管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反洗錢法,也包括有關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因此,人民銀行抓緊推動修改反洗錢法的同時,也在通過制定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細化有關規定和要求,從而進一步充實我國反洗錢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辦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出爐的。

4.1保險公司在反洗錢領域的表現與值得關注的現象與特點

近年來,保險市場獲得了長足發展,客户數量、交易金額迅速增長,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很多線上業務普遍具有快捷、便利、非面對面的交易特點,在為普通客户提供高效服務的同時,也逐漸被一些違法資金交易所利用,隱含着較大的洗錢風險。人民銀行對此加大了反洗錢監管力度,檢查表明,保險機構初步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和組織架構,自主開發或引進了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若干問題,如洗錢風險識別和防控能力薄弱、客户身份識別基礎較差、持續盡職調查和可疑交易監測機制滯後等。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有少數機構忽視反洗錢法律底線,對特約商户和線上客户身份識別把關不嚴,可疑交易監測覆蓋不全,成為金融領域反洗錢的明顯風險隱患。人民銀行對檢查發現的此類問題作出了嚴肅處理,最高罰款金額超過6000萬元,是歷年來反洗錢領域的最高罰款紀錄,給全行業敲響了警鐘。我們希望相關查處能夠有力促進保險公司和各類金融機構強化合規意識,最終有利於行業的長遠發展。

4.2我國反洗錢領域與國際接軌情況

隨着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提高,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當前,反洗錢領域的國際標準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佈的《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建議》(2012年發佈,2020年10月更新)。評價一國與國際標準的接軌情況,可以參考FATF等國際反洗錢組織對成員國開展互評估的結果。2018年,FATF委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牽頭組成國際評估組,對中國開展為期一年的互評估。2019年2月,FATF第三十屆第二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

《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認可近年來中國在反洗錢工作方面取得的積極進展,認為中國的反洗錢體系具備良好基礎。報告認為,中國建立了多層次的國家洗錢風險評估體系,制定和實施了國家反洗錢戰略政策。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運行有效。金融業反洗錢監管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反洗錢義務有充分認識。執法部門能夠廣泛獲取金融情報,打擊腐敗、非法集資、販毒等洗錢上游犯罪取得了顯著成效,追繳和沒收犯罪收益達到了較高水平。中國高度重視反恐怖融資工作,對恐怖融資案件開展了有效的調查、起訴和宣判。在國際合作方面具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開展了“天網行動”和“獵狐行動”,從境外追回了大量犯罪資產。

同時,報告指出,中國反洗錢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例如:相對中國金融行業資產的規模,反洗錢處罰力度有待提高;對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監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對洗錢風險及反洗錢義務的認識;法人和法律安排(如民事信託)的受益所有權信息透明度不足;執法部門查處案件、使用金融情報、開展國際合作工作時側重上游犯罪,而相對忽視洗錢犯罪;中國在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定向金融制裁決議方面存在機制缺陷,包括義務主體、資產範圍和義務內容不全面,國內轉發決議機制存在時滯等。

報告建議,中國應拓展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評估信息來源;健全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風險評估,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合規和風險管理水平;完善金融情報中心工作流程,加大對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打擊力度;考慮建立集中統一的受益所有權信息登記系統,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加強司法協助和其他國際合作時效性,完善執行聯合國定向金融制裁的法律規定,提高國內轉發決議機制效率等。

4.3反洗錢工作的未來展望

2019年以來,中國各相關部門從國情出發,以問題為導向,積極補齊短板,取得一系列實質進展:反洗錢工作納入國務院金融委議事日程;反洗錢法修訂工作穩步推進;《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修訂洗錢罪條文,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為有效懲治洗錢犯罪及追逃追贓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司法機關連續開展專項行動,出台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打擊洗錢犯罪成效顯著;金融監管部門發佈互聯網金融業反洗錢制度,監測和打擊虛擬資產交易及代幣融資平台,強化金融機構洗錢風險管理,加大對反洗錢違規行為懲戒力度。2020年9月,FATF發佈中國第一次後續評估報告,提高中國3項合規性指標評級,肯定中國的反洗錢合規水平有了進一步提升。

下一步,保險業將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制度,提高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推動我國反洗錢工作順利開展。反洗錢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各金融單位應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繼續把反洗錢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維護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