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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組織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03W

摘要: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不斷擴張和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徵收、徵用,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對集體收益進行分配的過程中,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羣體,分配糾紛得不到很好的處理。在建設法治、和諧社會的背景下,解決該類問題勢在必行。

農村集體組織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概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1978年改革開放後,我們大足在82年的時候土地下放到户,演變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二、農村集體收益分配問題產生的原因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央對“三農”同題一直高度重視,致力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不斷優化,農村經濟得到長足發展、農民收入不斷提高。許多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諸如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土地流轉的分紅、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案件均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爭議引發的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例增多,反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本人在?等鎮實地調研並結合自己工作實踐,現做粗淺的分析。

(一)集體資產所有人界定不清。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人的界定比較混淆,真正權利者不明,是造成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的根本原因。當前很多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泛化的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混同,沒有確定的人員構成,沒有明確的組織架構,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也糾纏不清,這直接造成了集體經濟組織無力承擔也不可能承擔如此鉅額補償款的保管和分配的職責。很多集體資產也往往掌握在村幹部等少數人手裏,加之村幹部也沒有發揮指導分配的有力作用,作為真正的資產權益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難以對該筆資產的使用進行有效監督,進而從資產中受益,造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虛化,也導致有的地方徵地補償款和社保名額長達數年分配不下去,個別高齡人員不能領到社保款,利益受損。

(二)分配利益失衝。大部分村民還徘徊在“傳統觀念”與“法律規定”之間。長期以來,人們受諸如“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肥水不流外人田”“近水樓台先得月”等觀念影響,對“外嫁女不遷移户口”、“入贅招郎上門”、大學生因為户籍制度改革強制農轉非户口等形成利益三者的排斥心理。大部分羣眾都認為女子出嫁後不再是孃家的人,喪偶女性以及招的女婿原户籍等原本不是本村人,從而拒絕這些人蔘加分配,造成這部分人羣利益失衡。

(三)資產分配無標準。農村集體利益分配方法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是造成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的直接原因。在農村集體收益分配問題上,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如何分配,缺乏統一的立法支持,對農村土地補償費平均分配的做法只有理論上的支持。同時重慶市也沒有制定統一的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待有地無户口的人員、有地已經死亡人員、新婚遷進遷出人口、大學生的分配標準問題上態度不一,標準不一,做法不一,也是導致農村集體經濟分配糾紛不斷的主要原因。

(四)社會生態較複雜。農村社會生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影響巨大。户與户之間的收益分配矛盾糾紛與村委會幹部的態度、尤其是主要幹部的態度具有密切聯繫。在出現問題的農村地區,往往是死亡人口、新婚遷人口、大學生和出嫁女户與基本户之間關係並不融洽,同時村社幹部大多是基本户,代表着基本户的利益,由此在貫徹當地政策時有牴觸,這種搖擺態度使得潛在的矛盾迅速激化,並造成嚴重的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外部監督缺失。合理的利益分配製度是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合理進行的基礎,因此,需要進行有效的外部監督,從而保證其有效的發展。但現階段我國農村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製度外部的監督缺失,導致在實際的分配過程中出現成員收益分配不公情況,難以達到平衡。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存在着三個核心問題,一是理順社員與村民的關係,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二是村民自治與基層政府的關係理順問題;三是法院如何對村民自治事項進行司法規制的問題;四是組織部門、紀委監委如何制約村幹部濫用職權,不按照法規法紀指導利益分配的問題。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問題。對村民和社員的概念不甚清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目前現行法律的空白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難以處理的根源也在於此。這也是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產生糾紛的關鍵。

(二)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事項的監管問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中,鎮街基層政府(辦事處)對糾紛缺乏必要的化解手段,對部分農村幹部也無法有效掌控。這一方面説明當前農村地區基層民主化在擴大,國家賦予了農村更多的自治權力;同時也體現了當前村民自治擴大化傾向與基層政府對農村事務管理的矛盾,當村民自治被濫用時,基層政府卻束手無策。

(三)法院對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的態度問題。雖然《物權法》通過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之規定進行了司法適用的詮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亦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當中進行了明確列明,將“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作為所有權項下的三級案由。而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法院面臨着許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的問題,如原告是否具備集體成員資格,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新户或出嫁女取得集體收益分配額度是否適當,判決能否實際得到執行等問題。法院在遇到有利益受損人員的投訴或者信訪事項,建議首先凍結集體資金,等待法院審理判決後在解凍進行資金分配,這樣來保障羣眾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四)組織部門、紀委監委如何制約村幹部濫用職權,不按照法規法紀指導利益分配的問題。村幹部在指導分配方案時,往往都是讓社員代表開會表決通過分配方案,這樣大多數基本户人口居多,並且這些社員代表都會排斥小部分利益人口,導致分配方案不公平,引發利益受損人員到鎮街和區信訪辦持續上訪,上級部門在接收這種投訴案件後,均會給第一時間告知村幹部,先把集體資金凍結,等待信訪人依法起訴,法院判決後再兑現分配資金。往往這時候的村幹部也不站出來按照法律法規引導村民制定分配方案,並且不聽上級部門打招呼,致使集體資金還是按照他們的分配方案執行,導致信訪人打贏官司得不到錢。

四、意見和建議

(一)推行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徹底理清集體權益分配格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即將集體資產摺合成一定數量的股份,並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勞動年限、集體貢獻等指標進行股權量化,通過人口股、集體股等多種股權類型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兼顧和協調新老集體成員的各方權益,可以實現“新老户”利益分配的精細和動態調整。

(二)行政及時干預,預防並將集體權益分配糾紛穩控在基層。實踐中,可以參照如下運作模式:在集體權益分派方案表決階段鎮街政府(辦事處)要及時即介入,明確專人負責指導,一旦出現分配方案制定程序不符合議事規定、分配方案存在歧視性、分配方案未預留一定比例準備金等情形時,鎮街政府(辦事處)即應強行將分配資金交由第三方進行監管,直至實現各方利益的兼顧為止,方可提取進行分配。當前大部分地區農村財政都由鎮街代管,因此在凍結資金方面不存在技術操作的難題。

(三)法院立案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社會指引價值。依照法律的基本精神,法院應該受理集體收益分配糾紛。法院在受理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糾紛後,應當按照原則進行審查和處理。一是符合民主議定程序原則;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分配應當以平等分配為原則,適當考慮集體貢獻等因素,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四)利益受損人員打贏官司得不到錢的問題,我認為這是村幹部的職務行為問題,上級組織部門和紀委監委理應完善制度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管,如存在違紀違法,要嚴肅處理,徹底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綜上所述,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為保證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製度的合理性與公平性,應首先建立完善的公平正義分配原則,並對現有的集體產權制度進行明確與完善,建立健全的司法濟體系,積極進行制度改革,合理對外部進行監督,滿足當前時代發展的需求,促使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