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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結【精品多篇】

欄目: 安全生產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1.38W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結【精品多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超供餐能力製售食品,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並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2、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3、食品採購索證驗收制度。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留存購物清單。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台賬。不採購、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或標籤不符合要求、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製品加工食品。

4、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於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要完全解凍;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5、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黴、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枱、工用具、功能區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正常使用。垃圾桶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衞生保持清潔乾爽,不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

6、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飲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後的餐具放置於專用保潔櫃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要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使用無執照、無標籤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7、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籤上註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麪粉、糕點、肉類加工。食品添加劑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識、由專人管理、專櫃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8、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牆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乾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食品倉庫專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庫房有防鼠、防黴、防塵、防蟲設施。

9、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10、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屬地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擔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評;

(五)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六)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問題;

(七)市、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七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組織指導。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管職責存在爭議、尚未明確的事項,先行承擔監管職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和檢測方法的建議,負責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環節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的監督管理;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衞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規劃、協調城鄉食品商業網點佈局、酒類流通和消費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衞生的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經濟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和建設、文廣影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相關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九條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勵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技應用研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監管部門研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食品安全領域的學科建設、科研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各類媒體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在食品生產場所、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超市賣場、餐飲場所、食品經營網站等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相關教育課程。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

第十四條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備案並實施。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和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要求,向市衞生計生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 條市衞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市衞生計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市衞生計生部門對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佈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衞生計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十八條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衞生計生部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備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地方標準編號。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國際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閲。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向社會公佈。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衞生計生部門備案。食品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市場準入的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

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從事生豬產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產品批發、零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條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鼓勵外埠優質安全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滬銷售。

引導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超市賣場、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企業與外埠進滬銷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本市建立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監管部門相互通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佈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進滬食品、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信息通報、信息公佈等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件,不得向下列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於生產經營: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

(二)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製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禁止使用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標準:

(一)原料採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包裝,並附有標籤或者説明書;包裝、標籤、説明書的顯著位置,應當標註“食品用”字樣。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範圍、用量使用,並建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記錄制度。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或者隨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並做好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驗。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採購,並向本企業、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要求組織生產,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集中存放、陳列、出售,並作出醒目提示。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燬,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在顯著標記區域內獨立保存,並依法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前款所稱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一)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者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產品質量問題而被查封、扣押、沒收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用於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但因標籤、標誌、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或者贈送;銷售或者贈送時應當向消費者或者受贈人明示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參加培訓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企業職工培訓補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本行業食品生產經營者培訓、考核標準,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中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衞生規範制度,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着裝清潔。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的,應當委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並具有相應生產條件和能力的企業。

受委託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範圍內,接受委託生產食品。

受委託企業應當在受委託生產的食品的標籤中,標明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件、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檢驗或者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留存其複印件,並做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相關文件複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食用農產品相關文件複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温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全程温度、濕度監控,並做好監控記錄,符合保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等場所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合理劃定功能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食品安全設施設備,保持場內環境衞生整潔,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建立入場食品經營者檔案,並查驗入場經營食品相關證明材料;

(三)指導並督促入場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記錄;

(四)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五)按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大型超市賣場、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入場銷售或者採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抽樣檢驗應當做好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食用農產品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鼓勵標準化菜市場配備食品快速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檢驗服務。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設立專區或者專櫃;

(二)使用防塵遮蓋、設置隔離設施、提供專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並定期清洗消毒;

(三)不得混裝不同批次的散裝食品;

(四)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五)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銷售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符合公共場所衞生要求;

(二)營業時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採用電子顯示屏、透明玻璃牆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食品原料及其來源信息。

第三十九條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

(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食品展銷會安全管理)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並記錄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以及經營品種等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於舉辦七日前向舉辦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展銷會的食品安全進行指導。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舉辦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禁止在食品展銷會上經營散裝生食水產品和散裝熟食滷味。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將舉辦地點、預期參加人數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鼓勵在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在固定場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由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鼓勵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之間、承辦者和廚師等加工製作人員之間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相關協議的範本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

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採購、貯存、加工製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樣,並定期組織廚師等加工製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從事酒類、食用鹽、糧食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工業酒精、工業鹽、被污染或者發黴變質的原糧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羣眾、合理佈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改善經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衞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辦理臨時備案的具體要求、標準及相應的退出機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管。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衞生、無毒、無害。

第四十五條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資源化利用,推進實行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

產生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

第三節 食用農產品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標準化建設。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

第四十七條在本市從事畜禽、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產品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

第四十八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記錄,如實記載購入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銷售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和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銷售農業投入品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説明書,告知其農業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範圍等信息。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或者超劑量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收穫、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食用農產品;

(四)對畜禽、畜禽產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質;

(五)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十條上市銷售的肉類產品應當附有檢疫合格證明;上市銷售的其他食用農產品應當附有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銷售者的身份證明,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或者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入場銷售。

第四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五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按照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第五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准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

(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三)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

(四)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公佈檢查結果;

(五)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

(六)及時制止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向其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對平台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管理責任,並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入網食品經營者發佈的違法信息。

第五十四條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貯存、運輸食品以及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並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網絡訂餐配送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食品加工場所。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入集中食品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衞生、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五十八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准許生產製度。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准許生產證》(以下簡稱准許生產證)。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徵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許生產,頒發准許生產證,並在作出准許生產決定後,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准許生產並書面説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許生產證並經工商登記,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准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得超出准許生產的品種範圍生產加工食品。

准許生產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遵循下列要求:

(一)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應當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五)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七)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並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憑證。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並在包裝上貼註標籤,標明以下內容:

(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三)准許生產證編號;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要求。

第二節 食品攤販

第六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羣眾、合理佈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佈。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劃定的臨時區域(點)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

食品攤販在劃定的區域(點)、時段內經營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相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符合條件的食品攤販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並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綠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

第六十三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攤位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或者設備;

(三)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者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

(四)配有防雨、防塵、防污染、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加蓋或者密閉的廢棄物收集容器。

禁止食品攤販在距離幼兒園、中國小校門口一百米範圍內設攤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持有並公示有效健康證明;

(二)懸掛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並按照公示卡所載明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三)不得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五)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攤販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經營,遵守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應當保留載有所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六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對食品攤販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制定和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八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防範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主動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十九條重大公共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採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證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鼓勵重大公共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公共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農業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生產經營者委託對食品、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時,發現存在添加違禁物質、關鍵性指標異常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七十二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或者接收病人後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衞生計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衞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採取衞生處理等措施,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衞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衞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十四條 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明確監督管理重點,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對消費量較大、風險較高的食品以及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應當進行重點抽樣檢驗。

第七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採取多種措施,加強現場巡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及時發現處理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合同、票據、賬簿、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並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可以作為認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七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和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情況以及食品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情況,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並作為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的依據。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評定較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將其有關信息納入本市相關信用信息平台,並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享受政策扶持、政府採購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

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參照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本市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定的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十一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取得准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在相關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對相關生產經營企業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其採取整改措施;經整改達到生產經營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八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未依法進行臨時備案、信息登記,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行為(以下簡稱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轄區內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對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進行處理外,將其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八十四條本市將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餐飲油煙污染、餐廚廢棄油脂非法處置等食品安全事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區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接受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的派單調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並接受督辦核查。

第八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國小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影響兒童、中國小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八十六條 本市設立食品安全統一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統一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投訴、舉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經查證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十七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公佈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統一公佈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衞生計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獲知前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還應當立即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及時確定需要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八十八條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和相關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食品的處置、檢驗、評估認定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一)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未依法查驗相關文件,並留存其複印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做好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的;

(二)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温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未進行全程温度、濕度監控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向下列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用於生產經營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採購和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

(二)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一)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

(二)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製作的食品;

(三)市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銷臨時備案。

明知從事前數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並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一)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

(二)未採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燬,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三)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將回收食品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的。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有關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回收食品管理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銷臨時備案。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一)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並執行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培訓、考核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中的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衞生規範制度,從業人員未保持着裝清潔的;

(六)大型超市賣場、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未按照規定做好抽樣檢驗及相關記錄的;

(七)餐飲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不符合要求的企業生產食品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受委託企業未在受委託生產的食品的標籤中標明有關信息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未執行相關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送餐人員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從事餐飲配送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專用,或者未定期進行清潔、消毒的;

(二)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

(三)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未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食品展銷會上經營散裝生食水產品或者散裝熟食滷味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註銷臨時備案。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註銷臨時備案。

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經營記錄的,由農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對沒收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對畜禽、畜禽產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質;

(二)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的。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未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准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的;

(二)未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如實公佈檢查結果的;

(三)未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未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准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的;

(二)未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或者未及時刪除、屏蔽入網食品經營者發佈的違法信息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許生產證或者超出准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範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活動不符合要求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准許生產證。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遵守有關進貨、銷售記錄及其保存期限要求,食品包裝和標籤要求等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經營條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保留相關票據憑證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應當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銷登記。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暫扣食品攤販經營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暫扣的食品與相關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並在食品攤販接受處理後及時返還;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可以在留存證據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攤販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銷臨時備案、登記。

第一百零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七十六條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准許生產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銷其臨時備案、登記。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取得准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在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恢復生產經營前未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准許生產證。

第一百零九條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制度。對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法採取的相關限制措施和重點監控措施,向社會公佈。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對被吊銷許可證、准許生產證或者註銷臨時備案、登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准許生產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食品攤販登記,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流行病學調查、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並有下列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進貨渠道合法,提供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真實、有效;

(二)採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

(三)儲存、銷售、出庫複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相關記錄真實完整。

第一百一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對有關食品安全事故、問題應對和處置不力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依法引咎辭職。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依法引咎辭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及規模相對較小、設施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網絡食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指生產經營的食品易於腐敗變質,生產工藝要求較高,消費量大面廣,主要供應嬰幼兒、病人、老人、學生等特殊人羣,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高風險食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製品、肉製品、生食水產品、生食蔬菜、冷凍飲品、食用植物油、預包裝冷鏈膳食、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現制現售的即食食品等食品,同時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條例自20__年3月20日起施行。20__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下方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範本全文資料,僅供大家參考。

食品經營基本條件與要求

一、食品經營範圍與證照要求:

(一)本單位銷售的食品為

(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並以“*”號結束);

(二)本單位保證僅在食品流通許可部門核准的許可範圍及第一條所列的食品範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若本單位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貼合食品經營要求時,將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將依法辦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衞生職責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衞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採購管理制度

一、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資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採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採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採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採購腐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採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製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採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採購人員應記錄採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衞生並隨時理解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衞生要求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髮務必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髮,不留長鬍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對着食品咳嗽或大噴啑。

十二、自覺遵守衞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倉衞生崗位職責制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常温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衞生(2)通風乾燥(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衞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持續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衞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光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牆壁,地面持續必須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貯存和運輸,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條例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堅持源頭治理原則,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衞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派出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食品安全協管員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九條〔社會共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國小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和品牌創建,促進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採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並向社會公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佈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繫方式,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兑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風險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託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風險監測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糧食、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並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或者隱瞞。用於風險監測的樣品採集,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採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報銷憑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轄區以外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監測結果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應當書面徵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後應當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實施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佈廢止情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檢測等數據資料和監督管理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跟蹤評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對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彙總,並及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跟蹤評價結果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説明在備案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及時修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及時廢止其備案,並告知備案企業。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綠色、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一節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第二十二條【發展規劃和產品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根據產地環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確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並獲得相關認證。在特定區域內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農產品應當申請註冊地理標誌商標、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

第二十三條【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優先發展綠色、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的標準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四條【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營資本,從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研發、產業發展、產品精深加工等活動;建設省級及區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批發交易中心,設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營店,開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電子商務;培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品牌。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環境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護性措施,禁止向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地環境。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定農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監測,認為不適宜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意見,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監測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綠色食品原料產地環境標準、農業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標準、包裝通用準則等規定,加強對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特定技能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使用規定】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和標準可以使用農家肥、生物肥、有機肥,採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蟲治病,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農業投入品。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嚴格管控原輔料進貨關,按照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使用轉基因原料。

第二十八條【標誌標識使用規定】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和標誌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標誌只能使用在認證的產品包裝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私自轉讓。

第二十九條【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及召回制度。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進入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台,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可以自建質量追溯平台實施全程追溯。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標誌,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源頭監管】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林業、農墾、森工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責任】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並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規範。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場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經營者停止經營後六個月;

(三)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建立經營管理檔案;

(四)建立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市場內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每年將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食用農產品自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等市場管理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有效證明之一:

(一)產地證明;

(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三)購貨憑證;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者地理標誌產品證書複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畜禽肉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誌,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第三十五條【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進行查驗,未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可作為批發市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生鮮肉及生鮮乳經營管理】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設置明顯標示,並在銷售憑證上註明屠宰廠名,不得以次充好、冒牌經營。引導鼓勵生鮮(豬牛)肉經營者實行品牌銷售或者專櫃經營。

禁止生乳直接進入消費市場。

第三十七條【追溯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構建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準入】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屬於生產許可管理範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以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分別適用本條例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照牌匾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備案證明,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等證件,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其生產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製售、小餐飲、校外託餐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築物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與核准證名稱一致的牌匾。

第四十條【健康檢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上崗工作時,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健康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並記載學習情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並保持通風乾燥;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衞生;

(四)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後應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

(五)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並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證複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不得佩戴影響食品安全的飾物;

(八)防止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污染食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外,還應當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四十三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的添加劑;

(五)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六)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偽造或者冒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誌和地理標誌;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檢驗留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留樣制度。對出廠檢驗的所有批次產品應當留取備檢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售出後二年。

第四十五條【查驗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應當查驗並保存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每年複核不得少於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索要銷售憑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複印件,銷售憑證和證明文件複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售出後二年。

第四十六條【銷售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鼓勵特殊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食品批發市場以及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

第四十七條【特殊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註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註冊證書並留存複印件,核對產品標籤標註內容與註冊證書所載明內容是否一致。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設專櫃或者專區銷售,並在專櫃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

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櫃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貯存】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區(專櫃)存放,並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九條【停業及復產程序】食品生產者暫時停止生產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重新恢復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過期變質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燬,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並建立處理或者銷燬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會舉辦者的義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櫃枱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記載食品經營者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衞生;

(六)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佈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舉辦時間、地點、展銷品種、參展企業名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隱患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五十三條【召回要求】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銷燬的,應當予以銷燬。但是,對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其他經營方式】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經營活動首頁位置以及便於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食品倉儲運輸】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託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並留存委託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並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中消毒許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衝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於居民樓內;具備滿足消毒服務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二)生產場所(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於二百平方米,生產車間淨高不低於三米;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佈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間(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週轉箱清洗、消毒、晾曬間(區);

(三)生產區設更衣室,並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

(四)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乾-包裝一體機、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檢驗設備,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温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並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設立衞生質量檢驗室,配備檢驗大腸菌羣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六)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集中消毒經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衞生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註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採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六)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八)設立衞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條【轉基因食品標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明示。

第五十九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國境口岸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隨附合格的證明材料;無合格證明材料的,應當取得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十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交貨時間、購貨憑證、供貨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標籤〕 邊民互市貿易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標籤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標籤上還應標註“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字樣。

第六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準、規範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准入條件】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准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製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列入《准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託生產加工。

第六十四條【生產核准條件】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小作坊生產核准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申請小作坊生產核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衞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核准方式】申請小作坊生產核准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核准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准予生產核准,併發放小作坊生產核准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准並書面説明理由。

小作坊生產核准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小作坊生產核准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六條【變更延續】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佈局、工藝發生變化的,負責人變更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生產核准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准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生產核准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准予延續的,小作坊生產核准證編號不變。

第六十七條【生產要求】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

(三)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後,應當清洗乾淨,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標籤標識】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籤,標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並標註小作坊生產核准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六十九條 【產品檢驗】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並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在首次出廠銷售前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委託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

第二節 食品小經營

第七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條件】食品小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方可從事銷售和製售經營活動。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製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分離,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製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製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六)具有與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備。

申請校外託餐機構經營,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衞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食品留樣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食品小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核准程序〕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併發放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並説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經營核准審查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後實施。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的式樣、編號規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十二條〔核准變更延續〕食品小經營核准證載明的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小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核准。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

食品小經營者需要延續小食品經營核准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核准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准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經營核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不符合核准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小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核准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十三條〔食品小經營餐飲服務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五)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七)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八)禁止製售生鮮乳;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不得經營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十二)不得從事網絡經營;

(十三)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條〔食品小經營銷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貯存場所環境整潔,易清理清潔;

(二)食品擺放存放與牆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非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有毒有害物品有效分隔;

(四)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銷售散裝熟肉製品;

(二)現場製售行為;

(三)銷售特殊食品;

(四)從事食品批發。

第七十五條〔食品小經營現場製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現場製售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並符合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

(四)食品加工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佩戴整潔工作服、帽;

(五)加工製售貯藏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七)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八)不得經營除預包裝食品外非本經營場所加工製售的食品成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現場製售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二)用生鮮乳加工製售乳製品;

(三)自釀酒;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六條〔校外託餐機構經營要求〕從事校外託餐機構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當留樣,並有留樣記錄;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並進行晨檢,有晨檢記錄;

(四)不得經營冷食類、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七十七條〔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和家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校外託餐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配合機制和信息通報公示制度,組織公安、消防、衞生、住建、工商、環保、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校外託餐機構進行綜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主動了解學生在校外託餐機構就餐情況,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獲得核准的校外託餐機構名單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在當地政府部門户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獲得核准的校外託餐機構名單及舉報電話。

中國小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公佈獲得核准的校外託餐機構名單。

監護人應當選擇有照證的校外託餐機構安排學生就餐,並與校外託餐機構簽定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七十八條【明確經營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羣眾、合理佈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或指定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確定經營時段,並向社會公佈。

幼兒園、中國小校園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七十九條【監管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報告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八十條【管理單位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機構為食品攤區管理單位。

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範;

(二)設置標誌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三)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四)對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建檔;

(五)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範;

(六)提供必要的衞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衞生整潔;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一條【備案內容】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對食品攤販予以備案登記。

食品攤販應當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繫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製售)等;

(二)食品攤販户籍或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二條【信息公示卡管理】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食品攤販發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製售)等內容。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範;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攜帶、公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攤販應當攜帶健康證明;

(五)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六)具有符合衞生條件的銷售和製售食品的設施;

(七)查驗並保存所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生食類、冷食類、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禁止食品攤販在食品攤區內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八十五條【依法取締】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治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本級政府指定區域外的食品流動攤販進行查處、取締。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

第八十六條〔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產業。應當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企業進行適當補貼並減免税收。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衞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十七條〔職責劃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容環境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運營方式〕 餐廚廢棄物處置廠可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運營。

第八十九條〔收集運輸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條〔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一條〔招投標規定〕 市級市容環境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餐廚垃圾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第九十二條〔產生單位〕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九十三條〔處置單位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記錄,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並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九十四條〔產品利用優惠政策〕 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其納入燃料銷售體系。

第九十五條〔產品用途限制規定〕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六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時起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衞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條【政府監督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內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 uaw 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於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衞生城市等創建評比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年度管理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確定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行政執法權限】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食品攤區內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一百零四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應當提前兩天以適當形式發出通知;被約談單位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約談單位;約談單位要做好約談記錄。

第一百零五條【信息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並通報同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義務監督】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活動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並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向綠色食品、有機等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並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地理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

第一百一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經非法轉讓、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三)超出許可經營項目範圍的。

未取得許可從事屬於生產許可管理範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有許可證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的;

(三)食品生產者未履行暫停生產報告登記義務,或未經核查恢復生產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專櫃、專區銷售並在專櫃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的;

(五)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少於產品保質期的;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的,未在銷售憑證上註明屠宰廠名;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明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一)感官指標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二)水分、蛋白質、脂肪、糖、灰分等理化指標及產品特徵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淨含量偏差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有關許可證件、核准證、備案證明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製售、小餐飲、校外託餐機構未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或建築物門前顯著位置懸掛牌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註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註冊證書並留存複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籤標註內容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進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的,或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櫃枱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處置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公示經營者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所委託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的;

(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的;

(三)受託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未按規定查驗並留存委託方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具、飲具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衞生規範或者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銷售的食品無合格證明材料或檢驗合格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小經營核准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准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產核准範圍生產加工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規定採取分裝方式生產食品的,或者接受委託生產加工的;

(三)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禁止經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註銷信息登記卡;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生產加工要求規定的;

(二)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除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以外的相關生產經營要求的;

食品小經營者從事校外託餐機構服務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的;

(三)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

(四)無有效的餐飲具消毒措施或者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實行分餐制的。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准證或者註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銷售記錄的;

(二)使用未達到國家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劑未按規定存放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標籤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或者小作坊未按本條例要求建立並執行出廠檢驗制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准證、註銷信息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准證或註銷信息公示卡。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責任】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或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註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衞生、農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處置管理制度的;

(二)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並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條【定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性質為告知性備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不含現場製售)

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託餐機構、現場製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和獨立經營門店的食品現場製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八十平方米以下。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製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校外託餐機構,是指受中國小生監護人委託,在學校外專門為中國小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一百四十一條〔參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小飯桌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參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黑龍江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銷售人員(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不得先上崗後查體。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3、對健康證明過期的從業人員,立即停止食品銷售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才能繼續上崗。

4、從事食品銷售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或者明示,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不得塗改。

5、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如出現咳嗽、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於食品安全的病症時,應當立即脱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6、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崗位的衞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潔,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或貯存場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健康檢查和處置以及日常衞生檢查等應當記錄並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污損,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於2年。

本人承諾:保證遵守上述制度

承 諾 人: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結 篇六

為積極應對非洲豬瘟疫情,加強學生食品安全工作。根據xx區食安辦《關於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xx區教科體局結合實際,積極做好學校(幼兒園)食堂生鮮肉及其肉製品購進安全。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xx區教科體局及時傳達了非洲豬瘟疫情各級會議精神,積極採取防範措施。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分解落實責任,全面查找存在的風險隱患,各校園校務必承擔起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做好非洲豬瘟疫情的防控工作。

立即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督促各供餐學校嚴格按照各級部門制訂的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規範操作,各供貨企業嚴格把好食材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二是認真落實防控責任,切實紮實做好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校園立即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一把手要親自過問,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加強學校食堂的日常工作細節檢查,緊盯食品購進、驗收、存儲、清洗、加工、消毒、留樣等每個程序,嚴把原料索證索票關口,隨貨留存送貨單據、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嚴格排查風險隱患,督促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三是嚴格把好食品採購關,從源頭消滅安全隱患。

嚴把豬肉及其製品購進關,確保師生飲食安全。嚴把原料採購關口,嚴禁採購來歷不明、不合格的豬肉及產品,特別是抓好學校食堂留樣櫃和消毒櫃等薄弱環節,做好泔水安全處理。

四是做好宣傳和輿情引導。利用管理羣、微信平台及時將有關要求和相關科學知識傳達到學校。

作好科學宣傳,引導學習科學知識、理性消費、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明確非洲豬瘟具有發病率高、死亡率高的特點,該病毒對高温敏感,70℃30分鐘即可滅活,豬是非洲豬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不是人畜共患病。

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七

1、設立食品衞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衞生檢查和環境衞生檢查;

2、把好食品採購、進貨關,特別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採購黴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衞生安全;

3、規範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牆,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範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彙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別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櫃。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温、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衞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結 篇八

為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省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甘食藥監食〔20xx〕358號)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及時組織開展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確保我鎮廣大人民羣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全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開展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流動廚師的摸底建檔工作。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對各村食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信息員和流動廚師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對基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為申報工作打好基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各村食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信息員崗位職責,配合做好全鎮食品藥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工作和信息報送工作。截止目前,鎮食品藥品安全整治領導小組召開食品藥品安全專題會議4次,召開食品藥品“一專三員”培訓會1期,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農村廚師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會1期。通過培訓,進一步增強了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進一步規範了餐飲服務經營秩序。

二、實行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各村對轄區內的流動廚師進行建檔立卡,並要求到當地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體檢,並組織流動廚師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凡患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疾病的農村廚師不得上崗。

三、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餐飲食品安全的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各村切實做好食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信息員的職責,積極向本村家庭聚餐的舉辦者和流動廚師宣傳農村自辦宴席的重要性,對農村自辦宴席的加工場地,衞生條件、食品原料採購查驗、索證索票、廚師健康狀況、用水等進行監督檢查,嚴禁採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嚴禁採購和使用亞硝酸鹽等。農村自辦宴席的菜餚實行每種菜品100克以上48小時留樣制度。

四、落實加工場所和用具清潔消毒制度。農村自辦宴席要具備基本餐飲食品安全條件,各村食品安全協管員負責督促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搞好宴席場所衞生清潔工作,做好刀具、砧板、桶、筐、抹布、鍋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開,原料與成品、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廚房要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和冷藏設施。宴席場所不得有雞、鴨、豬、狗、貓等家禽家畜進入。

五、落實農村自辦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完善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制度。在針對農村家庭自辦宴席(就餐人數50人以上)的餐飲環節檢查工作中,我鎮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深入村、户調查瞭解農户集體聚餐自辦宴席實情,據實上報。截至目前,全鎮已有登記備案集體聚餐自辦宴席42家,登記農村集體聚餐申報表42份,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42份,現場驗收並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記錄表42份。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村委會報告,並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到醫院進行救治。村委會接到報告後,要在要求時限內及時報告鎮政府、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及鎮衞生院,鄉鎮接到報告後必須在1個小時內報告縣人民政府、縣衞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廚師要主動提供菜餚留樣、剩餘食品、原佐料和相關物品,確保應急和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落實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鎮政府對農村食品安全負總責,要督促村委會將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列為村規民約並簽定食品安全責任書。農村家庭自辦宴席承辦者和廚師是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村委會要與農村家庭自辦宴席承辦者簽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共同為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總結 篇九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根據縣局的統一部署,我所認真開展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各項工作穩步推進,紮實有序,初顯成效。現將一年以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今年我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成立組織,制定方案。

首先為凸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我所加強了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成立了以所長為組長、其它所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其次,為全力推進《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根據縣局的部署,我所年初就制定了《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從三個方面抓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夯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基礎管理,緊緊抓住食品經營户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制度,把好流通環節源頭關;二是加大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力度;三是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超範圍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二、實行網格化監管,落實包保責任制。

全所三個監管組根據實際情況,將整個轄區劃分為12個監管網格,每個網格由專人負責,實行全面包保。

三、加強培訓,夯實基礎。

《食品安全法》實施後,我所全面系統地學習了《食品安全法》。監管人員在進行市場巡查的同時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宣傳《食品安全法》,傳授食品安全知識,切實提高羣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嚴把市場主體准入關,規範發放許可證。

我所在履行食品生產、經營、餐飲營業執照登記職能的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開展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發證工作。到目前為止,共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238份。

五、督促經營者開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範能力。

我所認真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網格化監管包保責任人每週不少於一次對各自網格區域內的食品經營户進行定期巡查,幫助、指導、督促經營户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和不合格食品退市責任,並與經營户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督促經營户進行自律管理,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今年我所結合節日市場檢查,已組織了5次全面清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及時整改。

六、加強食品質量監督,確保市場秩序穩定。

為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我所加強了對食品經營的質量監管,採取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查繳以感觀能發現的“三無”、過期、變質食品;二是根據消費者投訴的線索發現劣質食品。今年以來,我所沒收不合格食品2600瓶(袋)。

七、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1、結合元旦、春節、五一、端午、中秋節等節日市場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車站的經營户,城鄉結合部的小攤點、小賣店和流動商販、小作坊等,進行了多次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同時,按照上級的部署,開展了“票證通”系統百日攻堅行動,從源頭保證了食品安全。

八、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食品經營違法行為。

今年我所加大了對食品經營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從經營者自律、食品質量、包裝、商標廣告、標識、“三無”過期變質等方面,及時從重打擊違法經營行為。至目前止,我所共出動執法人員1200人次,檢查經營户2800餘户次,取締無照經營15户;食品類案件已立案查處24件,罰款 12萬元;調處食品類消費糾紛35起。

九、積極開展探索,創新源頭管理。

抓好源頭管理,是確保食品安全的關鍵。當前流通領域食品的主要源頭為食品批發户、食品配送户、食品總經銷和總代理,抓好了這些環節的管理,基本上就能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我們飛霞工商所集中了全縣大多數的食品批發經營户,為了從源頭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我們強化對食品批發、配送的管理,要求凡屬食品批發户、食品配送户、食品總經銷和總代理的經營户全部開通食品安全“票證通”系統。到目前為止,轄區內共有76户食品經營户開通了“票證通”系統。

一年來在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很大的成效。下一步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強化監督檢查,規範經營行為。以日常巡查、節日專項檢查、重點商品專項整治、12315申訴舉報核查為抓手,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與密度,及時發現、有力制止不合格食品和不規範的經營行為,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二是加大查處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繼續加大對食品流通環節中違章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有力地懲誡不法分子,並加大宣傳力度,形成震攝力,教育、引導廣大經營者守法經營。三是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在縣局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及時通報信息,凝成合力,提高執法效能。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一、為了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嚴把食品上市質量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加強對食品進貨、入庫、保管、上櫃銷售等環節的全程管理,嚴格審驗經銷食品的質量及相關身份證明,確保所經銷的食品質量安全、可靠。

三、對採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同時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做好記錄、保管和備查工作,批發經營部和連鎖超市要運用信息化手段並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對經進貨審驗發現食品明顯存在質量問題或標識不規範、標註不真實等情況的,應拒絕進貨,並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反映。

五、對供貨方不能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問題的,及時與食品上標註的生產廠家進行聯繫查對,經查對情況不實的,拒絕進貨,並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六、經營者應加強對上櫃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櫃前,由負責上貨人員進行感觀檢查,凡發現已過保質期、黴變或包裝破損的食品應立即撤櫃,不得對外銷售;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及時發出警示,妥善處理,保質期屆滿一律撤櫃,不得對外銷售。

七、有條件的經營者自備技術設備對進貨食品實行進貨檢驗,對不具備條件的,對進貨食品質量有疑義的應當送檢。

八、經營者要配備專職進貨驗收人員或其他質量管理人員,日常加強對內部員工的食品質量檢驗技能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要積極參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培訓學習和考試。

[篇四: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一、本市場(超市、商場)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自我檢查管理制度,自覺履行食品質量管理職責。建立食品質量管理機構,配備檢測儀器,設立食品質量管理崗位,指定有業務水平的人員擔當食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根據季節變化、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熱點和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及時制定檢測工作計劃,調整和規範檢測的品種、數量、批次。

三、每日營業前對蔬菜、水發食品、醃製品、米、面、豆製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二氧化硫、亞硝酸鹽、殘留農藥等指標重點檢測。檢測品種、數量、項目、結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檢測資料妥善保存,檢測結果及時登記台帳,台帳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四、通過對食品質量進行常規抽檢,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同時通知櫃枱暫停銷售,經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移交工商部門處理。

五、對經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協助工商部門追查進貨源頭。對已經銷售的食品,應迅速採取措施召回。

六、有計劃地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場內儀器進行抽樣檢驗、質量判定,公佈食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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