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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9W

[説明]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共含2篇,由本站的會員投稿推薦,小編希望以下多篇範文對你的學習工作能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

第1篇: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

下面由本站的作者為你提供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的寫法

甲方:__________學區

乙方:________ _____年級_____班 監護人:__________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內外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協議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學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大量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2、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標準的;

3、學校對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不當的;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5、學校組織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的;

7、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8、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學校知道教職員工患有不適宜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學生傷害的;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乙方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1、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或在上學期間不遵守學校規定發生的如,翻院牆、騎摩托車、電瓶車、乘坐或駕駛農用車等;

2、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3、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者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4、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5、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或特殊心理疾病,學生監護人未告知的以及由先天性疾病引起經教師正常處理無效的;

6、學生突發急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7、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8、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有某種原因造成的;

9、學生違反學校紀律與規章制度,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的;

10、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課、體育競賽活動中在教師無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意外傷害;

12、地震、泥石流、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13、偽造個人聯繫信息,導致學生有突發情況不能及時聯繫到監護人的;

14、按照我國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由監護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

三、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四、協議有效期為從簽訂之日起一年。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

學校安全免責協議書的寫法與格式是什麼?請參考以下這篇範文。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明確學生安全行為規範,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法紀觀念和自律意識,明確學校(甲方)與學生(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學生的在校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學校(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議。

一、學校責任

第一條 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做好學生的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二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和校內學生生活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 學校必須定期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況進行分析,輔導員必須經常深入學生中瞭解學生的情況。

第四條 學生髮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第五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習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八)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九)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責任

第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學生應向家長告知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學生遇到困難及發現安全隱患,應向有關部門或老師報告。

第十條 學生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的以下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的;

2、到衞生狀況不良的私人飯館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販毒、參與打架鬥毆、敲詐勒索、聚眾鬧事等活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4、到社會營業性娛樂場所(舞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5、違反規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庫中去洗澡、游泳的;

6、違反教室、宿舍和其他場所管理中消防、用電的規定,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使用“熱得快”等不安全電器或私接亂拉電線;在寢室吸煙,無人寢室電源沒關等引發火災或觸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7、在無人野外或夜間單獨出行,盲目聽信他人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8、外出活動租用私營車輛或乘坐無牌無證、資質不合格和超載的車船,不遵守當地交通法規的;

9、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書籍和音像圖片,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的;

10、學生參與邪教、迷信等活動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學生及家長已被學校告知,但學生本人或家長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五)違反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規定,造成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受到損害的;

(六)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體人身、財產損害損失的;

(七)學生個人及學生團體擅自組織集體外出活動,未按程序進行審批,未按學校規定進行的;

(八)學生私自到校外找工作的;

(九)學生攀爬校內建築、圍牆、樹木或安全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實訓,違反操作或安全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學生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人身、財產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學生因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害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損失的,由過錯學生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本協議應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學生及家長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學生經濟補償。

四、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協議適用於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學生本人及所在系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_____工程學院_____系(蓋章) 乙方:__________學生或家長(簽字)

系負責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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