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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學負面清單自查自糾表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77W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實施方案(2018—2022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教育部關於印發<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中國小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以及孝感市教育局關於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有關精神,加強我市中國小教師誠信制度體系建設,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現代化進程,不斷規範辦學行為,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依法辦學負面清單自查自糾表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為目標,圍繞規範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中國小校依法辦學、教師依法從教問題,推行全面建立依法辦學負面清單制度,劃定紅線,強化監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教育行政部門、中國小校及在職教師有違負面清單的行為,加強我市教育系統誠信制度體系建設和法治建設,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適用對象


教育行政部門及直屬單位、普通中國小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員工。

三、負面清單內容

(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負面清單

1.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缺失法定許可環節,遺漏審查內容。

2.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開辦民辦學校或機構的申請。

3.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許可申請,逾期不予答覆。

4.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


5.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

6.將義務教育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7.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性質。

8.侵佔、挪用、截留義務教育經費。

9.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10.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二)中國小校依法辦學負面清單

1.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開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2.未經批准跨區域招生和提前組織招生、違規組織考試招生。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

3.違規插班、掛靠學籍、變相轉學。

4.削減或者擠佔挪用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含實踐)時間。隨意增減課程課時、加深課程難度、趕超教學進度,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及教輔資料,佈置超越學生能力的作業、由家長代勞批改作業。

5.借質量監測之名搞變相的“統測”,舉行測前輔導,利用測評結果對教師、學科進行排名和獎懲。

6.違規聘用教職工。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猥褻、虐待、侮辱或者歧視學生。教職工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7.學生、學校攝製的微電影、話劇、演講等文化作品未經審查公開播放或在網上傳播。

8.違規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提高班”“創新班”等。

9.向學生宣傳、推銷或者變相宣傳、推銷產品、服務。

10.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教育教學設施、場所、學生信息,為民辦學校或校外培訓機構推薦優質生源。

11.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在職教師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有償家教。學校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進行補課。違規組織學生競賽活動。

12.在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13.違規發放教職工福利,違規向學生收取費用,違規使用各項經費,違規進行物資採購、資產處置、項目建設。

14.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使用D級危房和維修加固後不能保證安全的校舍。

15.學校基本衞生條件及食品安全責任、傳染病防控措施落實不力,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

16.其他違反、偏離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行為。

(三)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負面清單

1.學校不及時向審批機關備案決策機構成員名單,聘任校長不報請審批機關核准,不及時向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收費等。修改章程不及時向審批機關備案。

2.學校擅自分立、合併,擅自設立分校、教學點,或者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辦學地址。

3.學校擅自與其他組織聯合辦學,擅自將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或者非法頒發學歷證。

4.學校騙取、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者出借辦學許可證。

5.學校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挪用辦學經費或者惡意終止辦學。學校違規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或者不按有關規定退費。學校剋扣受教育者伙食費等費用。

6.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或者發現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及時採取措施。

7.學校基本衞生條件及食品安全責任、傳染病防控措施落實不力,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

8.校車受到政府聯席會議或交警部門處罰的,該年度年檢不合格。

9.學校違規招生。學校發佈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學校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受教育者。

10.學校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課程方案,不嚴格落實課程標準,隨意增減課程、課時或者提前結束新課。學校違規補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11.學生、學校攝製的微電影、話劇、演講等文化作品未經審查公開播放或在網上傳播。

12.向學生宣傳、推銷或者變相宣傳、推銷產品、服務。

13.學校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並受到公安、市場監督、發改委(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罰。

14.學校違規聘任、解聘教師,或者不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5.學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規範性文件規定,實施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羣體性上訪或者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16.其他違反、偏離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行為。

(四)教師依法從教負面清單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4.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或在校園內傳播宗教文化,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5.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或對學生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6.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教師資格認定、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7.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8.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9.在命題、考試和招生中,泄露國家祕密或相關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後果。


10.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11.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負面影響。


12.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