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機關黨委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方案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04W

機關黨委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方案

機關黨委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方案

為加強發展黨員過程管控,推動發展黨員工作規範化建設,按照市委市級機關工委《關於做好2020年黨員發展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發展黨員工作實際,制定市局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論述為指導,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和市委組織部《全市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等文件精神,紮實開展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活動,全面梳理薄弱環節,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着力提升發展黨員工作科學化水平,堅決杜絕“帶病入黨”、違規入黨等問題,確保市局系統新發展黨員高質量。

二、排查範圍及內容

排查範圍:2019年以來基層黨支部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吸收的預備黨員,逐個排查,逐個填報簽字(未培養髮展的黨支部空表簽字蓋章上報);

排查內容:見附件《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

三、排查時間及步驟

(一)制定工作方案(5月12日—5月14日)。市局機關黨委研究制定排查工作方案,5月15日前作出安排部署。5月20日前,各黨(總)支部對照排查要求制定具體推進計劃,明確時間、任務和責任人,確保高標準高質量推進排查工作。

(二)開展梳理排查(5月20日—5月25日)。以黨支部為單位,各黨(總)支部書記為責任人。按照《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中的29項重點內容,對2019年以來發展黨員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回顧、深入排查,嚴把每個關鍵節點和程序規範,全覆蓋開展排查工作。

(三)強化整改落實(5月25日—5月27日)。按照“誰發展、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排查出的具體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準確定性、精準處理,立即整改,並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不斷提高發展黨員工作水平。各支部要逐項填寫《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527日前報機關黨委。聯繫人:,聯繫電話:

(四)總結排查情況(5月27日-5月31日)。各黨(總)支部全面總結排查工作經驗做法、存在問題、下步打算和意見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市局局機關黨委。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對提升發展黨員工作科學化水平、嚴把發展黨員工作的標準條件和程序規範、嚴格發展黨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全程監督有着重要作用,各級黨組織要充分認識這次排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排查工作作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確保落實落細。

 (二)認真組織實施。《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明確了發展黨員工作中不能觸碰的底線。各黨(總)支部要按照《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結合實際全面排查梳理薄弱環節,有效規範發展黨員工作,堅決杜絕“帶病入黨”、違規入黨等問題,確保市局系統新發展黨員高質量。

(三)嚴格紀律規定。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排查工作政策性強,各級黨組織要嚴格執行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對把不準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對排查的相關情況案例一律不宣傳、不報道、不公佈,防止刻意炒作。對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切實維護排查工作的嚴肅性。

附件:《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核查表》

發展黨員工作負面清單對照查核表

審核單位(蓋章):    審核對象:                       審核時間:2020年5月15日

序號

清單內容

是否存在

整改措施

備註

1

遞交入黨申請書時未滿18週歲;




2

向“異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3

入黨申請書不合格;




4

黨組織未在入黨申請人遞交申請書一個月內派人同其談話瞭解基本情況;




5

直系親屬擔任培養聯繫人或入黨介紹人;




6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未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




7

遞交入黨申請書到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時間少於六個月;




8

黨總支或黨委召開黨員大會研究確定入黨積極分子、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




9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接收和轉正沒有報上級黨委備案,沒有按照要求公示;




10

黨支部沒有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




11

入黨積極分子未按季度進行思想彙報或一次性補寫季度思想彙報;




12

違紀違法人員申請入黨,沒有經過黨組織自遞交入黨申請書之日起至少五年時間考驗或未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13

確定為發展對象時入黨積極分子培養不滿一年;




14

未被吸收的年度發展對象在其它年度發展時沒有再次研究確定;




15

發展對象設立考察期;




16

可不計算應到會有表決權的“五類”黨員沒有事先報黨委備案、沒有公示或沒有在會上宣讀;




17

隱瞞違反計劃生育、違法犯罪等個人重大事項;




18

發展對象未參加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達不到3天或24學時;




19

未被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短期集中培訓證書超過一年有效期,黨組織再次吸收其入黨前沒有重新組織培訓;




20

黨委審批前沒有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進行談話;




21

討論預備黨員接收或轉正會議未通知到支部所有黨員;




22

討論預備黨員接收或轉正時,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正式黨員的半數;




23

討論預備黨員接收或轉正時,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通過書面表達投票意見沒有統計在票數內;




24

討論兩個以上的預備黨員接收或轉正時,沒有逐個討論和表決;




25

黨支部在收到預備黨員轉正申請一個月內未召開黨員大會討論其轉正問題或遇到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




26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進行研究審批,或特殊情況超過六個月沒有進行審批;




27

組織預備黨員入黨宣誓不及時或沒有進行宣誓;




28

預備黨員未在預備期滿前一週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




29

預備期滿時延遲討論轉正問題推遲時間超過六個月。




審核人(簽字):     被審核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