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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精選多篇)

欄目: 民主生活會發言 / 發佈於: / 人氣:6.54K

第一篇: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精選多篇)

中國古代神話中美麗傳神的“女禍補天”的故事,講述了人類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摶黃土作人”,並“煉五色石補蒼天”。從此,誕生了人類社會,但在現實的社會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個跪着的奴隸,後來經過15次的演變,才成為今天的“女”字,不過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跡。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婦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這種改變不僅體現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還體現在婦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莊嚴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經常、文化、教育、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婦女照樣能參政議政,參加生產、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內的同時也在主外,實現毛澤東提出的“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宣言,並破除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 1995年國務院頒佈《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1995——xx年中國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如今,又出台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xx——xx年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傳統勢力的影響,婦女權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這是我們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不過通過我們全社會的努力,我們婦女同胞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必將推動中國的婦女事業取得新的更大的進步。 下面讓我們一起從婦女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教育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利和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等六個方面學習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政治權利 1、《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政治權利的現實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總裁鍾冰嫻女士,再如(舉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有關侵害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這個規定的保障渠道是我們各級政府、人大常委會和各級婦聯組織。

二、勞動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如女大學生在人才市場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如: 3、《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

三、教育的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等的權利。如: 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四、婦女的人身權利 1、《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如: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嚴禁歧視女嬰。如性別鑑定。嬰兒滿6個月後,除非特殊情況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般懲罰家庭暴力者。《刑法》嚴懲猥褻婦女、侮辱婦女、xx婦女的行為。如:五、婚姻家庭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在感情確已無法挽回時,離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如:

六、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婦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婦女應該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意識,才是自己維權的關鍵,畢竟,法律是最後的救濟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訴受保護案情回放:程靈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灣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閃電結婚。婚後不久,二人雙飛台灣過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回到重慶不久又飛回台灣老公身邊。但此後,王開始對妻子大打出手。程為此曾將丈夫起訴到台灣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慶,以遭遇家庭暴力為由向南岸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之後,程向台灣地方法院撤訴。

程特地向法院遞交了台灣警方的證據。該證據是程在台灣期間遭遇家庭暴力時,向警方報警後,警方對此的處理情況記錄。南岸區法院承辦法官楊忠稱,他們受理後,擔心王不到庭應訴,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對大陸法院的疑慮。去年4月,在法官的調解下,王祥同意補償500元人民幣、1.8萬餘元美元。案件背後:昨日,法官楊忠稱,目前涉台、涉港的離婚案件不斷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關係的女性都是大陸的。這些婚姻一般都是閃婚,他為此希望大陸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貪圖對方的身份和錢財。同時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靈那樣,及時報警,保存證據,積極通過當地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此外,還要在訴訟前掌握好對方的財產線索。2、禁止生育協議[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與錢某(男方)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由治某撫養。離婚後二人又達成書面協議: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響財產的繼承權歸他人所有,再婚後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違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xx年10月錢某與王某(女、未婚)結婚,並於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錢某生孩子後就以錢某違約為由,向其索要違約金2萬元,遭到錢某拒絕,治某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錢某承擔違約金。[評析]此案的離婚夫妻禁止生育協議無效。首先生育權不因為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想什麼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當然,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以後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在本案中,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權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次,原、被告訂立的禁止生育的協議,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權。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權,必然也會限制王某的生育權,因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權必須以丈夫的生育權不受到限制為前提。可見,原、被告訂立的協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權,是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行為。3、病妻告丈夫討得手術費 案情回放:趙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職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劉蓮告到法院,説他不拿錢給需要做心臟二尖瓣置換手術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萬元給她做手術。南岸區法院調查得知,劉在10多歲時就患心臟病,小孩出世後病情愈發嚴重,最後導致半邊癱,生活無法自理。劉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訴女兒的病情和無奈,甚至還將女兒抬到法院。“並不是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南岸區法院維權合議庭承辦法官黃家琴經多方瞭解,就在去年春節,趙明還出錢給妻子治療。趙是聘用人員,每月800多元工資,為了家庭和妻子,他捨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瞭解情況後,黃法官開始做雙方的工作。開始,趙仍以無錢為由拒付醫療費。法官跑了10天,趙終於多方籌集了一筆鉅款交給妻子做手術。手術期間,黃法官還三次前往西南醫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錢,終於感動了劉,去年5月18日,劉主動向法院撤訴。經歷了這個官司後,二人也因此離婚。案件背後:昨日,記者在工商大學校門口見到值勤的趙明。趙稱,他理解前妻當初的行為,現在他們相處得像朋友一樣。今天就是“三八節”,他祝福前妻節日快樂,身體健康。而劉蓮昨日稱,她現在基本能夠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獲補償 案情回放:1996年,張芹和吳建戀愛並於次年結婚,後生下一子。婚後兩人感情並不好。1999年9月至xx年10月期間,吳建受工作單位委派,先後到瀘州和成都工作。xx年至去年1月期間,他與別的女子同居,不再對張芹盡夫妻義務,隨後提出離婚。市一中院認為,吳建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對婚姻有過錯,而且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終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歸張芹撫養,吳建一次性給付17萬餘元撫養費、財產補償6萬元,損耗賠償5萬元。案件背後:主審法官認為,吳建長期在外工作,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對家庭和子女缺乏關心,並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依法應給予張芹賠償。在離婚過程中,吳建又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確定,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張芹應該得到補償。5、離婚欲割腕調解去心結案情回放:今年45歲的劉軍和王蘭是大學同學。10多年前,他們在同一所重點大學讀書時,曾談過戀愛。畢業時,被同學們稱為“才子佳人”的劉軍和王蘭卻因種種現實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去年年初,劉軍和王蘭在同學會上不期而遇。此時,他們才發現雙方居然在同一個城市工作。這次偶遇讓兩人埋藏10多年的戀情突然爆發,他們告別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終於走進婚姻殿堂,圓了兩人10多年前的夢。然而,他們此時才發現,同為重點大學教授的兩人,個性都很要強,經常為家庭瑣事各不相讓,矛盾逐步升級。去年年底,劉軍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與王蘭離婚。而王蘭堅決不同意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蘭被劉軍的一句氣話刺激,突然打開隨身攜帶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蘭異常表現的主審法官當即衝過去,奪過小刀,這才化險為夷。事後,經法官精心調解,女教授最終答應離婚,兩人和平分手。案件背後:南岸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陳芳説,法院對此案暫時“冷處理”,同時主審法官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兩個月後,劉軍和王蘭終於和平分手。離婚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情緒比較激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一般比較注重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解開雙方當事人的心結。

第二篇: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中國古代神話中美麗傳神的“女禍補天”的故事,講述了人類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摶黃土作人”,並“煉五色石補蒼天”。從此,誕生了人類社會,但在現實的社會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個跪着的奴隸,後來經過15次的演變,才成為今天的“女”字,不過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跡。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婦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靈那樣,及時報警,保存證據,積極通過當地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此外,還要在訴訟前掌握好對方的財產線索。2、禁止生育協議[案例]2014年5月,治某(女方)與錢某(男方)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由治某撫養。離婚後二人又達成書面協議: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響財產的繼承權歸他人所有,再婚後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違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2014年10月錢某與王某(女、未婚)結婚,並於2014年11月生育一子(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錢某生孩子後就以錢某違約為由,向其索要違約金2萬元,遭到錢某拒絕,治某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錢某承擔違約金。[評析]此案的離婚夫妻禁止生育協議無效。首先生育權不因為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想什麼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當然,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以後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在本案中,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權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次,原、被告訂立的禁止生育的協議,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權。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權,必然也會限制王某的生育權,因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權必須以丈夫的生育權不受到限制為前提。可見,原、被告訂立的協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權,是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行為。3、病妻告丈夫討得手術費

案情回放:趙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職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劉蓮告到法院,説他不拿錢給需要做心臟二尖瓣置換手術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萬元給她做手術。南岸區法院調查得知,劉在10多歲時就患心臟病,小孩出世後病情愈發嚴重,最後導致半邊癱,生活無法自理。劉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訴女兒的病情和無奈,甚至還將女兒抬到法院。

“並不是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南岸區法院維權合議庭承辦法官黃家琴經多方瞭解,就在去年春節,趙明還出錢給妻子治療。趙是聘用人員,每月800多元工資,為了家庭和妻子,他捨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瞭解情況後,黃法官開始做雙方的工作。開始,趙仍以無錢為由拒付醫療費。法官跑了10天,趙終於多方籌集了一筆鉅款交給妻子做手術。手術期間,黃法官還三次前往西南醫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錢,終於感動了劉,去年5月18日,劉主動向法院撤訴。經歷了這個官司後,二人也因此離婚。

案件背後:昨日,記者在工商大學校門口見到值勤的趙明。趙稱,他理解前妻當初的行為,現在他們相處得像朋友一樣。今天就是“三八節”,他祝福前妻節日快樂,身體健康。而劉蓮昨日稱,她現在基本能夠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獲補償

案情回放:1996年,張芹和吳建戀愛並於次年結婚,後生下一子。婚後兩人感情並不好。1999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間,吳建受工作單位委派,先後到瀘州和成都工作。2014年至去年1月期間,他與別的女子同居,不再對張芹盡夫妻義務,隨後提出離婚。

市一中院認為,吳建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對婚姻有過錯,而且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終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歸張芹撫養,吳建一次性給付17萬餘元撫養費、財產補償6萬元,損耗賠償5萬元。

案件背後:主審法官認為,吳建長期在外工作,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對家庭和子女缺乏關心,並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依法應給予張芹賠償。在離婚過程中,吳建又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確定,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張芹應該得到補償。5、離婚欲割腕調解去心結案情回放:今年45歲的劉軍和王蘭是大學同學。10多年前,他們在同一所重點大學讀書時,曾談過戀愛。畢業時,被同學們稱為“才子佳人”的劉軍和王蘭卻因種種現實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劉軍和王蘭在同學會上不期而遇。此時,他們才發現雙方居然在同一個城市工作。這次偶遇讓兩人埋藏10多年的戀情突然爆發,他們告別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終於走進婚姻殿堂,圓了兩人10多年前的夢。

然而,他們此時才發現,同為重點大學教授的兩人,個性都很要強,經常為家庭瑣事各不相讓,矛盾逐步升級。去年年底,劉軍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與王蘭離婚。而王蘭堅決不同意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蘭被劉軍的一句氣話刺激,突然打開隨身攜帶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蘭異常表現的主審法官當即衝過去,奪過小刀,這才化險為夷。事後,經法官精心調解,女教授最終答應離婚,兩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後:南岸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陳芳説,法院對此案暫時“冷處理”,同時主審法官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兩個月後,劉軍和王蘭終於和平分手。離婚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情緒比較激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一般比較注重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解開雙方當事人的心結。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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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中國古代神話中美麗傳神的“女禍補天”的故事,講述了人類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摶黃土作人”,並“煉五色石補蒼天”。從此,誕生了人類社會,但在現實的社會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個跪着的奴隸,後來經過15次的演變,才成為今天的“女”字,不過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跡。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婦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這種改變不僅體現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還體現在婦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莊嚴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經常、文化、教育、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婦女照樣能參政議政,參加生產、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內的同時也在主外,實現毛澤東提出的“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宣言,並破除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 1995年國務院頒佈《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1995——2014年中國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如今,又出台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2014——2014年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傳統勢力的影響,婦女權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這是我們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不過通過我們全社會的努力,我們婦女同胞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必將推動中國的婦女事業取得新的更大的進步。 下面讓我們一起從婦女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教育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利和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等六個方面學習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政治權利 1、《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政治權利的現實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總裁鍾冰嫻女士,再如(舉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有關侵害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這個規定的保障渠道是我們各級政府、人大常委會和各級婦聯組織。 二、勞動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如女大學生在人才市場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如: 3、《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 三、教育的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等的權利。如: 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四、婦女的人身權利 1、《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如: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嚴禁歧視女嬰。如性別鑑定。嬰兒滿6個月後,除非特殊情況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般懲罰家庭暴力者。《刑法》嚴懲猥褻婦女、侮辱婦女、強姦婦女的行為。如:五、婚姻家庭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在感情確已無法挽回時,離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如: 六、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婦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婦女應該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意識,才是自己維權的關鍵,畢竟,法律是最後的救濟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訴受保護案情回放:程靈在2014年12月邂逅了台灣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閃電結婚。婚後不久,二人雙飛台灣過起幸福生活。2014年初,程回到重慶不久又飛回台灣老公身邊。但此後,王開始對妻子大打出手。程為此曾將丈夫起訴到台灣地方法院。2014年底,程又回到重慶,以遭遇家庭暴力為由向南岸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之後,程向台灣地方法院撤訴。程特地向法院遞交了台灣警方的證據。該證據是程在台灣期間遭遇家庭暴力時,向警方報警後,警方對此的處理情況記錄。南岸區法院承辦法官楊忠稱,他們受理

第四篇: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的目的是通過獲得貫徹實施婦女法情況的基礎性資料,總結和評價婦女法實施十年來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今後進一步貫徹實施及修改完善婦女法提供參考依據。

為了從不同角度瞭解婦女法10年來的實施情況,本次調查從兩個層面進行:一是社會公眾。調查公眾對婦女法的認知程度,對婦女權益保障狀況的評價以及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要求。並以男性為參照,圍繞政治、勞動、婚姻、家庭等問題較突出的領域分析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二是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羣眾團體等婦女權益保障機關機構的負責人。調查上述單位和部門對婦女法的認知水平,貫徹落實婦女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開展工作的情況和建議。

二、調查對象

1、居住家庭户內的16歲至60歲的中國男女公民:

2、婦聯、宣傳部門、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婦女法頒佈實施十年來,執法機關認真履行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社會公眾熱情支持並積極參與到這部法律的實施中,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婦女平等參與經濟、文化事務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可,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總體上看,婦女法的執行情況較好,羣眾的滿意度較高。主要表現在:

1、公眾對《婦女權益保障法》認知程度

85.3%的被訪公眾知道我國目前有保護婦女的專門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夠正確的説出婦女法的名稱。在知道婦女法的人中,56.2%認為這部法律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認為有點用。

2、相關機構負責人對《婦女權益保障法》認知程度

74.0%的人對婦女法認知程度較高,58.9%的人能正確寫出該法中涉及的婦女六項基本權益。

四、主要問題

婦女法實施十年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和進步,但調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一定人羣和領域中,侵害婦女權益問題的程度仍比較嚴重。半數以上的相關機構負責人認為,近5年來侵害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作為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單位,被調查的機構負責人經常接觸到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各種問題和事件,從親身感受中高達57.8%的人認為工作中涉及的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認為

沒有變化和減少的人數比例分別為21.1%和21.1%。

主要表現為:

社會政治參與方面:

1、女性的參政意識較男性薄弱;

2、女性社會事務參與度和參與意願低於男性。

勞動權益方面:

1、女性因為性別,在就業、再就業中受到歧視的現象較男性突出;

2、婦女享受的社會保障、職工福利的程度總體低於男性;

3、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

4、男女兩性職業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女性工作職位和晉升機會處於較不利位置;

5、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不容忽視。

婚姻家庭方面:

1、婦女是配偶間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婦女在家庭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

五、對策和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更有利於婦女法貫徹實施的社會環境;

2、加大執法力度,重點解決當前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問題;

3、完善立法,加強法律監督,優化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制環境。

第五篇: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請您支持)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

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

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

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

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

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

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

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

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

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

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

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

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

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

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

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

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衞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

救助、社會福利和衞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

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

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

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

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衞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

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

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

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

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羣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