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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亂象自查報告多篇

欄目: 自查自糾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66W

市場亂象自查報告多篇

【第1篇】金融市場亂象自查報告

金融市場亂象自查報告

為貫徹總行關於行風建設的有關安排,我們分行營業部在行長的帶領下對我機構各方面的日常工作進行了全方位的自查,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已經對其中業已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有效整頓。為了改善今後的工作質量,提高今後的工作效率,更為了以此為戒,警示自我,本人將在此次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歸納如下:

第一,由於長期處於高度緊張的工作狀態,自己放鬆了對服務的要求,遇到業務高峯期,容易引起煩躁心理,導致服務質量下降。對於標準化服務中要求的站立服務、微笑服務以及“唱收唱付”標準服務用語的使用都做的不夠。通過自查,我決定從提高自己的思想認識入手,進一步提高自我的服務規範化意識,嚴格要求自己從即日起按規範化服務的標準為客户服務,爭做服務之星。

第二,創新意識不足。通過自查以及與同事們的互查後,我深刻的感覺到自己在平日的工作中只專注於自身工作,而對營業部整體的規劃以及其他員工的關心和幫助做的還有所欠佳。作為一名老員工,在工作中不僅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有能組織整個機構條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做好本機構與其他部門的協調能力。特別是自己做為一名黨員,在工作中一定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成為領導工作中的好助手、部門工作中的'業務骨幹、同事工作中的好榜樣。

第三,思想有所鬆懈,學習意識不強。首先是學習理論不夠,不能真正做到在幹中學,在學中幹。其次是學習的自覺性不高。雖然平時比較注重學習,集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學習都能積極參加,但平時自己學習的自覺性不高,鑽不進去,學習的內容不繫統、不全面,對很多新事物、新知識的學習不深不透,不能精益求精。工作一忙就對業務的學習和技能的訓練有所放鬆,導致近來自己的業務技能水平沒有顯著進步。

【第2篇】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自查報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於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將於近期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黨的xx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實現了持續較快增長,保障能力不斷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提升。但是,由於部分市場主體動機不純、急功近利、貪快求全,加之一些監管人員位置不正、責任不強、履職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場亂象問題在保險業同樣存在,集中體現為部分保險機構資本失實、治理失效、投資失控、營銷失信、數據失真等方面,嚴重損害了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甚至可能引發重大經濟金融風險。面對這些市場亂象問題,保監會將堅持不迴避、不遮掩,以更強擔當精神履職盡責,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確保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穩定。

二、工作部署

(一)着力整治虛假出資,切實解決資本不實問題。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股東利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循環使用;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資金未真實足額到位或抽逃資本金。

各保險機構要對入股資金來源認真核查,確保入股資金真實、自有、合法。如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的情況,自願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置措施。

監管部門要開展資本真實性專項整治,重點關注股東是否直接或間接通過以下方式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債務資金;信託資金、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利用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的有關資金;利用保險公司存單質押獲取的資金;通過質押保險公司股權獲取的資金。對存在入股資金來源或股東關聯關係申報不實,以及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股東,一經發現,依法採取限制行使表決權、派駐董事等股東權利,直至責令轉讓或拍賣股權等監管措施,並將有關當事人列入保險業黑名單,限制其在保險業開展投資活動。

(二)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亂象,提升治理機制有效性。

集中整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因控制權爭奪或重大利益分歧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決策機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各保險機構要提升對公司治理理念的認識,培育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職責和權力邊界,嚴格落實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報告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監管部門要深入推進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加強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係穿透性審查,禁止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重點核查公司是否建立適合自身情況的治理架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排查公司治理潛在風險。

(三)着力整治資金運用亂象,堅決遏制違規投資、激進投資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資金投資多層嵌套的產品,模糊資金的真實投向,掩蓋風險的真實狀況;非理性連續舉牌,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利用保險資金快進快出頻繁炒作股票;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向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領域大額投資和併購;將短期資金集中投向非公開市場的低流動性高風險資產。

各保險機構要嚴格落實“審慎、穩健和服務主業”的監管導向,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持續評估自身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和資產配置能力,防範資產過度錯配的風險。要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健全投資決策機制,提升投資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核查保險資產質量和安全性,投資決策和交易的合規性,以及內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重點檢查資金運用比例合規、產品嵌套和槓桿投資、關聯交易、重大股票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等情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着力整治產品不當創新,堅決清退問題產品。

集中整治產品創新不規範,炒作概念和製造噱頭;產品設計偏離保險本源,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險機構要堅守保險保障本位,強化保險產品保障屬性,體現保障特徵。要不斷優化產品和業務結構,規範產品開發管理。

監管部門要部署各財產險公司對在用的備案產品進行全面自查,及時清理違規產品。針對財產險產品開展首次非現場檢查,對問題產品嚴格採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要嚴格規範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對違法違規問題堅決查處,採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等監管措施,對履職不到位的高管人員從嚴從重追究責任。

(五)着力整治銷售誤導,規範銷售管理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欺騙消費者、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誇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以其它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不履行責任免除及特別約定條款的説明義務、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產生損失、客户信息失真等銷售誤導問題。

各保險機構要對銷售管理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户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排查相關經營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保險銷售交叉領域中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組織各保監局針對銷售誤導和客户信息真實性等問題開展檢查,依法從嚴從速處罰。要強化責任追究,在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的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省級分公司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六)着力整治理賠難,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和效率。

集中整治理賠手續繁多、流程較長、告知不到位、未按法定時限核賠給付、理賠尺度不一、爭議化解不及時以及服務體驗不佳等理賠難問題。

各保險機構要對理賠服務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自查,重點關注人為操控導致的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要完善調處機制,加強理賠爭議的內部協調處理,有效化解合同糾紛。

監管部門要開展理賠服務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理賠管理和客户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追究各級負責人的責任。開展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工作,及時公佈評價和監測結果。

(七)着力整治違規套取費用,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集中整治違規套取費用,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農險業務的公司與基層政府部門勾結,通過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

各保險機構要從制度、機制和系統等方面加強違規套費行為的識別和管控,重點關注商業車險、農業保險和大病保險等業務,對相關人員利用虛假髮票、虛假業務、虛假人員等違規套取費用行為開展自查。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車險市場現場檢查工作,對問題突出的公司開展重點檢查,發揮監管引導市場預期的功能作用。組織開展大病保險專項檢查、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規經營問題。組織各保監局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進行財務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嚴罰重處違法違規問題,妥善化解風險隱患。

(八)着力整治數據造假,摸清市場風險底數。

集中整治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具體包括資產不實;準備金不實,不按規定的折現率曲線和精算方法及假設進行準備金評估,人為調整利潤或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irr)基礎數據不實,不按照規定口徑報送數據、“報喜不報憂”、數據質量偏低;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等。

各保險機構要對財務、承保、理賠、投資、信息系統等開展全面清查,摸清數據不實的底數。按照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報告和數據。

監管部門要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專項治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礎上,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突出對重點公司、重點領域的監管整治,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和人員,依法頂格處理,嚴格責任追究。要進一步加強監管信息和數據的審查,重點關注遲報、錯報、漏報等問題,切實提升監管信息數據質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市場秩序的決策部署,把市場亂象整治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紮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保監會各相關部門要在5月31日前制定下發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整治重點、職責分工、工作安排及監管要求,提出具體的時間表、路線圖。各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起整治市場亂象的主體責任,客觀認識自身存在的問題,圍繞整治重點,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儘快開展自查。

(二)堅持“嚴”字當頭。

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對重大違法違規的保險機構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更加嚴厲的處罰、更加嚴肅的問責,對違法犯罪行為絕不手軟,堅決移送司法處理。要加強對監管行為再監督,嚴肅監管紀律,對於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性執法、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依法從嚴問責。各保險公司要認真自查整改,強化責任落實。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走過場、瞞報、漏報或整改不到位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監管部門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三)注重長效機制。

【第3篇】市場亂象工作自查報告

銀監會首提'三違反'——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要求全國銀行業集中治理金融亂象!

“今年是強監管的一年,也是強問責的一年。”4月7日,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銀監會已經梳理了若干問題,動員全國金融機構對照“問題菜單”自查自糾,集中整治金融亂象。

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巡視員(主持工作)王朝弟在發佈會上表示,上半年將組織全國銀行業集中進行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以迴歸本源、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為目標,重點對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廉政風險、監管行為、內外勾結違法、非法金融活動等方面進行整治。

據財新記者從多位銀行人士處瞭解,銀監會已於3月28日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全銀行業自查,同時各級監管進行抽查和現場檢查,自查報告將於6月12日上報,整改和問責報告於11月30日上報,以此促使銀行業加強合規文化。

“堅決治理各種金融亂象”,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履新不到一月,這成為銀監會監管工作的主題詞。

近百項“問題菜單”

財新記者獲得的《通知》內容顯示,銀監會一共安排了從制度建設、風險管理到具體業務十大項自查內容,涵蓋近百種具體檢查要求,甚至具體到了一筆業務的操作。這充分説明,銀監會對於銀行的種種不合規情況,早已有所掌握。

銀監會要求,要重點評估亂設機構、亂辦業務、不當利益輸送、信貸、票據、理財、信用卡等重點業務領域的風險突出環節,及信息披露不合規、重大經營管理信息隱瞞不報等問題,以檢查業務的方式倒查內部制度和合規存在的問題。

比如,在不當利益輸送行為方面,要檢查銀行是否違規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是否接受關係人以本行股權作質押並提供授信,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侵佔本行或客户資金,包括內外勾結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等。

在信貸業務方面,要檢查信貸資金是否違規流入股市、期市,是否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

其中,銀監會突出強調關於信貸資金入樓市的情況,要求檢查信貸資金是否直接參與房地產炒作,是否在房地產開發貸和按揭貸中虛假、違規操作,包括:一是違規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二是違規為四證不全、資本金比例不到位項目發放開發貸;三是未嚴格實行開發貸封閉式管理導致資金挪用;四是違規繞道、借道通過發放流動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為開放商提供融資;五是違規發放“首付貸”,違規融資給第三方用於首付款、尾款、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用於購買住房;六是違規向未封頂樓盤發放個人按揭貸,違規發放虛假按揭貸,違規向“零首付”購房人發放按揭貸。

除此,要檢查是否存在違規辦理信用卡透支,用於購房等投資性領域或生產經營領域,是否違規批量辦卡歸集資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在不良貸款方面,要檢查是否違規通過人為調整分類等手段,調節不良貸款;是否違規通過“搭橋”等手段藏匿不良貸款,違規通過相互代持、安排回購條款轉移到表外等方式轉移不良貸款等。

在票據方面,銀監會要求,要檢查是否違規與票據中介、資金掮客合作開展票據業務或交易,違規異地辦理票據業務,違規將公章、印鑑、同業賬户等出借、出租;是否按規定對票據進行查賬、查庫;是否假買斷真出表、以投資代替貼現等。

在同業和理財業務方面,銀監會要求,要檢查投資非標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對底層資產是否盡職調查,是否違規簽訂“抽屜協議”,是否通過發放自營貸款承接存在償還風險的同業和理財投資業務,是否違規開展債券、票據、資管計劃代持業務等。

處處都是“帶電的高壓線”

在3月2日國新辦發佈會上,郭樹清首次用“牛欄關貓”比喻當前的監管漏洞,稱“沒有完善健全的監管制度,銀行業務經營就必然會引發嚴重的風險暴露”。

在《通知》中,銀監會指出,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牛欄關貓”現象,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等問題屢查屢犯、屢罰屢犯,必須進行全面治理。通過“三違反”(“三違反”指“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專項治理,以消除風險管控盲區,切實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鐵的信用、鐵的制度、鐵的紀律”,確保“不越監管底線、不踩規章紅線、不碰違法違規高壓線”。

“要充分認識開展‘三違反’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銀監會表示,一是要認真落實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正視問題和風險隱患,敢於揭蓋子,要舉一反三,嚴厲整改問責;二是要深刻認識違規可能帶來的慘痛代價,使金融法律、監管規則、內部規章都成為“帶電的高壓線”;三是緊盯關鍵制度、關鍵崗位、關鍵人員,重點關注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加強薄弱環節、案件多方領域風險排查;四是將監管規則內植於經營管理,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和員工,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五是繼續弘揚“鐵賬本、鐵算盤、鐵規章”的“三鐵”傳統,“管好自己的員工,做好自己的業務,看好自己的資金”。

在檢查部署上,銀監會指出,機構自查和監管檢查的業務範圍均為末有餘額的各類業務,必要時可以追溯和下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開展全系統自查及“上對下”抽查,全面覆蓋體制、機制、系統、流程、人員及業務。

在監管處罰上,銀監會指出,“對於機構應查而未查、應發現而未發現、應處理而未處理和處理不到位的問題,監管機構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理。”

具體而言,一是對於自查工作不落實、屢查屢犯不收手、整改問責不到位、監管檢查不配合的機構,要依法從嚴採取監管措施;二是切實做到應處理必處理,應罰必罰,特別是對於重大經營管理信息隱瞞不報、花樣翻新的利益輸送等問題,要從嚴從重處罰;三是依法建立處罰機制,既要沒收非法所得,也要處以罰款;要對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雙“處罰”,將處罰結果與市場準入、監管評級等掛鈎,要進行通報和曝光,強化震懾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