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查自糾報告

欄目: 自查自糾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13W

歌舞娛樂場所是人羣密集、混雜,容易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場所。一直以來,我市都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這些場所實行嚴管嚴查,力保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於一些場所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在2015年國家實行“先照後證”改革後,由於辦照辦證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申辦企業認識出現偏差,造成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問題突出,社會反映負面,監管查處難極大,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根據娛樂場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合法經營權的娛樂場所需要加強監管,而無證經營的非法場所更應列入嚴管和查處行列。現將相關情況及解決建議彙報如下:

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查自糾報告

一、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的現狀

目前,全市共有從事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合法歌舞娛樂場所58家(八步區25家,平桂區3家,富川縣14家,鐘山縣8家,昭平縣8家),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即擅自從事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56家(其中八步區4家,平桂區2家,富川縣36家,鐘山縣14家),佔全市歌舞娛樂場所的49.12%。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為了招徠顧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區、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繁華地帶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區和縣城,只有5家場所(平桂區2家,鐘山縣3家)坐落在鄉鎮。這些場所經營者為節約成本,往往因陋就簡,不少場所根本就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隱患。

二、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的危害

(一)嚴重威脅了消費者和周邊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安全意識欠缺,場所普遍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設備不足、應急通道狹窄、應急通道被雜物堵塞、未安裝應急燈等安全隱患,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威脅了消費者和周圍羣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也給監管部門帶來高風險的安全監管責任。

(二)嚴重影響了周邊羣眾的正常休息

合法經營的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在建設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安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而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為了節約成本,往往少安裝或不安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營業過程中經常出現噪聲擾民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羣眾的正常休息,羣眾意見很大。

(三)擾亂歌舞娛樂市場的經營秩序

由於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投資較少,與合法的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可以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消費者,在經營上對合法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形成一定衝擊,挫傷合法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的積極性,擾亂了歌舞娛樂市場的經營秩序。

(四)損害了歌舞娛樂場所的形象

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大多是因陋就簡,往往兩、三個包廂就是一家歌舞娛樂場所,而且為了節約經營成本,往往沒有專業的保潔人員,由工作人員兼職打掃衞生,場所基本上都存在髒亂差的情況。給消費者、特別是外地遊客留下不好的印象,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市歌舞娛樂場所的形象。

三、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問題的成因

(一)場所硬件條件不合格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居民住宅區和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但無證歌舞娛樂經營場所出於節約成本和便於招徠顧客的考慮,基本設置在自家住宅樓、商住兩用樓或居民區中,不符合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辦證條件,導致無法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者在認識上存在誤區

一是2015年國家實行“先照後證”改革後,一些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營業主不清楚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要辦理的手續,誤認為只要取得了營業執照,就是合法經營。二是大部分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存在僥倖心理。他們心存僥倖地認為無證經營不一定能查到,而無證經營約束少,可以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管,有效逃避税費、裝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經營者寧可冒着違法經營風險,也不願意去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辦照辦證部門信息溝通不暢、對申辦企業提醒不到位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申請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消防、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辦理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條件較鬆,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經營場所就可以,但消防、環保部門的證件較嚴格。文化部門的許可證必須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才能核辦。如果經營業主在辦理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時不提醒和宣傳不到位,一些申辦企業會誤以為有工商營業執照就是合法經營了,往往會拿到營業執照後就投入裝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或是場所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文化部門無法補辦許可證,就會出現新的無證經營場所,查處起來成本很高、難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問題的對策建議

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依法予以取締。但實際操作中極為困難。一是歌舞娛樂場一般投入資金較大,少則5萬—10萬元;多則幾十或幾百萬元,立即取締關門,業主損失很大,牴觸情緒較大,執法難度風險大。二是文化部門執法是弱勢執法,沒有強制措施;無證經營業主往往置文化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的通知不理,照常營業。如果僅憑文化部門去監管查處,收效甚微。不徹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無證經營行為將後患無窮,何時出問題也無法預料。為做到標本兼治、把無證歌舞娛樂場所問題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嚴格執法,信用懲戒

以日常巡查為主,積極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確保市場檢查持續不斷、嚴查違法經營持續不斷,使良性循環有序檢查形成常態化。對檢查中發現的無證歌舞娛樂場所,嚴格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責令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場所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將場所經營業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二)加強立法,保障執法

自2017年10月之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改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而目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並未進行修改,並未賦予文化部門查處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的有效手段,導致文化行政部門在查處無證歌舞娛樂場所時,只能責令其停止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而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經營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門也缺少相應法律法規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締。建議參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處罰,賦予文化行政部門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給予罰款、查封場所、扣押從事經營活動專用工具、設備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以保障取締工作的正常開展。

)加強辦照辦證部門信息溝通負起向申辦企業提醒宣傳的責任

工商部門在受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申辦營業執照時,應向申辦企業提示宣傳:申辦歌舞娛樂場取得營業執照後還必須獲得消防、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文化部門的許可才能開展合法經營,否則僅有營業執照就開展經營的屬違法行為。同時工商部門受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申辦營業執照後應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消防、環保部門及文化部門何時何處何人申辦了歌舞娛樂場所企業,方便這三個部門的監管,及時督促申辦人辦理相關證件。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無證經營的現象產生。

加強協調,聯合執法

治理無證歌舞娛樂場所現在已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光靠文化行政部門無法解決。因此,建議由市、縣(區)政府文化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環保等部門對無證歌舞娛樂場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並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未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由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查處;對未取得環保部門備案文件的,由環保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應部門給予查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