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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4W

第一篇: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我兩年前我家出錢以舅媽的名義在街上附近買了我舅媽他們村裏的178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子,現在宅基地的使用證上的名字是我舅媽,我想把我舅媽的名字改為我的,請問有關專業人士,我該如何辦相關手續啊?如果我讓舅媽籤一份證明合約證明那土地使用權是我的,我該如何起草證明文書?請知情人士幫我起草一份範本!謝謝!

土地的權屬,是以權屬登記為準的。也就是説,使用權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就享有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也必須依法進行。就算你舅媽寫一份證明,在法律上也是不認可的,是無效的,如果將來發生爭議,你還是會敗訴。同時,還要注意,那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如果是國有土地,你們之間可以進行買賣。如果是集體土地,就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不能私下買賣。因為這樣會產生很多對你不利的法律後果。

在沒有房產證,且房屋登記簿沒有登記的情況下。

除非你能證明房屋建造是由你們夫妻所出的錢。否則,宅基地使用權人被視為該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權人。

除非你公公同意,將該宅基地使用權人改為你們夫妻,或者你們之間協議該房屋所有權歸屬,並作公證。

否則只有在你公公百年之後,發生遺產繼承。有你婆婆和你丈夫,妹妹按照法定繼承各分得該房屋的1/3部分,併發生所有權變動,並獲得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權。

已作回答,希望採納。

你好:在你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過程中要有好幾道手續的,你要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審批,和你相鄰的鄰居簽字,最終才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證

追問

我有了宅基地的審批手續,但沒有領到宅基地證能否證明我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回答

你家的房子建好了嗎?如果建好了,不是和鄰居鬧矛盾要當做證據稱給法庭,你的審批手續也可以證明宅基地使用權是你家的。但是要到法院就不好説了,我不知道你的審批手續到了那一步,審批最後一步是你建好房子後你的審批表格上要有你鄰居的簽字,除非你沒鄰居。還要鎮政府或者縣政府的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因為你振幅的管理人員要最後實地測量才算合格

追問

房子沒有建好哪?只有縣政府的審批手續,結果該處宅基讓另一户搶建了房子。

回答

那你找村委會和那家人協商,你批到宅基地是不是放置太久了,所以被其他人重批了。如果是,你就別找了。

追問

沒有被重批,我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建,我能否告他侵犯我宅基地使用權?

回答

不管你因為什麼原因,只要宅基地批示到你家名下後,2年不使用,就當你是自動放棄使用權,如果那家間房子的人已經建了部分房屋,他就可以去合法審批,

追問

沒有超過2年,他家房子就趁我沒在家建起來了,我能否贏這場官司?

回答

那應該可以,你的審批手續要完整,因為你沒有建房子,所以你領不到證,因為農民只有使用權,你的審批手續就是使用權證,,你要確定那家人沒有得到審批,你在起訴吧。會少些麻煩。我善意提醒你一下,就是到了法院,最後也只是讓村裏再給你批一塊宅基地。

第二篇:宅基地使用權

民商法 y20140081

王巖

宅基地使用權
一、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學説及其評析 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爭議都是很大的,由此形 成了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不同觀點:一、自由流轉説。此種觀點認為農村集 體所有的土地與城鎮國有的土地都是我國土地的組成部分, 既然城鎮國有土地使 用權可以自由流轉, 則限制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法律地位的歧視,是不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重要組 成部分,理應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樣可以自由流轉,包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之外的主體流轉。二、限制流轉説。宅基地使用權是由農民從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無償分配取得的,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民基於各種原因離開村集體經濟 組織後,如果農民落户於城鎮,則其不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再享有 表徵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使用權, 而應將其宅基地使用權歸還給其所在的集體 經濟組織,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但不能將其住房 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他人。值得一提的是,在學術界有學者提出宅基地使 用權禁止轉讓的觀點。不過,主張該觀點的學者並不反對在特例的情況下,應當 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觀點在本質上與限制流轉説並沒有明顯的區 別。所以,總括地説,我國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觀點包括兩種:自由流轉説 與限制流轉説。這兩種觀點並非是絕對排斥的關係,無論是自由流轉説還是限 制流轉説,它們都不是絕對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其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允 許流轉的程度不同。 二、宅基地使用權相關條文規定及制度原理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土地制度。它是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用益物 權的一種,是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為農民建造方便,而在保有 集體土地所有制基礎之上創建的。翻閲其他國家的民法典,除 越南社會主義共 和國土地法中出現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外,其他各國諸如德國、日本、俄羅 斯等的法律中,均沒有宅基地使用權這一概念。而越南共和國規定的宅基地使用 權, 又與我國的不完全相同, 且在流轉等方面有着比我國更為寬鬆的規定在我國,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組織所有的 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 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的第十三章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五 十二條對宅基地使用權作出規定:宅基地使用

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 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三、有關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些有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 擔保法 及相關的政策性文件當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 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二 款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 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 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 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1999 年 5 月 6 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 [1999] 號) 39 中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 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14 年 12 月 24 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14]28 號)中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014 年國土 資源部頒佈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 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分析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採取的是有限制流 轉的做法,並且嚴格禁止農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鄉居民之間流轉。但是, 與此同時,根據相關規定,我國並沒有禁止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這就涉及一 個問題: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自然人,即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及城鎮户口 居民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時,應該怎麼處理呢? 四、城鎮户口居民因繼承權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矛盾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由於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原則上説,僅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城鎮户口的居民是無權取得農 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 品是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在公民死亡後作為遺產被繼承,這也就意味 着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的。那麼,根據我國擔保法、物 權法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第三篇:淺談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淺談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法學091 陶淑俊 201450725110

從1994年開始,有多名畫家購買宋莊農民的住房,目前畫家村居住有近1500名藝術家,其中有200多人購買了農民的住房。由於北京房價的不斷上漲,“畫家村”住房的價格也一路攀升。最初上百平方米農家住宅不過一兩萬元,而現在需要要二三十萬元。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不少農民在出售住房後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馬海濤訴李玉蘭案就是著名的一件案件.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成員為建造自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而佔有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不僅是農民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同時也是農民的生存保障權.它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地,承載着農民的最低生存保障.

此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歸農民集體成員所有,所以李玉蘭本身就沒有擁有農家住宅的權利.開始的住宅買賣就是不合法的. 一般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多數買房人是善意購買的,主觀過錯很小,與作為買房人的農民相比,明知農村宅基地住房不允許買賣,卻為了經濟利益將住房賣給城市居民,佔有主要過錯.出賣多年後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就會助長農民見利忘義.當初農民賣房子時都是閒置房,看着房價漲了就想將房子要回去.然後又拿出去賣.這樣有損買房人的利益.

所以我認為,如果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能夠稍有規章變動,使得農民能夠自己自主經營自己的財產,出售、出租閒置私房,使有限的宅基地資源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樣就能減少很多關於宅基地所有權歸屬問題的爭論,而且能夠保證多方面的公民權利,將利益最大化.

第四篇: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係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係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裏就要看你們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裏了。

宅基地使用權

時間:2014-10-22 13:21 作者: 來源:百度 我要評論(0)

【找法網 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着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農村自建房是小產權房嗎

2014-10-13 19:13 匿名 | 分類:購房置業 | 瀏覽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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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15:44網友採納

熱心網友

農村自建房是小產權房在眾多城市郊區,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農民住宅樓,常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這些房子一般俗稱“小產權房”。農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户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

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本站推薦:)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五篇:2014年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書

屋基地贈予證明

茲有xxxxxx分給xxx、xxx一塊倒供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永遠給xxx、xxx兩個人平均分作為屋基地。面積共xxx平方米,位於xxxxxx劃分屋基地內,靠xxx起第xx塊屋基地,屋基地東西長xxx米,南北寬xxx米。(另附有xxx、xxx簽名的xxxx村民劃分屋基圖,給xxx、xxx每人一份。)xxx、xxx與父親xxx、母親xxx在此證明簽字之日起,此倒供地(屋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永遠歸屬xxx、xxx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他子女支持父母決定,不得異議。同時,xxx、xxx不得買賣此屋基地。本證明一式四份(父母親、證明人xxx、xxx、xxx各一分)。特此證明!

贈予人簽名:父親:

母親:

被贈予人簽名:xxx:

xxx:

證明人簽名: xxx:

二〇一四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