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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申請補、換髮《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76W

台灣居民申請補、換髮《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通用多篇】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 篇一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

1、提交材料進行受理審核

(1)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2)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原件(申請人未滿16週歲的,只需交驗户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華僑交驗有效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的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4)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或經省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5)前往定居的,須提交確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探親、探病的,須提交台灣親屬關係的證明;接受、處理財產的,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通知;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6)除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單位意見、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政治部門出具意見外,其他人員免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其中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的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7)申請人須親自到場提交申請,未滿16週歲或已滿70週歲(含)的申請人因私事前往台灣,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提交委託書、交驗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應邀前往台灣的,可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須同時提交通行證;證件遺失的,須提交遺失聲明。

2、獲取並填寫表格

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辦證接待大廳領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3、受理、繳費

(1)審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並出具不予批准通知書。

(2)受理合格的獲得《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並完成繳費手續。

4、領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憑《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和繳費回執在預約取證時間領取證件。

申請在京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篇二

申請在京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資料清單

按照有關規定,原則上赴台手續應在各省公安出入境機關辦理,考慮到以往辦理情況,為提高辦事效率和節省大家時間,此次也做了在北京辦理的準備,特別是對非省會城市的有關人員尤為重要。

一、請所有人員填報《北京市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一份。重要提示:

1、根據北京市公安局規定,請用黑色和藍色墨水筆填寫,不能打字。2、凡已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時請提供原證件。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規定,申請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須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一份,樣表見附件,請自行將北京市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正反打印在1張A4紙後填寫 ;只需填寫正面;反面不用填寫,也不用蓋章。

(2)交驗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户口簿複印件要求:含户口簿封面、首頁、自己姓名頁及變更頁。(如不能提供身份證、户口本原件的人員,請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户籍證明,並加蓋公章。)補充:如果既不能提供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又不願意開具户籍證明的人員,可以讓派出所在每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的複印件上寫“與原件無異”並加蓋公章。

(3)申請人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原件的,申請時須將原證件交回。

(4)對年事已高(60歲以上人員)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員,應附所在單位同意並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二、填寫説明

1、所有項目欄都必須填寫;

2、“申請簽註種類”一欄,請在“應邀赴台”處打勾,並在其下方“6個月一次”處打勾;

3、“申請類別”一欄,沒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請在“通行證和簽證”處打勾,有通行證的,請在“申請簽註”處打勾;

4、所屬派出所務必填寫正確。

三、時間要求:

以上需要文件資料,請各有關單位於2008年5月15日前用特快專遞寄到或直接送到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

地址:北京市東安門大街82號樓,122室

郵政編碼:100747

電話:樑芳***010-85226549,李娜010-85226867

範宇瓊010-85226249

附件:北京市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台灣居民往來大陸 篇三

台灣居民往來大陸

1、台胞多次往返簽註

1)在京投資貿易、就業,以及在京企業中的任職人員

提交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勞動局頒發的《就業許可證》及複印件(法人可免交此項)。根據許可證上的職務可分別給予1—3年多次往返簽註。(執行總監、總工程師等職務以上人員簽發最多3年,其餘人員視其職務高低與證件有效期簽發1或2年)。

以上人員隨行的配偶、子女也可申請多次簽註,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的簽註有效期。申請時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户籍本、出生證、結婚證等),收復印件。

2)經批准在京進修、學習的人員

提交錄取院校出具的在這證明原件和國家教委出具的錄取證明(可提交複印件)根據學習期限可簽發1—2年的多次簽註。

3)與北京市居民結婚的台灣居民

提交配偶的北京市居民的身份證和户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和結婚的證明(户籍本,結婚證、結婚關係公證等)。

4)在京購置房產的人員

提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北京市房產部門出具的與購置房產有關係的證明原件或註明申請人姓名的房契原件和複印件和由房產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的臨時户口卡。簽發1年多次的往返簽註。

購置房產人員的隨行配偶、子女、申請時還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5)在京出生的台灣居民子女

可先辦理一次性出入境證件返回台灣,須提供出生證、父母的通行證或户籍證明。在台灣取得户籍後,再辦理《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進大陸,並按相應事由辦理簽註及暫住加註。

6)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系台灣居民

提交外籍工作人員的護照原件、在京的居留證原件和複印件、親屬關係證明。台胞簽註的有效期依據外籍工作人員的居留證的有效期簽發。

7)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來華隨任的配偶、子女系台灣居民

提交申請人的親屬系外交、領事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所在單位的公函或照會,以及親屬關係證明。

8)在京工作的台灣地區高級人才、配偶、子女

可持《北京工作居住證》辦理2年多次往返簽註。隨行的配偶、子女也可以辦理,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的簽註有效期。

9)寄養在大陸親屬處的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須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寄養關係證明和受託人的户口簿、身份證及複印件。

2、台胞簽註延期

台灣居民每次來大陸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延期3月。申請停留延期只需填寫《港澳台僑證件延期、補發申請審批表》,由台胞直接申請即可;因病等特殊情況仍需繼續停留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

1)探親的,應提交在京親屬的身份證、户口卡片及其複印件;

2)來治病的應提供區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

3)如遇特殊情況,可出具接待單位的信函(不限級別)。

3、台胞暫住加註

台胞在京辦理暫住加註的人員範圍及所需相關材料與在京辦理多次往返簽註相同,同時申辦多次往返簽註和暫住加註只需提供一份材料,並提供北京市衞生防疫站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2004-06-25

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須知 篇四

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須知

2005-08-12

一、申請人到市公安局領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申請表》(簡稱《申請表》),申請辦理台胞證的在省公安廳領取《申請表》,由省公安廳直接受理、審批、制發籤注。

二、填寫《申請表》

(一)《申請表》須用鋼筆或簽字筆逐項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二)貼上符合標準的照片(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尺寸為33mmX48mm);

(三)表中有“口”的欄目,請在相應項劃“ˇ”;

三、遞交申請

申請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相應的證明材料:

(1)有效台胞證;(2)未持有效台胞證或需補、換髮台胞證的,應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未持有效台胞證,還需交驗本人台灣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

申請居留簽註的還需提交:

(一)在大陸投資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批准書;

(二)在大陸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提交與任職、就業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單位公函或就業管理部門簽發的就業證;

(三)在大陸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提交入學通知書或主管部門的證明;

(四)在大陸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衞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提交所在單位的證明;

(五)在大陸購置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房產證明;

(六)與大陸居民結婚的提交結婚證;

(七)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屬中的台灣居民提交駐華機構的照會或公函;

(八)寄養在大陸親屬處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陸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條件的70週歲以上的台灣居民,提交大陸關係人出具的關係證明,寄養未成年人還應提交其父母的書面寄養聲明、父母身份證複印件。

代辦申請的(一)年滿60週歲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辦申請,被委託人需提供委託書,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不滿18週歲或無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需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

四、回答有關詢問

五、辦理時限:台胞證申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簽註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申請1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交納費用: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20元,一年內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100元,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居留簽註200元,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簽註300元。

台灣居民申請補、換髮《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篇五

台灣居民申請換髮《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設定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6、19、21條

許可條件:台灣居民所持《中國公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證件即將到期、簽註頁用完或證件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

所需材料

1、本人單位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無單位的提交本人申請;

2、本人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複印件;

3、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單;

4、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申請表》;

5、本人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6、近期二寸照片1張;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材料備註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在申請換髮5年期台胞證的同時,需申請來往大陸簽註或居留簽註的,還須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3、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學習或居住的台灣居民,由申請人本人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台灣居民申請補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許可條件:台灣居民所持《中國公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證件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所需材料

1、單位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無單位的提交本人申請;

2、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單;

3、本人台灣身份證及複印件;

4、近期二寸照片1張;

5、公安部門報案證明;

6、因遺失、被盜原因申請補發5年期台胞證的,還應提交刊登作廢聲明的省轄市級以上(含省轄市)報紙;

7、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申請表》;

8、本人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9、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材料備註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申請補發5年期台胞證須有本人到場,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學習或居住的台灣居民,還須提交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失證明、一次有效台胞證,再到我市補發5年期台胞證;

3、在申請補發5年期台胞證的同時,需申請來往大陸簽註或居留簽註的,還須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