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幼 兒 園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園的名稱:北京市××幼兒園。
第二條
本園的性質:經××區教育委員會批准,由××公司出資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實施學前教育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園的宗旨: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學齡前兒童身心和諧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園的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本園的業務主管單位:××區教育委員會和××區民政局。第五條
本園的住所地:×××。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園的舉辦者是××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並承擔相關責任:
(一)向北京市××區教育委員會提出幼兒園籌設的申請和方案;
(二)推薦董事長、董事和監事;
(三)制定幼兒園章程;
(四)瞭解本園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有權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園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章程規定決定幼兒園重大事宜;
(七)幼兒園終止後,依法進行幼兒園剩餘財產的清算。
(八)舉辦者必須遵守幼兒園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幼兒園的債務。在幼兒園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九)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幼兒園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第八條
本園開辦資金:×××萬元;出資者:××公司。
第九條
本園的業務範圍:3~6歲學前教育,採用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園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是本園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舉辦者、幼兒園園長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園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園園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園副園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幼兒園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第十四條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閲、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園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園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
本園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幼兒園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幼兒園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幼兒園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幼兒園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合理使用幼兒園辦學經費;
(八)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幼兒園工作和幼兒園財務狀況;
(九)行使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本園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園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園董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園財務;
(二)對本園董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園董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園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本園董事、園長必須及時改正。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園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園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園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園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園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園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園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園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園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七條
本園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董事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為適應學前教育發展需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兒園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兒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保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園全稱為寧波市鎮海區鎮海寶山幼兒園;地址為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環城西路288號;郵編為315200;官方網址為寧波鎮海寶山幼兒園;註冊域名為b;微信號為zhbsyey;微信公眾號為靈動寶山。
第三條 本園由鎮海區人民政府舉辦,經寧波市鎮海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由招寶山街道屬地管理,業務主管是寧波市鎮海區教育局。
第四條 本園為公辦全日制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設計規模為18個班級。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招生範圍內招生,招生對象為3-6週歲幼兒。
第五條 本園申請設立登記時的開辦資金為人民幣451萬元。辦園經費由街道財政全額撥款。具體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六條 本園遵循“人文為本,生命成長”的辦學理念,潛心打造富有活力的家園、樂園、創想園,致力於讓幼兒在更為“自然、自由、自主”的綠色教育環境中和諧成長。
第七條 本園發展目標:“塑靈動寶幼,享幸福教育,育稚趣孩童”,讓幼兒園盡顯生命之“真”靈性,讓教師體驗成長之“真”幸福,讓幼兒樂享童年之“真”快樂。
第八條 幼兒的培養目標:我們鼓勵每個幼兒--在自我嘗試中養成習慣,在自主探究中萌發智慧,在自然觀察中生成興趣,在自由交往中體驗快樂;我們的願望--給每個幼兒一片本真、適宜的成長天空,讓每顆童心舒暢,讓每份童趣盎然,讓每個童顏綻放。
第九條 教師的發展目標:凸顯兩個園本化--師資培訓園本化、課程實施園本化;弘揚三種精神----愛崗敬業、務實創新、追求發展;瞄準四個目標----積累豐富經驗、練就多元技能、促成反思研究、造就專業能手。
第十條 本園以“科藝”為特色文化主元素,通過“科藝啟童閲”、“科藝誘童趣”、“科藝展童健”、“科藝亮童輝”、“科藝呈童秀”等載體,使科藝紮根幼兒心田、伴隨幼兒成長。
第十一條 本園園標: 確定《太陽?月亮?我的家》為園歌。
第十二條 本園按照依法治園、規範辦園、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訂三年發展規劃,並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本園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本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兒園,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評估、審計和監督,接受本園教職工大會監督。
副園長對園長負責,協助園長分管本園保教、行政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園長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本園章程、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二)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和指示;
(四)領導本園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維護本園秩序;
(五)負責本園日常事務管理,主持園長辦公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六)領導學前教育課程實施,領導保育教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全面和諧發展;
(八)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九)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十)負責與社區聯繫和合作。
第十五條 鎮海寶山幼兒園黨支部在本園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本園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保證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同時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作用,保障全園工作的健康運行。
第十六條 本園建立全體教職工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及園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大會審議過。
第十七條 本園建立工會組織,作為教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本園黨支部和街道工會的領導下負責工會會員的管理,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體育活動,協助行政搞好教職工的`浮福利,支持配合幼兒園行政實施各項工作規則。籌備教職工大會。工會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原則組建。
第十八條 本園設置教育教學、衞生保健、安全保衞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第十九條 本園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重大事項應在行政主要負責人醖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園長召集並主持園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組織實施。園長辦公會議的參加人員由園長、副園長、黨支部書記、工會負責人、年級組長組成。凡屬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園建立健全園內申訴制度。藉助園長信箱、園長熱線、工會等途徑,明確受理幼兒家長和教職工申訴的部門和程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本園根據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爭議調解小組,就人員的聘用、待遇、獎懲等方面產生的爭議進行調解,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的調解意見不滿意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園執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園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本園實行園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本園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本園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與使用制度。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園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園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對侵佔本園園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本園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將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損害本園財物、人員的單位、個人將依法追究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本園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園向教職工和幼兒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 本園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併、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幼兒園資產安全的方案,並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園長領導下開展財務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准後執行,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税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本園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園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園教職工大會審議,園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鎮海區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範性文件政策有牴觸,以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園長辦公會議或1/3以上教職工提議方可進行,經教職工大會審議,本園決策機構園長辦公會議通過,報鎮海區教育核准。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園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