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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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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一

為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保護和發揮公民辦園的積極性,提高保教質量,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xx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一)主辦人必須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辦園指導思想端正,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身體健康,品德良好,事業心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業務技能,經濟實力強。

主辦人如不具備園長條件,應聘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任園長。

(二)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員。

教職工與幼兒的比例全日制1:6——1:7,寄宿制1:4——1:5。

其中:園長:三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一人;四個班以上、十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二人;十個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兒園設三人。

專職教師:全日制和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幼兒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累計半年以上的幼兒教育專業培訓,具有一定的幼教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熱愛幼兒,熟知幼教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保育員:全日制平均每班配1人,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保育員必須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身體健康,熱愛幼兒。

炊事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幼兒園按1:45的比例配備,少於三餐一點的酌減。

醫務人員:全日制一般配1人,幼兒超過200名的增加1人;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兒超過200名的增加1人。

財會人員:三個班以上的設專職會計1人;出納員視幼兒園規模大小設專職或兼職1人。

其它人員可酌情安排。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五官端正,口齒清楚,身體健康(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三)園舍設施。

1、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獨門獨院,周圍無污染、無噪音,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園舍堅固、適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幼兒園應設必備的活動室、休息室、辦公室、資料室、衞生室、傳達室、盥洗室、衣帽室、幼兒廁所等。就餐園應設伙房。有條件的可設隔離室、多功能活動室、音體室、繪畫室、多媒體教室、接待室(見附件)。室內採光合理、通風、向陽、清潔衞生。室外活動場地,生均不少於4平方米,兩個班以上應有3件以上大型體育活動器械,中、小型活動器械基本上能滿足幼兒活動的需要,符合安全、衞生要求。環境應達到綠化、美化、淨化、兒童化、教育化。

3、創造條件開闢沙水池、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

4、各年齡班都要配備足夠一個班使用、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符合安全、衞生、教育要求的各種遊戲玩具的材料。每班自制教玩具達5種以上,每種不少於幼兒數。

5、有防寒、防暑、飲水和流水洗手設備。

6、有符合幼兒身高的桌、椅、牀和便於幼兒自由取放的玩具櫥、圖書架。

7、幼兒每人一巾一杯,有衞生保健箱和常用藥品,就餐園應配有一定數量的炊事設施。

8、有適合幼兒閲讀種類不同的圖書,生均3冊以上,並常更換,全園訂有幼教刊物2種以上,教師人手1套省編教材。

9、每班配有風琴(或電子琴、手風琴)、錄音機,全園要配備幻燈機等教育教學及電化教學設備,配備的教具和圖書資料能滿足教師教育教學教研的需要。

(四)規模、編班。

民辦幼兒園最少設三個班,同時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要求招生編班。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6歲)35人。

二、審批程序

1、申請舉辦幼兒園的公民個人應向所在區縣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舉辦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證明;

(3)區縣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舉辦人和保教人員的體檢合格證明;

(4)擬任園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師的資格證明文件;

(5)擬辦幼兒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

(6)擬辦幼兒園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7)聯合舉辦幼兒園者,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園協議書;租賃房舍辦園的,應持租賃期不少於5年的租賃合同。

2、區縣教委應嚴格按照辦園條件進行驗收審批,自接到申請起三十日內完結審批手續。對符合辦園條件者,填寫《日照市幼兒園登記註冊申請表》予以註冊,發給《日照市幼兒園登記註冊許可證》,一週內報市教育局備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一週內報市教育局備案:

(1)更換舉辦人或園長;

(2)與其它園所合併;

(3)搬遷園址;

(4)保教人員發生較大變化;

(5)停辦。

三、保育工作

1、認真貫徹執行《幼兒園衞生保健制度》、《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

2、建立健全教職工、幼兒健康檢查、疾病預防、安全等各項衞生保健制度,執行嚴格,並有詳細記錄。

3、幼兒入園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4、在園幼兒每年全面體檢一次,每半年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體重、測視力一次。幼兒按時接種,接種率達100%。要建立健康檔案,並對幼兒的健康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5、工作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且每年體檢一次。

6、堅持晨檢和全日觀察,流水洗手,被褥經常曬洗,巾杯日消毒,玩具周消毒。就餐園餐具一餐一消毒,餐點保質保量,營養平衡,衞生好。

7、保證幼兒每天有2小時的户外活動時間,其中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8、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9、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制度和措施,教給幼兒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培養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確保幼兒的安全、健康,杜絕責任事故的發生。

四、教育工作

1、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的要求,結合本園幼兒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工作目標、工作計劃,選擇教育內容,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

2、不得搬用國小一年級教材,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測驗和考試,不給幼兒留家庭作業,防止“國小化”傾向。

3、合理安排一日活動,做到動靜交替,室內外活動、集體與自由活動交替進行。

4、教師在一日活動中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手段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的教育。

5、制定詳細的教育教學計劃,有齊全、完整、實用的教學活動設計方案(教案)。

6、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能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各種遊戲活動。

7、在日常生活中培養幼兒良好的品德行為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8、為幼兒創設動手動腦的教育環境和條件,促進幼兒各種能力的發展。

五、經費管理

1、民辦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2、民辦幼兒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專款專用。

3、膳食費應本着保證膳食質量的原則收取,同時保證全部用於幼兒的膳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4、民辦幼兒園應將其收費的百分之十五用於改善辦園所條件,添置教玩具、圖書及其它保教設備。

六、領導與管理

1、按照幼兒園屬地管理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民辦幼兒園實施宏觀管理。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具體負責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2、民辦幼兒園必須認真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xx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實行科學管理,依法辦園。

3、民辦幼兒園必須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與管理,每學年末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如有重大問題或事項隨時報告,並報市教育局。

4、民辦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幼兒一日作息制度、獎懲制度、學習會議制度、教育研究制度、質量評估制度、安全保衞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辦公制度、財務制度、家長工作制度、衞生保健制度、交接班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

5、民辦幼兒園應按照教育、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保教人員素質。

6、保教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7、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辦園及其舉辦人、保教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8、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規、規章應予處罰。

9、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每年對民辦幼兒園實行年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佈。

七、適用範圍及其它

1、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內所有民辦幼兒園招收學齡前兒童且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幼兒園。

2、本辦法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縣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xx省實施 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 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學前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 民辦學前教育事業納入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縣教育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民辦學前教育工作發展規劃的統籌協調,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具體包括: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對幼兒園進行分等定級,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的教師資格。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瞭解掌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幼兒園做好校園安全保衞工作,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載運幼兒的車輛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縣衞生部門要貫徹有關兒童衞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規,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範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檢查、指導幼兒園衞生防疫和衞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時處理幼兒園發生的傳染病等影響幼兒安全的事件。

第九條 縣住建、質監部門要落實城鎮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加強幼兒園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第十條 縣消防大隊要指導制定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消防安全業務培訓,定期檢查、指導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力度,結合幼兒園工作實際,經常開展各種消防演練活動。

第十一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全縣幼兒園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核認定,監督、檢查幼兒園食堂、飲用水的衞生狀況。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對幼兒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營造有利於幼兒成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縣民辦幼兒園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對園舍設施進行安全鑑定,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已獲縣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兒園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縣財政、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對全縣幼兒園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把學前教育納入城鎮、新農村建設規劃,負責本鄉鎮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序和舉辦條件

第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依法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縣合作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六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縣教育發展規劃。

(二)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範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合法的幼兒園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五)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含消防)隱患;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衞生、衞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範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民辦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民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育教學指導用書等)。

(七)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住建、質監部門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質量安全鑑定書。

(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

(九)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十)有校車接送的幼兒園需公安交警部門提供有效證照。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申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擬辦園所在的鄉鎮中學(城關中心國小)遞交申辦報告,鄉鎮中學(城關中心國小)審核同意後,再向縣教育局申報。縣教育局根據本縣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佈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對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審核合格者給予書面批覆並頒發辦園許可證。

對申請籌設的民辦幼兒園,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下發書面批覆及籌設批准書。籌設工作應在三年內完成,同時,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三年的應當重新申報籌設。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持縣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到縣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經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xx省服務價格登記證》證後方可招生。

第二十條 停辦民辦幼兒園的,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併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變更舉辦者的,應進行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核准。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的,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准同意,不得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尊重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和學習特點,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並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民辦幼兒園不得將本園擔負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辦;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密各項防範措施,確保安全。建立衞生保健制度,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衞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幼兒園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發佈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廣告信息。

第二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範,不得使用帶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詞,不得冠以 “ 國際 ” 、“ 中國 ” 、“ 中華 ” 等字樣。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 “ 雙語 ” 、“ 藝術 ” 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縣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幼兒伙食費要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並主動接受價格、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家長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按規定使用由地方税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規範會計核算,實行帳目公開。

第二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幼兒園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評先、業務培訓、園務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章 園長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招用教職工,並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xx省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民辦幼兒園教職工實行聘任(用)制,民辦幼兒園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切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由舉辦者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園長應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三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幼兒園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幼兒園教師在評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業務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教師同等對待。

第六章 年檢和督導評估

第三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教育工作實行年檢、督導評估制度。年檢工作由縣教育局於每年年底組織進行,全縣民辦幼兒園評估為四個等級(示範幼兒園、標準幼兒園、合格幼兒園、不合格幼兒園),年檢合格者加蓋年檢合格章予以確認,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銷辦園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督導評估由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結合中國小督導評估進行,工作業績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中學的目標管理 ,鄉鎮中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工作檢查加強民辦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縣教育局每三年對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質量、管理水平進行一次全面督導、評估。年檢、評估結果作為評定幼兒園等級的重要依據,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辦園許可證,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幼兒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園許可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幼兒伙食費或挪用辦學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堅決予以取締。

本辦法頒發前,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手續的民辦幼兒園,由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辦學,由縣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非法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幼兒,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條 縣教育、税務、價格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財務行為的檢查和監督。對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行為的民辦幼兒園依法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