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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印花税税率表一覽_税率怎麼樣(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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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印花税税率表一覽_税率怎麼樣(多篇)

2017年新政下印花税怎麼做分錄呀? 篇一

印花税管理實行新規定2017年1月1日起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税管理,便利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規程(試行)》,將於2017年1月1日期施行。

那麼本次印花税管理規程都有哪些要點呢?實際財務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呢?

1、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徵收、減免税和退税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納税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應納税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税憑證”)等有關納税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税應納税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税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税憑證種類、應納税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税憑證金額、件數等。

3、納税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税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税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對應的税目、税率,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

4、一份憑證應納税額超過500元的,納税人可以採取將税收繳款書、完税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税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税標記代替貼花。

5、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税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6、納税人對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税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税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7、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納税期限為一個月,税額較小的,納税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納税人應當自納税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税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税。

8、印花税實行減免税備案管理,減免税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複印件;

(三)減免税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9、多貼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請退税或者抵用。(內容整理自國家税務總局)

印花税的三種會計分錄處理

財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在做印花税的會計處理時,通常對是否需要計提印花税這個問題不是很明白,按常見印花税的處理情況總結如下:

企業交納印花税的會計分錄處理,通常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種不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

企業交納的印花税如果金額比較小,比如定額貼花的營業賬薄和產權許可證照等,不需要瑜伽應交數的税金,不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關鍵點”,購買時直接減少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即可。

實際交納的印花税:

借:管理費用----印花税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第二種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

關鍵看地方是否對印花税購銷合同是否核定徵收,實際工作中,很多地方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印花税是根據實際採購、銷售或購銷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計算交納的,這時很多企業就會先通過“應交税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實際繳納時在衝減應交税費科目。

例如:

根據豫地税發[2005]第43號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採購、銷售或購銷總額7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一招“購銷合同”税目徵收印花税。

不同的省份規定是不一樣的,所以企業在實際計算繳納時一定要先查查當地的相關規定。

計提本月印花税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印花税

貸:應交税費-----應交印花税

實際繳納印花税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税費----應交印花税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第三種交納以前年度印花税的處理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全責發生制原則,應做如下分錄:

因為是屬於以前年度的支出,不能計入當年的期間費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當年當期的計提,則做如下分錄: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貸:應交税費---應交印花税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税計入“營業税金及附加”科目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是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印花税税目税率説明 篇二

印花税税目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

印花税問答知識 篇三

1、繳納印花税的納税單位均應對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應納税憑證進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個人繳納印花税的,只貼花完税暫不實行納税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此外,為了全面把握印花税的徵税範圍,還應瞭解印花税免税的範圍,以保證正確履行納税義務,下列憑證和業務免徵印花税。 篇四

1、已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税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2、投資者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税。

13、對國家石油儲備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1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憑證和產權轉移書據享受印花税的優惠政策。但與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這些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只是對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免徵印花税,而對其他的當事人應該照章徵收印花税。

15、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

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1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税、印花税;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税,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税照章徵收。

印花税是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税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徵的税。現在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是否含税?印花税的徵税範圍和計税依據詳解?印花税的繳納方法包括有哪些?2017年新政下印花税怎麼做分錄呀?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供大家參考!

印花税的徵税範圍和計税依據 篇五

近日有一新註冊的公司詢問,他們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辦理營業執照時就繳納印花税1萬元,聽人説印花税對納税人來講是個普遍徵收的税種,從辦理營業執照開始,到中止經營時的破產清算,只要從事經營活動就要交納印花税,問印花税的徵税範圍和計税依據是如何規定的。筆者藉此機會將現行與印花税的徵税範圍和計税依據有關的政策歸納如下,供大家參考: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税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税。其範圍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具體徵税範圍和計税依據如下:

一、經濟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種應税經濟合同五檔税率,其中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税率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税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税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財產保險合同税率為萬分之零點三。執行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引起注意:

(一)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税憑證包括四部分:一是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合同;二是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徵訂憑證;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四是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需注意以下幾點:

1、計税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税額。

3、調劑合同(雙方或多方互調合同)、以貨易貨合同屬於“購”和“銷”兩個合同,應就“購”和“銷”兩個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税。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屬於購銷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徵收印花税。

5、單位和個人訂閲圖書、報刊、音像的徵訂憑證不徵收印花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以及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攬合同。應税憑證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合同,同時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也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計税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計算完税時主要看材料是誰提供的:

1、在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税;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税。

2、在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情況下,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税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税。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計税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税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築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計税。即總包合同不能按減除分包合同、轉包合同後的差額計税,總包合同計税了,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也應當同時計税。

(五)財產租賃合同。計税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資租賃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計税)和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有關經營權的租賃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按以下辦法計税: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税依據計税;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税依據計税。

2、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税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4、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税。

5、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

6、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

(七)保險合同。包括信用保證合同,但只對財產保險合同徵收印花税,人壽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税。計税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金額。

(八)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計税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需注意三點:

1、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税,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税依據;

2、技術轉讓合同中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部分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諮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合同,即對法律、會計、審計諮詢合同不徵收印花税。

(九)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税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計税方法不同:

1、國內貨物聯運。

①由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税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税;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税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税。

2、國際貨運。

①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運輸企業以本程(國內)運費計算應納税額;託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税額。

②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託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運費金額為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税。

(十)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税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金額,不包括儲存和保管貨物金額。

以上是10種經濟合同印花税的不同計税規定,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徵税;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二是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税。

三是未按期兑現合同亦應貼花。

四是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複貼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税金額,如(1)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的。對於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税,補貼印花。

印花税計税方法 篇六

印花税以應納税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税依據,按照適用税率或者税額標準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税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額=應納税憑證的件數×適用税額標準

(三)免税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税:

(1)已經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税: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閲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篇七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經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篇八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細則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因此,這部分憑證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關於“納税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税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税務機關鑑別。”“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税務機關核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針對基層税務機關不能確定的徵税憑證以及其他在條例、細則中沒有列舉的憑證作出的徵税規定,是對印花税條例、細則列舉徵税憑證的完善和補充。如:《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明確“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枱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類經濟憑證的計税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條例中列舉徵税範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徵税。

二是應税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三是適用於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税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税的規定計税。

四是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税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税率貼足印花。

五是應税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六是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的一份全額貼花。

七是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税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税額,相加後按合計税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税率高的計税貼花。

八是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九是按比例税率計算納税而應納税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税;應納税額在1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税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是否含税 篇九

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税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加工承攬收入。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税依據為租賃金額。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税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借款金額。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税依據為保險費收入。

10、技術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所載金額。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税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帳簿税目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税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其他帳簿的計税依據為應税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税依據為應税憑證件數。

印花税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應税憑證計税金額(或應税憑證件數)*適用税率(單位税額)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税:

(1)已經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税: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閲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繳納方法

金融票--印花税單

金融票--印花税單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税還可以委託代徵,税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税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