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全文【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6W

新版食品安全法全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篇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篇二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本站●(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公佈。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章 食品安全標準 篇三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衞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説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衞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閲、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彙總,並及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2021食品安全法總則 篇四

(一)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亮 點

(二)

添加劑不許可不得生產

法律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亮 點

(三)

只要有危險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藥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亮 點

(四)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

法律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亮 點

(五)

批發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法律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運輸等過程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亮 點

(六)

網上賣食品必須“實名制”

法律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亮 點

(七)

保健品不得宣稱能當藥吃

法律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載明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亮 點

(八)

嬰兒乳粉配方必須註冊

法律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亮 點

(九)

舉報食品違法將受保護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的食藥、質監等部門應公佈本部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予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亮 點

(十)

監管不到位責任人將“被辭職”

法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食藥、衞生、質監、農業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