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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內容(9)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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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內容(9)多篇

章 食品檢驗 篇一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檢申請,由受理複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佈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複檢機構進行復檢。複檢機構出具的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複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佈。

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檢驗,適用本法有關食品檢驗的規定。

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篇二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公佈。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篇三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零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衞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佈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佈,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説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章 食品安全標準 篇四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衞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説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衞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閲、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彙總,並及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法全文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篇六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佈。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温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衞生規範。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並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燬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章 食品生產經營 篇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衞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2021食品安全法總則 篇八

(一)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亮 點

(二)

添加劑不許可不得生產

法律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亮 點

(三)

只要有危險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藥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亮 點

(四)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

法律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亮 點

(五)

批發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法律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運輸等過程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亮 點

(六)

網上賣食品必須“實名制”

法律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亮 點

(七)

保健品不得宣稱能當藥吃

法律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載明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亮 點

(八)

嬰兒乳粉配方必須註冊

法律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亮 點

(九)

舉報食品違法將受保護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的食藥、質監等部門應公佈本部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予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亮 點

(十)

監管不到位責任人將“被辭職”

法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食藥、衞生、質監、農業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解讀 篇九

亮點解讀

(一)建立最嚴監管制度

1、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2、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3、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4、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5、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註冊制度。

6、加強對農藥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7、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8、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設置罰則確保“重典治亂”

1、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2、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3、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4、對重複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5、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6、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規定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1、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2、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3、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4、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1、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2、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的服務。

3、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1、要求健全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強化生產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

3、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1、強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2、實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做出評議和考核。

3、強化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4、強化責任追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篇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公佈。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衞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衞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説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衞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閲、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彙總,並及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版面字符所限,請自行查閲”中國政府網“,“中國人大網”)

第一百五十四條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