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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場所禁煙條例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9W

北京公共場所禁煙條例多篇

公共場所禁煙建議書 篇一

尊敬的市民朋友們:

吸煙有害健康、導致多種疾病,這是數億吸煙者和各國專家證實的一個無可爭議的事實。吸煙不但給人們帶來疾病,而且還會引發火災,直接危及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是一種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習慣,更是吸煙者對公共場所環境、周圍人羣的一種巨大危害。據研究資料表明,吸煙者吸煙時對旁人的危害比對自己還要大,一些與吸煙者共同生活的人,患肺癌的機率比常人多出6倍。因此,公共場所禁煙工作刻不容緩,意義重大。

XX年XX月XX日,衞生部頒佈了《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於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這是我國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重大進展,體現了政府對人民羣眾健康權益的保護。今年XX月XX日,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遵義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決定從XX年XX月XX日起對全市公共場所全面禁煙。該《辦法》的出台旨在保護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公共場所禁煙工作的高度重視,必將對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鞏固國家衞生城市工作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市民朋友們,全民健康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興旺的基本保證,健康更是人生最大的財富,維護他人健康也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在此,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1、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要積極參與到禁煙行動中來,從自身做起,不在公共場所吸煙,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無煙環境,爭做無煙環境保護的模範。

2、廣大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人民教師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嚴格遵守禁煙相關規定,帶動全社會創建室內無煙環境。

3、在全市範圍內出租車和公共汽車等各類交通工具實行全面禁煙,司乘人員要主動勸阻吸煙行為。

4、全市各醫院、車站、學校、工廠、社區等要積極開展“無煙單位”創建活動,營造爭創無煙環境的良好氛圍。

5、各級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制定本單位禁煙措施,創建無煙環境,為我市創造清潔、健康、安全的無煙環境。

北京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篇二

北京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第一條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本市各級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市和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衞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遊、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煙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八條本市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全市羣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羣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十三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佈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市和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諮詢服務,指導醫療衞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煙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教師不得在中國小生面前吸煙。

第二十條煙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煙草製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

(二)在幼兒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製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三)設置户外煙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衞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煙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篇三

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新的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稱為“最嚴控煙令”,室內場所全面禁煙,那麼,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瞭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羣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羣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願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願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並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公共場所禁煙倡議書 篇四

州直各單位機關黨委、總支(支部):

目前,全球有11億吸煙者,每年導致近500萬人死於和吸煙相關的疾病。我國的吸煙者超過3億,佔全球吸煙總人數的1/3。我國目前每年約有130萬人死於吸煙,另有約7.4億不吸煙人羣遭受二手煙的危害,預計到20xx年將增至每年300萬人。而一直以來,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給公眾帶來很大困擾和無奈,吸煙不僅有害自身健康,也會對環境和他人產生影響,尤其是領導幹部在公共場所吸煙,既危害公共環境和公眾健康,又損害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中央、省、州委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要求,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創建無煙環境。為此,州直機關黨工委向全體機關幹部發出如下倡議:

一、強化控煙禁煙意識。深刻認識吸煙對自己和他人的危害,自覺增強禁煙意識,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共同營造“人人遠離煙草,創建無煙環境”的良好氛圍,爭做機關控煙禁煙的推動者和踐行者。

二、發揮帶頭表率作用。全體機關幹部要以實際行動作出表率,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模範遵守公共場所禁煙規定,自覺維護法規制度權威,維護黨政機關和黨員幹部形象。各部門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積極參與“創建無煙機關”活動,帶領本部門建章立制,嚴格按照創建標準規範行為,引導幹部職工逐步養成公共場所不吸煙的習慣。

三、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禁煙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在機關開闢宣傳陣地,公共辦公場所要張貼醒目的禁煙標誌,通過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吸煙幹部職工戒煙控煙,逐步減少周圍吸煙人員數量。

四、主動接受羣眾監督。全體機關幹部在禁煙控煙行動中,要主動接受羣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形成領導幹部、黨員幹部和普通羣眾長效監督機制,確保禁煙活動不流於形式,不走過場。

廣大機關幹部,深入開展禁煙活動不僅是弘揚社會公德和現代文明的體現,也是我們營造健康、和諧社會環境的職責所在。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清新、健康、優質的公共環境,為建設富庶、開放、生態、和諧、幸福延邊做出應有的貢獻。

公共場所禁煙建議書 篇五

全院職工:

吸煙能使人的機體免疫力降低,容易使細菌、病毒等病源體入侵人體,損害健康。吸煙與肺癌、肺氣腫、心臟病、中風和其它癌症等25種以上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疾病有關。在我國,每年因吸煙而染病去世的人超過百萬,死於被動吸煙的人超過10萬。因吸煙導致的疾病造成醫療費用增加、勞動力喪失、過早死亡和家庭收入的下降,對社會和家庭帶來極大危害。吸煙有百害而無一利,地球人都知道,醫務人員更清楚。

醫務人員從事着最崇高的職業,是健康的使者,一定要率先垂範,給我們的大眾、給我們自己創造一方潔淨的樂土!作為救死扶傷的白衣戰士,有什麼理由不戒煙、不禁煙。因此,要革除吸煙、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為創建文明社會、塑造和諧就醫環境是那麼的至關重要,同時又是我院每一位職工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此,我們向全院醫務人員發出如下倡議:

1、在病區、門急診、辦公室等不吸煙;

2、在醫院公共場所不吸煙;

3、在家中不吸煙,或儘可能少吸煙;

4、不在病人、家屬面前吸煙。

5、吸煙時要避開非吸煙者,以防他人吸食“二手煙”;

6、在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場所,一定不要吸煙。

同志們,請響應我們的倡議,讓我們從現在開始,從自己做起,自覺成為戒煙的榜樣!禁煙的模範!讓我們天使的形象更純潔更神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