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協作區“室組”聯動工作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室組”聯動,提升監督質效。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和《關於建立許昌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工作協作區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協作區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堅持敢於鬥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建立健全“室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優勢互補、形成監督合力。
第三條協作區室、組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三)堅持敢於善於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工作機制;
(四)堅持職責定位,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五)堅持各項監督統籌銜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體落實;
(六)堅持監督與被監督相統一,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四條協作區由市紀委監委統一領導,監督檢查室主任擔任協作區主任,協作區各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監督檢查室副主任為協作區副主任,協作區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協作區工作。
協作區的領導機構是區務會,區務會由協作區主任、副主任組成。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討論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
第五條第六監督檢查室應當協助分管領導指導協作區派駐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協作區派駐機構履行職責;
(二)對派駐機構請示報告的問題、事項進行審核把關;
(三)對市紀委監委交辦的重要案件、事項進行督促辦理;
(四)辦理派駐機構提請支持、協調的重要事項;
(五)向派駐機構通報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的一般性問題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情況;
(六)聯繫開展其他工作。
日常監督
第六條監督檢查室、各派駐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監督執紀問責,派駐組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報送第六監督檢查室。
第七條派駐機構應當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結合駐在單位
實際,重點監督檢查以下情況,監督檢查室應當予以支持:
(一)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
(二)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八條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以下對象:
(一)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
(二)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
第九條派駐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應當深入實際、深入羣眾,監督方式包括:
(一)參加會議。參加或者列席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等重要會議,瞭解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和班子成員的意見態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談心談話。同黨員、幹部和羣眾廣泛談心談話,聽取對監督對象的反映,發現監督對象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三)聽取彙報。聽取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的彙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進行提醒糾正。
(四)查閲資料。按照規定查閲、複製駐在單位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材料,瞭解核實有關情況。
(五)溝通情況。加強與駐在單位機關黨委、黨委辦公室和組織人事、巡視巡察、法規法務、財務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及時發現和通報問題。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訪舉報、黨風廉政等情況,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七)廉政把關。建立健全、動態更新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覆關。
(八)實地調查。開展駐點調研、現場核查,精準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其他開展日常監督的方式。
專項監督
第十條第六監督檢查室應當指導、協調派駐機構協同開展專項檢查、專項監督,推動解決有關係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第十一條加強“室組”聯動,第六監督檢查室可以會同協作區內派駐機構聯合開展以下監督工作:
(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研判駐在單位政治生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
(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權力和資源設租尋租、離職後違規從業等行業性、系統性廉潔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者督促開展專項治理;
(四)支持配合市委巡察機構開展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
(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上級紀委、同級黨委安排部署的專項整治、專項治理等活動,有領域涉及協作區駐在單位的,派駐機構應當積極開展,需要協作區其他機構支持、配合的,可以向協作區提出申請,報請領導審批。
線索處置
第十三條協作區監督檢查室和派駐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問題線索。
第十四條 第六監督檢查室對於協作區內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第十五條協作區主任統籌協調問題線索,應當定期召開研判會議,對案情重大、複雜疑難問題線索進行集體會商。監督檢查室主任、副主任、核查組成員應當參會並參與會商。
第十六條第六監督檢查室應當指導、協調派駐機構協作採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派駐機構向案管室報送統計數據、措施使用情況台賬應當同時送第六監督檢查室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協作區區務會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幹部以及
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
第十八條第六監督檢查室可以聯合審查調查駐在單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第十九條協作區區務會應當組織、指導協作區各派駐機構協作開展案件審理、複議複查和複審工作。
第二十條協作區區務會可以組織協作區各派駐機構協對重大、複雜案件進行聯合審查調查。
學習培訓
第二十一條協作區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加強思想淬鍊、政治歷練。
第二十二條 協作區應當每月組織開展1次業務培訓,監督檢查室、派駐組應當輪流授課,相互交流,提高監督水平。
第二十三條區務會可以組織協作區紀檢監察人員進行交流,有序安排派駐人員到監督室參與案件辦理,進行培養鍛鍊,提高線索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