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關於賣淫嫖娼的的認定方法和處罰規定(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37W

關於賣淫嫖娼的的認定方法和處罰規定(新版多篇)

賣淫嫖娼的處罰規定 篇一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大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法律規定,涉及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將給予以下的處罰,賣淫嫖娼要如何處罰?賣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勞動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大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法律規定,涉及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將給予以下的處罰:

(一)賣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勞動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同時,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強制治療。勞動教育後重犯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對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姦後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他人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五) 引誘、容留、價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以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量刑,對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從重處罰。

(六)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的處罰 篇二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賣淫嫖娼的認定方法 篇三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