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員工工號:xx):
你與AA公司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xx項原因,根據《AA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第xx條第xx款的規定,決定從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5、員工連續待聘滿六個月。
6、xx。
經濟補償為xx元,醫療補助費為xx元。
請你於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週內到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xx公司xx年xx月xx日
先生女士:
由於原因,經部門主管及行政部門共同協商,最後經公司研究決定,請您於年月日以前,辦理完畢各項工作移交手續,並憑工作移交清單到財務室結清各項費用和薪資,離開本公司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xxx(員工):
經人事部門考核,您在試用期內未達到本公司所公佈的你應聘職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給予辭退”予以辭退。
請於xxxx年xxxx月xxxx日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並於xxxx年xx月xx日到財務部結算試用期內工資。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XX先生小姐:
因你試用期未經過考核,不貼合本公司在錄用你之前所公佈的你所在職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予以辭退。請於 年 月 日 點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XXXX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