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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員工辭退通知書【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3W

曠工員工辭退通知書【精品多篇】

員工曠工辭退通知書 篇一

_______先生/女士:

由於你經常曠工遲到,影響到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經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員工辭退辭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30日內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特此通知。

_______公司人力資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員工曠工辭退通知書 篇二

×××員工:

茲因你在××(工作場所)工作期間於××年××月××日未按公司規定執行正確的出勤,違法了××公司《員工手冊》××款××條(或勞動合同××款××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及其惡劣,現根據公司規定,將對你處以解聘的處分,特此通知!

此致

××公司

日期

員工曠工辭退通知書 篇三

__________ 同志: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在________內完成工作交接,本公司將依法為你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及為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公司________

A 將不對你進行經濟補償。

B 將對你進行如下經濟補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你在收到此通知後於 月 日在回執上簽名並將此通知返還公司人力資源部。

女士/先生:

根據 (填寫勞動合同,企業規章等), 公司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您於 年 月 日之前,按《員工離職交接表》的要求,做好工作、公司文件資料、財物的移交,於 年 月 日之前來財務部門辦理工資結算等事宜,超過此時限,我們將視為您放棄此權益!

簽發人: 日期:

員工簽名: 日期:

被解聘人:_________ 簽發人: _________

原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 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部審核人:_______ 公司領導簽字:_______

抄送:部門主管、行政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

關於對XX除名處理的通知 公司技術部經理XX近日來到公司辦理銷假手續(自2009年1月4日到1月20日事假),在正常工作期間2月11-17日,在未任何理由又不向公司請假,連續曠工6天,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違犯了相關規定,根據公司管理制度彙編中的請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的第四條第二款,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除名處理。 特此通知。 XXXX公司XXX簽發 2009年2月17日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員工曠工辭退通知書 篇四

女士/先生:

根據 (填寫勞動合同,企業規章等), 公司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您於 年 月 日之前,按《員工離職交接表》的要求,做好工作、公司文件資料、財物的移交,於 年 月 日之前來財務部門辦理工資結算等事宜,超過此時限,我們將視為您放棄此權益!

簽發人: 日期:

員工簽名: 日期:

勞動法曠工規定 篇五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員工曠工辭退通知書 篇六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