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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工作方案【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4W

停車管理工作方案【精品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二十六條  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

道路臨時停放方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該區域缺少機動車停放場所;

(三)方便市民停車。

(四)已配建停車場未充分使用、有閒置停車泊位並已對外開放的建築物,閒置泊位50個(含)以下的,其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閒置泊位50個以上、100個(含)以下的,其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閒置泊位100個以上的,其周邊3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章 住宅區機動車停放 篇二

第三十六條  住宅區應當配建停車場。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停車位不夠時,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的`指導下,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位。停車位不得佔用綠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礙交通。

章 處罰 篇三

第四十六條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因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因不符合停車場管理規範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章 總 則 篇四

第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公安交管部門制定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三)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四)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收費,使用税務統一發票或財政票據;

(六)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

(七)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章 總 則 篇五

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得到市工商部門許可,並接受市公安交管部門的經營技術條件核查,未經許可和核查的,不得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章 總 則 篇六

第五十八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