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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弱勢羣體報告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23K

社會弱勢羣體報告多篇

【第1篇】2022年8月關注弱勢羣體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近些年,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而隨之而來的一些附加問題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據調查,中國60歲的老年人已達1.44億,老齡人口問題步步逼近,成為了全國的公共問題。在假期,我回到家鄉新疆烏魯木齊市,對當地的養老服務行業進行了相關的調研,認識到了家鄉養老服務業的現狀及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增進了我對家鄉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的認識及家鄉的老人們現今的生活水平及發展趨勢。

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在我腦海中一直好像都離我們好遠,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現狀。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則報道:按照國際標準,我國1999年就已經進入了老齡型社會。才發現我們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已經來到了我們身邊。而在20xx年底,60歲以上的老人就有1.4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1%;65歲以上的老人9680萬,佔全國總人口的7.6%。進一步超過了老年型的標準,呈現了老人基數大,地區不平衡,發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點。

我的家鄉烏魯木齊也和全國一樣,現已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全市現有60歲以上的老人20多萬,並在以年均3.34%的速度增長。一些資料顯示,約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養老院的願望,而實際入住率只有0.86%。可見,為保障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探索適合現狀的養老方式,是亟待解決的。

在為期三十天的假期中,我先後來到了烏魯木齊市的幾所老年公寓,新疆烏魯木齊市老年病醫院,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及市和水磨溝區的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走訪,向相關負責人瞭解情況與老人進行訪談,進行資料整理等方式對家鄉養老服務業現狀及發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我的家鄉烏魯木齊位於天山中段北麓,準葛爾盆地南緣,是第二座亞歐大陸橋,中國西部的樞紐,氣候屬於温帶半乾旱大陸性。全市現轄7區1縣,擁有漢、維吾爾、哈薩克、回、蒙等49個民族。總人口208.2萬人,是個遠離內地其他城市的大城市。

它的發展與中國其他大城市不同,受到了地理位置、交通、環境、人口、宗教等因素的制約。相較於內地其他相同規模的大城市,我的家鄉還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家鄉在發展,在變化。新一代的人口開始進入老齡化。其獨立消費的能力日益增長,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固守“能吃飽穿暖就行”的消費觀念。他們願意為自己的健康和娛樂支出更多的費用。老年市場的服務需求也將隨之不斷的增大,可以説這個市場的開發潛力巨大。此次回鄉調查,通過走訪及查閲相關資料,我發現家鄉的老齡產業服務與開發遠遠落後於市場的要求,基本處於空白狀態,以養老院的發現現狀來説,就有以下幾方面引起了我深深地思考。

一:養老服務機構單一,不能滿足大眾需求。

一個有着20多萬老齡人口的城市裏,只有19家養老院,且魚龍混雜。民政局公佈的對全市養老機構進行的年檢結果顯示,其中只有16家機構被認定為養老“正規軍”。公辦企業兩家,公辦民營機構四家,其餘為民辦機構。按照全國約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養老院的願望計算,這些養老機構遠遠不能滿足入住的需求,有大量的老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長期護理先現今都找不到合適的住所,這樣的現象數見不鮮。

二:老年公寓分佈不合理,民營機構舉步維艱。

這個假期,我來到了新疆民政廳老年公寓,在那裏。我看到了全院近一百多張牀位幾乎全部都有人住。在這裏,我從一位姓張的老人那裏知道:張爺爺已經73歲高齡了,前幾年張爺爺的老伴離開了人世,而家裏也什麼人也沒有。所以,就入住了養老院。可是,在住之前,光是等牀位,就足足等了三個月。隨後,我向院裏的負責人瞭解情況,童主任告訴我,現在全院的136張牀位已經全部住滿。而在20xx年來報道的老人已經超過了200多人。許多老人還在不同的地方等着入住。與此相比的位於市郊安寧渠的一所民營老年公寓,在那裏的50多個牀位只住了8個老人。經過一些資料的顯示,由於歷史原因,烏魯木齊市老年公寓分佈不合理,老城區養老設施需求量大,而養老公寓少。偏遠城區需求量小,而新建老年公寓多。一些民辦公寓由於建在離市中心較偏遠的地方,社會認知度較差,交通不便,影響了老人入住。而在市裏,民辦養老機構並不能在房屋建設、用地、徵税以及天然氣、煤氣、暖氣費等相關費用上有太多的優惠政策。其次,在和一些老人及家屬的交談過程中,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人還是認為“公辦養老院比較正規,收費合理,入住放心。”對民辦公寓還有戒備的心理,所以,他們寧願在家等公辦公寓的牀位也不願意入住民辦的養老機構。加之,一些民辦公寓的收費並不合理,影響了老人們的入住積極性。由於民辦老年公寓入住條件低,投資大,大多負載累累,經營舉步維艱。

三:針對老人的醫療服務機構較少,護理條件令人憂。

在上網看相關資料的同時,這樣的一所養老院引起了我的關注。那就是位於我家所在區域的愛心老年偏癱護理中心。它主要以生活困難、無人照顧的偏癱老人為服務對象,整個公寓都是為老人的生活起居而精心建造,有專門的輪椅通道,由於一些原因,我沒有身臨其境去感知,通過媒體的相關報道,可以感受到這樣的一所兼有醫療服務的機構受到了公眾的青睞。與在新疆烏魯木齊市老年病醫院做護士的小姨的聊天中,我讀到了一些信息另一方面的意義。就醫難、看病貴是現在公眾多普遍反映的問題。那麼,一些需要長期護理的老人的醫療費用將成為家庭的大包袱。一個很簡單的事例,現在,許多大的醫院都不再使用尿布,而是改用了一次性的尿片。這樣,無疑增加了看病的成本。因此,在我小姨所在的醫院,許多病人家屬都表示,對於醫院這樣的舉措,他們不能接受,特別是一些醫院裏的常駐户更是有苦難言,唯有聯繫一些具有醫療條件的養老院。減小家庭的經濟負擔。而無奈,市裏具有醫療條件的養老院少得可憐且常年爆滿。這樣的狀況,醫院裏同樣有難言之隱。護工的常年缺失,加劇了護理的難度。而作為公共事業及健康事業的人力資本保障,國內現今的護理人員培養還處在摸索的階段,其次,受到環境的影響,人們對於護理人員這個職位在思想認識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學歷低、薪酬少,勞動量大,所以很多人都不願意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專業護理人員的嚴重缺少也阻礙了養老院構築醫療體系的進程。就我看來。除了人力資本,設施、地理環境、資金等方面的因素也是其發展的重要條件。畢竟,具有福利性質的醫療機構不是如此容易就能發展起來的。

政府意識到了這些方面的問題,先後出台了相關的政策,促進並保障着我市養老服務也的發展。20xx年10月,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轉發自治區老齡委辦公室和自治區發改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xx〕157號 中指出,要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養老服務業准入制度,積極支持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認真落實國家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同時,要積極探索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新思路,鼓勵全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

這些政策無疑對我市的養老服務業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在我回家鄉的前不久,在我們水磨溝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上,就有了一項關於此方面的提案。就是將位於水磨溝區七道彎路50號的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所遺留的舊址改建成為一個大型的綜合性養老院。這裏原先是一所醫療、教學、科研、康復、預防為一體的省級綜合醫院,也是國家衞生部首批評審認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在20xx年,該院遷址。而遺留下的原先的院址裏設置病牀600張,有較為優越的硬件設施。而醫科大學所培養的專業護理人員成為了未來養老服務業的後備軍。我區的人大代表在徵求了民意之後,將此作為一個提案想上一級的部門進行了反映,為民眾解決了一些切身的問題。

春節將至時,我在市裏的有關新聞中看到了領導們走進養老院對孤寡老人噓寒問暖的身影。大中專院校的慰問小分隊也會定期的走進老人們的身邊,為他們帶來歌聲與歡笑。人們在關注着這個弱勢羣體,在逐漸改變着他們的生活,我的家鄉在變化,家鄉的人民在為家鄉的建設貢獻着自己的一份力量。社會在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在提高。我衷心地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要忘記了弱勢羣體的存在,不要忘記保障他們的切身利益,不要忘記為了祖國的和諧、昌盛而擔負的責任與使命。相信,通過社會的關懷與幫助,家鄉的老人們定會在那裏找到幸福的港灣。

【第2篇】關愛弱勢羣體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學生社會實踐是一項內容豐富、寓意深刻的活動,它是引導廣大青年學生走出校門、接觸社會、瞭解國情,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良好形式,為了積極響應十八大的號召,學校開展了“鼎力中原夢 青春勇擔當”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作為其中的志願者,我們光榮的開始了我們的社會實踐。

現階段,弱勢羣體問題已經日益成為我國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何解決弱勢羣體問題,促進弱勢羣體的就業,生活,福利保障問題,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國深化改革,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不容迴避的問題了。同時對社會弱勢羣體社會保障和社會支持的對策研究,現在已經成為當下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於是,我們小分隊,也決定親自去體驗,調查,感悟一下弱勢羣體的相關生活。所以,我們的調研主題就是關愛弱勢羣體,我們選擇的實踐地點就是許昌市社會福利院和許昌陽光敬老院。本文試圖從大學生的視角去解析一下有關弱勢羣體的問題,希望能有不一樣的想法,擦出不一樣的火花。

一、當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兒童的生活狀況

我們去了許昌社會福利院看腦癱兒童,那裏的環境和基礎設施還算是不錯的,首先許昌社會福利院,坐落在相對偏僻的地方,沒有喧鬧的環境,對於那些兒童的恢復是不錯的,內部的佈局,衞生看上去也蠻不錯的樣子。我們志願者陪孩子玩的時候,心裏還算踏實一點。後來我們又去了陽光敬老院,一進走廊,我就聞到了刺鼻的味道,是的,我承認,老人年紀大了,可能會有味道,可是不是與洗的不勤也有關係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飯的地方,當然廚房是不能進的,外邊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乾淨。由於暑假天氣酷熱,敬老院的人員也為他們準備了綠豆湯,看上很欣慰,但是,滿滿一大鍋,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蒼蠅。總之,敬老院的環境説不上髒亂差,至少不敢恭維。這是我們調研的兩個地方,那麼,我們能不能以此去猜測一下其他的相關機構呢。是不是和它們有相似問題,或者更嚴重呢。為此,我還在網上百度了一下,就有相關報道説敬老院是飼養場,虐待老人,虐待兒童等問題。目前來看,敬老院老人們和福利院孩子們生活狀況確實值得擔憂。

二、當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兒童的一些問題

關於福利院

1封閉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腦癱兒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內完成的,連他們學知識也在院內,除非有工作人員的帶領,他們都不能去院子裏,更不能説院外玩耍了。如此一來,他們的社交範圍都在福利院內,幾乎失去外界的接觸。封閉的環境不利於孩子們的人格培養,或許會孤僻,更容易出現自閉吧。

2長期探望者少,兒童缺少與人交往的經驗,溝通能力差,社會適應力差。問及工作人員只有14%的人會長期探望,43.7%的是隨着單位來的一次性活動。

3缺少正規的親子交流,無法提供持續性的照顧,真正願意領養的少之又少。僅有18.9%的表示願意真正領養。

4工作人員性別比例失調,專業程度差。我看到福利院清一色的都是女性。是的,女生更細心,但是這個問題正如幼兒園老師大部分是女生是一樣的,孩子身上缺少陽剛之氣。只有女性的陪伴對孩子的成長也是不好的。

5所接觸的傳媒比較少,知識面狹窄。他們大部分時間看動畫片。圖書也少。

關於敬老院

1、敬老院管理工作還不夠規範

資料顯示民政部1997年出台過《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至今已有16個年頭,為了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變化,急需上級部門儘快出台新的敬老院管理辦法。雖然近期出台了新的《老人權益保障法》,從管理機構方面是健全了。但敬老院管理模式還沒有列人規範化、法制化。

比如:敬老院的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還沒有具體化、法制化、有條件地方辦起來了,沒有條件的地方也辦起來了。只不過是條件標準有差異。這隻能是因地制宜而罷。住宿生活條件存在着區別很大,沒有形成統一管理章程和模式。

2、地方財力有限,集中供養難以保障。敬老院五保對象生活費、醫療費、醫藥費等支出大多依靠民政局管理,財力難以承受。所以對大量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敬老院只能是心有餘力不足

3、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老化、待遇低,安全措施、硬件服務跟不上。我看到陽光敬老院都是老人服務老人。據調查瞭解,有些敬老院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弊病。具體表現在供養服務隊伍偏低,缺乏必要的專業護理知識,業務不熟練,服務工作不到位。有的敬老院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規範,硬件建設與內部管理不夠銜接。

三、當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兒童的一些建議

對福利院的建議

1.福利院儘量多組織活動,讓兒童有給你更多的機會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增加其社會交往能力,與人溝通能力,和社會適應力。

2在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家庭寄養,使其充分的感受家庭的温暖

3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招募有知識有專業技能的志願者,使其福利院兒童得到很好的照顧。

4政府加大對福利院的建設,提供更好的崗位報酬和政策的支持,這樣既可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人才服務福利院,順便還可以當前一些人就業難的問題。

5我看到有些很小的孩子就被拋棄,他們有不同的疾病。我看到的就是腦癱兒童。那麼,能不能減少腦癱兒童的出生率呢。殺死一條生命看上去好邪惡的樣子。但是對於結婚的人們,是不是可以做好婚前體檢,定期去檢查寶寶,寶寶有病果斷聽醫生的,該打掉的就打掉,是不是太邪惡了,可是減少這些兒童的出生率,對於家庭和社會都有利。有時候,媽媽一個不忍心,結果造成了自己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所以,生個健康寶寶很重要的。

6所以我覺得這個時候可以提倡一下,少生優生。

對敬老院的建議

1、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儘早出台現行《敬老院管理辦法》,要從管理模式、管理渠道、管理途徑、管理辦法上,使其能具體化、制度化、規範化、合法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強化政府職責。多部門多渠道投入資金,鑑於目前各敬老院供養標準偏低,日常開支有困難,有缺口問題,財政應繼續加大對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資金投人,讓五保老人享受到社會温暖,在這片福地安享幸福晚年。

3、樹立服務工作新理念。從調查瞭解情況來看,我認為是否讓五保對象都能到敬老院實行集中供養,首先取決於五保對象的自主選擇和意願。對身體條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們不願人住,仍應全力動員,確保對象入住。同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應注意提高集中供養的管理水平並予以穩定的財力保障。

4、動員全社會上下增強慈善意識。扶老幫困、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優秀美德。應該通過多種形式培育人們的慈善意識,提高慈善事業的廣大公眾認可度。並樹立慈善典型,激發人們參與慈善的熱情,培育社會各界的社會責任感。

在敬老院建設和管理的資金上應該形成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的新格局。因此,一方面應該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另一方面,調動各界的參與性和積極性,在全社會為農村五保供養事業進行積極募捐,鼓勵企業,公共機構等羣體組織,發揮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踴躍捐贈錢、物品。

5.不斷提高和完善敬老院管理服務水平。實行院長負責制。採取競聘和任命相結全,管理人員採用聘用制,首先選配好一位好院長。院長必須具備熱愛敬老事業心,樂於吃苦、勇於奉獻。具備管理能力、服務能力的基本條件,做到文明辦院,民主辦院的理念。要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能者上、庸者讓的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增強管理隊伍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使老人們心情舒暢,安度晚年,應在院內增加一些老年健身器材以及娛樂設施,並經常組織參加一些老年人力所能及的文化活動,充實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

6.政府支持號召年輕力量進入敬老院,特別是護理專業,更好的讓大學生走基層,服務大眾。大學生樹立了良好的職業意識,老人們也注入了新鮮的血液,老人們也接受了新的思想。

資料顯示據聯合國預測,到2022年我國65歲以上老齡人口將達1.67億人,約佔全世界老齡人口6.98億人的24%,全世界四個老年人中就有一個是中國老年人。同時,據1991年統計,全國共有兒童福利院62所,收養孤兒、棄嬰和殘疾兒童6000多名,其中自費入院的殘疾兒童800多名。所以敬老院的老人和福利院的孩子,這些弱勢羣體的問題已經日益嚴重,我們應該好好的去思考和解決了。

當前的中國有很多問題,除了弱勢羣體的問題,還有反腐,道德滑坡,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經濟發展需求不足,產能過剩。承認中國的不完美,但是,我們也應該相信國家,相信政府,相信未來。因為我們不是實實在在地生活在國外,所以不應該盲目的去喜歡和崇拜外國資本主義的政策,生活等。相信,每一種體制的發展在歷史的潮流中都會遇到問題和挑戰,如今,我們政府換屆,新的血液的存在,我們應該客觀的看中國,理智的看社會,剖析社會熱點,分析社會問題。所以,作為當代大學生,我們應該關注國家大事,多看相關新聞,好好學習,學好技能,畢業的時候找個工作,踏實工作,在某個角落,安靜的建設我們的祖國。拒絕做無所事事的憤青,只有滿腔熱血,卻在大學裏荒蕪,自己不努力去抨擊體制和社會。成熟的標誌就是接受社會的磨礪,在成長中學會忍耐奮鬥,但要保持赤子之心。

【第3篇】法院關於社會弱勢羣體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羣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佔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羣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羣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並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羣體的基本權利。由於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羣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係的和諧。本文以工業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羣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羣體的界定

社會弱勢羣體作為一個集體名詞,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範疇,而更多地屬於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於“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羣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羣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羣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為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貧困者羣體、殘疾人羣體、精神病患者羣體、失業者羣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羣體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並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為,從法律的發展來看,隨着人類向工業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僱傭規模越來越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為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為龐大的弱勢羣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為社會弱勢羣體,在法律關係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隸屬關係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係產生隸屬關係,一些合同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係,勞動者在合同關係存續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於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係中是平等主體,但由於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並不平等。在醫療事故法律關係中,相對於掌握專業技術及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於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佔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眾多的羣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羣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於弱勢羣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羣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持續上升。近年來,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件,比20xx年增長××*%,比1995年增長××*%。

二是案件類型和分佈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案件分佈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為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佔一半左右;後者表現為勞動合同解除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中發生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關係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 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於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於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行難。許多案件因僱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於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為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後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1)由於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對勞動爭議案件重複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於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脱節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闆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企業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於一紙空文。(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於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

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為勞動者討薪的“死穴”。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為,工資依法應按月發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眾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為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

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勢,20xx年受理投訴××××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於住房、醫療、公用事業社會服務領域。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後,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佔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療等成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為甚。

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於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為困難,另一方面,由於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週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於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於立案、審理、執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週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為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瞭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

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於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於“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並無可操作性規定。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於商品房驗收存在規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後,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

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20xx年增長××××%。

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其中,由於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為所佔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20xx年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由於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後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複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採取過激行為等事件時有發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

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於宂長。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對複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接着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

其次,醫療事故鑑定難。目前,雖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衞生行政部門變為醫學會,但是其鑑定體制仍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保護的傾向。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係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鑑定,只是醫療機構更多成為申請事故鑑定的主體。處於極度弱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療事故鑑定,往往困難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定的一些配套法規仍未出台,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於規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於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定及一些法官過於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療事故僅構成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於後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後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為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後續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羣體法律保護的建議

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羣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羣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羣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脱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羣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為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徵,相對於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對於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生後,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於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並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於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係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於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湧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為更為獨立的仲裁機構,並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鑑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

由於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20xx年到20xx年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説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於涉及社會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週期更短的訴訟制度。根據各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為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製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儘量簡單,即採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於社會弱勢羣體的理解

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後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於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權。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於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為從糾紛發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為行政規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羣體的司法救助

為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羣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為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為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説明及法律釋明。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於弱勢羣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羣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對涉及弱勢羣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

【第4篇】社會實踐論文:關於城市弱勢羣體的生活現狀及心態調查報告

一、有關“弱勢羣體”的介紹

經濟體制改革使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伴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併為我國在21世紀的進一步發展注入了不竭的生機和動力。然而,改革和社會轉型也使我國的各種社會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成員處於分化、定位、整合的過程中。作為改革開放、社會轉型期的代價,社會弱勢羣體日益浮出水面,並已成為我國當前獨特而又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關注並認真解決社會弱勢羣體問題,事實上已經成了深化改革、維護社會安定、加快經濟發展的不容迴避的任務。

xx年3月,朱鉻基總理代表國務院向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會學界常用的“弱勢羣體”這個詞。深刻揭示了新時期我國社會客觀存在的一個現實,即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社會存在着一個人數較多、生活困難、需要社會廣泛援助的,以農民工、城市下崗職工、“體制外”人員和過早“內退”的“體制內”人員為主的“弱勢羣體”。。當前,隨着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弱勢羣體——失地農民。上述弱勢羣體主要生活居住在城市,由於其社會地位、利益訴求等方面的相似性,它們構成一支龐大的社會力量。城市弱勢羣體的存在,對於城市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都構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解決城市弱勢羣體問題,既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大局,又具有相當的緊迫性。弱勢羣體(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叫社會脆弱羣體、社會弱者羣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羣或階層;弱勢羣體的分類有若干種,不同的研究者往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類型劃分。

本文提出的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是指以城市為主要居住地,由於社會轉軌這一社會性原因而導致其淪為弱勢羣體的人羣或階層。我們認為,這一階層主要由失業(下崗)人員、城市化進程中的失地農民以及主要以城市為居住地、以在城市務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工三大羣體構成。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由於知識貧乏、收入偏低、社會地位低下、子女受教育受到阻擾、更由於致弱的社會性等原因,其思想狀況異常複雜,且帶有明顯的消極和負面色彩。這使得弱勢羣體不斷加劇的場面,為了更好的讓弱勢羣體能夠擺脱生活的困境,本文進行了調查,希望社會能夠更加關注弱勢羣體。

二、活動的意義

首先,希望能夠引起政府的關注,由政府做好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幫助弱勢羣體擺脱困境的需要。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無助、失落、認命等悲觀心理,這不僅削弱了他們擺脱困境的鬥志,而且使他們在生活上陷入更艱難的困境;在自身成為社會弱者的原因歸結上存在着社會應負全責的片面認識,這又進一步使他們產生消極等的依賴心理甚至仇視社會主義改革的錯誤政治觀。受這些思想困境的影響,該羣體缺乏擺脱弱勢地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了幫助他們克服悲觀心理和消極心態,我們加強了思想政治工作,向他們講述當今社會的弱勢羣體所處於的怎樣的形勢,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政治觀,使他們能夠正確認識並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現實,自強不息,擺脱困境。

其次,做好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思想政治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城市是國家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城市的穩定有序是整個社會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弱”主要是由於社會諸多原因導致的,因此他們對社會的負面感受較多,不滿情緒較濃,而且這一羣體文化程度普遍較低,法制意識比較淡薄。另外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具有很強的集中性,信息傳播快,容易抱團。一旦他們的利益訴求被忽視或處置不當,他們往往會採取極端手段,引發羣體性事件,影響城市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做好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他們的不滿情緒,提高他們的文化程度,增強他們的政治鑑別能力,引導他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身利益,對於維護城市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意義重大。

再次,做好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思想政治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賴於激發社會各個階層的創造活力。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中的一部分。然而這一羣體由於社會資源佔有上的劣勢,導致其在心理素質、思想素質、政治素質、道德素質等方面產生了某些問題,這些問題又制約了他們參與社會主義建設的活力。

因此,只有做好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思想政治工作,提升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他們擺脱弱勢的信心與能力,才能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活力,使這一龐大羣體的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得到充分且合理的使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三、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現狀分析

分析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現狀,瞭解他們的工作、生活狀況,洞察他們的內心世界,從中發現問題,對於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進而確保收到良好效果,意義重大。下面分別從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生存現狀和思想政治狀況作簡要分析。

(一)工作狀況差,收入低

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工作狀況普遍較差,收入水平較低。説他們工作狀況差,並不説他們就業率低,相反,根據我們的調查情況可知,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就業率達到了x%,僅有x%處於無業狀態。這一數據僅僅表明該羣體絕大部分人員沒有處於“絕對失業”狀態。細解這一數據發現,x%的人員只是從事臨時性工作,x%從事個體工作,只有x%的人員認為自己的工作比較穩定。由於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普遍存在勞動技能欠缺或落伍問題,要想在就業競爭激烈的城市裏找尋一份穩定的工作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能從事一些技能要求低的工作。也正因為技能要求低,能夠從事這類工作的人很多,競爭同樣很激烈。根據市場規律,當勞動力供過於求時,勞動力價格就會下降,也就是説,僱主可以以較低的工資僱用勞動者。因此,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收入普遍較低,x%月收入低於x元,x%在x元至x元之間,兩項合計,x%的受訪者月收入低於x元,這種收入水平在東莞這樣的物價水平較高的城市僅能維持基本生活。還有一點必須指出,這種低收入的工作很不穩定,原因同樣是由於技能要求低,競爭激烈,既然人人都能勝任,僱主當然可以隨時換人,所以,這類工作往往是低收入與不穩定同時存在。為了進一步説明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工作狀況。劉師傅是華盛製衣廠的工人(主要從事搬毛線、清點數目等某些不需要技能的活),他和工友們每天早上6:00左右開工,晚上7點鐘收工,去掉吃飯時間,勞動時間約十一、二個小時,每天工資約四十元,沒有休息日,如果趕上有加班的話,幹到晚上9點、l0點都很正常。在他們看來,能有這麼份工作,月收入上千元,已經很不錯了,根本不敢有加班還要索要加班費的想法。工資水平低。在用工企業的概念中,農民工與廉價勞動力是劃等號的。農民工工資水平很低,同工不同酬是普遍現象。據有關部門統計,“xx年我國農民工年均收入x元左右,而城鎮工人年均收入x元左右,相差近l倍。浙江一項調查顯示,x%農民工的月工資在x元以下,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許多企業長期以來把壓低農民工工資作為降低企業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要手段,這已是公開的祕密。即便是很低水平的工資,企業還是想方設法拖欠。這在毛織行業是普遍存在的,在其他行業也屢禁不止。儘管政府為保護農民工利益做了大量工作,“清欠”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由於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失地農民除了部分人員已辦理農轉非擁有城市户口以外,與農民工相比,差別不大,甚至在某些方面還不如農民工:沒有農地收入,就業要求更迫切:由於“被迫”轉入非農產業,打工經驗往往不如農民工豐富,技能也往往不如農民工。所以,他們的工作狀況並不比農民工好。失業(下崗)人員由於年齡較大,家庭負擔重,就業要求也很迫切,但從就業年齡上講處於劣勢,文化程度低,工作技能不適應新興產業,所以對工作崗位同樣不敢挑剔,儘管維權意識較強,但由於能夠從事的崗位競爭十分激烈,大多隻能忍氣吞聲。因此他們的工作狀況也與農民工差不多。

(二)生活水平低

受收入水平制約,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中的絕大多數人物質生活水平偏低,生活艱難。衡量物質生活水平高低有許多方法,其中恩格爾係數法是國際上較為常用的方法之一。恩格爾係數即食品消費支出佔生活費支出的比重。思格爾係數在x%以上的家庭,屬於貧困型;在x%一x%之間的屬於温飽型;在x%一x%之間的屬於小康型;在x%--x%之間的屬於富裕型;在x%以下的屬於很富裕。依據這一劃分標準,就筆者調查結果來看,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x%處於貧困階段,x%處於温飽階段,兩項累計,七成多城市弱者尚在為解決温飽問題而奔波。出現上述狀況,除“收入低”這一具有共性的根本原因之外,失業(下崗)人員、農民工、失地農民造成生活水平低的原因又略有不同。失業(下崗)人員。家庭負擔係數是影響人們消費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是結合家庭消費人口數量與家庭勞動人口數量來綜合測算。失業(下崗)人員中已婚者居多,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負擔係數大。這給失業(下崗)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經濟壓力,他們只好節衣縮食,降低自己的消費水平。失地農民。失地農民失地時得到的補償款幾乎都花在了購(建)房上,甚至有的還有貸款沒還清,與農地的穩定收入相比,收入的不穩定性因素增加,而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尚未得到較好的解決。此外,他們也同樣存在家庭供養問題,這些現實問題使他們不得不降低生活水平。農民工除了收入低、社會保障未能較好解決這些現實問題外,農民工生活水平低還有觀念方面的原因。農民多年來的生活環境使他們養成了勤儉節約的習慣,到城市打工,本就為了多掙點錢,現在收入狀況不好,為了能在回家時多帶回點錢,就只能從嘴裏省了。客觀地説,農民工在城市的收入水平的確比在農村從事同樣工作收入要高一些,但城市的物價水平同樣也高,在城市吃一頓和農村差不多質量的飯開支要大得多,因此,農民工為了省錢,只好降低生活水平。

(三)社會保障水平低

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等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我們以養老保險為例,簡要分析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保險狀況。農民工養老保險狀況。xx年3月份,青島市專門出台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但“截至xx年底,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僅佔x%。”。造成參保率低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是部分企業為減少成本不願意繳納保險費;二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相對薄弱;三是農民工收入水平低,“繳不起”保險費;四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缺陷,累計繳費xx年退休後可享受養老保險,由於種種因素,農民工對於能否在同一城市繳費達xx年心中沒底,因而參保積極性不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情況。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由於個人繳費比例高、保障水平低、缺乏層次性等原因,參保率僅為x%,而且有x%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x5%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失業(下崗)人員養老保險狀況。失業(下崗)人員投保意識較強,但現實情況使他們的投保能力大大降低,因而其參保情況並不樂觀。按照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規定,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但“並軌”以後,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費用必須個人自己繳納。失業(下崗)人員由於年齡較大、技能落伍、家庭負擔重等因素,只能降低標準求職。有的企業給投保但工資較低,有的企業工資較高但不給投保,許多人為了解決當前燃眉之急只好選擇後者。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人員,按城鎮個體工商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執行,繳費比例一般為x%。由於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影響,從事個體經營收入也不高且更不穩定,嚴重製約着他們的繳費能力。綜上所述,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由於工作狀況差,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社會保障水平低,對當前生存狀況滿意度較低。根據我們的調查顯示,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對當前生存狀況很滿意的僅佔x%,基本滿意x%,合計x%。其中,農民工羣體對當前生存狀況滿意度最高,兩項合計達x%(很滿意佔x%,基本滿意佔x%。),也不過剛剮過半而已,而且這種滿意度較高的狀況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民工把自己與純農民相比得出來的,並不能説明他們在城市真的生活得很好。

四、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思想狀況分析

根據我們的調查,可以把城市弱勢羣體的心理分出下面幾種:

1、對弱勢羣體的認同心理(城市弱者認同弱勢羣體,就會把自己看作是弱勢羣體的一員,與社會上非弱勢羣體區分開來,這樣就可能在其心理上拉開與社會的距離,從而逐漸遠離主流社會,與主流社會斷裂開來。)

2、歸因上的片面心理(對自身“弱勢”形成的原因分析偏差過大,很可能滋長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對社會和政府的不滿情緒。城市弱勢羣體能否正確看待自身“弱勢”的形成原因,直接決定了其思想情緒的積極與否。如果歸因正確,則思想上進,態度積極;反之則思想頹廢,態度消極。)

3、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普遍存在失落感(失業(下崗)人員把當前狀況與在崗時比較,懷念當時有穩定的收入和福利,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更是懷念當時“工作清閒、產品包銷、工資全發、福利全包”的美好時光,這種懷念使失業(下崗)人員產生強烈的失落感。)

4、無助感是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共同的心理感受(心理學研究表明,當人處於逆境時會更渴望得到別人的關注和鼓勵,這種外部心理支持是幫助人們走出困境的重要力量。失業(下崗)後人們更加渴求關愛,但政府所能給予的只是領取一定時間的失業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緊張的城市生活節奏使人們之間的關愛少卻許多,不僅關愛少,而且還可能有來自家人和朋友的不理解,甚至有來自社會的歧視,使失業(下崗)人員感到無助。農民失地前,其交往對象大多是農民,失地進城後,集中安置使他們的交往範圍並未發生多大改變。)

思想狀況主要是指人們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問題,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最為根本的武器。不能説文化水平高就必然具有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但我們也不能否認能否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與人們的文化水平存在正相關關係。據《中國青年報》xx年12月6日報道:農業部副部長張寶文指出,中國農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x億農村勞動力中,國小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佔x%,國中文化程度佔x%。高中文化程度僅佔x%,大專x%。這基本能表明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對大多數失業(下崗)人員而言,文化程度低是其下崗、失業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見,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文化水平低制約着他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加上現實生活中的挫折,極易使他們形成錯誤的世界觀。一種是迷信思想,認為自己當前困境是命運使然,尤其是幾經拼搏幾經挫折之後,這種思想更易產生。筆者調查發現,這種思想在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年齡較大的社會弱者中更為普遍:農民工感慨自己命不好,生為農民一生為農民,再努力也脱不了農皮;失地農民感慨自己生不逢時,農村政策剛剛好一點(免農業税等),自己又失去土地,淪為另類“下崗人員”;年齡較大的失業(下崗)人員感慨命運不濟,年輕時上山下鄉,剛剛要過幾天好日子又趕上下崗。城市社會性弱勢羣體的這種迷信命運思想使他們產生了較濃的悲觀情緒,大大削弱了他們擺脱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種是極端思想,尤其是在歸因問題上,許多社會弱者把自己淪為弱勢羣體的原因完全歸咎於社會、政府或企業領導,因而對社會或政府產生強烈不滿:農村户口使農民工無法享受城市待遇,他們把自己成為弱者的原因完全歸咎於二元户籍制度,失地農民把當前窘況完全歸因於政府徵地,失業(下崗)人員認為政府或社會應對自己當前困境負全責。這種極端思想又極易導致對社會的仇視進而導致極端行為,影響社會穩定。

五、活動的主要流程

1、向工業區的有關單位申請進行調查;

2、查看有關城市弱勢羣體的資料;

3、由小組成員進行商議制定一套調查問卷表;

4、對工業區的周圍情況進行了解;

5、深入瞭解農民工工作情況以及福利待遇;

6、給一份調查表給一些農民工進行填寫;

7、跟農民工進行對生活的看法以及工作崗位的情況等等的話題進行談論;

8、小組人員對實踐調查情況進行統計和整理;

9、總結所得出一些城市弱勢羣體的有關生活。

參考文獻

1、: 《政府工作報告》,載於《人民日報》,xx年3月17日,第一版

2、青島市:《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xx年3月

3、孟斯碩:《9月底城鎮登記失業率x%》,載於《新京報》xx年10月27日,第四版

4、張寶文:《中國青年報》,xx年12月6日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1998年

【第5篇】2022年10月關注弱勢羣體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近些年,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而隨之而來的一些附加問題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據調查,中國60歲的老年人已達1.44億,老齡人口問題步步逼近,成為了全國的公共問題。在假期,我回到家鄉新疆烏魯木齊市,對當地的養老服務行業進行了相關的調研,認識到了家鄉養老服務業的現狀及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增進了我對家鄉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的認識及家鄉的老人們現今的生活水平及發展趨勢。

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在我腦海中一直好像都離我們好遠,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現狀。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則報道:按照國際標準,我國1999年就已經進入了老齡型社會。才發現我們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已經來到了我們身邊。而在20xx年底,60歲以上的老人就有1.4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1%;65歲以上的老人9680萬,佔全國總人口的7.6%。進一步超過了老年型的標準,呈現了老人基數大,地區不平衡,發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點。

我的家鄉烏魯木齊也和全國一樣,現已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全市現有60歲以上的老人20多萬,並在以年均3.34%的速度增長。一些資料顯示,約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養老院的願望,而實際入住率只有0.86%。可見,為保障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探索適合現狀的養老方式,是亟待解決的。

在為期三十天的假期中,我先後來到了烏魯木齊市的幾所老年公寓,新疆烏魯木齊市老年病醫院,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及市和水磨溝區的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走訪,向相關負責人瞭解情況與老人進行訪談,進行資料整理等方式對家鄉養老服務業現狀及發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我的家鄉烏魯木齊位於天山中段北麓,準葛爾盆地南緣,是第二座亞歐大陸橋,中國西部的樞紐,氣候屬於温帶半乾旱大陸性。全市現轄7區1縣,擁有漢、維吾爾、哈薩克、回、蒙等49個民族。總人口208.2萬人,是個遠離內地其他城市的大城市。

它的發展與中國其他大城市不同,受到了地理位置、交通、環境、人口、宗教等因素的制約。相較於內地其他相同規模的大城市,我的家鄉還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家鄉在發展,在變化。新一代的人口開始進入老齡化。其獨立消費的能力日益增長,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固守“能吃飽穿暖就行”的消費觀念。他們願意為自己的健康和娛樂支出更多的費用。老年市場的服務需求也將隨之不斷的增大,可以説這個市場的開發潛力巨大。此次回鄉調查,通過走訪及查閲相關資料,我發現家鄉的老齡產業服務與開發遠遠落後於市場的要求,基本處於空白狀態,以養老院的發現現狀來説,就有以下幾方面引起了我深深地思考。

一:養老服務機構單一,不能滿足大眾需求。

一個有着20多萬老齡人口的城市裏,只有19家養老院,且魚龍混雜。民政局公佈的對全市養老機構進行的年檢結果顯示,其中只有16家機構被認定為養老“正規軍”。公辦企業兩家,公辦民營機構四家,其餘為民辦機構。按照全國約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養老院的願望計算,這些養老機構遠遠不能滿足入住的需求,有大量的老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長期護理先現今都找不到合適的住所,這樣的現象數見不鮮。

二:老年公寓分佈不合理,民營機構舉步維艱。

這個假期,我來到了新疆民政廳老年公寓,在那裏。我看到了全院近一百多張牀位幾乎全部都有人住。在這裏,我從一位姓張的老人那裏知道:張爺爺已經73歲高齡了,前幾年張爺爺的老伴離開了人世,而家裏也什麼人也沒有。所以,就入住了養老院。可是,在住之前,光是等牀位,就足足等了三個月。隨後,我向院裏的負責人瞭解情況,童主任告訴我,現在全院的136張牀位已經全部住滿。而在20xx年來報道的老人已經超過了200多人。許多老人還在不同的地方等着入住。與此相比的位於市郊安寧渠的一所民營老年公寓,在那裏的50多個牀位只住了8個老人。經過一些資料的顯示,由於歷史原因,烏魯木齊市老年公寓分佈不合理,老城區養老設施需求量大,而養老公寓少。偏遠城區需求量小,而新建老年公寓多。一些民辦公寓由於建在離市中心較偏遠的地方,社會認知度較差,交通不便,影響了老人入住。而在市裏,民辦養老機構並不能在房屋建設、用地、徵税以及天然氣、煤氣、暖氣費等相關費用上有太多的優惠政策。其次,在和一些老人及家屬的交談過程中,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人還是認為“公辦養老院比較正規,收費合理,入住放心。”對民辦公寓還有戒備的心理,所以,他們寧願在家等公辦公寓的牀位也不願意入住民辦的養老機構。加之,一些民辦公寓的收費並不合理,影響了老人們的入住積極性。由於民辦老年公寓入住條件低,投資大,大多負載累累,經營舉步維艱。

三:針對老人的醫療服務機構較少,護理條件令人憂。

【第6篇】2022年陽光之行關注弱勢羣體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颱風是熱帶氣旋的泛稱,是最具破壞力的大型天氣系統,同時也是浙江沿海地區損失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温州經濟發達,外來務工人員集中。他們生活環境差,租住的房屋很容易被風颳倒,並且他們中很多人缺乏颱風的相關知識。尤其是初來温州的外來務工人員,這種缺乏體現得非常明顯,最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為了使這些外來務工人員能更好地瞭解颱風,在台風來臨之時能更好地做好預防措施,以便減少一些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宣傳工作尤其重要。並且在一些周邊的鄉村住着一些孤寡老人,他們的房屋相對也比較破舊,颱風來時非常危險。

所以我們中國計量學院陽光之行暑期社會實踐小分隊一行八人來到了素有浙江“南大門”之稱的浙江省最南端——蒼南縣。那是温州模式的主要發祥地、全國首批沿海對外開放縣之一,也是全國縣城經濟基本競爭力百強縣之一。那裏外來人口眾多,同時是颱風登陸的頻發地。

在那我們主要的活動人羣是外來務工人員和一些周邊村裏居住着的孤寡老人等弱勢羣體。對外來務工人員:一方面,我們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更深入的瞭解颱風來襲時他們的預防急救情況生活情況怎麼樣,及他們對防颱抗台知識的瞭解程度;另一方面,我們也做了防颱抗台相關知識的宣傳單,讓一些沒經歷過颱風的外來的務工人員對防颱、抗台有一個比較良好的意識,在台風來臨之時能更好的抵禦颱風,減少一些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讓一些已經經歷過颱風的人從中找到更好的防颱抗台方法。同時我們還調查了一些孤寡老人等在台風來襲時的生活情況怎麼樣,政府怎麼安排。我們希望通過此次社會實踐使外來務工人員和孤寡老等弱勢羣體能得到大家更多的關注,能得到更多的温暖。也希望讓更多人瞭解和重視防颱抗台的知識,以便更好地對抗颱風。

活動中我們走訪了錢庫鎮上中國最大的箱包市場、調查鎮上蹬三輪車的外來務工人員、參加了蒼南縣水利局超強颱風的實戰演習、拜訪了錢庫鎮周邊鄉村的孤寡老人住所、去蒼南縣最大的集團中國.宇宙家紡有限公司進行了防颱抗台知識宣傳等。活動中我們總共發了200份調查問卷,並且全部回收。同時我們還發放了我們自己收集的一些比較好的防颱抗台知識的宣傳單350份。

從中我們瞭解到由於現在蒼南縣外來務工人員越來越多,其中絕大多數人並沒有經歷過颱風,對於防颱抗台的知識十分欠缺。同時他們平時忙於生計,缺乏學習,知識不夠,再加上生活環境差,房屋簡陋。颱風來襲時又有大規模的轉移,在缺乏瞭解的狀態下,他們對台風有非常大的恐懼感。同時從他們看見我們宣傳單後的喜悦和認真閲讀的行為中,也可以側面體現了他們對這些知識的渴望和對台風的恐懼。

以下是我們此次行動中總結出的一些問題,以及一些解決建議

問題

1.外來務工人員颱風接觸少,對台風不瞭解

2.弱勢羣體知識少,防颱抗台知識缺乏;

3.弱勢羣體生活環境差,房屋簡陋,易倒塌;

4.當地政府對外來務工人員並不重視

5.防颱過於依賴政府組織,缺乏自救志願組織

6.鄉鎮的排水差

7.工廠對工人的宣傳不夠

是使外來務工人員對台風感到非常害怕,同時每年都造成巨大損失的主要原因

1.廠裏平時加強宣傳防颱抗台相關知識,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外來務工人員觀看台風來臨怎樣防救的視頻短片;

2.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環境

補助孤寡老人幫助其建造房屋;

3.颱風來臨時村裏自願組織一些志願者,在台風來臨前幫助當地的一些孤寡老人做一些加固門窗等基本的颱風預防工作;

1.2022年暑期社會實踐報告範文2000

2.走進農村社會實踐報告書暑假2000

3.大學大暑期實踐報告範文3000

4.暑假酒水促銷員實踐報告書3000

5.暑期上海打工社會實踐報告範文2000

6.暑假打工兼職實踐報告2022字

7.大學生教育專業實踐報告

8.大學生暑假打工心得感悟

9.2022年醫學生暑假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10.暑期打工感悟總結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第7篇】法律部門關於社會弱勢羣體保護狀況調研報告

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羣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佔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羣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羣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並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羣體的基本權利。由於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羣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係的和諧。

本文以工業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羣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羣體的界定社會弱勢羣體作為一個集體名詞,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範疇,而更多地屬於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於“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羣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羣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羣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為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

主要涉及貧困者羣體、殘疾人羣體、精神病患者羣體、失業者羣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羣體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並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為,從法律的發展來看,隨着人類向工業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僱傭規模越來越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為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為龐大的弱勢羣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為社會弱勢羣體,在法律關係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隸屬關係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係產生隸屬關係,一些合同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係,勞動者在合同關係存續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於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係中是平等主體,但由於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並不平等。

在醫療事故法律關係中,相對於掌握專業技術及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於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佔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眾多的羣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羣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於弱勢羣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羣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持續上升。近年來,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

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件,比增長××*%,比1995年增長××*%。二是案件類型和分佈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

案件分佈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為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佔一半左右;後者表現為勞動合同解除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

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中發生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

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關係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

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於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

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於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行難。

許多案件因僱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於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為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後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1)由於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

對勞動爭議案件重複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於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

(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脱節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闆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企業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於一紙空文。

(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於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為勞動者討薪的“死穴”。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為,工資依法應按月發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眾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為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

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勢,受理投訴××××件,比增加71.2%。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於住房、醫療、公用事業社會服務領域。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後,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佔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療等成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為甚。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於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為困難,另一方面,由於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週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於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於立案、審理、執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週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為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瞭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於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於“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並無可操作性規定。

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於商品房驗收存在規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後,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增長××××%。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

其中,由於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為所佔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

由於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後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複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採取過激行為等事件時有發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於宂長。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對複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接着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

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其次,醫療事故鑑定難。目前,雖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衞生行政部門變為醫學會,但是其鑑定體制仍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保護的傾向。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係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鑑定,只是醫療機構更多成為申請事故鑑定的主體。處於極度弱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療事故鑑定,往往困難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定的一些配套法規仍未出台,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於規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於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定及一些法官過於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療事故僅構成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於後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後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為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後續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羣體法律保護的建議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羣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羣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羣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脱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

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羣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為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徵,相對於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

對於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生後,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於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並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於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係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於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湧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為更為獨立的仲裁機構,並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鑑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由於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到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説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困境。由於涉及社會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週期更短的訴訟制度。

根據各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為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製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儘量簡單,即採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於社會弱勢羣體的理解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後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於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權。

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於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為從糾紛發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為行政規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羣體的司法救助為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羣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為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為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説明及法律釋明。

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於弱勢羣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羣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

對涉及弱勢羣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