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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3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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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製度範文1

收入分配製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安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分配關係本質上和生產關係是同一的,是生產關係的另一面。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制度,這種所有制在分配製度的表現,就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其中按勞分配為主體是公有制為主體在分配上的體現,多種分配方式並存體現了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把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起來,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是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顯著優勢。

我們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承認物質利益原則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時允許和鼓勵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其他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極大地調動了各方面積極性。

按勞分配為主體反映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有利於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平均主義不是社會主義,貧富兩極分化也不是社會主義。我們所要建立的收入分配製度必須既能促進生產力發展,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又能保障公平,防止貧富兩極分化,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在生產力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髮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由於這些生產要素屬於不同的所有者,即使是國有企業,它相對於其他國有企業,其所有的要素也屬於不同的主體。因此,為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要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就必須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保障各種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獲得相應的收益,這樣才能充分利用各種要素資源,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充分釋放發展經濟的潛力。

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我國實行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是在實踐中不斷建立和完善起來的。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以後,我國消滅了剝削制度,確立了按勞分配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改革開放以後,在堅持按勞分配主體地位的同時,多種分配方式逐步發展起來。黨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黨的十四大在明確我國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提出在分配製度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兼顧效率與公平。黨的十五大提出,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並明確提出了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黨的十六大強調,“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黨的十八大提出,“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在此基礎上,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將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確立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之一,這是社會主義分配理論和實踐發展的重大創新,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配製度具有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創造了經濟發展奇蹟,人民羣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實踐充分證明,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是一項好的制度,是一項具有巨大優越性的制度,應當不斷堅持、不斷完善。

堅持提高效率和促進公平相統一

為什麼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具有巨大優越性?關鍵在於它能夠有效實現效率和公平的統一。應當看到,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效率和公平兩者不是此消彼長的關係,而是共同實現的關係。社會主義既要公平又要效率,因而不存在誰為先的問題,更不能以犧牲一個目標來實現另一個目標。無論是按勞分配還是按要素分配,都要體現效率和公平的統一。社會主義公平的目的是增進人民福祉,逐步實現共同富裕,這是在效率提高的基礎上實現的。社會主義效率提高的目的也是增進人民的福祉,實現共同富裕,沒有公平為保障,效率的提高也是難以持久的。只有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才能有效地實現效率和公平的統一。

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最重要的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我國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是從堅持按勞分配開始的。改革初期的主要任務是在公有制企業中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打破平均主義分配,隨着包含非公有制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多種分配方式也迅速產生。在此背景下,就同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一樣,按勞分配也必須為主體。黨的歷次大會的報告對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都做了安排。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鼓勵勤勞守法致富,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堅持多勞多得,着重保護勞動所得,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是完善分配製度的重要內容。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有利於充分利用各種生產要素,保護各種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各種生產要素在經濟生活中的貢獻如何決定?主要根據市場來決定,市場對各種要素的供求關係所形成的市場評價作為要素報酬的客觀依據,對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明顯的效果。比如,對企業來説,用多少資本,用多少勞動,用多少土地,這些要素可以相互補充,也可以相互替代,這就有一個最有效率的要素組合問題。由於生產要素有不同的質量,有不同的供求,要素報酬也不一樣。例如職業經理人,市場上具有更高人力資本含量的企業家更為稀缺,其報酬必然更高。企業依據不同質量的要素支付報酬,對稀缺的優質的要素給予高的報酬,這不僅能把稀缺的要素充分動員起來,還能促進優質稀缺資源的供給。

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共同富裕

進入新時代,在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如收入差距擴大問題、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問題、部分羣眾生活比較困難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改革完善分配製度,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着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不斷邁進。

如何實現共同富裕?從根本上來説就是要進一步堅持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一方面,勞動是財富創造的活的源泉、勞動者是生產力發展的最活躍的因素,要鼓勵勞動、鼓勵創造,鼓勵多勞多得;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多種分配方式,健全以税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強化税收調節,完善直接税制度並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合理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羣體間分配關係。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勤勞致富,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羣體,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範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在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背景下,一方面通過教育等途徑對勞動者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另一方面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使直接勞動者的收入隨着擁有更多的非直接勞動的生產要素而提高。

分配製度範文2

顧客管理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顧客分配,可以説顧客分配構成顧客管理的主體框架,涵蓋了顧客銷售、消耗、到店率、療程規劃、行動計劃、薪資制度、組織結構設計等一系列的機制,對相關的機制建立有重大影響。可以説,一家沒有合理科學的顧客分配機制的美容機構,根本談不上具備顧客管理,更談不上可持續發展。

有一名從業不久的經營者問我:田老師,我對顧客分配很不理解,為什麼要把顧客分配給個人?一名顧客到店不應該大家都來維護管理嗎?如果你分配給甲管理,甲沒管理到位,乙又覺得不是我的顧客,那這名顧客不就沒人管理了嗎?而且為了能讓自己的顧客更多,員工們也很容易產生內耗啊,大家不相互支持而是相互拆台,這樣我們店不就越來越完了嗎?顧客不應該分配,應該大家一起管理,她幫助我,我也幫助她,大家都為顧客好,大家都一起努力銷售,這樣業績才會越來越高啊。

問題果真如該經營者所説嗎?

顧客分配機制不是簡單地將顧客劃分給某員工管理,而是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如果經營者對完整體系缺少認識和了解,會被個別人員影響,最終造成重大的決策失誤。

顧客分配

可以確認,沒有顧客分配機制管理,權責界定模糊,員工的行為就會混亂,服務無法跟蹤到位,良性銷售更無從談起。

顧客分配的升級就是部門劃分。但很可笑的是,有些機構連基本的部門劃分都不清楚是為了什麼,更有甚者,為了所謂個人利益和個人在團隊中的地位,還拼命地否定部門劃分,不希望顧客分配執行,希望重回大鍋飯,自己成為總頭頭,滿足自己虛榮心,也希望獲得更多的收益,一些不懂行的經營者,對於部門管理一點概念都沒有,耳朵裏聽風就是雨,拿着個別顧客當典型。一家美容機構的顧客是否真正被管理起來,一定要看絕大部分的顧客是否被管理到位,客流是否增加,消耗是否增加,員工們是否有主動積極的管理意願,能不能在沒有領導的督促下自主自動地完成高質量的服務工作,通過這些才能確定自己店裏的顧客管理

分配製度範文3

人是企業成功的關鍵要素之一。很多企業在激發員工的潛能上絞盡腦汁,使出渾身解數:股權激勵、股份認購、EVA(經濟增加值)獎金池、優秀人才獎等等,但是這些聽上去充滿誘惑力的手段卻收效甚微,有時候甚至適得其反。

越改越失敗的激勵手段

成立於1991年的L公司是位於沿海五線城市的一家手機配件廠,因為趕上了智能手機的快速發展而一躍成為行業內數一數二的大公司。快速發展下公司對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

為了有效激勵員工,L公司毫不吝嗇地出台了一系列分享措施,可惜的是這些措施不但沒有發揮作用,反而成了人才流失的誘因之一。

1.股權激勵

在價值分配上,L公司並不小氣。早在創業之初,公司的創始人就積極推行股權激勵機制,從管理層到普通員工再到門衞,幾乎實現了全員配股。那幾年公司發展異常迅猛,年營業收入增長高達90%~120%,1995年更是實現了年人均工資收入5000元的佳績(當時當地國企員工年人均收入只有1200元)。

隨着公司的逐漸壯大、人員的急劇增多,全員持股的方案已不可行。L公司調整了其最初的配股機制,規定:對於普通員工只有工程師級別以上按職級配股,同時設置了每年工程師以上級別的人數比例,變相地確定了每年新增工程師的名額。此外,L公司在工程師評選要求中增加了“工作未滿3年不得參評工程師”的門檻。

L公司的初衷是為了識別出對公司忠誠又有能力的員工,但它忽視了關鍵的兩點:

(1)不同部門工作性質不同,工程師名額如何分配;

(2)在按資排輩相對較重的製造企業,新晉員工如何與老員工競爭。

在L公司只要評上工程師就意味着每年都有股份入賬,這導致每年的工程師評選競爭異常激烈,而很多入職剛滿3年的新員工往往鎩羽而歸。付出和收入的不成正比導致每年5月份公司分配股權時,員工的辭職比例非常高。

獎金池

L公司意識到股權激勵的侷限性,為了能讓所有員工都受益,出台了新的激勵方案——EVA獎金池:每年公司從EVA中提取20%作為年終獎金,按績效發放給個人。這個方案貌似覆蓋了全員,卻依然未解決股權激勵遺留下來的分配不公的問題。

此外還帶來了新的隱患:EVA獎金與績效掛鈎,一旦績效不佳,EVA獎金極有可能為零。但是每年的股權激勵政策並不受績效影響,這極易擴大未得股份員工的不滿,尤其是那些努力工作但沒有股份的新員工。2018年全球智能手機市場不景氣,導致L公司勉強維持盈虧平衡,當年EVA出現負數,公司未能發放EVA獎金。2019年初,很多員工提交辭職申請,離職率高達12.6%,工作不滿3年的新員工離職佔比超過60%。

3.優秀人才獎

EVA獎金池的反作用讓L公司高層始料未及,為了留住優秀人才,L公司又連忙出台了新的措施——優秀人才獎:每年公司從工作未滿3年的員工中評選出業績特別突出的50名,每人獎勵10萬元股份。L公司為了激勵人才煞費苦心,但結果依然不盡如人意。

一方面獎勵比例太小,激勵作用有限。L公司平均每年新進入的員工不少於3000人,僅1%的優秀比例讓很多人覺得希望渺茫。

另一方面主管的個人主觀意向偏重,導致獲獎名單未必符合實際。作為當地的知名大公司,每年通過裙帶關係進入L公司的新員工人數不低於百人,不排除一些主管將獎勵名額特別照顧了一些“關係户”。這方面L公司並沒有相關措施去規避。獎勵名單公示時,下面噓聲不少。

不公的價值評估惹的禍

L公司似乎陷入了一個死衚衕:一個政策不行就再出一個政策彌補,一直在價值分配上做文章,結果老問題沒解決又觸發了新的問題。

實際上,L公司並不是個例,很多企業在人才政策上都會標榜其優厚的價值分配,讓人以為公司願意和員工共享成長收益,但最後究竟多少能落到“奮鬥者”頭上卻是未知,甚至有可能出現“白忙一場”的境況,便宜了那些“搭便車”的人。所以,價值分配很重要,但公平的價值評估更為關鍵。

★以L公司為例。每年該公司都會制定公司年度方針,確定各部門的主要工作及考核指標、權重,各部門在被分配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實際確立部門方針及考核指標、權重,員工個人再依此確立各自的目標。公司的獎勵分配比例與部門最終績效掛鈎,部門再根據個人績效分配。

看似基於績效的合理分配,卻藴含了不公平的因素。

首先,部門與部門間存在不合理。一方面,部門間的傾向性導致單一指標權重有出入。一般一線如營銷、製造等部門承載着公司盈利的壓力,單一指標權重會高於職能部門,但這對職能部門而言並不公平。

比如市場情況良好,“年銷售增長30%”對於營銷部門而言非常輕鬆,但是人力資源部為了實現銷售目標而揹負的“擴招50%”的目標卻非常有挑戰,尤其是在當下“招工難”的格局下。

另一方面,公司年度方針分配到每個部門的考核指標數量不一致,導致部門間總體權重出現差距。對於製造企業而言,研發、製造、營銷等相關部門的考核指標會多於其他部門,導致這些部門表現一般也能在價值分配時佔大頭。

其次,不同部門的員工間存在不公平。這主要是因為部門之間的不合理導致的結果。具體表現為:

(1)相似的工作內容因為隸屬不同的部門,獎金差距會很大。比如同樣是部門事務員(負責部門會議組織、人員考勤、活動組織等行政工作),在部門人數相等的情況下,年底績效分數最高的研發部門的事務員分配到的獎金一定高於其他部門的事務員;

(2)優秀部門的最差一名拿的獎金極有可能會高於最差部門第一名的獎金。曾經L公司的對外聯絡部拿到過最高分,當年EVA獎金分發,該部門三個人中的最後一名拿的金額遠高於其他部門的第一名。

最後,同一部門的不同人員間存在不公正。第一,同一部門中每個人分工不同,這導致每個人在部門方針中佔的指標數及權重存在差異,最終會影響個人年底績效。

第二,不同職級的員工同台考評也存在不合理性,畢竟你不能期望剛進公司沒幾年的技術員能比一個高級工程師厲害。

第三,直接主管的偏好直接影響結果。因為個人績效的分數是由其直接主管考核,能達到主管認同的員工評價自然好。所以對於一些平時比較木訥,只知道低頭幹活的人極不公平。

一層層疊加,最終導致價值評估偏離了公正的基線,所謂價值分配的激勵政策也就形同虛設,作用有限。

公正的評估是留人的關鍵

如果説價值分配決定了員工在公司發展中能分享多大的“蛋糕”,那麼價值評估就決定了個人在其中能分到多少。不在乎收入的人絕對是少數,畢竟多數人需要養家餬口。

所以員工關心企業是否願意分享收益,更關心能否公平分配。雖然沒有一家企業能做到絕對公平,但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員工相對的公平並不難。

▼首先,在公司年度方針中每個部門的指標權重差距應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很多人往往會忽視人力、財務、法務等一些職能部門的價值,錯誤地認為這些部門不產生直接價值。

實際上,正是這些部門的存在才保證了企業的正常運轉。古語云: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完備的後勤保障是一線成功的關鍵之一。公司對於每個部門都應做到一視同仁,在年度方針中的考核指標數量上儘可能做到一致。

對於指標的權重,應從行業情況、難易程度、歷史成績等方面綜合考量,可以對一些難度較大的指標設置相對較高的權重。每個部門的權重差異必須控制在一定範圍內,避免出現某一部門敷衍做事,年終考核卻比努力幹活的部門高。為了保證公正,公司年度方針可以在設立之後進行公示,允許所有人指摘。

▼其次,員工與員工之間的考核設計應體現公平原則。這裏主要是指同一部門員工間的合理。與前面提到的針對部門間的不合理考評的處理方式類似,每個員工在部門方針中的考核指標數量應儘量一致,權重設計可根據難易程度、歷史完成情況等綜合確定,避免分工不均、考核不準的問題。在具體指標設定上應按照職稱體現差異。如項目申報專員的考核指標是“幫助公司拿下X個國家項目”,項目申報員的考核指標則是“幫助公司拿下X個省級項目”。

▼最後,兼顧大多數人。一家企業的成功並不是個別“孤膽英雄”奮鬥的結果,是所有人“力出一孔”的努力。很多公司在價值分配時總是喜歡樹立典型,將獎金分配給有限的人數。

樹立標杆本沒有錯,但能力出眾的畢竟是少數,多數人只能像“螺絲釘”一樣在自己的崗位上默默奉獻。也許這些人做的事情很普通,但不能因此忽視他們的作用。如果每次都是傾向於突出貢獻者,這些“螺絲釘”極有可能永遠都得不到認同,很難説他們會不會出現懈怠。

試想一個出納因為有事晚一天發工資,公司會怎麼樣?所以公司的價值分配應該兼顧和肯定這些人的貢獻。華為對此的做法是每年每個部門提取一定比例的項目獎。任何崗位任何人只要提出對於本職工作有改進的想法或作出貢獻(未必是大貢獻)都給予及時的獎勵。

比如採購人員提出對於供應商節假日加班的補助方案;票據審核員提出小於1萬元系統自動核算的建議。正因為“螺絲釘”看似簡單的努力就能看到真金白銀,使得華為員工總是鬥志滿滿,華為在逆境中也能實現突破。

分配製度範文4

參與分配製度概述。

參與分配製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從執行標的物的變價款中按照一定順序或者比例對各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制度。

參與分配製度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並無規定。歷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至今仍施行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執行參與分配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最高院執行規定》)第88條至9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以下簡稱《民訴執行解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二條,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致構成了我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此外筆者所在地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規範性司法文件中也有一些與參與分配製度有關的規定,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蘇高法電〔2013〕901號)對如何確定參與分配的時點進行了界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蘇高法電〔2017〕873號)即對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提前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適用程序等進行了規定。

參與分配製度的具體適用。

01

可參與分配的債權性質。

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0條之規定,各債權人的債權均應當為金錢給付債權。如果申請執行人依據的法律文書是交付特定物或進行特定行為,則只能由申請執行人獨佔,其他債權人不能參與分配。

02

參與分配的債權人。

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應當系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或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這裏的執行依據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構作出的執行證書,以及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不以取得執行依據為條件,但實踐中某些執行法院也會要求該類債權人提供執行依據,對於不能提供執行依據的該類債權人的參與分配的申請不予同意,在保留優先債權數額後對其他債權人進行分配,有時也會導致此類債權人的實際優先債權數額超過預留數額而引發矛盾。

03

可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主體。

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0條以及《民訴解釋》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應當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不包括企業法人。但《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6條又做了例外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又將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法人納入了可進行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之列。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普通債權人即便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6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申請要求參與分配。某些執行法院也不會同意,而是告知債權人可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04

債權人應當提交參與分配申請。

《最高院執行規定》以及《民訴司法解釋》均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提交參與申請書。但兩部司法解釋對提交對象法院的規定並不一致,《最高院執行規定》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執行受理法院提交申請再由該院轉交主持分配法院。而《民訴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則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那麼對於已取得執行依據但尚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如何參與分配?筆者認為《民訴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中的“人民法院”應當理解為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主持分配的執行法院。對於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由原受理執行的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轉交其參與分配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對於取得執行依據但尚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向主持分配法院直接提交參與申請書。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債權人先向由管轄權的申請執行再申請參與分配的情形存在。

與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例外的是實踐中也存在主持分配法院主動通知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情形。如發現處置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上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法院主動通知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蔘與分配相比預留優先債權數額更有利於確定優先債權人的債權數額,避免了再次分配或對優先債權預留不足的情況發生。另外某些人民法院規定對於同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執行人為同一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多個未執結案件,符合分配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主動通知債權人進行分配。

05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最高院執行規定》及《民訴解釋》均規定了只有在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權人才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實踐中對於如何確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如被執行人已由其它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無果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書載明的債權數額明顯大於其可供執行財產價值的,應當認定為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執監325號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否清償所有債權這一問題的認定值得參考,該裁定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參與分配,只需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相關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並未要求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責任。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申請人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並不現實。實踐中,只要申請人一方提供相關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後就應予以認可,至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滿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條件,應由執行法院來審查,並且執行法院對此也應從寬把握。只要確定現有財產已經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就應同意申請人蔘與分配。

06

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實踐中對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的界定沒有爭議,但是對“財產執行終結前”的界定存在較大爭議。部分執行法院將財產執行終結簡單認定為案款(包括對被執行不動產或動產的拍賣、變賣款,扣劃的銀行存款等)發放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之日。筆者認為財產執行終結應當認定為系被執行財產所有權轉移之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等司法解釋及規範性司法文件的規定,具體按以下三種情形對“財產執行終結前”的時點進行界定:(一)對於採取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時點為法院出具拍買成交裁定書前一日;(二)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交付債權人以物抵債形式的,時點為送達債權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的前一日;(三)對於採取以上兩種處置方式以外的被執行財產,時點為執行法院作出的分配表送達任一債權人之日的前一日。

07

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1條的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根據該規定,首封法院原則上取得了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並主持分配的權利。實踐中,存在着被執行人的財產被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人民法院多次查封的情形,其中可能存在對查封財產具有擔保物權、優先權的輪候查封,也可能存在着數個查封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查封。對於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法釋〔2016〕6號)對於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的問題進行了規定,查封順位在後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取得對查封財產的處置權,並對變價款進行分配。對於後者,即數個查封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情形,首封法院又怠於處置的,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也有細則規定。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即規定,當首封法院怠於處置查封財產的,輪候查封法院可與首封法院就處置財產就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順位在先的輪候查封法院負責處置,在先的輪候查封法院不願處置的,由在後的輪候查封法院處置,對於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法律規定分配。

08

參與分配的清償順序。

《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參與分配的清償順序為:(1)執行價款優先清償執行費用;(2)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3)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查封的普通債權並不能優先受償,《最高院執行規定》第88條中規定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是指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夠全部清償債務的情形下。

09

分配方案的製作與送達。

《民訴執行解釋》第二十五條及《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均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根據上述規定,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執行的不動產或動產、其他財產權利通過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扣劃的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貨幣財產到達執行法院,通過以物抵債形式處理被執行財產在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作出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給各債權人及被執行人。

債權人不服與參與分配有關執行行為的救濟途徑。

01

債權人對於執行法院不同意其參與分配申請不服的。

執行法院不同意債權人蔘與分配申請的,屬於具體執行行為,債權人對此不服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如果在債權人提出異議或複議時分配程序已經開始的,應當預留其相應份額。

02

已經被執行法院同意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執行分配方案不服的。

根據《民訴執行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之規定以及《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第十條之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並將未對其異議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如果執行法院在執行分配方案之訴的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就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以及符合《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的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企業法人,在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情形之下的參與分配製度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的,實踐中不存在太大爭議,執行法院可根據優先債權的順位、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次序對債權進行清償。對於不符合《最高院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則按採取保全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但債權人就被執行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應當按順位優先受償,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89條之規定,《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至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被執行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