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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全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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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全文【新版多篇】

章 新品種保護 篇一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准,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章 種子監督管理 篇二

第四十七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籤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願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諮詢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可自願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第五十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第五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佈平台上發佈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為種子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六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章 法律責任 篇三

第七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

第七十二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佈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穫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説明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塗改標籤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託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佔、破壞種質資源,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並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採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種行為,沒收所採種子,並處所採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並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私自交易育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