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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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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新版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承擔領秀硅谷空調改造工程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領秀新硅谷D區42-101空調改動 2、工程地址:海淀西二旗

3、甲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 4、聯繫電話:

二、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以甲、乙雙方商定日期為準:預計開工日期20xx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為甲方工程裝修進度為準。 1、因甲方負責未按約定期限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三、甲、乙工作

1、甲方清除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物或為乙方清楚影響施工的障礙物提供方便。

2、甲方提供乙方供貨物堆放場地,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源接口等。

3、甲方委派為駐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作質量、監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其他有關事項。 4、乙方指派 乙方住工地的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有關事項。

5、乙方嚴格執行施工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確保整個施工過程中不發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款組成與支付

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50%,工程開工風機改完打壓、保温,安裝好正常,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應給乙方工程款全部結清。 五、質量保證(售後服務)

1、本工程質量保證,改動過空調保修期為兩年。

2、乙方在保修期內對工程質量定期回訪,檢查並聽取甲方意見3、乙方在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問題的,乙方負責維修,並承擔簽定及維修費用。如乙方不履行質量維修事項也不承擔費用,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付一切經濟損失。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 方:領秀新硅谷D區42-101 甲方簽字:

20xx年5月26日 乙 方:北京佳益世紀商貿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20xx年5月26日電話:57178485 13161047671

領秀新硅谷D區42-101空調改動

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篇二

成都精英律師團都燕果律師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流公司)分別與被告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x公司)、被告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x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前述三份合同、協議約定:由龍x公司銷售煤炭給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銷售給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x公司銷售給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後直接銷售給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託杉x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xx物流公司、龍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還約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貨款前,龍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貨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x公司放棄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後,被告龍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税發票(總額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x公司應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xx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x公司支付約定價款。而事實上,原、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並無真實煤炭交易發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在案證據證實, 簽訂合同時,被告龍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營業執照,隱瞞了其公司和龍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爾後,邱某偽造了9份貨物運單,並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32份增值税發票和5份收貨證明並交予xx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原告30 942 450元的債權。原告以兩被告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某中院,請求判決撤銷20xx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被告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

【裁判結果】

某中院認為,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xx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龍x公司、杉x公司的行為與該項規定相吻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xx物流公司關於撤銷其於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撤銷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律師意見】

本案中,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使原告與兩公司簽訂了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了對原告3000餘萬元的債權,從而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原告可能陷於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於保理業務壞賬的風險。兩被告不講誠實信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欺詐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篇三

《合同法》第54條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問題研究

摘 要 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條在保險合同領域中適用

的命題,並通過兩個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國司法實務界對此問題的

基本態度。隨後文章從《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三類情形出發,

並結合保險合同的具體實際分別討論各自情形應予關注的問題。最

後文章着重討論了《合同法》第54條與《保險法》第16條的競合

關係及其處理。

關鍵詞 合同法 保險合同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xx)

04-267-02

一、前言:問題的提出

保險歷來被認為是防災減損、分擔風險,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

要工具,其在經濟上和社會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視。保險功能的實現

則有賴於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當事人間的保險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的保險合同法即確立保險合同基本原則與制度、調整保險合

同當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系列規範。通説認為,在我國沒有民法典

的情形下,合同法實際取代了債法總論的功能,將本應規定在債法

總論中的制度,規定在合同法總論之中豍。據此,保險法與合同法

形成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一般認為,“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特別法未作規定時適用一般法規定”的規則。

出發,討論《合同法》第54條在保險合同領域中的具體適用問題。

章 合同的訂立 篇四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章 一般規定 篇五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七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的確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標準不明確的,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這裏講的通常標準,指的是同一價格的中等質量標準。

(二)價款不明確的,除依法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以外,按照同類產品、同類服務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不能即時履行的,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標的物性質決定的方式或者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