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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規定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99W

自救器使用規定

自救器使用規定

1、目的:為確保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能協助井下人員自救逃生,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適用於所有下井人員。

3、內容:

3.1、自救器是在礦井發生災變時供井下人員逃生使用。下井人員每次入井必須攜帶自救器,發現未戴者入井每次罰款300元。

3.2、礦工使用自救器,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培訓由礦產部組織進行。每年至少培訓一次,講解自救器基本知識、原理和使用方法。入井人員要到達30秒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山部做好培訓記錄歸檔。

3.3、使用人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自救器,避免自救器與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損壞,嚴禁亂扔亂放。

3.4、嚴禁隨意開啟自救器扳手和封條帶,不得坐壓自救器或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

3.5、當礦井發生災變時,及時將自救器正確佩戴按避災路線進行逃生。勻速行走,禁止奔跑,嚴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3.6、每次領取和交還自救器,使用人員必須對自救器外觀進行檢查,發現自救器損壞、封條開啟或者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嚴禁下井使用。

3.7、自救器使用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出廠日期、使用日期、編號等信息,對於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註銷處理。

3.8、地面工區對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上井後未上架的,每次處罰50元。

3.9、自救器使用超過三年、庫存超過五年的必須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