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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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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背景 篇一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各項工作和決策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國務院各部門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建議、提案,是接受全國人大及其會依法監督、全國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3年,由國務院部門牽頭辦理的建議、提案分別為6672件和5065件,佔建議、提案總數的88.1%和91.96%。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各部門認真負責做好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時答覆,涉及的問題大多得到解決。通過辦理建議和提案,推動一批政策措施相繼出台,發展改革中一些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力度加大,促進了政府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羣眾的聯繫。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覆的針對性不強、合理化建議轉化為政策措施不夠、部門間溝通協調還需加強等問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篇二

按照黨的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户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户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户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羣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未滿55週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户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訂和監督指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宣傳和組織落實。

第七條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户管理工作。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條 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

第十條 區縣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個人賬户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户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週歲、女已年滿40週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户籍的人員),按年繳納保險費的。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可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時間5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户籍的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户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個人賬户養老金由個人賬户支付,個人賬户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户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養老金計發月數。個人賬户養老金支付完時,最終由財政資金撥補。

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享受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得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十八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繳納保險費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户全部資金。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户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户資金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區縣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四、制度銜接

第二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户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領取條件的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户,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户,對本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

第二十七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經同級政府批准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管理制度。區 (縣)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的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告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條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區縣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基金、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協調解決。《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