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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教師考勤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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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教師考勤制度(新版多篇)

中國小教師考勤制度明細 篇一

一、假期的種類及待遇

1、節假日

陽曆年、春節、五一節、國慶節以政府部門的通知為準。三八婦女節女職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節14週歲以至28週歲以下的放假半天。六一兒童節13歲以下的少年放假半天。

2、國內探親假和年休假

(1)教職工因已按規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親假期和年休假,但對探親產生的有關費用由學校負責報銷。

(2)探親對象及假期

探配偶,工作滿一年,每年一次,每次15天。探父母,工作滿一年,未婚教職工一年一次,每次15天,已婚教職工每四年一次,每次15天。但教職工與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能享受。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教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往返車船費開支標準:

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本人基本工資30%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A、乘火車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24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卧鋪費。

B、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費。

C、乘長途公共汽車的,憑據按實報銷。

D、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由教職工自理,不報銷。

E、教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教職工負擔。

F、住宿費開支標準:教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按單位規定的標準,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牀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3、產假、哺乳假

(1)產假假期:

A、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3個月,難產、剖腹產或者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再各增加一個月。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產假天之內。產假期間正值寒、暑假的,假期順延。

B、妊娠3個月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C、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請假休息,工資按80%的標準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D、對計劃生育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2)哺乳假假期:

女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實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

A、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6個月。

B、按《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請哺乳假3個月。

(3)工資待遇:

產假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包括崗位津貼)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4)男女雙方均屬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5)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4、病假

(1)病假期間待遇:

根據《江蘇省關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的通知》(江蘇省人事廳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我縣教職工病事假待遇如下:

A、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及我省地方性補償工資全額發放。

B、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中的固定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員為職務工資、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等級工資、運動員為體育基礎津貼、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和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下同)、職崗津貼(含中國小教師的教齡津貼、護士的護齡津貼,下同)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機關工人工資構成中的獎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計發;工作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資及我省地方性補償工資全額發放。

C、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及職崗津貼按7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70%以下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及職崗津貼按8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80%以下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資部分及職崗津貼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計發。

D、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活工資部分具體發放比例,由所在單位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分配方案。

E、機關、事業單位中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病假工資,以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工資標準及職崗津貼為基數,分別按(一)、(二)項規定計發。

F、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金額發放: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G、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問題

教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但不含單位發放的各種獎金。

教職工請病假需要相應醫療機構證明,城區學校教師請病假須要縣級人民醫院證明,鄉鎮學校教師請病假在7天以內的由鄉鎮醫院出具證明,超過7天的,由縣級人民醫院出具證明。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當年病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工齡,不參加年度考核。

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5、事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21。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2)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6、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的(女23週歲男25週歲)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7、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可請喪假料理喪事。根據情況由領導批准,酌情給予3—7天假,路途遠的可以適應延長。喪假期工資照發,津貼、獎金酌情扣發。

8、因私出境、出國事假

(1)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且必須按期返回。

(2)因私出國事假一般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的,須在准假期內辦理好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3)因私出國事假不超過1個月(含1個月)、2個月、3個月的,分別按本人基本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的70%、60%、50%發給。超過3個月的,從第4月起,停發本人工資。

二、請假的審批權限與手續

1、學校領導離崗的審批

學校主要領導出差、離開崗位,不論什麼原因及時間長短均需履行報批手續。報批時請寫明離職

原因、出差地點、起訖時間、聯繫電話等。經教育局人事股核准報教育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除作曠工處理外,一切費用自理,情節嚴重的,給予政紀處分。

2、病事假的審批權

(1)縣直學校校長、教辦主任、鎮中學校長事假3天以上(不含3天)或病假在5天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股審核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天的由教育局主要領導審批。

(2)縣直學校副校長、中層幹部、鎮中學副校長、鎮完小校長事假在7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分別由直屬學校校長或教辦主任審批,事假超過7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經教育局人事股審核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3)一般教職工請假,事假在7天以內的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校長審批;事假超過7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報教育局審批。

3、教職工因私出國請假、離職手續

(1)教職工申請辦理護照時應先向教育局人事股登記,經人事股長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請假離職手續。

(2)教職工因私出國、出境的,需本人書面申請,學校簽署意見後,報教育局人事股審查登記(登記時要交驗本人護照和出國簽證原件)。再按審批手續報送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是黨員的,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查登記後再按幹部管理權限報送相關部門。

(3)教職工出國辭職時,應交本人辭職申請和請假批覆單各一式一份,《出國離職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由學校簽署意見後,報教育局人事股審核後,再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

4、教職工請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手續

(1)教職工請產假由所在學校審批,報教育局人事股備案。請哺乳假經學校同意後,簽署意見並註明請假起訖時間後報教育局人事股備案。

婚假、喪假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審批。

(2)請銷假程序

教職工請假須經本人書面申請,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凡請病假的除本人申請外,還要附醫院證明。在城區工作的,提供縣級醫院證明。在農村工作的,7天之內出具鄉鎮醫院及以上醫院證明,超過7天的,出具縣級醫院及以上醫院證明。

請假期滿後,請假人應向批准單位銷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作曠工處理。曠工者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其日平均總收入(曠工天數含雙休日,日平均總收入=月工資/31),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由教育局予以辭退。

三、關於幾個問題的説明

1、教職工除享受上述規定的`假日外,同時享受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寒假、暑假。但寒假暑假期間的有關人員的會議、學習等,仍屬工作時間,應按有關規定按時參加。

2、出差、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和獎金照發。

3、凡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無正當理由,又沒辦理正當的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由別人頂替上班的)的,作曠工處理,曠工者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其日平均總收入,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視為自動離職,由教育局予以辭退。

4、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教職工的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計公佈,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定。

5、各單位要加強對教職工考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並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細則。

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內部管理,根據各級文件精神,同進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此規定。

一、勞動紀律要求:

1、教職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

2、教職員工必須準時參加升旗儀式,學校集會、部門、教研組會議。

3、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學校或部門安排的工作。

4、教職員工必須嚴格按照請假制度進行請假。

二、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1、部門主任直接管理並檢查本部門教職員工的勞動紀律,每週上報一次綜合考勤情況到校長辦公室。

2、校長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進行不定期的勞動紀律檢查或抽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四次。

三、對遲到、早退的處理:

遲到、早退,指不按時上班、上課、晚修、早讀、不按時參加升旗儀式,學校集會,部門、級組、科組會議。

1、部門主任、年級組長勞動紀律檢查中發現教職員工無故遲到、早退達四次及以上的,當月的全勤獎不發放,同進,按無故曠工處理,並扣除相應工資。一個學期內遲到、早退超過十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先評優,並扣除相應工資、崗位津貼及年度考核獎金的50%。

2、校長辦公室在勞動紀律檢查中發現教職員工無故遲到、早退達三次及以上的,當月全勤獎不發放,同時,按無故曠工處理,並扣除相應工資。一個學期內遲到、早退超過六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先評優,並扣除相應工資、崗位津貼及年度考核獎金的50%。

四、缺勤、缺崗的處理:

1、教師因病假誤課,當週的全勤獎不發;因事假,除當週的全勤獎不發放外,無故曠課一節取消當月所有津貼,曠課兩節的扣除當年年度考核獎金,曠課三節及以上的,級給予行政處分並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2、教職員工因病假、事假未參加升旗儀式,學校集會、部門、給級組、科組會議的,當月病假累計超過十天、事假累計超過五天、曠工一天者不發當月全勤獎。

3、教職工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學校集會,部門、級組、科組會議的,凡超過五次的,按無故曠工處理,並扣除相應工資及當年年度考核獎金,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先評優。

4、教職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請假制度規範請假,校長辦公室在勞動紀律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部門違規批假的,除按規定處理當事人之外,部門負責人做違紀處理。發現教職員工不按請假制度規範請假的,如通過部門請假後,請假條不交校長辦公室存檔的,按曠工處理。

五、關於請假:

1、請假時間、審批程序及權限。

請假時間

審批程序及權限

半天

主管主任

半天以上、三天以內

主管主任——>主管校長

三天以上,一個月之內

主管主任——>主管校長——>校長

一個月以上

主管主任——>主管校長——>校長——>隸屬教育局領導

2、請假程序。

1、非教學人員請假審批程序為主管主任至校長。

2、請假人到辦公室領取統一的校制的教職工請假申請表。

3、逐級審批後,請假人須向審批人銷假。

4、假期期滿後,請假人須向審批人銷假(請開門見山假的須持有醫院證明)。不經銷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等,由請假人自行負責。

請假人假期間的相關待遇按請假制度執行。

凡參加各級各類教研、學術活動的教師,應首先按上列第一條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後方可參加,否則,一律按曠課處理。

六、本規定適用於全校所有在編在崗教職工、代課教師、臨聘員工。

七、本規定從頒佈時起執行,同時終止過去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有關文件規定。

八、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校長室。

教師的考勤制度 篇三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內容

1、全體教職工務必增強工作責任感,教師的職業道德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和考勤制度。

2、教學人員必須履行工作職責,堅守工作崗位,凡未准假而不上課,不輔導、不參加學校會議,教研活動及學校要求的其它活動者,視為缺勤。

3、教師應按規定時間的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喧譁吵鬧,不準閒談聊天、上網打遊戲,不準擅離外出辦私事,不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上班時間及工作日午休時間不得飲酒,若因飲酒造成的工作失誤,則由學校辦公會根據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二、考勤管理

1、教職工考勤以學校主管考勤領導的考勤登記為主,值周教師的值周檢查登記為輔,學校領導不定期查崗為補充。週末值周教師要向主管考勤的學校領導統計彙總。

2、例會、教師全體會議、教研組、年級組活動及其它集體活動實行點名考勤制度,由相關處室負責。

3、考勤領導例會時必須將該周教職工考勤情況向全體教師做詳細通報。

4、學校有重大集體活動期間,或特殊時期,全校教師應到場,一般不給教職工批請事假。

5、教師請假必須寫假條,經主管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離校,返校後須主動銷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事後補假或代假。

6、教師因公外出請假,一般應提前2天將 本站…通知原件或其他證明材料交由校長籤批後將假條交教務處。

7、教職工事病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審批,兩天至三天由主管副校長審批,四至五天由校長審批,五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由校委會討論決定。三十日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加註意見,上報教育局審批。婚、喪假及法定假按國家規定批假。

8、請假教師自行找代課教師的,必須在假條上註明,不超假則不扣工資,超假者按相關規定執行,如未安排好代課教師出現空堂,一律按曠工記。

9、未按要求找代課教師的請假者必須在離校前交出本學科教材、備課本等相關資料,指明教學進度,以便教導處安排課。不管是否超假以每天50元的標準交代課金。法定假及公差的教師應交代課金由學校經費開支。

10、由教務處統一安排代課的教師,上課的按每節20元發課時費,看課的按每節10元發課時費,

三、獎懲規定

1、教職工一學期病事假天數在下列範圍內不扣發工資:本地教師三天,市外特崗五天。

2、教職工全學期累計超過以上規定者,按下列標準扣發工資:

超事假一天扣工資的10元,超病假一天扣工資的5元,重病住院者另計,遲到、早退每次5—20元,曠課一節40元,曠工一天扣工資100元。

3、班主任必須上早操,早操每缺勤一次扣3.00元,學校例會或要求教師參加的活動集會每次按一節課計。

4、因曠課、擅離崗位、空班造成事故的,由曠課或擅離崗位、空班者負責,並給予紀律處分。

5、因特殊情況,節假日或雙休日在校上班的,其工作天數可按加班給以適當的的報酬。

6、學校每學期設全勤獎300元。全學期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現象(免早操者除外)發全勤獎300元,並在年終考核中加分。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