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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地一體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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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計劃

農村房地一體工作計劃

根據xxxxxxx要求,現就加快推進我縣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延續。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基礎工作,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完成符合條件的農村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登記發證率90%以上,農村不動產的數據庫基本建成,初步實現數據匯交。

二、工作原則

(一)身份合法、自願申請原則。以“農户自願申請、權屬來源合法、產權清晰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前提,農村宅基地權利人必須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經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請進行農村宅基地及房屋確權登記。

(二)“一户一宅、面積法定”原則。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及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因繼承或受遺贈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農村宅基地及農房確權登記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持鄉(鎮)主體、部門指導、統籌推進,嚴格法定程序,簡化登記流程,降低登記頒證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切實方便羣眾。

(四)“四級確認”原則。以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確權、和諧穩定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無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權利人申請登記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村委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農業農村局審核”的“四級確認”程序進行。確認結果可作為農村宅基地和農房所有權登記的權源證明材料。權利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登記工作開展範圍和要求

工作開展範圍為尼勒克縣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宅基地及房屋產權登記,包括新農村聚居點、移民搬遷、易地扶貧搬遷、拆遷安置、地災避險搬遷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縣農村房地一體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鄉(鎮)或村為單位,嚴格落實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農户、宗地相關資料,開展地籍調查、房屋產權調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一)登記申請人界定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2.户籍不在本村,因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在登記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離退休職工、華僑等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4.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户籍遷移至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但未再次申請使用宅基地,仍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建房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後户籍轉為城鎮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擴建、仍繼續使用的,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5.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因移民搬遷、易地扶貧搬遷、地災避險搬遷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且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為申請登記的權利主體。

(二)登記範圍的界定

1.經依法批准用於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設的房屋,不同歷史時期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用地批文等作為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進行確權登記。不同歷史時期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手續、證明等,可作為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依據。

2.申請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必須是具有永久性屋蓋、有圍護結構且結構牢固的永久性建築,土木結構房屋不予登記。 

3.新農村聚居點、移民搬遷、易地扶貧搬遷、拆遷安置、地災避險搬遷等農村集中居住區內依法屬於全體村民共有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一併申請登記。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動產權登記或暫緩登記。

1.一户超過一宅的第二處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請的,不予受理(繼承或受遺贈除外)。

2.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或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及房屋登記的,不予受理。

3.違法佔用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權屬有爭議(含房屋共有權人有異議的)未經處理或無處理結果的,暫緩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權屬有效證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級確認”會審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徵收、查封、抵押、沒收的房屋,被列入拆遷凍結範圍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屬於違章建築或臨時性建築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後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農田調劃後,新建住房佔用基本農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還未竣工的,原舊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四)農村宅基地及房屋辦理登記具體要求

1.以户為單位申請登記,户的確定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户籍登記的家庭户為單位。

2.符合分户條件又無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村組簽署意見,派出所簽署符合分户條件的意見,鄉自然資源所所簽署符合房屋登記的意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再按程序辦理產權分户登記,派出所根據《不動產權證》複印件辦理分户户口簿,並將户籍證明抄送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存檔。

3.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積按照《農村地籍測量規範》和《房屋測量規範》執行。

4.分階段處理集體經濟成員超面積問題。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982年2月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擴建、翻建的,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按實際建築面積登記房屋所有權。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當時已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可按處理後的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按實際建築面積登記房屋所有權。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佔用宅基地,超過每户最高標準的,將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積備註在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內。

5.依法確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依法確定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7.夫妻一方是城鎮户口,另一方是農村户口,且在農村只有一處房屋的,可以以農村户口一方為權利人,在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內建造的房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也可以根據權利人要求辦理共有產權登記。

8.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法流轉(受讓人應具備取得宅基地的條件和資格)和通過法院依法判決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確權登記。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離退休職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過政府批准後或在原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產權現狀沒有變化的,可依法辦理登記,在產權證書記事欄上備註“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0.繼承人、受遺贈的權利人,可依法公證或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召集家庭所有權利人進行人民調解,在家庭所有權利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出具調解意見(協議)書,作為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並在權屬證書上註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12.分階段依法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13.其他可以登記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調查核實權籍調查單位提供的檔案資料,查漏補缺

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村組具體負責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以本村農村户籍冊為依據,以户為單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證明)、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用地、規劃審批資料(無以上資料的提供“四級會審表”)、權籍調查表(由權籍調查單位制作,村組負責四鄰簽字蓋章)等資料。

(二)不動產權籍調查

對經權屬調查和進行擬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製作《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就地予以公告,並拍照存檔。公告期為15天,公告期間集體經濟組織、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複查。

(三)“四級確認”

在滿足登記原則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按照“權利人申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村委會初審(集中初審上報)——鄉鎮政府審核(組織國土規劃集中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的程序進行“四級確認”,解決登記區域內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請條件但無用地和建房規劃審批材料的問題。經“四級確認”出具的會審表可作為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所有權的權源證明材料。

(四)提交申請、受理

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員身份證複印件。3.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建房用地、規劃審批等資料。增減掛鈎、易地扶貧搬遷、拆遷安置、地災搬遷等提供用地批文、驗收合格證或立項批覆等資料。無以上資料的提供“四級確認”審批表。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5.繼承的需由合法的繼承人共同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或《公證書》;兩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權利人共同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需提交財產分割協議等資料。6.承諾書及其他材料。

以户為單位提交資料裝入檔案袋,以組為單位統一收集,以村為單位集中上報當地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所逐户進行資料審核,待資料審核合格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所以村為單位上報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派專人負責再審。

(五)審核、公告

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落實工作人員,集中組織培訓,具體負責資料的再審核,對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要註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補正的資料。對資料齊全,達到辦證條件的公告後,由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所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進行受理、資料掃描,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登薄、製作《不動產權證書》。以村為單位打印整理證書,製作好證書領取台賬。通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所統一領取。

(六)發證

國土空間規劃所統一領證後通知村委會統一領取證書並在領取台賬上核對簽字。村組幹部不得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一經發現將嚴格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扣留權利人的證書,要將《不動產權證書》及時發放到農户手中。

(七)歸檔移交

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指導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做好登記頒證資料的整理、歸檔和掃描工作。

五、工作計劃:

3月-4月,前期準備階段。開展設備調試,人員培訓,紙質調查檔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記資料核實階段。各鄉鎮收集登記資料,逐户核實。

7月-11月,落宗、受理、繕證、發證階段。各鄉鎮以村為單位提交登記資料,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審核通過的落宗。再由鄉鎮上傳已落宗資料,不動產登記中心繕證、發證,各鄉鎮移交辦證檔案。

12月,收尾階段。對此項工作查漏補缺。

六、保障措施

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涉及千家萬户,工作千頭萬緒,各鄉鎮、村組要全程參與和配合,確保此項惠民工程圓滿完成。縣上成立項目專項督查組,定期進行督查通報,對完成好的鄉鎮和村組給予表揚和工作經費補助;對配合不力、工作開展緩慢的鄉鎮和村組要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