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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8W

第一篇: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時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精選多篇)

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時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瞭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有的單位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餘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定。

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後,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為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房地產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粧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眾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藉口考核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文章來源:〖米米上班族〗http:///

第二篇: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問:勞動關係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以什麼形式約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還約定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

問:《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相關,《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試用期滿後公司是否可以再延長員工試用期?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

一次試用期,故試用期滿後公司不可以再延長員工試用期。問:《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有哪些規定?

答: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規定?

答: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説明理由,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問:如何進行試用期滿考核?

答:時間要求:用人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滿考核表》。

第三篇: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的法律規定
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最早出自 1995 年 1 月實施的《勞動法》,其規定勞動者在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4 年我國頒佈的 《勞動合同法》 又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即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 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只有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 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情 形出現,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向勞動者説明解 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 供稿:天津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 蘆海蕾

發佈日期:2014-3-25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1995 年 1 月施行的《勞動法》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並將“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 任,這一責任主要指的就是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相比,有較 大變化。《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對由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進行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除用人單位 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 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這(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兩種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 得再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其他情形。這是因為違約金有擔保的性質,只適用於財產關係而不 適用於勞動關係所屬的人身關係。 供稿:天津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 蘆海蕾


第四篇:畢業生實習期 試用期 就業協議 勞動合同的規定

畢業生實習期 試用期 就業協議 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08年頒佈了新的勞動法,裏面並沒有“見習期”一詞,條文采用的是“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

見習期是對應屆高校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前而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計劃經濟時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但必須明確的是見習期制度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我們國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其中的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1987年7月22日發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鍊,可以在見習期滿後自行安排。”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國家規定,原為教齡在一年以上的民辦教師;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不實行見習期;原為工齡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可不實行見習期;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為該畢業生填寫《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見習期滿轉為正式幹部申報表》,向人事部門辦理幹部身份轉正手續,確定行政級別,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工作。隨着時間的推移,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佈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有關原見習期制度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等已經失去了有效性。

事實上, 由原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高校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明確針對的都是畢業後由國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原勞動部在1996年的覆函也重申了見習期的問題,但針對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的建立形式發生着變革,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因此高校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虛設。 在我國現階段,已經不實行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來的見習期制度已基本不適用。高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係,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當前許多的國有企業仍舊要求畢業生執行見習期制度,由於這類企業一路由計劃經濟時期走來,被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也較多。但是不論如何,見習期制度明確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而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當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畢業生就業政策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如仍以實行見習期為名要求通過市場招聘形式而錄用的畢業生實行長達1年的試用期,是混淆概念、變相延長試用期的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14年1月17日對見習期制度的答覆性解釋

編者認為,即便最長,也只能是畢業證前算實習期,發畢業證後籤勞動合同,按試用期最長6個月算,6個月後,必須決定是否轉正。

第五篇:試用期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不享有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五險一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