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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精品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88W

《合同法》第精品多篇

合同法講義 篇一

課程介紹

課程性質:專業基礎課

課程要求:掌握我國合同法的主要制度,瞭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具體——

掌握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糾紛解決、合

同責任等方面的規則

知曉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法,學會運用合同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1章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瞭解合同的概念、分類,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質、法律淵源和發

各節內容:

第一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點:合同法的性質及基本原則

本章難點:合同自由原則

第1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義及特徵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主體:兩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為

3.雙方或多方平等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4.合法性、確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1、劃分標準:一方享有合同權利是否同時承擔合同義務

2.區分意義

(1)履行合同義務的順序

(2)風險負擔

(3)違約責任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一方取得合同權利是否償付相應代價

2.區分意義

(1)主體資格有無特別規定

(2)確定合同性質

(3)債務人的注意義務

(4)合同效力

(5)能否適用善意取得

3.與雙務、單務合同的區別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非要物合同與要物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

2.此種分類存在的問題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2)具體合同的劃分

主要依據:法律規定,並非自身性質決定

(四)要式與不要式

1.劃分標準: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為要件

2.區分意義

“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沒啥用

基本精神:不輕易因形式問題使合同歸於無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 (五)主合同與從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可獨立存在

2.劃分意義

(六)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

基礎理論:合同的相對性

2.區分意義

第三人是否接受

(七)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是否規定名稱和相應的規範

2、區分意義:適用規則的方法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適用相應規範

無名合同:(1)總則;(2)最相類似有名合同的規範

3.轉化

(八)本合同與預約合同

1.劃分標準:合同的訂立是否有事先約定

2.劃分意義

(九)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1.劃分標準: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否由雙方協商確定

格式合同特點、缺點:

2.劃分意義

(1)合同條款效力:當雙方權利義務不平衡時

(2)合同條款解釋:當對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時

第2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義

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基於合同而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動態的財產關係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1.並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調整

第2條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合同關係的內容

3.合同法適用的時間

二、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1.並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調整

第2條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合同關係的內容

3.合同法適用的時間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意思自治原則

第4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1.內容

2.“非法干預”

(二)平等原則

第3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1.內容

(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權

(2)維護債權的權利平等

(3)違約,平等地承擔責任

(4)不得強加意志

(三)公平原則

第5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公平原則的意義

對自由原則的限制

2.含義

(1)形式公平

(2)實質公平

(四)誠實信用原則

第6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1.意義

2.含義

3.具體要求

(五)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7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合法原則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2.公序良俗

第2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訂立的兩個基本階段

各節內容:

第一節 合同訂立的程序

第二節 合同成立與合同的形式

第三節 合同的條款(主要內容)

第四節 締約過失責任

本章重點:要約、承諾的規則

本章難點:締約過失責任

第1節 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要約/發盤

(一)含義

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內容具體確定 2.向特定人發出 3.明確表達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約的效力 1.效力內容 (1)對要約人 (2)對受要約人 2.效力期間 (1)效力期間的作用 (2)效力開始到達 以實物為載體 電子數據形式 (3)效力期限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在要約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時使其不生效 2.要約的撤銷 已生效的要約,使之喪失法律效力 第18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五)要約的消滅 二、承諾/接受 (一)含義 (二)有效承諾的構成要件 1.主體: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內容一致 (1)實質內容一致 (2)對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3)對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使承諾無效的情形 3.在要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1)逾期:視為新要約 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 (2)本不會逾期但實際上逾期:仍有效 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 4.承諾做出的方式 (1)通常要求:通知 (2)特殊情況:行為 5.承諾通知的傳遞方式 要約未規定:與要約傳遞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傳遞

1.法律效力的內容 第25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生效的時間 第26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 (四)承諾的撤回與撤銷 1、可否撤回 第27條 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可否撤銷

第2節 合同的成立與形式

一、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

1.含義: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與“合同訂立”的關係:

2.合同成立的意義:探討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前提

(二)合同的形式

1.含義: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2.分類

(1)法定形式

即要式合同

(2)口頭形式

(3)書面形式

(4)默示形式:行為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原則

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

(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1、合同書形式:簽字或蓋章時、地

2、確認書:簽訂時

(三)關於合同成立的特殊規定

第36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

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7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

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節 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概述

(二)主要條款

1、名稱:主體,確定當事人

2、標的:權利義務指向對象

《合同法》第54條 篇二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釋義】本條是關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對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並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本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是由於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是由於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對於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

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

也就是説,對於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麼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其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後果。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並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麼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根據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

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

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

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

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

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

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法講義 篇三

在經濟交往中,我們經常要面對合同,簽訂好一份合同,防範合同的漏洞及欺詐,不僅要求具有豐富的談判經驗,還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據統計,每年全國法院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約有300萬件,大量的合同糾紛不僅浪費寶貴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因此,學習和掌握合同及相關法律的知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合同的基本知識

合同是當代社會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義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社會生活中,商家通過合同來確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並以此約束對方進行經濟活動,達到交易的目的;公民個人利用合同去買房、租房或購物、消費等,達到滿足社會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説合同隨處存在,只要有經濟交往,就必然有約束各方行為方式的依據,它不論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還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沒有看得見摸得着的憑據(如一手交錢,十手交貨),但都有意無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內容。

合同在社會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們倡導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要坦誠,講信用,但由於經濟生活的複雜多變,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機取巧,言而無信,因此從客觀上就需要一種行為規範來約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為,以避免損害各方的預期利益,這種規範就是合同。在經濟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長期性、階段性的經濟合作關係中,如訂立長期供貨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長,容易受其他因素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複雜,因此必須訂立合同,以指導、約束各方合作行為,以達到其經濟目的。其次,作為經濟交往的重要憑證,合同也是證明交往過程的重要憑據。這樣可以保證我們購買的商品能退貨、保修等等;保證交易對方按約定履行義務;保證向違約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不論其是組織還是個人,不論其經濟實力大小、社會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來壓力的迫使。

(2)。自願原則,即自願訂立合同原則。其含義是:合同當事人從事何種經濟交易,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許多條款違反自願原則,是強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經售出,概不退還”告示。需説明的是,自願訂立合同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自願的、隨意的終止合同,自願訂立合同強調單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訂立,就形成對雙方的約束力,終止合同有各種情

況,如單方終止合同必須有法定事由,否則視為違約,自願原則不能濫用。

(3).公平原則。公平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經濟活動所帶來的預期利益,雙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顯失公平,即一方獲利超過約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處於不利地位的情形。

(4).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主體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講道德,守信用,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按照雙方的約定行事。以避免欺詐、誘騙、惡意串通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5).合法原則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主要指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要合法,合同內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頭合同是指發生經濟交易時,沒有可資證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憑證,而直接進行實際履行的情況。採用口頭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認為口頭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於特殊的信用關係,無須用合同來約束;三是沒有訂立合同的習慣;四是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交易關係的存在,如銷售小票、發票。口頭合同的主要優點就是方便快捷,其缺點主要反映在發生糾紛以後證據力欠缺。前述的四種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臉不認人”,則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因此,口頭合同一般適用於標的額較小的交易或即買即賣的交易等。

書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書。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交易情況複雜多變,能夠證明交易關係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種類繁多,五花八門,只要文件所載內容是與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密切相關的,或者補充,或者修改,都應當認定為是書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合同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社會實踐中,對於合同標的大、履行時間長、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雙方就應當約定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也規定了一定的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條款

由於經濟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內容就會不同,但各種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條款,缺少這些基本條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會存在問題。合同的基本條款有:(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稱(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經常住所地、經濟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主要經營場地)、電話、傳真、銀行賬號等。這些因素應當儘量註明,主要是為了經濟交易的一般需要(如發貨收貨地、通信地址、聯繫地)和經濟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發生糾紛時司法文書送達地、強制措施的執行地);(2)合同標的。標的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的具體買賣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為等。(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權利義務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數量(如噸、台、量、個、間),勞務的數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時),有些標的的數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樓,倉儲一批貨,中間涉及到個別物品的單價,也涉及到工作、服務的時間等多種數量標準。概括性數量常用於以勞務作為標的的合同中。在社會生活中,通常沒有數量約定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合同,在階段供貨合同中,可以約定以收貨單計算合同數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還應當約定損耗的幅度和正負尾差。(4)質量。質量是對合同標的品質的內在要求,如貨物屬於優等品還是合格品,技術服務是一般技術服務還是特殊技術服務,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到合同履行的質量以及價款報酬的支付數額。質量標準有不同類型,應當謹慎適用,一旦選擇其一,必須忠實履行,不能“偷樑換柱”。在社會生活中,質量條款能夠按國賓質量標準進行約定的,則按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約定,沒有質量標準的標的,可約定按樣品來規定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在約定中,除應當注意採用大小寫表現合同價款外,還應當注意在大寫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錯誤、簡寫等情況,以免對以後的履行造成障礙。(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確定的各方合同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的時間限度,是確認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的一個主要的標準。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後,也可以同時履行。經雙方協商,還可以延期履行。在連續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規定期限。履行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享受權利的地點。履行地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發貨地、交貨地、提供服務地、接受服務地,具體選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確立履行地主要是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義務。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採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標的的履行方式,這種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貨上門、包工包料、代運、分期分批、一次性繳付、代銷、上門服務等;二是價款或報酬的結算方式。這種方式有託收承付、支票支付、現金支付、信用證支付、按月結算、預支(多退少補)、存單、實物補償等。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進行的救濟措施。違約責任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完整履行而由雙方自主約定的。它可以給合同各方形成壓力,促使合同如約履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等。(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基本條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條款,除此之外,根據不同的情況,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別約定的條款。總之,合同條款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規

定的基本條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強制性。對於遺漏條款,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合同)的方式進一步加以規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格式條款多在使用頻率較高的合同中出現,如銀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業的買賣合同、公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特殊消費合同(如供水合同、供電合同)、保險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一般都是書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經營服務口號:“假一賠十”、“當面點清,出門無效”等,都可視為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的應用往往是為了逃避責任,利用條款對廣大當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視性的要求,如銀行單方面確定滯納金的處罰比例、商店單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責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場購買的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請直接與生產廠家聯繫,我商場概不負責”,或沖印膠捲中的“沖壞膠捲,只賠膠捲,不另賠償”的規定,這種規定是違反《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是無效條款。

為了防止格式條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體的規定,如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等保護相對方的規定。但是,當事人在格式條款之外另有約定的,雖該約定與格式條款內容不符,則採用約定的內容。如格式條款規定逾期償付貨款的違約金是20%,如雙方約定為10%,則按10%計違約金,不採用20%的標準。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彌補利益損失的責任。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2)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過本金的20%。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七、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合同的訴訟期限

因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詐騙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藉此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合同法講義 篇四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基本要求:

1、瞭解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徵。

2、理解合同的原則。

3、熟悉合同的分類。

重點:合同的分類。

難點:合同的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與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約、協議,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在理解合同概念時,應注意區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僅指當事人設立、變更和終止財產權的雙方法律行為,就身份關係而達成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不受上述身份關係的限制。

2、合同的特徵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除合同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於合同。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所謂意思表示一致,也稱為合意,是指當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內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類

【案例討論】新年將至,趙某到甲百貨大樓為小孩購買旱冰鞋兩雙,一雙留給自己8歲大的兒子,另一雙送給了侄子。考慮到小孩子調皮,為防止萬一,趙某又到乙保險公司為兒子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一份。

問:趙某共形成了幾個合同?這些合同屬於什麼類型?

【案例評析】案例中,趙某向商場購買冰鞋的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趙某的合同義務是支付冰鞋的價格,而商場的合同義務是提供約定的合乎質量的冰鞋。趙某將冰鞋贈送給侄子的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趙某的合同義務是將冰鞋無償送交給侄子,而其侄子無須支付任何代價。趙某和甲百貨大樓的買賣合同以及趙某購買的保險合同同時也都是有償合同,趙某將旱冰鞋贈送給侄子的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趙某為兒子購買的保險合同是涉他合同。以上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保險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常見的合同種類有: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單務合同是隻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自然人借款等。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合同法所規定的多數合同均為雙

務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雙方互相承擔給付義務。

2、區分意義:是否具有雙務合同中的履行抗辯權。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當事人要取得權益必須支付相應對價。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如買賣、租賃、運輸等合同。

無償合同:當事人取得權益無須支付相應對價,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保管等合同。

1、區分標準:享有權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對價。

2、區分意義:

(1)注意義務:無償合同中當事人的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為輕。

(2)行為能力:純獲利益的行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為能力。

(三)諾成合同(不要物合同)與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有效)要件的合同。主要的實踐合同:動產質押、定金、借用等。注意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區分意義:不交付標的物的責任(違約還是締約過失)。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不動產買賣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區分標準: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種類:

(1)書面:(2)登記(3)批准:(4)公證:

3、區分意義:關係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與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分則作出了具體規定並賦予名稱的合同(共15種);無名合同:在《合同法》沒有確立具體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是無名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是否對某類合同賦予了特定名稱與特定規則;

2、區分意義:法律適用不同。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案例討論】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將房屋無償提供給乙居住,乙則無償教甲的女兒學鋼琴。對於該協議,屬於什麼類型的合同。

【案例評析】本案中,甲將房屋無償借給乙,乙則無償教甲的女兒學鋼琴,此內容在《合同法》上無獨立名稱,故屬於無名合同。對於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總則′規定,同時參照最類似的合同規定。本案中,雖然是無償將房屋借用給乙,但乙以無償教甲的女兒學鋼琴為對價,該合同內容與租賃合同最為類似。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在兩個關聯合同存在的場合,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單獨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從合同:在兩個關聯合同存在的場合,必須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是從合

同。

例如,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合同,後者為從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能夠獨立存在;

2、區分意義:決定從合同的效力,從合同服從主合同之命運。

(七)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享有和承擔,而不能及於第三人的合同。多數合同屬此。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義務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險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貫徹合同的相對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

2、區分意義:

(1)締約目的不同:束己合同係為自己,涉他合同則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範圍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於第三人。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擔保、變更、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合同的一些內容,成為我國規範合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後來我國於1999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比較全面的對有關合同的法律關係進行了規範。

為了指導合同法的貫徹執行,適應複雜的社會生活,《合同法》確立了以下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則。

(一)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貫徹於合同的全部過程中,它要求合同當事人以平等、協商的方式,設立、變更或消滅合同關係,避免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的情況發生。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享有出於內心真實想法而自願訂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願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

(三)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基本平衡,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要等值性。

(四)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則,它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活動時,應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應公平衡量併兼顧雙方利益,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五)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確立了合同法中的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原則。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

基本要求:

1、瞭解合同內容及形式。

2、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適用。

3、熟悉合同合同訂立的程序。

重點:要約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與承諾的效力,要約和承諾的要件。

難點: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與要與邀請的區別。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條款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從而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合同訂立的過程主要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通常經歷“要約——新要約——承諾”這樣一個動態的過程,一般由一方當事人先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後當事人之間可能要經過若干次討價還價的協商,最後雙方達成一個明確的協議。經過合同訂立這個複雜的過程後形成了明確的靜態的協議,才標誌着合同的成立。

【案例討論】甲商場是一家主要經營電器的商場。2004年1月20日,某電視機廠向甲商場發函稱:願以每台電視機2400元的價格賣給甲商場300台某型號的電視機。甲商場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價格買200台。電視機廠收到商場函後又發一函稱:願以每台2200元的價格賣給甲商場200台電視,且函到發貨。甲商場因對條件不滿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該電視機廠將200台電視運至商場,商場拒絕接收。後該電視機廠到法院起訴甲商場。

問:甲商場與某電視機廠是否存在買賣電視機的合同?為什麼?

【案例評析】某電視機廠向甲商場第一次發出的函即是希望同甲商場訂立電視機買賣合同的要約。甲商場的回函把價格由2400元變為2100元,數量由300台減為200台,已經對電視機廠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所以甲商場的回函並非承諾,而是向電視機廠發出一個新的要約。

此時針對甲商場的新要約,作為受要約人的電視機廠沒有承諾,其第二次所發的函也是一個新要約,其中規定的“函到即發貨”,表明不須甲商場承諾該買賣合同就生效,依據要約的效力,此規定對受要約人甲商場沒有效力。

某電視機廠第二次函所發出的新要約,甲商場未予以理會,既未發出新要約進一步討價還價,也未作出承諾,因而甲商場和某電視機廠的沒有達成關於買賣電視機的協議,合同沒有成立。

綜上所述,甲商場沒有接受電視機廠所發的貨物並付款的義務。電視機廠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損失。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即訂約提議,是一方當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2.要約的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

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這就要求要約人必須是特定之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向對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要約。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一旦為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要約應該包含訂立合同的主要條件,如合同的標的、質量、價金、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約人瞭解要約的真實含義,從而決定是否作出承諾。

一諾萬金

【案例討論】甲公司因建樓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廠發函,稱:“我公司願購貴廠xx型水泥50噸,單價每噸300元,貨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廠即向甲公司發出貨物。那麼甲公司的發函行為是否構成要約?

【案例評析】甲向特定的相對人乙作出意思表示,並且內容具體、確定,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成立要約。

3、要約邀請

如果一方只是表示了訂約願望而沒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條件,則不構成要約,只能視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要約邀請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生活中常見的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等。但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條件的視為要約,例如廣告註明本身就是要約的,又如廣告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案例討論】某百貨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鋼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鋼材廠發出傳真,傳真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01型號的鋼材2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傳真,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三家鋼材廠在收到傳真以後,都先後向百貨公司回覆了傳真,在傳真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鋼材的價格。而甲鋼材廠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便派車給百貨公司送去了100噸鋼材。在該批鋼材送達之前,百貨公司得知丙鋼材廠所生產的鋼材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丙鋼材廠去傳真,稱:“我公司願購買貴廠200噸01型號鋼材,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在發出傳真後第二天上午,丙鋼材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甲鋼材廠將100噸鋼材送到百貨公司,被告知,他們已決定購買丙鋼材廠的鋼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來的鋼材。甲鋼材廠認為,百貨公司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甲鋼材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評析】確定本案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前提是判定該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認定被告向原告所發出的傳真在性質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4條、15條分別對要約和要約邀請作了規定。本案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傳真,在性質上屬要約邀請,而非要約。

4.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對要約人的法律效力

要約自送達受要約人時起生效。要約可規定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限,這個期限就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