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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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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通用多篇】

勞動合同書 篇一

甲方(實習單位)名稱:

企業類別: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乙方(實習生)姓名:

年齡:

性別:

民族:

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學生所在學校:

所學專業:

畢業時間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號:

根據民法通則、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第一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實習崗位

甲方按乙方實習內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第三條

實習報酬或實習補助

甲方應與乙方學校協商確定乙方實習期間的報酬或實習補貼。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三)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實習中發生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

(二)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衞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三)甲方不得安排18週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温、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八條

本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除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___.

(三)本協議到期即終止,不得續訂。

第九條

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及其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先經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實習學生所在學校進行調解,調解未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程序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因甲乙雙方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其他勞動報酬及福利,該筆款項支付完畢,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三、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與甲乙雙方勞動爭議有關的補償金、賠償金及任何其他索賠、費用。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二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行政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等事項(見《離職審批表》)。

五、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六、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七、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勞動的合同 篇三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性質: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

2、合同期限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單位適合的崗位工作,併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本崗位職責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5、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照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6、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要認真學習並執行甲方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7、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2)出現相關法律、法規中列明的特殊情況的,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乙方適時延長工作時間。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依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3、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標準和辦法為_限公司工資管理辦法》。

4員工工資福利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5、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6、甲方在乙方完成勞動定額規定或工作任務後,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其勞動報酬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國家或地方規定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公司目前施行的相關制度有《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試行)》等,上述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已向乙方明示,乙方已於本合同簽署前全面閲讀且認可。

3、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甲方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由於乙方違反工作操作規程等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給予乙方處罰。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即終止執行。

3、甲方依法宣告破產、註銷或者被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本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或解除條件出現,應即終止執行。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應在本合同約定事項中寫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方轉產、調整生產(工作)任務的;

(2)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5)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l、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時,須履行以下義務:

1、償還甲方借款,清理債務。

2、返還辦公用品、生產器具等。

3、交接專業技術、業務資料。

4、支付必要的培訓費。

5、乙方應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約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2、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種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執行。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勞動合同鑑證機關(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勞動合同 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單位類型經濟類型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註冊登記地省市區(縣)街(鄉)號

實際經營地省市區(縣)街(鄉)號

聯繫方式及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鄉)號

實際居住地省市區(縣)街(鄉)號

聯繫方式及電話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 。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以(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五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甲方實行工資制(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或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標準不低於元。

第九條甲方於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簽約須知

1、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説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乙方收取財物。

3、甲方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併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7、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閲讀勞動合同文本,用鋼筆、碳素筆填寫,一經簽訂不得塗改或換頁。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 篇五

(勞動者姓名)_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於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__款(款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 年 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該填寫清楚、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