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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陽光協議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37W

為保證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下籤訂、履行相關業務(供貨、開發、工程建 設、設備購買等),避免腐敗事件發生,有效保護甲乙雙方合法利益,使雙方能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陽光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業務陽光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1)私自收送或變相收送(如:結婚隨禮)禮金、禮品,私自安排或接受宴請、KTV、洗浴、旅遊或涉及黃賭毒等活動,私自發生借車、借錢、合資合夥等私人利益關係,私自為對方及其親友提供私人利益方面的便利條件等商業賄賂行為;(2)偷 盜、欺詐行為;(3)以虛假身份簽訂、履行合同行為;(4)侵犯商業祕密行為;(5)商業誹謗行為;(6)串通、弄虛作假產品價格行為;(7)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或服務行業;(8)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將對己方的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對觸犯法律的,則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甲方將依據雙方相關業務合同及本協議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乙方人員違約 不視為其個人行為,而視為乙方行為,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對觸犯法律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具體的違約金金額及計算方式如下:

1、 合同貨款≤1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的,扣除合同總額的20%;

2、 合同中未體現合同總額的,按合同期內實際發生業務總額依據以上標準進行計算;

3、 未簽訂合同的,按近12個月的實際發生業務總額依據以上標準進行計算;

4、在合同簽訂前、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合同履行結束後發生的上述違約行為,除按上述條款追究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取消合同、扣除乙方所須支付的違約金等。

第二條乙方行為惡劣,具有本協議第一條不當行為,造成較壞影響的,或在甲方調查過程中,乙方人員不積極配合調查或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的,則按第一條標準加倍追究違約責任,同時對乙方在甲方的付款週期順延三個月,合作中予以重點限制或終止,並加以重點監控。

第三條 在甲方調查過程中,乙方人員積極配合調查,提供重要信息,且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視性質和情節輕重按本協議第一條標準減輕違約責任追究;對屬於甲方人員索賄等主動違約行為,在已查實的情況下,可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於對乙方違約責任追究;對商務禮節中交換的禮品,甲方人員上交後不予處罰,對乙方可原則上免於追究。

第四條對甲方人員索賄等違約行為,乙方主動舉報,一經查實的,甲方可視情況在新產品合作、 份額佔比等方面優先考慮;對惡意舉報的,則追究乙方責任,對觸犯法律的,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第五條 乙方人員可通過以下方式對甲方人員違約、刁難等腐敗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甲方承諾在一週內核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