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業務往來補充協議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藥品法律法規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業務往來中的一些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藥品合法、合格且符合相關要求,提供的各項資質合法、真實、有效。
2、乙方在向甲方購進藥品時,必須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真實、有效且加蓋公章原印章的單位資質證明。並提供採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以確保藥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3、根據乙方的資金回款週期,甲方自發貨之日起 個月內給乙方開具增值税發票。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