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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新城小區業主公約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5W

陽光新城小區業主公約

陽光新城小區業主公約

為加強陽光新城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及物業的增值,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本規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 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衞生、公共秩序、綠化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 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如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裝修制度,並事先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協議》。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裝修房屋活動時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發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違章裝修房屋或防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並及時告之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 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防礙、危害毗鄰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或通過業主委員會啟動維修資金。

九、 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係時,應到物業服務中心備案,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規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 在本小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2、 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

險物質等,在樓梯間燃放煙花鞭炮;

3、 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畫園林建築小品;

4、 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5、 影響市容或小區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和張貼小廣告;

6、 隨意停放車輛或違反規定方向行駛;

7、 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 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9、 商品加工;

10、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十一、 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二、 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三、 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保持道路暢通及公共設施的完好。

十四、 物業使用人、承租人及訪客等違反本公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十五、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法、知法、守法;摒棄粗俗丒陋,告別愚昧無知;優化居住環境,爭當小區好人。

陽光新城業主委員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