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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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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通用多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 織,應當採取宣傳教育等各種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 和諧。

第三條 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 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於勞動合 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 動關係,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 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 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 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 同。勞動者拒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中,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 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就業方式、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 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

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並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 作年限。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後補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 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後自動續延並實際續延的,視為 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 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 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 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 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 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 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 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 內容。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困難人員就業而提供的給予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 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 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 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 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 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 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 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 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 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 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 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留用勞動者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十條第二款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的規定,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 同。勞動者應徵入伍、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 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 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勞動 者應徵入伍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 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 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後存續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 同法相牴觸的,牴觸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無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不能勝任 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 定和第四十一條關於裁減人員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 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 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 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或者用人單位 破產、解散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 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 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 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 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 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 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 於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 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 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以及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 2008年1月1日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 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脱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 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 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第四十條 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 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條關於經 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例第三 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 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 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 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0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篇二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範勞動關係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平衡。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着眼於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係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係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最終目標。

98-2《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具體為:(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已不適用勞動關係客觀發展的需要。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範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並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係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僱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户。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採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範圍,就是説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等”,屬於“等外”,也就是説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複雜,有的採取合夥制,有的採取合作制,它們不屬於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這裏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複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規範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儘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範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對一些不規範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僱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98-3《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三條【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效力】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於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關於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於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裏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於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願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與誰訂勞動合同由雙方自願,合同的內容雙方自願約定等。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合同就很難説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

5、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如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告訴勞動者職業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的不一樣等等;也有勞動者提供假憑的情況,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現實中還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別的工作後,就悔約,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也是一項社會道德原則。

二、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的效力就是勞動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徵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具體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係已建立,但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並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因此,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係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種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約責任。

98-5《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五條【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規定。

一、關於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也稱勞動關係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僱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係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訂、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衞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範與防範等。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係的機制或者説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我們搞市場經濟,也需要學習它,借鑑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是一體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係。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係,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係已不僅僅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通過政府、工會、企業組織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已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和社會安定的必然選擇。我國於1990年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2019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三方機制作了規定,即:“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2019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佈,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係三方(國家、企業、職工)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係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目前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一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範勞動關係的機制。

二、三方機制的組成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係,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係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2、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説該組織代表的是國有企業。隨着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3、職工代表。由於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範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三、三方機制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衞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四、建立三方機制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係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係,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係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勞動關係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係緊張,羣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係,一方面,要靠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在企業範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係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係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係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係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協議,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篇三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