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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4W

第一篇: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精選多篇)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我們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等原因,現根據《某某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規定,擬對原勞動合同的第條第款第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 )於年月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存根第號

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及企業相關制度,企業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原因,須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請你於年月日前到辦理相關手續。

接收人: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

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及企業相關制度,因原因,企業擬與你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書》中的等內容。請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即年月日前到企業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逾期企業將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及企業相關制度辦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第三篇: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

因為_______________ 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單位(職工)蓋章或簽字:

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變更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

變更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

為強化勞動管理,保障員工自身權益,公司擬與您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 商並徵得您同意後,在勞動法允許下,擬定於年月日將勞動合同內部分約定內容變更,變更內容包括:

説明:請特別留意勞動合同變更部分,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繫部門領導或人事部門,歡迎您提出意見和建議。

行 政 人 事 部年 月 日

員工簽名:

日期:

第五篇: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你腳踏倆只船,你劃得真漂亮。- 每個説不想戀愛的人 心裏都裝着一個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個不快樂卻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沒有那麼一個人,看透我在隱身,知道我在等人。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鑑證機關各一份。

格式二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同志(先生、女士):

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__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______________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________ 月工資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2)説 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出有因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

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雙方的基礎上變更和解除合同。(更多請關注)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

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客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客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